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华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东 华 大 学 东华资产„2019‟10 号 关于印发《东华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东华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经 2019 年第 12 次校长 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华大学 2019 年 5 月 16 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22 日印发 —1— 东华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确 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 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东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根据国家《特种设备目录》 (见附件),我校涉及到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 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我校从事锅炉、压力 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 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统称。 我校涉及到的特种设备及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有: (一)教学科研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 管理处; (二)后勤保障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学校归口管理部 门为基建后勤处; (三)治安保障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学校归口管理 —2— 部门为保卫处。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 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等以《东华大学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 资格,即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具有相 应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专职、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员,协助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申购审核、注册登记、备案建档、 人员资质、定期检验、日常检查、安全防护、报废处置等各项工 作的规范管理。 第七条 特种设备所在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的特种设 备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 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申购、注 册、备案、建档、使用、处置及日常检查记录等。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 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3—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 4 年,须按照相 关规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逾期未复审的 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的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 征得所在二级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 不能继续从事的,应当办理本岗位的移交手续并告知学校归口管 理部门。 第三章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与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 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购置和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 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计、 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改造 和维修。 进口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 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特种设备安装调试的施工单位 应当按要求在施工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特种 设备的安装调试须由制造商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 行,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过程必须 符合安全生产规程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与安装调试单位签 订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安全责任书(含安全负责人、施工安全规范、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责任范围等)。 —4—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 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 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 置。凡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 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及部件出厂随机技术文件(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安装维护等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三)特种设备登记卡、使用登记证; (四)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救 援预案等); (五)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安全隐患排查记录; (六)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八)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与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 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经常 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作出记录;有作业操作的需填写操作 日志。日常维护保养包含但不限于特种设备本体维护保养以及对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校验,其中压力表每半年校 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逾期未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不 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多级多类别多频次的特 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体系,根据各类别特种设备特点制定详细排 查频次及内容,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 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 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 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学校归口管理部 门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 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 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 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自检, —6— 并形成自检报告。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停用及报废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变化,需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需 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重新修复的特种设 备,在使用前均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自检合格并经所 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 责,如遇特殊情况可选择有许可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合同。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书面告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接受监 督检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检验合格,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 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 使用功能。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 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 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 —7— 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需要报废的,应及时向所在地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以下五种特种设备属于禁用之列: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 (四)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五)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六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具体情 况,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事故 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可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 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 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 并作为正式文件纳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由于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学校将 视事故情节轻重,按照《东华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8— (试行)》的有关条例,依规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针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 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 事宜,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东华大学特种设 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条例(试行)》(东华资产[2008]2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9—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类别 种 类 定义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 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 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承压 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 ,且额定 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 者等于 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 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 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且内直径(非圆形截 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 150mm 的固定 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 • 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 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 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 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50mm 的管道。公称直 径小于 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MPa(表压)的输 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 全生产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 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 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 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承压类 机电类 —10— 类别 种 类 定义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 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3t(或额定起重 力矩大于或者等于 40t·m 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 者等于 300t/h 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 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 2 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 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 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 专用机动车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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