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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信农工创〔2019〕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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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信农工创〔2019〕1 号 ————————————————————————— 信阳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评审认定办法 (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市推进农民工返 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信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信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信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已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 年 7 月 30 日 -1- 信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评审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 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 号)、《信阳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 业实施办法的通知》(信政办〔2018〕95 号)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以下简称示 范乡)是指在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 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乡镇。 第三条 示范乡评审认定工作实行先创建后认定,坚持自愿 申报、专家评审、市级认定、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乡的基本条件: (一)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工作机 制健全,成立有返乡创业综合服务办公室。 (二)积极申报各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创业项目。培育 县级以上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不少于 1 个、创业示范项目不 -2- 少于 3 个,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产业特色明显,返乡创业示范项目 宣传广泛,区域内创业、兴业、乐业的社会氛围浓厚。 (三)农民工返乡创业环境优良,享受与其他招商项目同等 待遇;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等;农民工返乡创 业场地得到有效保障。 (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人数占本乡外出务工、经商农 民工总数的 3%以上,带动就业人数达到返乡创业人数的 10 倍以 上。 (五)区域内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土地、 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 示范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信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申报表。 (三)乡(镇)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情况报告。 (四)乡(镇)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规划。 (五)乡(镇)政府将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目标纳入考核的 相关文件、宣传报道以及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三章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示范乡的申报程序: (一)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乡 (镇)提交的报告、申报表及其他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申报建议。 -3- (二)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进行核查。填写信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申报 表。 (三)经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 向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参加评审。 第四章 第七条 评审认定 示范乡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考评组 深入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按照《信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 乡(镇)评审认定标准》逐项量化考评,并进行专家论证评审, 按照实地考评得分、专家论证评审得分分别占 60%、40%的权重 计算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成绩进行排名,并提出评审意见和 示范乡候选名单,报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二)公示。经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 定的示范乡拟定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 (三)认定。经公示通过的,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 领导小组认定。 (四)授牌。经认定的示范乡,报市政府审批并颁发“信阳 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牌匾。 第五章 -4-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示范乡评审认定工作在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 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组织实施。成立信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 制,具体负责示范乡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推进农民工返 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各县(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示范乡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本辖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纳入政府工作 目标考核内容,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健全目标责任制,形成主 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职能部门共同抓的工 作格局。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 工返乡创业的社会氛围。 第六章 第十条 考核管理 示范乡每年认定一批,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示范乡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 评审委员会根据示范乡标准和相关要求每年考核一次,并通报考 核结果,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乡称号, 并收回牌匾。 第十二条 建立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各县(区)要于每月 5 日前向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农 民工返乡创业统计监测情况,包括创业人数、创办企业数、投资 -5- 规模、产值规模、所属行业、带动就业等情况,并对本地农民工 返乡创业情况进行分析;每季度形成一份农民工返乡创业形势分 析报告,于次月 10 日前报送。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被 认定为信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 元奖补。 第七章 第十四条 -6- 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 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 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支持农民工等人 员返乡下乡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信政办〔2018〕95 号), 为规范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认定 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园区是指公共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农民工返 乡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创业服务,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 转移就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特色专业 村(组)、专业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自愿申报、 专家评审、市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推进农民工返乡 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市级示范园区的创建、申 报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 -7- 第五条 示范园区申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特色专业村(组)。 (二)特色专业园区:包括种植类、养殖类、电商类、旅游 类、加工制造类等。 (三)现有的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 业产业化集群等,可以采取挂牌、共建等方式申报示范园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园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内返乡农民工创(领)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 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善,水、电、路、网、环保等配套 齐全,能够为入园创业的农民工提供注册登记、创业培训、资金 扶持、人力资源招募等“一站式”服务。 (三)园区内企业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园区吸纳贫困户创业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优先。 (五)园区已被县(区)认定为本级示范园区。 (六)不同类别的园区需具备(一)至(五)项共同条件, 同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 特色专业村(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能培训、创业 辅导、创业贷款担保等服务;主导产业特色明显,主导产品有注 册商标;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占本村(组)农户的 50%以上。特 -8- 色旅游村吸纳农民工返乡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 数的 5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80 人以上。 2. 种植类园区。园区内同产业的经营主体 2 个以上,流转 土地面积 800 亩以上,带动当地种植农户 80 户以上,形成联合 开发格局,产品符合绿色、环保标准。 3. 养殖类园区。园区建设符合防疫规定。公司、合作社等 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灵活,公司经营状况好、信誉高,合作社 具有一定规模,带动当地养殖农户 40 户以上。 4. 电商类园区。园区内设有产品展示、网商孵化、业务管 理等区域,具备培训孵化、线下体验、仓储配送、生活服务等功 能,能够为客户提供代购代销、缴费充值、代收代发、广告宣传 等服务。入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5 家以上。 5. 加工制造类园区。食品加工、皮革羽毛加工、服装制造、 木材加工制造、工艺编织等园区入驻企业 5 家以上,每家企业吸 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40 人以上。 6. 现有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 业化集群等。吸纳返乡农民工或农民企业家创(领)办企业个数 占园区企业总数 30%以上。 第七条 申报示范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信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三)园区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四)县(区)认定为本级示范园区的文件。 (五)与各类园区申报条件相对应的其他材料。 -9-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向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申请,填写信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二)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 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 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三)县(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向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 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市推进农民工返乡 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示范园区认定程序: (一)评审。