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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卫健疾〔2023〕81号关于印发界首市肠道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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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卫健疾〔2023〕81 号 关于印发界首市肠道传染病疫情控制 预案的通知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直各医疗单位、委属二级机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肠道传染病疫情,切实做好肠道传 染病疫情控制各项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了《界首市肠道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快速反应和规范处 置。 界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17 日 界首市肠道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肠道传染病疫情,指导和规范 肠道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肠道传 染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 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肠道传染病 疫情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 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肠道传染病疫情的情 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肠道传染病发生的范围、 性质和危害程度,对肠道传染病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负责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的 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肠道传 染病疫情处理工作制度,对肠道传染病疫情和可能发生的肠 道传染病疫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 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肠道传染病疫情的防治工作 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肠道传染病疫情防范和 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提供先进、完备 的科技保障,有效应对肠道传染病疫情。 (5)群防群控、全民参与。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肠 道传染病疫情的处理,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政府采取 的必要措施,积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防病工作中的作用, 形成群防群控、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安徽省肠道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2015 年版)、《界首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针对的病种主要是霍乱、甲肝、伤寒、副伤寒、 细菌性痢疾、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O157:H7)感染性腹 泻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感染性腹泻。本预案也适用于新发的 肠道传染病。 1.5 肠道传染病疫情分级 依据《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 根据肠道传染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肠道传染病 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划分为特别重大(Ⅰ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 例 以下。 (2)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0157:H7)感染性腹泻 在县(区)域内 1 周发生 3 例及以下。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霍乱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29 例; 或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 发生。 (2)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0157:H7)感染性腹泻 在县(区)域内 1 周发生 3-9 例,或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 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3)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甲肝、伤寒、 副伤寒、细菌性痢疾、除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0157:H7) 感染性腹泻外的其他感染性腹泻在 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霍乱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 及以上;或疫情波及 2 个及以上地级市,有扩散趋势。 (2)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在一个地级市范围 内流行,1 周内发病 10 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 2 个及以上地 级市,有扩散趋势。 (3)甲肝、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除肠出血性 大肠杆菌(EHEC0157:H7)感染性腹泻外的其他感染性腹泻 波及 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 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新发肠道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肠道传染病发 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 (2)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疫情处理指挥机构 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肠道传染 病疫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 在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肠道传染病疫 情调查处理工作。 未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其他肠 道传染病疫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肠道传染病疫情调查 处理指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机 构的负责人,对卫生系统的肠道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工作统 一领导、统一指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疫情的特点和 需要,成立现场调查处理组、综合协调组、疫情监测组、医 疗救治组、督导组、物资保障组、爱国卫生组等,确定各工 作小组负责人和工作职责。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专家咨询委 员会,负责: (1) 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 出建议; (2) 对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的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 参与制订、修订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预案和技术方案; (4) 对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 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 承担肠道传染病疫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业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的专业 技术机构。发生肠道传染病疫情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疫情调查 处理。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 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控机构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各级医疗单位应强化腹泻病和其他相关 专科门诊各项技术措施,做到逢泻必登,逢疑(霍乱)必检, 对腹泻病人详细登记;对急性肠道传染病病人和霍乱弧菌携 带者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及时隔离治疗,不得拒收,并按 规定报告疫情。 村级卫生室、城市个体医生及厂矿等卫生室在重大疫情 流行期间,特别是发生霍乱时依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 开展疫情控制期间的腹泻病人接诊工作,并在当地疾病控制 机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疫点疫区的调查处理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肠道传染病疫情报 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 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 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 康监测。结合控制疫情需要提供健康教育的宣传材料,提出 具体的疫情控制措施并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卫生人员落实 控制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肠道传染病疫情的现场流行病 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疫 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1)加强乡及乡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腹泻病门诊工 作,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按时开诊,对就诊的腹泻病人 做到逢泻必登、逢疑(霍乱)必检;加强医院内部科室之间 的协调和沟通,防止腹泻病人分流;及时按程序完成腹泻病 周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霍乱弧 菌外环境监测,包括水源、食品和厕所等。 (3)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肠道传染病的主动监测 和症状监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 证监测质量。 3.2 预测、预报和预警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发展规 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 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指定的肠道传染病监测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肠道 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 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 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 体开业医生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的有关人员。 3.3.2 报告时限、程序和通报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管理办法》做好肠道传染病报告工作。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符合本预案规定的疫情 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 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肠道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 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 人民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肠道传染病疫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 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 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肠道传染病疫情或存在隐患的 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 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肠道传染病疫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 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 内容。 疫情调查处理结束后所撰写的结案报告包括事件的发 现、病人的救治、调查工作的开展及其结果、预防控制措施 及其效果、事件发生及调查处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 总结的经验教训、做好类似工作或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建议 等。 4 预案启动和终止 4.1 预案启动的原则 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肠道传染 病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分 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控制预案。 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 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不同级别控制预案的调整 要遵循肠道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 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 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肠道 传染病疫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 保肠道传染病疫情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本辖区未发生肠道传染病疫情,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接到肠道传染病疫情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 卫生机构,组织做好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 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肠道传染病疫情在本 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肠道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区的处理工 作。 (2)控制预案的限制与扩大 要根据不同类别肠道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 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 升级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 应降低反应级别。 4.2 预案启动 (1)当肠道传染病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时, 启动本预案。 (2)市人民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要启动本预 案的,本预案启动。 4.3 预案启动反应措施 4.3.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当肠道传染病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时,由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 构开展肠道传染病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肠道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肠道传染 病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的级别。 (3)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 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市或重 点地区的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处理工作进行督导。 (5)信息与通报:经授权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肠道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或公告。阜阳市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和各相关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肠道传染病疫情情况。 (6)制订技术规范: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 肠道传染病,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 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 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处 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 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当肠道传染病疫情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时,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 或调整本预案的各项控制措施。 4.3.2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 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 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 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人的报告,对肠道传染病病人,任何 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新发肠道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 断治疗的经验。 4.3.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肠道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疾控机构做好肠道传 染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 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肠道传染病疫情 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 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 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机构按照疫情的性质,按 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本辖区内 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3.4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的督导、检查。 (2)围绕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 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 处理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5 非事件发生地区 可能受到疫情威胁的或毗邻的未发生肠道传染病疫情 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 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 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 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 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 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 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 通卫生检疫等。 4.4 分级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在处理疫情时若确有需要,向阜阳 市级请求支持。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迅速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 触者的隔离样品采集和消毒等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 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省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在阜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及省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 在国家启动 I 级应急响应后,在阜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及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4.5 预案反应的终止 预案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肠道传染病疫情隐患 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 无新的病例出现。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阜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阜阳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 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并向阜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结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 有关人员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 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 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2 奖励 市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参加肠道传染病疫情 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 责任 对在肠道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 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 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 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 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 关部门对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 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后勤保障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肠道传染病疫情控制预 案》(2015 年版)、《界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 要求,做好应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的人员、物资、经费、技术 等各方面的保障。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成立现场调查、医疗救治、健康 教育、卫生监督、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等专业应急队伍, 制定应急队伍培训计划,针对本行政区域的肠道传染病疫情 流行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形势变化 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和修订。预案内容由市卫 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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