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院级非法人单元及院属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pdf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院级非法人单元及 院属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科发规字也2017页91 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院级非法人单元和院属单位分支机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 中国 科学院院级非法人单元及院属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 ,经 2017 年 7 月 7 日院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法人单元发展的指导意见》 ( 科发规字也2012页29 号) 、《 中国 科学院非法人单元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 科发人教字也2012页113 号) 、《 中国科学院 关于加强非法人单元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 科发办字也2015页57 号) 、《 中国科学院关 于进一步规范院属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 科发规字也2016页120 号) 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 2017 年 7 月 21 日 中国科学院院级非法人单元及院属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摇 总摇 则 第一条摇 为规范院级非法人单元、院属单位分支机构设立与管理,依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科学院章程》 和《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 本办法所称院级非法人单元是指由中国科学院批准、依托院属事业单位 ( 以下称“ 院属单位冶 ) 设立,冠以“ 中国科学院冶 名称,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 活动,不具独立中央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组织。 本办法所称院属单位分支机构( 以下称“ 所级分支机构冶 ) 是指院属单位单独或与 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联合设立的、冠以院属单位名称、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 民事活动、不具独立中央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办公地点不在院属单位园区内的分所、 分部、中心、研究院、基地、实验站等机构。 第三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应严格遵守“ 符合定位、 需求导向、资源保障、权责明晰、依法合规、运行有序、严格审批、动态调整冶 的基本原 则。 第二章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管理 第一节摇 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纳入院机构管理范围。 院遵循科研活动和创新发展规 律,鼓励管理创新,明确管理的关键点和关键环节,积极发挥院级非法人单元作用,促 进协同创新。 院级非法人单元按其功能定位主要分为 3 种基本类型。 ( 一) 研究型。 主要开展学科前沿交叉融合、技术前沿探索、集成创新的联合研究 开发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支撑平台建设。 ( 二) 转化型。 主要开展面向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转 化支撑平台建设。 ( 三) 管理型。 主要开展支撑管理的研究工作或受委托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 院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系统集成、监督管理等,以及与之相关的 专业研究支撑工作。 第五条摇 院机关各部门按其管理职责对院级非法人单元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中, 发展规划局负责规划布局和宏观政策方面,人事局负责机构和人员管理方面,条件保 障与财务局负责财务和资产管理方面。 第六条摇 院按照院级非法人单元的功能定位,明确院主管部门,承担院级非法人 单元的宏观管理职责,主要是: ( 一) 对院级非法人单元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意见; ( 二) 联系院级非法人单元,并对其发展和运行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 三) 对院级非法人单元进行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存续提 出意见。 第七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依托单位负有管理主体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 一) 做好支撑服务,为院级非法人单元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 二) 支持院级非法人单元依据内部管理规范开展工作; ( 三) 依据院级非法人单元筹建方案进行监管,重点是依托单位需要加盖公章、承 担法律责任的相关事项,包括院级非法人单元对外开展经济活动、聘用人员等。 第八条摇 各分院联系所在地区的院级非法人单元,做好与地方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九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管理制度,在院主管 部门指导下,按照依托单位管理规定,建立合理的组织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 院级非法人单元一般应成立由共建各方或合作各方代表及相关代表组成的领导 机构,如理事会或领导小组等,制订章程,明确议事规则,履行院级非法人单元的决策 职责,包括院级非法人单元发展战略、重大经济活动、重大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聘任、 年度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注册了地方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院级非法人单元,原则上应对以该非法人单元 名义开展活动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规定。 院级非法人单元对外开展经济活动、聘用人员 等涉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活动,需签订承担法人责任的合同时,应使用相关法人单位公 章,不得使用院级非法人单元的印章。 第十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应围绕“ 三重大冶 产出目标,开展协同创新。 研究型院级非法人单元,重点聚焦学科交叉融合的前沿方向,或技术前沿、重大科 技问题,开展合作研究、技术集成,及相关的研究支撑平台建设,促进科教融合和跨部 门合作。 转化型院级非法人单元,要充分发挥其在创新价值链中纽带、中介和平台的作用, 汇集知识、成果、人才、信息、需求等各类资源,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区域创新发展。 管理型院级非法人单元,是院机关管理职能的延伸,要以服务院宏观管理为主,发 挥其专业研究和智力资源优势,发挥其在国家和院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总体设计、 统筹协调、系统集成和监督管理的职能,提升战略规划、综合集成和科学管理的能力。 