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 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深入到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核,按照《信 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标准》逐项进行量化考评, 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价论证,根据现场考评得分和专家论证得分 进行综合排名,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 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公示。经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 定的示范园区拟定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 - 10 - (三)认定。经公示通过的,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 领导小组批准认定。 (四)授牌。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区,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 “信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牌匾。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创建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 园区的责任主体,要构建政府主导、规范化运作的示范园区建设 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示 范园区跟踪管理,定期向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报送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示 范园区建设,对被认定为示范园区的给予 7 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三条 对示范园区每年审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 整改或撤销“信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撤销“信阳市农民 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称号并收回牌匾,已给予补贴资金的一并 收回。 (一)擅自改变示范园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 反土地利用有关政策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园区内 经营主体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 11 -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协议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服务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 不良影响的。 (五)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严重 不良影响的。 (六)示范园区被创业者投诉三次以上,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七)创业成功率低于 30%的(创业成功标准为稳定经营两 年以上的,以工商、税务、电力部门凭证为依据)。 (八)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12 - 信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 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 号)、《信阳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 业实施办法的通知》(信政办〔2018〕95 号)精神,为农民工 返乡创业提供示范、树立标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 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 市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创建评审认定示范 项目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农民工返乡创 业的项目。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项目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是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及工商注册地在 我市行政区域内。 - 13 - (二)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两 年以上。 (三)有比较完善的发展计划书,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和产 业发展规划。 (四)申报项目要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 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愿意为其他农民工返乡创业 提供技术服务和创业实习。 (五)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10 人以上(含 10 人)或吸 纳农村劳动力人数占员工总数的 60%以上。带动贫困家庭成员创 业和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项目优先。 (六)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 旅游类项目除具有(一)至(五)项共同条件,还要分别具备以 下对应条件。 1.各类企业项目应具备: (1)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 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等劳动报酬。 (2)对在职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率达到 80%以上。 (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健全、措施到位,两年内无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环保要求。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应具备: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县级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 均水平,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 80 人以上。 - 14 - (2)成员出资总额 8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80 万元以上, 年经营收入 200 万元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 (4)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 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 80%。 (5)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 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6)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 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过行业通报批评,无不良社会影响, 无不良信用记录。 3.家庭农场项目应具备: (1)有创办专业农场的章程。 (2)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 3 年,签订规范的流转合 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3)从事粮油生产的土地面积集中连片 150 亩以上;种养 结合型家庭农场的畜禽养殖标准为,生猪、羊年出栏 300 只以上, 奶牛常年存栏 50 头以上,牛年出栏 150 头以上,蛋鸡常年存栏 8000 只以上,肉鸡年出栏 4000 只以上。 (4)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 80%以上。 (5)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 牌,质量可追溯。 4.乡村旅游类项目应具备: - 15 - (1)经营项目有规范的标准。 (2)工作人员经过相应岗前和在职培训,掌握本岗位服务 技能、特点和要求。 (3)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达到同类型三星级以上。 第六条 申报时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 发展规划、创业团队、项目经营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 销售额、利润等)、奖补资金拟使用方向等。 (四)最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报告。 (五)最近两年政府或行业评选表彰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的,提供贫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 相关证明。 (七)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的电子版 (图片清晰可见)。 (八)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 旅游类项目除提供(一)至(七)项共同材料,还需分别提供以 下对应材料。 1.申报的各类企业项目要提供: (1)最近六个月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录(包括银行流水、发 货单、购销合同等经营性证明材料)。 (2)员工花名册,最近六个月的工资发放表、缴纳社会保 险凭证,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16 - (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复印件。 (4)产品的合格证书。 (5)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要提供: (1)入社成员花名册。 (2)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3)最近一年的盈余分配表。 (4)经营规模证明材料。 (5)最近一年的主要产品(服务)销售统计表。 (6)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证书复印件。 3.申报的家庭农场项目要提供: (1)家庭农场章程复印件。 (2)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 (复印件)和清册。 (3)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4)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5)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 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4.申报乡村旅游类项目要提供: (1)经营项目规范化文件复印件。 (2)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经营单位等级证书复印件。 - 17 - 第三章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示范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的各类经营主体向所在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申 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确认所报材料真实。 (三)经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 向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参加评审。 第四章 第八条 评审认定 示范项目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 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推进农民工返乡 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二)公示。经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 定的示范项目拟定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 (三)认定。经公示通过的,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 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示范项目,由市财政给予 2 万元的一 次性奖补。 第五章 - 18 - 考核管理 第十条 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审认定一次,跟 踪管理两年,两年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示范项目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各 类经营主体,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要按照要求如实 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 消其示范项目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第十三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开展县级示 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并由所在县(区)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2019 年 7 月 30 日印发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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