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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开放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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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工程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 关于推进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 若干工作的通知 工程教指委秘[2017]8 号 各培养单位: 现将推进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若干工作通 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一、实施《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开 放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09 年以来,各培养单位积极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的合 作,先后建设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对提高工 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根据“关于委 托开展示范性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遴选及经验推广工作 的函” (教研司便字 20140607 号) ,为更好地总结经验,发挥示范 引领作用,经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 称教指委)研究,决定从 2014 年起,开展“全国示范性工程专业 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评选活动。 自第一届评选活动开展以来,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迈上一个新 台阶。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也产生了由行业或地方政府支持、 面向全国相关培养单位,重点服务于行业或区域发展、综合实力 强且培养条件良好的产学研平台。 为进一步推进并规范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工作,促进基地建设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工程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 邮编:100084 电话:010-62782041 传真:010-62775555 官网:www.meng.edu.cn 电子邮件:gcss@tsinghua.edu.cn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工程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 和联合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教指委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对 基地的冠名、应具备的条件、申报要求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经教指委研究,决定依据《管理办法》开展第三届“全国工程专 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第一届“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 究生联合培养开放基地”评选活动,对第一届“全国示范性工程 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进行阶段性审核工作。 2014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全国示范性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评选办法》 (工程教指委[2014]6 号) 废止。 二、开展第三届“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 地”评选申报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1.申报单位:符合《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的培养单位自愿 申报,每个培养单位限报一个示范基地。如申报数量超过 1 个视 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2.请申报单位认真总结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的成功经验和 模式,按照《管理办法》 (附件一)的要求撰写、填报申请材料(附 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前,将申报材料发 送教指委秘书处。 3.申报安排: (1)登录 http://www.meng.edu.cn/; (2)点击“登录内网”; (3)输入培养单位代码、自设的密码; (4)从“资源信息下载”栏目下载申报材料模板;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工程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 邮编:100084 电话:010-62782041 传真:010-62775555 官网:www.meng.edu.cn 电子邮件:gcss@tsinghua.edu.cn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工程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 (5)4 月 5 日—10 日期间,通过“工作文档传递”栏目传送 申报材料压缩包(包含申报表(pdf 格式)、基地信息表(excel 格式)、基地建设情况及经验介绍(word 格式)、基地照片(jpg 格式)) 。 (6)本次申报不接受纸质材料,只接受电子版材料,逾期报 送的材料将不予受理。 三、开展第一届“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开放基 地”的认定申报工作(以下简称开放基地) 1.申报单位:符合《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的产学研平台自 愿申报。 2.请申报的产学研平台根据《管理办法》完成有关申报工作。 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前,通过邮件将申报材料发送教指委秘书处 的邮箱:gcss@tsinghua.edu.cn。 3.本次申报不接受纸质材料,只接受电子版材料,逾期报送 的材料将不予受理。 四、开展对第一届“全国示范性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 养基地”的阶段性审核工作 1.根据《管理办法》,教指委对获得荣誉称号的示范基地和开 放基地采取荣誉称号有效期的管理制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 满需重新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相应的荣誉称号。 2.请获得第一届“全国示范性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 基地”的培养单位(附件五)认真总结示范性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情况,重点介绍实践基地在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的实质作用、存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工程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 邮编:100084 电话:010-62782041 传真:010-62775555 官网:www.meng.edu.cn 电子邮件:gcss@tsinghua.edu.cn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工程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 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PPT。 3.教指委将召开阶段性审核工作会议,会议通知另行发布。 未进行总结或拒绝参加审核工作会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有关荣 誉称号。 附件: 一、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开放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 三、申报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信息表 四、基地建设情况及经验介绍(框架) 五、获得第一届“全国示范性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 基地”荣誉称号的名单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报:教指委全体委员、各工程领域协作组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工程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 邮编:100084 电话:010-62782041 传真:010-62775555 官网:www.meng.edu.cn 电子邮件:gcss@tsinghua.edu.cn 附件一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开放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各培养单位进一步做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探索适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 培养的长效机制,通过汇聚社会优质培养资源,开展以高校与 企业合作为主,政府、行业、科研院所多方参与的研究生联合培 养基地建设工作,以推动我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 式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助推产 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 范基地、开放基地”是指“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 范基地”和“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开放基地” 。