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 _ 环境保护 _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 毛玉如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2022年4月27日 http://nnsa.mep.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目 录 http://nnsa.mep.gov.cn 1 2 3 一、基本情况 间 嘈杂的 一般室内 园 纸的沙沙声 静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一、基本情况 首次提出列为四害之一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马大猷先生提 出将噪声列为环境污染四害之一。会议审议通过了 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规性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 首次调查监测 1976年,北京等8个城市进行交通噪声调查。1980年开 始,正式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的常规监测项目,有40多个 城市开展了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区域声环境质量的普查 监测工作。 环境的若干规定》并经国务院批转执行。“尽量减 少噪声,保持环境安静。” 颁布法律 首个标准发布 1982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82)(2008年最新修订为《声 环境质量标准》),使我国声环境监测和 评价方法趋于统一。 4 1989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颁布。1996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2018年,对噪声法做出 修改并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一、基本情况 1. 公众对噪声污染关注度高 新华网8月17日发布微博#我国修法进一步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3天内超过8000万次 的阅读量。社会关注度高。 5 2021年1月知乎、微博和虎扑联手,以网民投票的形 式,整合出“人生十大烦恼之事”,楼上噪音 / 邻里噪 音 / 街道居住噪音,以800.19万票排名第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一、基本情况 2. 噪声举报 2020年,不完全统计,全国受理噪声投诉举报约201.8万件。 “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受理噪声扰民举报18.2 万件,占该平台全部环境污染举报(约44.1万件)的41.2%。 60 各部门受理的各类环境噪声投诉举报占比 53.7 50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各类环境噪声投诉举报占比 46.1 41.4 40 34.2 30 20 13.3 8.4 10 0 6 社会生活噪声 百分比(%) 建筑施工噪声 3.7 工业噪声 1.9 交通运输噪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一、基本情况 3. 全国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结果 在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9年全国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结果的通报》中 ,周边噪声控制满意度,位列全部74项评价指标中倒数第2。(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周边噪声控制”评价指标被列为本地区公共服务质量最不满意问题之一)。 在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0年全国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情况通报》中,周边 噪声控制满意度,位列全部68项评价指标倒数第1。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一、基本情况 4. 与发达国家噪声管理的差距 噪声基准基本一致 55 dB是我国1类声环境 功能区昼间噪声限值,基 (1)主要评价受影响人口数量及健康影响 2020年欧盟噪声报告Environmental noise in Europe— 2020 EEA Report 在西欧交通噪声是仅次于细颗粒物的第二大污染要素。 欧盟有超过1亿人暴露在对身体有害的噪声环境。 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650万人睡眠障碍 美国EPA的户外噪声水平 2200万人严重烦恼 推荐值提出。睡眠需要更 道路、铁路、飞机和工业噪声每年造成12000例过 安静的环境,夜间限值比 早死亡 昼间低10dB。 每年导致约 48000 例缺血性心脏病新病例 12500 名 7 至 17 岁的儿童因暴露于飞机噪声而出 现学习障碍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一、基本情况 (2)措施系统化和精细化 直观的噪声地图:2002年欧盟发布环境噪声指令,各成员国每5年都要准备和发布噪声地图,通过噪声地 图等向公众提供有关噪声及其影响的信息。日本绘制机动车交通噪声地图,并制定实施沿途沿线对策。 详细的噪声管理行动计划:2002年欧盟发布环境噪声指令,各成员国每5年都要准备和发布相应的噪声污 染防治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包括交通计划、用地计划、监测计划、低噪声设备、传播衰减、监管或经济 政策等。 完善的经济政策及补偿机制:德国联邦政府每年提供约6500万欧元用于联邦公路噪声修复。大部分欧盟国 家,美国部分州、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征收航空噪声税,用于补贴和补偿机场附近的居民。此外还有环 境激励补贴、赔偿金等。 精细的社区噪声管理:对社区噪声源分类详细。欧洲除了昼间和夜间,还划分了傍晚时段,介于昼夜之间。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原八章64条,新九章90条(修改法律名称将“环境噪声”中“环 境”删除;仅“建筑施工噪声定义”1条没有变动。)----新制定 噪声-125 噪声-246 应当-27 应当-88 部门-52 或者-35 政府-28 监测-5 按照-14 噪声敏感建 筑物-10 罚款-14 规划-7 噪声排放-11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部门-88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或者-57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政府-53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监测-36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按照-33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敏感建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筑物-28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罚款-22 第九章 附则 规划-21 噪声排放-1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一章 总则 包括12条【立法目的】【噪声与噪声污染内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 责任】【目标考核】【管理体制1】【管理体制2】【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宣传教育与公众参 与】【科技与产业发展】【表彰奖励】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 , ,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噪声与噪声污染内涵】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 生活中产生的 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 不包括自然界声音等 或者 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11 原法环境噪声 产生噪声,并 他人正常 原法环境噪声污染 【适用范围】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 的原则。 第五条 、 、 、 、 ----《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 ,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 、 。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 【目标考核】 ,采取有效措施, 声 环境质量。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 内容。 ,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 12 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七条 【管理体制1】县级以上 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 ,根据需要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有关 的噪 ,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管理体制2】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 各级 。 。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 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 都有保护声环境的 ,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十条 【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 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国家鼓励 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第十一条 【科技与产业发展】国家鼓励、支持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 广应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予 14 【表彰奖励】对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 、奖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包括9条【标准体系】【声环境质量标准】【噪声排放标准】 【产品噪声限值】【标准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防噪声距离】【改善规划】【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标准体系】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 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 第十四条 。 【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 ;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 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 15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十五条 【噪声排放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 术条件,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 。 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 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 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6 噪声排放标准的 。