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章程.pdf
德州学院章程 (2015 年 11 月 9 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德州学院章程》 , 2021 年 2 月 24 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德州学院章程修正案》 ) 序 言 德州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 1971 年的德州师范专科学校。1997 年,德州师范专科学校、德州教育学院、德州市直业余大学三校 合并,组建德州高等专科学校,开启综合性办学之路。1999 年以 来,德州工业学校、德州市第一职业中专、德州市农业学校、德 州市卫生学校、德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5 所中等专业学校先后并入, 应用型的办学特色逐渐凸显。2000 年,成立德州学院,开始举办 本科教育。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 展需求,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亮校、开放兴校、依法 治校的发展战略,加强内涵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落实立德树 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 人,建设服务区域、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和保障学校自主办学,建设和完善中国特 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德州学院,英文译名为 Dezhou University。 - 1 -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 566 号,网址为 www.dz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与德州市人民政府共建、 以省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五条 学校是公益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 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 要,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和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 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办法和操作方 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 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 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依法自主管理科研项目,支配科研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 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 2 - 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 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 治理模式,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 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第九条 办学职能 学校围绕建设服务区域、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地 方性应用型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 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努力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经 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条 学校在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多元办学的基础上,把 突出应用型办学特色作为提升办学水平的不懈追求,把应用型特 色融入各个办学环节,突出创新性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培育学 科专业的应用型特色,注重地方区域特色,营造文化和管理特色, 推动学校特色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专业能力 强、职业素养高,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根 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非 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 业年限,积极实行学分制,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宽中外合 作办学领域,注重培养师生的国际化能力,不断推进留学生教育, - 3 - 努力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德立校,立德树人,建设有德性、接 地气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办学定位,根据国家战略,服务地方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文理为基础,工科为重点,大力发展新兴 和交叉学科,着力打造师范教育和“健康+”等应用型专业集群, 形成特色鲜明、融合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应用为驱动,注重产、 学、研深度融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应用科学和高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等活动,加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 新与技术改造研究,加强地方经济、历史、文化研究,注重解决 区域经济的社会重大需求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根植德州,面向山东,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 第十七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展。 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弘扬 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积极推进地域文化研究,开展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担当意识和管理岗位 人员的岗位服务意识,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 的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大学文 化传承创新。 第三章 第十八条 组织机构 学校继承优良传统,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内部治 理结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科学决策、民主 决策、依法决策以及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 4 -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德州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 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 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 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 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 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 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 5 -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 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 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 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 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 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 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 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每届任期 5 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 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 事项,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的重要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 处和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由党委会会 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是: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 - 6 - 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 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 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必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 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议题相关 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 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 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 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 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 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 党委会研究讨论。 (四)党委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 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 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 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 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五)党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 - 7 - 前提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 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六)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 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七)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 关单位负责人也可以参加汇报。 (八)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 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 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 应当最后表态。 (九)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 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 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 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 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 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十)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 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十一)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 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 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 8 - (十二)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 必须回避。 (十三)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 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 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 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 作。 第二十五条 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做好后 勤保障工作。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 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 - 9 - 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 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 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做好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 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 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 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是: (一)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经 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 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二)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 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 - 10 - 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院长办公会议,纪 委书记应参加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三)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 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 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 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 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 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四)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 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 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 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 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五)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 应提前提交至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 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六)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七)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 - 11 - 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 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 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八)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 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 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 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九)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 项,可由院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 长办公会议通报。 (十)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 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十一)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 本人必须回避。 (十二)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 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 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协调 运行机制,坚持党委领导,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责,合理确定党 委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 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德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省监委驻德州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 代表上级纪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 - 12 -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 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 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 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 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 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六)完成学校党委和省纪委省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师生制度,校领导 联系院部,管理部门对接教学单位,每位处级以上干部联系到教 学单位的班级,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了解师生思想动态,帮助 解决师生困难,培育优良教风学风。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坚持教授治学,尊 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 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 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 - 13 -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享有 以下职权: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 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 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 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 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 奖项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 14 -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 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 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 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正公开遴选等 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 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依议事规则讨论并 决定有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 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 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 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教学指 导、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 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教学科研单位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或 跨教学科研单位设立学部分委员会。 - 15 -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 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条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 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 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按照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批准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的有关上报材料。 (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审核授予学位人员,并作 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查、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作出设立或撤销 分委员会的决定,听取并审议各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评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质量,作出 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 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人员中遴选产生。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类别,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 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 员若干名,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主任委员和有关校领导 - 16 - 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委员人选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并由院长任命和聘任。 