第二节摇 设立、变更与撤销管理 第十一条摇 设立院级非法人单元,应当符合有利于发挥院级非法人单元快速反 应、组织灵活,集成和凝聚创新各要素及各主体优势的特点,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一) 按照中国科学院部署或符合院改革创新发展需要,开展或统筹协调一个法 人机构难以单独完成,需要跨所、跨部门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 ( 二) 按照中国科学院部署,拟向事业单位法人过渡、获批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即 行撤销的机构组织; ( 三) 按照中国科学院部署,需以院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 ( 一) 院主管部门提出设立需求,编写筹建方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理性和可行 性论证。 筹建方案应包括:成立的目的与意义,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治理结构与组织 架构,资源配置情况,参与各方权利责任等; ( 二) 院主管部门就筹建方案征求发展规划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人事局等相关 部门意见; ( 三) 院主管部门负责将筹建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 会审议; ( 四)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局按程序报批,以院发文批准设立。 第十三条摇 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建的院级非法人单元,在院 长办公会审议前,应有共建各方签署的共建意向书或备忘录,明确设立院级非法人单 元的目的、意义、主要任务、资源配置及各方职责等。 筹建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后,由我院与共建方正式签订共建协议。 第十四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的变更事项( 包括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等) 、机 构撤销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 一) 由院主管部门负责与发展规划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会 商提出院级非法人单元的变更或撤销方案; ( 二) 涉及名称变更的方案由院主管部门提请分管院领导审批;涉及依托单位、主 管部门变更的方案,由院主管部门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撤销方案由院主管部门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 三) 方案通过后,由人事局发文正式变更或撤销。 撤销方案批准后,依托单位应 当依法对院级非法人单元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报院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注册为地方事业法人的院级非法人单元,报批时应一并说明与地方事业法人 的关系,尤其是名称使用、人事及资产、财务、知识产权归属等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实行年度登记制度。 院级非法人单元填写年度登记 表,报告人员、财务、业务活动及分中心设置等情况,经依托单位审核并由法定代表人 签字后报院主管部门。 院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送人事局审核备案。 未及时报送年度登记表或连续两年未能通过年度登记审核的院级非法人单元,院 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整顿等处理,直至提出撤销处理意见。 院主管部门应定期梳理本部门主管院级非法人单元的定位和管理责任体系。 对 已经完成任务且没有赋予新任务,或长期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院级非法人单元,应按 程序予以终止。 第十六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原则上不另行核定事业编制,所需事业编制由依托单 位调剂解决。 确需增加事业编制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局予以核增。 第十七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原则上不另行核定建设及运行经费,所需经费由依托 单位自行筹措解决。 确需另行安排经费支持的,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和相关部门审 核,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支持。 第三节摇 机构名称管理 第十八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的名称一般应为“ 中国科学院伊伊伊研究中心( 技术转 移中心、总体部、管理中心等) 冶 。 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建的院级 非法人单元,名称可对共建方有所体现,共建方名称应放在“ 中国科学院冶 之后。 第十九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经院发文正式设立后,方可正式挂牌并以此名义对外 开展工作。 院属单位未经批准、自行设立的非法人单元,不得以院级非法人单元名义 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撤销或名称变更后,不得再以原名称开展工作,并应 及时通过院属单位及院级非法人单元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告。 已注册成为地方事业法 人、企业法人等独立法人形式的,终止或被撤销后,其对应的独立法人名称中不得再含 有“ 中国科学院冶 或“ 中科院冶 字样。 第三章摇 所级分支机构管理 第一节摇 管理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摇 院属单位对所设立的所级分支机构负有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所级分 支机构设立的论证、决策、年度检查和结果报备等工作,负责所级分支机构的发展规 划、人财物管理、制度建设、运行监督和动态调整,为所级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必 要的条件保障,接受社会对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督。 与地方政府、企业共建共管的所级分支机构,应在合作协议和相关管理制度中明 晰各方的责权利。 院属单位应根据共建各方界定的管理职能履行好应尽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摇 院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对院属单位设立所级分支机构工作进 行指导和监督。 分院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院属单位在所在地区设立的所级分支机构,做好与地方 政府、企业的联络工作,关注相关舆情,并按照院管理需要,向院报告有关所级分支机 构的管理和运行情况。 第二节摇 设立、变更与撤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摇 院属单位设立所级分支机构,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 从严控制,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二十四条摇 院属单位设立所级分支机构,应提出筹建方案并进行充分论证,经 所务会议或所长办公会议等审议,集体作出决策。 集体决策时,一般应有 2 / 3 以上的 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涉及院属单位重大布局调整、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还应经本单位学 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未通过事项,不得批准实施或 予以认可。 第二十五条摇 院属单位拟设立或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涉及新征土地、基建以及大额 资金投入的,应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审核后,按程序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摇 院属单位应明确所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运行期( 一般不超过 5 年) , 到期应及时撤销,如需延续,应提前按设立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摇 院属单位应于每年 2 月底前,组织开展所级分支机构年度检查,形 成书面报告。 