地方噪声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十六条 【产品噪声限值】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 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 附属设备等 ,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在其 中规 前款规定的产品使用时产生噪声的限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 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 定 。 噪声限值的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 设备 时发出的噪声进行 〈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 ,对电梯等特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噪声限值和落后产品淘汰违法处罚】违反本法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货值金额 17 关闭。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十七条 【标准评估】声环境质量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和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应当 ,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 划,应当依法进行 和相关规 ,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 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 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第十九条 【防噪声距离】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 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 合理划定 的 ,并提出 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1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二十条 【改善规划】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 当及时编制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 第二十一条 关标准,应当 19 ,应 。 【公众参与】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修订噪声污染防治相 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包括12条【达标排放】【声环境质量监测】【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三同时】 【先路后房、先企后房】【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约谈整改】【现场检查】 【查封扣押】【违法举报】【宁静区域创建】【特殊活动期间】 第二十二条 【达标排放】 ,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 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应当建立 ,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 责任。 2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二十三条 【声环境质量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 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 监测自动化,统一 噪声监测和评价规范,会同 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 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 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 。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二十四条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 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 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删除原法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22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审批】第十六条 【限期治理】第十九条 【超标准排污费】 【偶发性噪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二十六条 【先路后房、先企后房】建设 ,应当 相关标 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 等地方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 〈罚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措施。 【违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 , 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2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二十七条 【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国家鼓励、支持 实行噪声污染严重的 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制度。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 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 规定目录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工艺。 〈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噪声限值和落后产品淘汰违法处罚】违反本法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 2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二十八条 【约谈整改】对 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 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 权对 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 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罚则〉第七十一条 【现场检查违法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 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令改正,处 25 的罚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 工具和物品。 第三十一条 【违法举报】 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 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接到 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 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2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三十二条 【宁静区域创建】国家鼓励开展 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共同维 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第三十三条 【特殊活动期间】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 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2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工业噪声 规划源头防控 工业设备产品 噪声限值 防噪声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防控 违法处罚 达标排放 超标处罚 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排污许可管理 制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违法处罚 28 达标排放管理 纳入排污许可制度体系 自行监测并信息公开 违法处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包括5条【工业噪声定义】【规划防控】【排污许可】【重点排污单位 名录】【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测】 第三十四条 【工业噪声定义】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 环境的声音。 删除原法第二十四条 29 删除原法“使用固定的设备时” 【排污申报登记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三十五条 【规划防控】工业企业 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 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 ,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罚则〉第七十四条 【违反工业噪声规划控制处罚】违反本法规定,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三十六条 【排污许可】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 声污染防治。 〈罚则〉第七十五条 【工业噪声超标和无排污许可证处罚】违反本法规定,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 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中关于无 许可排放污染物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任 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三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 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 ,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测】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 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罚则〉第七十六条 【工业噪声监测及信息公开违法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一) 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 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 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3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建筑施工噪声 夜间施工许可 施工机械噪声控制 扩大禁止范围 要求地方政府住建、生态或 者指定部门审批 增设法律责任 施工机械产品噪声限值 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 落实防治措施和自动监测 达标管理 落实污染防治费用 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自动监测 3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包括5条【建筑施工噪声定义】【建设施工单位责任】【低噪声施 工工艺和设备】【自动监测】【夜间施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噪声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 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 的噪声污染防治 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 ,在 。 