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与公共管理学院支委会会议议事规则.pdf
海关与公共管理学院支委会会议 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 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 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支委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 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 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硏管理等重大事 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 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 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支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 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 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 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 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 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 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3.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支部党务工作人员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 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 项。 (七)加强对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等工作领导 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支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支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 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 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 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 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 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 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 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 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支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 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支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 支部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支 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支部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支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支部委员。会议 必须有半数以上支部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事 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到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 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支部书记请假。 不是支部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支委会 会议,不是支部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支委会会议。根 据需要,支部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 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支委会会议议题由支部书记提出,也可以由支部 委员提出建议、支部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支部书记应当在 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 事项前,支部书记、院长和相关支部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 通。 第九条 支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 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 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 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 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 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支委会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 会人员。 支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支 部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支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支 部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支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 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 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 部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支部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 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 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支委会会议决策的,支部书记、 副书记或者其他支部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支 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支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 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 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支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 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支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 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 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支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支部委员或相 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支委会汇报。学院 党支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支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 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 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支委会会议决定;需 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支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支部书记指定有关 支委负责,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 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支部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 意后实施,由学院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