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资产财务与共建各方履责情况,存在问题与 高风险事项,存续意见等。 开展风险评估时,院属单位可根据需要,听取共建各方与所 在地分院等的意见。 院属单位应及时通过网站公告本单位所级分支机构清单以及上一年度的设立、调 整、撤销等情况,并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公示信息以及年度检查报告报所级分支机构 所在地分院,并抄报院属单位所在地分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设立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第二款原则 报人事局及监督与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摇 院属单位应充分发挥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在所级分 支机构年度检查、风险评估和动态调整中的作用。 对工作业绩不明显、管理运行不规 范,或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所级分支机构,应及时主动调整或撤销。 调整 或撤销的审批程序,与设立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摇 院根据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院监督审计、资产财务、机构管 理与舆情监测等部门以及各分院等,结合所级分支机构年度检查结果的备案情况及风 险防控工作重点,每年按一定比例对所级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抽查, 同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发现和纠正问题。 对工作业绩不明显、管理运行不规范,或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所级分 支机构,责令院属单位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院建立所级分支机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未按规定程序设立、报备和延续的,追 究院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因重大管理失误或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院将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摇 与地方政府、企业共建共管的所级分支机构,调整和撤销时应与共建 共管各方协商,同时相应修改或终止相关合作协议,妥善处理人事、财务、资产等相关 事宜。 第三十一条摇 所级分支机构与院级非法人单元存在隶属关系或管理上存在交叉 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院级非法人单元主管部门指导下,本着必要合理、积极稳 妥的原则规范管理。 第四章摇 运行管理 第一节摇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院及地方人事相 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管理。 可根据自身特点,在院属单位指导下,制定符 合其发展需要的人员招聘、使用、培训、考核、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用人,应坚持“ 公开招聘、竞争择优、 合同管理冶 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依法依规实行合同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相应的薪酬和社会保障。 院级非法人单元与依托单位、受聘人员三方应签订工作 协议,明确三方需要协商确定的相关内容。 所级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负责人由院主管部门与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会商提 出拟聘人选,经院级非法人单元的理事会或领导小组审议决定,由院主管部门发文聘 用。 无理事会或领导小组的院级非法人单元的负责人可由院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提出拟聘人选,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院主管部门发文聘用。 确因特殊原因需由人事部门发文聘用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局发 文聘用。 院级非法人单元负责人的续聘或调整,分别按上述聘用程序执行,按原行文渠道 发文聘用。 第三十五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负责人聘期一般为 3 至 5 年,聘用不与行政级别挂 钩。 院级非法人单元负责人聘期内的薪酬应充分反映其对院级非法人单元管理的贡 献。 院级非法人单元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 考核工作由理事会或领 导小组负责,送院主管部门备案;无理事会或领导小组的,由院主管部门负责。 考核结 果作为院级非法人单元负责人奖励或续聘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摇 院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级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确定分管领导和 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体系,明确其开展活动的权限和程序。 所级分支机构的发展规划、人事、财务、资产等方面重大事项,应当经院属单位领导班 子集体决定。 第二节摇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相关 法律法规与制度,依法接受监督审计。 共建各方投入院级非法人单元的资产,要通过共建协议约定资产产权归属,明确 约定共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院或院属单位投入院级非法人单元的资产,原则上归属 院或院属单位。 院外方投入资产没有明确权属的,按照依托单位的相关资产管理办法 管理,或通过共建各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摇 对土地、房产、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的处置,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 分支机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或备案后执行,对于重大事项,确有需要时应经院长办公 会审议批准。 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不得开展借贷、抵押、担保等经济活动, 不得从事金融、理财、地产等高风险业务。 第三十九条摇 院和院属单位投入的资产,不得擅自变更权属。 院属单位应负责所 属院级非法人单元和所级分支机构占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分利用资源,实现最 大效益,避免资源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院属单 位对所属院级非法人单元和所级分支机构形成或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应当建立健全管 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和管理,并充分利用各类支持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 与地方政府、企业共建共管的院级非法人单元和所级分支机构,成立时应依法书 面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的原则。 没有约定的,一般应由共建各方共享,共享比例 由共建各方协商确定。 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同时注册为地方事业法人的, 依托单位或所属单位应与共建方就其运行期间新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属进行约定。 