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四十一条 【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 。 35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布低噪声施工设备 并适时更新。 二、《噪声法》 第四十二条 设置噪声 【自动监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夜间施工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 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 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删除原法第二十九条 36 或者以其他方式 附近居民。 【排污申报登记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罚则〉第七十七条 【施工噪声超标和未取得夜施证明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 (二)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5〕37号)(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 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 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 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3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罚则〉第七十八条 【施工噪声违法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 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 (二)施工单位 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 的; ,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 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 系统, 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 38 按照规定 附近居民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交通运输噪声 强化规划源头防控 严格新建项目管理 强化规划防控 强化防噪声距离 增加交通运输工具 产品噪声限值 交通项目达标管理 住房项目达标管理 分别增设法律责任 严格已有项目管理 声响装置使用和禁鸣禁行管理 运营养护单位职责 制定综合治理方案 明确相关方法律责任 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包括15条【交通运输噪声定义】【规划控制】【先房后路】【机 动车噪声】【声响装置使用】【机动车禁鸣禁行管理】【站台广播喇叭控制】【运营、养护机构 职责】【机场周边规划控制】【航空器起降要求】【机场管理机构职责】【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 噪声治理方案】【铁路噪声治理方案】【机场噪声治理方案】【公众参与】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噪声定义】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 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五条 关 【规划控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 ,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 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40 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四十六条 【先房后路】制定交通基础设施 ,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 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 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 第四十七条 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机动车噪声】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 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 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 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 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四十八条 【声响装置使用】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 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 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 〈罚则〉第七十九条 【声响装置违法处罚】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 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 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违反本法规定, 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 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 42 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禁鸣禁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 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第五十条 【站台广播喇叭控制】在车站、铁路站场、港口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 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污染。 第五十一条 【运营、养护机构职责】 应当加强对公 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 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 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五十二条 【机场周边规划控制】 ,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 结果确定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 ,并实施控制。 在禁止建设区域禁止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 在限制建设区域确需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建筑隔声设计, 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罚则〉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 ,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五十三条 【航空器起降要求】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 关噪声要求。 第五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职责】 负责机场起降航空器噪声的管理,会同航空运输 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采取低噪声飞行程序、起降跑道优化、运行架次和时 段控制、高噪声航空器运行限制或者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降噪等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 污染。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 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结果定期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十五条 【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治理方案】因 排放噪声造 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 估和责任认定, 。 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管理或者工程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4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五十六条 【铁路噪声治理方案】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设区 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 。 铁路运输企业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 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第五十七条 【机场噪声治理方案】因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民用机场所在 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和 管理措施,制定 。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 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第五十八条 46 【公众参与】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罚则〉第八十条 【交通运输噪声违法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 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 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履行 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的; (三) 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 染的; (四) 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4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达标管控 社会生活噪声 社会共治 自治管理规约 宁静区域创建 绿色护考制度 48 文化娱乐场所等 使用固定设备设施产生 社会生活噪声的 居民楼内共用设备设施 行为管控 商业经营产生的其他噪声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公共场所娱乐、健身等行为噪声 家庭场所活动噪声 室内装修活动噪声 新建住房噪声公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包括12条【社会生活噪声定义】【社会共治】【文化娱乐场所】 【设备设施噪声控制】【商业经营】【公共场所】【家庭场所】【室内装修】【住房销售公告】 【楼内共用设施设备】【自治管理权责】【劝阻和调解】 第五十九条 【社会生活噪声定义】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 第六十条 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去掉原法“所产生”的所 