第四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 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含 2/3)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二条 议事结果如需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如 有异议,经主任委员或 1/3 以上(含 1/3)委员同意,可召开会议 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 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 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 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术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 17 -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 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和监督干部。 (八)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 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 1 次,每次会议须 有 2/3 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 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代表提议,并经 学校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代表会议。 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原则上每 3—5 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 选举。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 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 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在全体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 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领导、工 会的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五十条 - 18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 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执委会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在执委会委 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有较大比例。 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执委会全体委员选举并报校 党委批准产生。 第五十一条 中国教育工会德州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 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 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 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德州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 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 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 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引导和服务的作用。 第五十三条 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 开展活动。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四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 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学生会、研 究生会在学校党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 - 19 - 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 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社会实践等活 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 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 第五十八条 教学科研机构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教学 院(系、部),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学校设立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校属研究机构, 享有与教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的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院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提议,报党委会审 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院、二级教学单位(校属研究机构) 两级管理体制。作为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院(系、部)是人才培 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条 教学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 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负责设置本院(系、部)内部机构。 (三)制定本院(系、部)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 20 -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本院(系、部)内部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负责本院(系、部)社会服务活动。 (八)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教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 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 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党政负责人代表定期向院(系、部)教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 教学院(系、部)设院长(主任)1 人,副院长 (主任)若干名。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 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教学院(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 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 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 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 教学院(系、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 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 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 21 - (三)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 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 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 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 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 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四条 教学院(系、部)和校属研究机构设立学术委 员会,作为校级学术组织的基层组织,完成学校学术组织安排的 任务,同时对本单位的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 职权。 第六十五条 校属研究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并 按有关规定和授权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部门,其负责人通过公开 招聘或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批准, 由院长聘任。 第五章 第六十六条 教职员工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合理知 识结构,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要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思想,增强 教育能力,提升自身素质,培养创新性应用型人才。 - 22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由具备良好职业道 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担任。 第六十七条 学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把人才资 源作为第一资源、作为事业发展最宝贵的财富,持续实施“人才 强校”战略,不断强化学校与师生员工共同发展理念,积极营造 人人成就事业、事业成就人人的良好氛围。 学校努力打造高层次人才队伍,着力提升青年教师的整体素 质,加快培养应用型师资,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努力建设适 应学校发展的人才队伍。 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认真解决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切实增加学校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努力增强师生学习的成就感、 工作的愉悦感和生活的幸福感。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聘用制 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分类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 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正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 的重要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 - 23 - 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党 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依 法履行教师职责;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勤勉工作;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 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七)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各类人才,依法建立教职工发 展制度和权利保护机制,为教职工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 障,支持教职工依法开展或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支持教 职员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逐步提高与学校发 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创新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 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培养与引进相结合,努力提高教师的专业实 践能力,吸引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人才担任学校兼职教师, 着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第七十三条 - 24 - 学校对履行义务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 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 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七十四条 学校聘任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专家,从企 业、行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 间,依法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第七十五条 学 生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 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观,把让学生享有 更好教育作为核心导向,努力营造教师爱教、学生乐学的优良教 风学风,积极推进协同育人,大力营造学在德院的氛围,着力改 善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努力提升学生的满意度。 学校致力于通过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使自身获得更大、 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第七十七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 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 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施校内学生事务助理等制度,着力搭建 学校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平台,坚持“为人”与“为学”相结合、 “知” 与“行” 相结合、“自律”与“他律” 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培养实基础、 - 25 - 强实践、明是非、高素养、重责任的创新性应用型人才。 第七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院(系、部) 选修课程,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 动的机会。 (四)公正获得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的 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思想教育、社会实践、科技 创新、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 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按 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 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 好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 26 -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 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 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 动。 第七章 第八十四条 经费、资产、后勤和公共服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 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 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积极 组织各项收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最大限度争取社会资金。学 校按照自愿、专款专用、合法合规、有效监督的原则接受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 第八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通过以下方式强化 制。 - 27 - 预算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不断提高经费使 用效益。 (一)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全面 预算管理。财务部门依据各单位建议和年度事业发展情况提出年 度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研究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经教育厅审 核汇总报财政厅,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预算方案由院长 具体负责实施,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政府会计制度》执行, 及时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完整、有效、规范的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重大收支项目须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写出项目建设的必 要性及可行性论证报告,财务部门拟定初步方案,报学校研究同 意后执行。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所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学校依法占有、 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拥 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按规 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提升学校形象。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 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 配置资源,规范校办产业,严格管理程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 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 28 - 第九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发展和建设,逐渐完善产权 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和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九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作为提供公 共信息服务和学术研究的机构,应保障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管 理等工作的开展。 第九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 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打造数字化校 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构筑文化高地。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法治意识和安全观 念,建立全方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实施人防、物防、技防 有机结合,加大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和校园秩序管理力度, 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第九十五条 社会关系与交流合作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开放办学,主动加强与地 方政府的联系,主动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多种方式服务 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九十六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定位和特色优势,主动加强 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在人才、资源、项目和信息等方面实现对 接和共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紧密型的合作关系,促进共赢 发展。 第九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 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 会监督。 第九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 29 - 教育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深化国际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 育资源,学习、借鉴国内外高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成功的办学经 验,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 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 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 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 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 照其章程执行。 第一百条 学校设立德州学院校友联谊会。 德州学院校友是指在德州学院各个办学阶段(含并入学校) 学习和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员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和外聘教师等,以及经校友联谊会批准,获得德州学院 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德州学院校友联谊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 励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校为校友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学习研究提供便利和服务。学 校建立多种信息渠道,帮助校友了解学校发展状况,鼓励校友与 学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合作。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 校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校徽基本图形为打开的书形,体现“大 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的意蕴”。校徽标志主体书分四篇,彰显 - 30 - “崇德”“启智”“励志”“博学”学校校训的四方面内容。校 徽书本由两片绿叶托起,其一象征学校充满生命力,将会不断发 展壮大;其二代表学校培育学生,学生在德州学院茁壮成长。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歌为《永恒的信念》。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训为“崇德 启智 励志 博学”,意为 崇德尚礼、止于至善;启智究理、慎思明辩;励志笃行、志趣高 远;博学多才、学以致用。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 5 月 11 日。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精神为“艰苦奋斗 自强不息”。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校风为“勤勉守正 求实创新”。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教风为“学高身正 诲人不倦”。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学风为“勤学善思 知行合一”。 第十章 第一百零九条 附 则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 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条 章程如需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1/5 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 党委同意后修改。修改的审核程序依据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 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