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努力成为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对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 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团队、集体和组织 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 学生奖励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导向,紧扣学校人 才培养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生奖励工作,学生处负责学 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工作委 员会或明确某常设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评审推荐工作,并 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委员会或负责学生奖励工作的常设委员会应 不少于 7 人,由学院党政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 专业教师。 第五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资金用于学生奖励,并根据相关 政策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设立奖助基金,专门用于 包括学生奖励在内的学生资助工作。奖助基金由学生处、财务处 - 2 - 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参评中央国家机关及 部门、北京市党政机关及部门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获得奖励表 彰的,学校可以颁发奖学金或奖品作为配套奖励,奖励方案由学 生处研究确定。 第七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设立校级学生奖励项目,鼓 励各学院依法依规整合资源,设立院级学生奖励项目。 第八条 学生奖励类型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竞赛展 评奖励、发展支持奖励等,并可设立不同的等级。 (一)荣誉称号可授予学生个人、集体或组织,具体奖励项 目包括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 秀学生辅导员等; (二)奖学金主要颁发给学生个人,具有荣誉性。奖学金分 为特设类、学习学术类、创新创业类、文艺体育类、服务贡献类 等。各类资金支持设立的奖学金均须明确类别。在同一个类别内, 每名学生每学年至多获得一项奖学金。学校设立吴玉章奖学金, 作为授予中国人民大学学生的最高荣誉; (三)竞赛展评奖励可面向学生个人、团队、集体或组织评 定,具有荣誉性。竞赛展评奖励主要依托学校专项工作、人才培 养计划、项目和竞赛评定; (四)发展支持奖励主要资助学生个人、团队、集体或组织, 引导学生在学校人才培养框架下开展学习实践交流活动。 - 3 - 第九条 学校围绕育人目标,依据下列权限和程序调整优化 学生奖励项目。 (一)校级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变更、撤销,应由学生处 或相关部处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委员会、其他校级专门委员会或 学校领导审定,或者依据学校或学校教育基金会与合作方签订的 协议执行; (二)由学校奖助基金支持设立的校级学生奖励,奖学金额 度、评奖比例或奖励名额的调整,不涉及增加学校奖助基金预算 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或者依据学校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执 行;涉及增加学校奖助基金预算的,须先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要求 和程序申请调增预算; (三)学生处建立学校学生奖励项目清单,有权就学生奖励 项目的设立、变更、撤销提出建议。其他部处组织评审的校级学 生奖励项目有调整的,应在做出调整决定起 30 日内按要求报学 生处备案; (四)院级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各学院研 究决定,并在做出设奖决定起 30 日内按要求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各奖励项目须制定专门的评审细则,并面向全校公 开。评审细则应保持相对稳定,内容包括奖励对象、参评条件、 评审程序等。校级学生奖励项目的评审细则,由学生处或相关部 处制定;院级学生奖励项目的评审细则,由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委 员会或相关院级机构制定。 - 4 -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学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未在违纪处分期内。 第十二条 推荐学生参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北京市及 下属部门机构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按照相关奖励项目的要求和 程序进行评审。需要学校推荐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或者 由学生处或相关部处征求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分 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校级学生奖励评审由学生处或相关部处组织进 行。校级学生奖励评审应包括推荐、公示、审批等程序,评审过 程自觉接受校内各单位和师生监督。 (一)校长具有学生奖励项目的直接提名推荐权;各学院具 有推荐本学院学生参评学生奖励项目的权利;机关部处具有推荐 与其职能和业务相关的学生参评相关学生奖励项目的权利。各奖 励项目的推荐单位在评审细则中予以明确。 (二)校级奖励项目的推荐名额分配主要以奖励对象基数作 为依据,同时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导向、捐赠方 意愿等因素,适当对部分学院或部分类别学生予以倾斜。 (三)校级奖励项目评审过程中必须有不少于 3 天的公示。 公示应面向全校公开,公示信息中不得出现学生身份证件号码、 - 5 - 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期满后应 及时从网站、布告栏等撤下公示文件。 (四)校级学生奖励由学生处或相关部处提出建议名单,学 生工作委员会、其他校级专门委员会或学校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学生处负责建立学生奖励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各 级各类学生奖励管理,提高学生奖励项目备案、评审的效率,如 实、全面、集中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奖励,对接相关财务系统 规范、统一发放学生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向获得校级荣誉称号、奖学金、竞赛展评奖 励的学生个人、团队、集体或组织颁发加盖学校党委公章或学校 公章的荣誉证书。如因证书丢失等原因需要校级及以上学生奖励 获奖证明的,由学生处核实后出具证明或说明,加盖学生处公章。 院级学生奖励项目需要颁发证书或出具证明、说明的,加盖学院 公章。 第十六条 学生处会同各学院将学生获得奖励的证明材料按 照档案管理规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集中的或专门的颁奖仪 式,对获得奖励的学生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号召全校学 生向获奖学生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在奖励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 正当行为,学校授权学生处取消其评奖资格,撤销其所获奖励、 追回奖学金、奖品和荣誉证书,并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 - 6 - 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2018 年 9 月 7 日起实行。原《中国人民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2005-2006 学年校政字 2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行使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 订建议权。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