【社会共治】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 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 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 维 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第六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49 删除原法第四十二条 【排污申报登记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六十二条 【设备设施噪声控制】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 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的 ,应当 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三条 【商业经营】禁止在 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 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四条 【公共场所】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 ,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 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 有关活动区 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50 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二、《噪声法》 第六十五条 【家庭场所】 、 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 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 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 ,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 声污染。 第六十六条 【室内装修】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 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 应当按照规定 , ,防止、 减轻噪声污染。 5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 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 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 52 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罚则〉第八十一条 【社会生活噪声违法处罚1】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 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 他 或者采用其 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 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5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罚则〉第八十二条 【社会生活噪声违法处罚2】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 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 以下的罚款,对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 (二)在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 的; 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 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 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 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5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六十七条 【住房销售公告】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 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 住房可能 。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 。 〈罚则〉第八十三条 【房屋销售噪声信息公开违法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暂停销售: (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 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 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 纳入买卖合同的; (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 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 隔声情况的。 5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六十八条 【楼内共用设施设备】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 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 由 负责维护管理,符 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罚则〉第八十四条 【共用设施设备噪声违法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 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 ,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 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 ,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 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5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六十九条 【自治管理权责】 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 ,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第七十条 【劝阻和调解】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 应当及时 ;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 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 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罚则〉第八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 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 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 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噪声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包括17条【现场检查违法处罚】【噪声限值和落后产品淘汰违法处罚】【违反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处罚】【违反工业噪声规划控制处罚】【工业噪声超标和无排污许可证处罚】 【工业噪声监测及信息公开违法处罚】【施工噪声超标和未取得夜施证明处罚】【施工噪声违法 处罚】【声响装置违法处罚】【交通运输噪声违法处罚】【社会生活噪声违法处罚1】【社会生活 噪声违法处罚2】【房屋销售噪声信息公开违法处罚】【共用设施设备噪声违法处罚】【噪声污染 监管违法处分】【噪声侵权纠纷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 删除原法第四十八条 【三同时违法处罚】第四十九条 【超标准排污费违法处罚】第五十二条 【排污申报登记违法处罚】第五十一条 【限期治理违法处罚】第五十四条 【偶发性噪声违法 处罚】 5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八十五条 【噪声污染监管违法处分】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由 第八十六条 依法给予处分。 【噪声侵权纠纷处理】受到 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 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 ,通过调 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 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5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第九章 附 则 包括3条 第八十八条 【专业术语】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 ,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 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 ,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 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 ,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第八十九条 【地方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第九十条 60 【实施日期】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确立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要求。在立法目的中体现维 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 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加防治对象,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新需要,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 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加强源头防控。 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 着眼于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 着眼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6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1、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加防治对象,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1)法律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 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 为噪声污染。 (2)修改了工业噪声的定义,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不局限于固定设备。 (3)修改交通运输噪声定义,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 (4)增加农村地区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 声相关条款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城市市区扩展至全域。 (5)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62 “我为群众办实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2、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新需要,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 (1)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2)完善管理体制,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6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压实责任——部门职责 部门 职责 工业噪声 生态环境部门 建筑施工噪声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交通运输噪声 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 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 态环境部门 社会生活噪声(监管执法) 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社会生活噪声(社会共治、纠纷处理) 6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公安机关 制定声环境质量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噪声监 测和评价规范 生态环境部门 制定产品噪声限值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等 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 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淘汰期限和目录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等 房屋销售噪声信息公开 房产管理部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压实责任——地方政府 (1)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 境保护规划。 (2)增加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3)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4)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5)要求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 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6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3、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加强源头防控 (1)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 入本级政府预算”、“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 (2)标准,“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授权制 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相关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 (3)产品噪声限值,“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4)监测,“规划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推进监测自动化”、“地方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 (5)科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 展”、“国家鼓励、支持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6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4、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 67 新增措施 环评 达标 要求 规划 控制 源头 控制 排污 许可 自行 监测 其他措施 新增其他措施 工业噪声 √ √ √ √ √ √ /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建筑施工 噪声 部分 √ √(产 √自动 夜间施工证明 品噪声限 值、低噪 声设备) 监测并 联网 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 工程造价、制定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 噪声 √ √(产 √ 车辆维护、禁鸣限行、车 站广播喇叭 禁止轰鸣、疾驶,增加 养护运营单位减振降噪 责任、制定噪声污染综 合治理方案 社会生活 噪声 部分 高音广播喇叭、公共场所 住房销售公告、楼内共 娱乐活动、家庭场所活动、 用设施设备、社区自治、 中 华 人 民 共 社会共治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室内装修噪声管理 √ √ (技 术规 范、 噪声 标准) 品噪声限 值) √ √(产 √自动 品噪声限 值) 监测 二、《噪声法》 5、着眼于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 (1)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2)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 (3)新增“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 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 同维护声环境质量”等表述。 (4)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 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5)新增“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6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二、《噪声法》 6、着眼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1)明确罚款额度,完善处罚机制。 (2)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后果的,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 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3)丰富处罚手段,增加责令拆除,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暂停施工等处罚手段。 (4)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 (5)与责任条款对应。 6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保障机制 夜间施工证明制度 工业噪声排污许可制 达标排放制度 监测制度 宁静区域创建制度 绿色护考制度 新建住房噪声公告制度 声功能区管理制度 污染治理方案制度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环评制度 落后设备工艺淘汰制度 产品限值制度 规划防控制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70 排放控制 受体防护 源头预防 政府责任制度 目标考核制度 公众参与制度 人才培养制度 查封扣押制度 违法举报制度 二、《噪声法》 三、下一步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强调坚持良好 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 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7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三、下一步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 执行。“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现在,我们有法规制度不够健 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沈跃跃副委员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时指出,法律通过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标准等配套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抓紧制 定修改地方性法规,确保法律有效贯彻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宁美好。 7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三、下一步工作 2021年以来已纳入50多个国家层面重要规划和文件 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 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 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 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 到85%。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7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三、下一步工作 (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宣贯方案》 印发关于宣传贯彻《噪声法》的通知(环法规[2022]13号)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噪声法》 二、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普及《噪声法》 三、完善配套,保障《噪声法》有效实施 四、强化执法,全面贯彻落实《噪声法》 配合全国人大召开《噪声法》实施座谈会 配合全国人大编制《噪声法释义》 准备《噪声法》实施新闻发布会相关材料 制定并发布《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组织开设培训班和研讨会 74 整合媒体资源集中推动《噪声法》普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三、下一步工作 (二)制定出台相关标准等配套法规 7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三、下一步工作 (三)制定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声十条” “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抓落实”作为“十四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 基调,以依法划定和管理声环境功能区为基础,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群众 集中投诉问题为重点,以填补法规标准缺口为支撑,以强化综合治理能力为手段, 通过规划和源头治理控制污染增量,通过噪声源治理实现污染减量,着力解决群众 关心的突出问题。 工作目标:到2025年,掌握各类噪声污染情况,建立基本完善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体系,噪声污染防治能力有较大提高;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自动监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 76 噪声污染问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孤举者难起,众行者易趋。 7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