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 范基地” )是由培养单位联合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产学研平 台(如创新研究院、产业基地、工程中心等)等机构合作共建, 开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具有示范作用的 联合培养基地。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开放基地(以下简称“开 放基地” )是指由行业或地方政府支持、重点服务于行业或区域 发展、综合实力强且培养条件良好的产学研平台,能够面向全 国相关培养单位,开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的联合培养基地。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三条 示范基地申报、评选条件与程序 一、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届授予数量不超过 40 个。 二、培养单位自愿申报。每个培养单位每届限报一个示范基 地。 三、申报条件 1. 截至申报前,培养单位获得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且连 续开展招生培养工作应满 5 年。 2. 截至申报前,联合培养基地近三年培养的研究生人数至 少为 50 人,且研究生在该基地的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 6 个月。 3.具有一支能够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具备较高学术水平 和丰富工程经验的双导师队伍,其中企业导师占导师队伍的比 例不低于 1/3;具备完善的师资培训与管理制度。 4.能够提供满足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的工程 类课程、专业实践课题、科研课题、工程现场、实验条件、生活 保障等条件。 5.在培养模式方面具有符合行业、领域人才培养要求的优 势特色;在基地建设、联合培养、导师管理、学生管理、合作交 流等方面具有较完善的规章制度。 6.联合培养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就业竞争力和职 业胜任力等方面具有突出的表现。 7.当年申报通知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申报内容 1.基地概述,包括基地名称、合作单位、建立时间、建设理 念和目标、培养规模和成效等方面。 2.联合培养举措,包括导师队伍、培养模式、实践条件、实 践项目、实践教学、思想政治教育、社会责任教育、生活条件等 方面。 3.基地管理模式与制度建设,包括基地的管理及组织架构、 运行方式、资助体系、激励机制、资源共享机制、研究生人身安 全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 4.基地建设形成的特色及示范性经验。 5.联合培养典型案例。 五、评选程序 1.培养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教指委委托教学研究与培养工作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网络评议、复评答辩。 3.网络评议排名前三分之二的申报单位进入复评答辩程序。 4.复评答辩采用现场答辩方式。答辩专家组由五至七人组 成,成员为教指委委员和特邀专家。答辩专家组采取无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答辩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票的申报单位,列入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同时,申报单位应在答辩现场以展板形式展示申报成果。 5.建议名单经教指委全体委员审定通过后,列入示范基地 公示名单。 6.示范基地公示名单及申报材料在教指委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7.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教指委公布示范基地名 单,授予“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荣誉称 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奖牌、证书由教指委负责制作,其中证 书加盖教指委公章。 第四条 开放基地申报、认定条件与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产学研平台自愿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具备行业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具有与工程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匹配的功能定位和可持续发展的产学研 平台。 2.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培养单位至少 10 所,签订合作协议 的企业至少 20 家。 3. 截至申报前,开展联合培养工作应满 3 年。 4. 截至申报前,近三年与产学研平台合作的培养单位指导 教师人数每年至少 10 人,联合培养研究生人数每年至少在 30 人。 5.具有符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的专业化导 师团队;具备完善的师资培训与管理制度;能为工程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提供相应的工程类课程、实践项目、工程现场、实践 条件、生活保障、规章制度等支撑条件。 6.培养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就业竞争力和职业胜 任力等方面具有突出的表现。 7.当年申报通知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内容 1.基地概述,包括基地名称、合作组织、建立时间、建设理 念和目标、培养规模和成效、总体建设进展等方面。 2.联合培养举措,包括专业化导师团队、实训平台、实践项 目、实训模式、思想政治教育、社会责任教育、生活条件等方面。 3.基地管理模式与制度建设,包括平台的管理及服务架构、 开放性合作及运行方式、多元组织沟通协调与资源共享机制、 研究生资助等激励性措施、研究生人身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 方面。 4.基地建设形成的特色及示范性经验。 5.联合培养典型案例。 四、评选程序 1.产学研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2.教指委组织教指委委员及相关专家进行申报材料通信评 审,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申报单位,作为候选开放基 地。 3.教指委组织教指委委员及相关专家对候选开放基地进行 实地考察和评议,确定公示名单。 4.公示名单及申报材料在教指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十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教指委公布开放基地授 予名单,授予“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开放基地”荣 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奖牌、证书由教指委负责制作,其 中证书加盖教指委公章。 第五条 申报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非涉密性等问题。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涉密问题,在授予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 请资格;已经完成授予的,对其撤销授予,并对申报单位给予暂 停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六条 教指委负责示范基地、开放基地的评定工作,委托 教指委秘书处和教学研究与培养工作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评 定工作遵循质量为本、宁缺毋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 评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 一、评审专家与申报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二、其它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 第三章 建设与评估 第七条 教指委对获得荣誉称号的示范基地和开放基地的 建设经验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 第八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示范基地和开放基地采取有效期 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予以 撤销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指委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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