第三节摇 党建与公共事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应按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纳入 依托单位、所属单位党的组织管理,党员行政负责人应兼任基层党组织的书记。 依托 单位、所属单位应按要求落实好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的党组织建设,切实负 起对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 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设在异地的,应根据基层党组织属地化管理要求, 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管理并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应建立完善安全与保密( 以下统称 “ 安全冶 ) 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依托单位或所属单位要对其安 全管理承担法人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院级非法人 单元和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已注册为地方事业法人或企业 法人的,由法人单位承担安全管理法人责任,依托单位或所属单位应对其安全工作加 强监督指导。 院与地方共建的院级非法人单元,依托单位要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共同做好对院级非法人单元的安全检查督促。 依托单位或所属单位应与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安全工作。 各分院应将本区域内院级非法人单元和所级 分支机构纳入常态安全检查督促范围。 第四十三条摇 院属单位应加强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档案管理工作,建 立管理制度,健全长效机制。 相关单元或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均应统筹考虑同步 开展档案工作。 各分院应本着简便、实效原则,加强相关所级分支机构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摇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摇 依托单位对院级非法人单元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单元的财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的,依托单位承担无限责任。 与地方政府和院外企事业单位共建的院级非 法人单元,根据工作需要注册为地方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实行“ 一个机构、两块牌 子冶 的管理模式。 依托单位应对院级非法人单元的合法运营及其所控制经费的合规使 用等进行有效监管,并承担以院级非法人单元名义开展各项活动的法律责任。 由地方政府、院外企事业单位主动发起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其运行管理以院外 的举办方和控股方为主,对应的院级非法人单元运行主体同时向举办方或控股方平稳 过渡。 过渡期间,依托单位需进行有效监管,并承担以院级非法人单元名义开展活动 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摇 院属单位依法承担所设立所级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所级分支机构 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院属单位承担无限责任。 所级分支机构应当在院属单位明 确授权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研究开发、转化孵化、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摇 与地方政府、企业共建共管的所级分支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级分支机构是地方事业法人的,独立承担法人责任,确需院属 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时,应当取得院属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七条摇 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名称应符合自身功能定位以及国家 和院有关规定。 未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任何企事业单位或机构、组织,均不得冠以 “ 中国科学院冶 或“ 中科院冶 名称,未经院批准或授权,不得在产品或服务宣传中使用 “ 中国科学院冶 或“ 中科院冶 名称。 所级分支机构不得使用“ 中国科学院冶 和“ 中科院冶 的名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院属单位名称。 院属单位应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依据自身定 位,认真履行职能,自觉维护中国科学院及本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对盗用、滥用“ 中国 科学院冶 和院属单位名称,以及各类损害院和院属单位形象、声誉的行为,应及时进行 纠正,必要时撤销所级分支机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级分 支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院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摇 院鼓励院属单位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学专家和律师 在院级非法人单元和所级分支机构管理中的咨询把关作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第六章摇 附则 第四十九条摇 院属单位建立的野外台站( 国家站、院级站) 按照院现有管理体系 进行管理。 院属单位与其他单位、企业共建的重点实验室、联合实验室、联合工程中心 等,按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主管部门未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条摇 在境外设立或与国际组织和境外机构共建的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 支机构,按照中国科学院境外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在国内共建的院级非法人单元,以及院属单位与境外机 构或国际组织在国内共建的所级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摇 院属单位与地方政府、企业联合设立的企业,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 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摇 院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 则,建立完善与合作共建等利益相关方的定期沟通与信息及时反馈机制,规范院级非 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的管理和发展。 第五十三条摇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摇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法人单元发展的指 导意见》 ( 科发规字也2012页29 号) 、《 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 科 发人教字也2012页 113 号) 、《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非法人单元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 科发办字也2015页57 号) 、《 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院属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和发 展的指导意见》 ( 科发规字也2016页120 号) 同时废止。 ( 联系部门:发展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