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 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 如下: 一、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 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 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1 —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 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 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 留存备查。 三、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 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5 月 20 日 — 2 —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 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 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 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 办公厅2022年5月24日印发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