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附件3、实验教学中心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点击后下载文件).pdf

Sily°小晴天80 页 442.344 KB下载文档
附件3、实验教学中心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点击后下载文件).pdf附件3、实验教学中心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点击后下载文件).pdf附件3、实验教学中心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点击后下载文件).pdf附件3、实验教学中心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点击后下载文件).pdf附件3、实验教学中心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点击后下载文件).pdf附件3、实验教学中心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点击后下载文件).pdf
当前文档共80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附件3、实验教学中心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点击后下载文件).pdf

实验教学中心政策措施、规章制度 目 录 一、实验教学相关政策 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3) 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外聘课程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8) 3.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听课制度(修订) (10) 4.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管理科职责范围 (12) 二、实验教学考核方法 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及奖励办法 (13) 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17) 3.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毕业调研、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 (19) 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细则 (25) 5.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29) 6.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作品收藏及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35) 三、实验教学队伍建设 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优质课程、精品课程、教学成果、实验成果奖励的奖办法 (37) 2.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国内进修管理规定 (39) 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外进修管理规定 (41) 4.关于开展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42) 四、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 (46) 2.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51) 3.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管理科职责范围 (56) 4.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办法 (57) 5.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毕业调研、毕业设计(创作)、 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修 订) (58) 1 五、仪器设备管理措施 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64) 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及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68) 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69) 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品管理规定 (74) 六、实验中心环境与安全 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76) 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品管理规定 (78) 2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鲁工美院办[2005]3号)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强化“双元制”教学理念,真正培养学生的“科学精 神,人文素养,艺术创新,技术能力”,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更好地为培养设计人 才的总目标服务,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1、教学计划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高级专门人 才, 组织教学工作最基本的指导文件。教学大纲是各门课进行教学的依据。实验教学 课程的设置,实验内容、时数,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内容要求。 2、为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各系部要根据专业特点、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制 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大纲,对实验教学作全面、系统的考虑与安排,使学生得到全面 的培养和训练。 3、实验教学计划是教学计划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出对实验教学应承 担的任务和要求、实验的阶段划分(承上启下,相互衔接)、实验项目的选定、学 时分配和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地组织安排,以便指 导实验教学的全过程。 4、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阐明实验教学在本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2)规定本课程开设实验教学的任务; (3)规定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4)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特点与学时分配;内容的选定及其选定的原则 说明,必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教学要求和具体规定; (5)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选做实验的划分,以及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教学要 求和具体规定; (6)本课程实验教学的考核(考试、考查)要求及评分标准。 5、精选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的原则 (1)要服从培养目标的要求; 3 (2)要注意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3)要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在多安排基本的训 练和必要的理论验证;专业课则应注意从验证理论转移到应用理论和所学的基本技 能,多安排综合型、设计型实验项目; (4)要注意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 (5)要有先进性。教学实验按性质可分为:演示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不同性质的实验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具有不同的目的和作用,在计划中 应做合理的分配和安排。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和设备配置要力求反映现代科技水平, 特别是专业课程更应注重开设具有本专业特色的实验项目,将科研成果收入实验教 学。 6、实验课的单独设置 (1)为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专业设置的要求,可以单独设置实验课,由 教研室(实验室)提出,系部主任初审,报教务处批准; (2)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正式列入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排课; (3)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由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组织力量,按照专业要求 及实验教学的安排,编制实验教学大纲,经系部主任初审,报教务处批准; (4)实验教学大纲制定后,不能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应由教研室主任与实 验室主任共商提出,经系部主任初审。教务处复审后备案。 二、实验课主讲(指导)教师资格的审定 实验教学的师资素质直接影响实验教学的质量。高质量的实验课,人员搭配必 须合理,应有主讲(指导)教师,同时也应有实验技术人员辅导,这是保证实验教 学质量的前提。因此,各系部主任应认真审定实验课主讲(指导)老师的资格: 1、参加过一遍以上所属实验项目指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担任实验课的指导或 辅导。 2、参加过一遍以上所任实验课程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可聘请为实验 室主讲(指导)教师。 3、每做完一次实验,应逐项填写实验教学开出情况登记表,并由学生代表 签字,学期末由各系部汇总,在实验室备案。 三、做好实验教学工作安排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稳定实验教学秩序,便于掌握、了解、督促检查实验 教学的执行情况,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使实验工作能较好地统筹规划,各系部 4 主任应在上一学期安排好本学期所有实验课程的主讲(指导)教师,配备好实验辅 导人员。 四、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情况登记表 实验教学开出情况登记表,是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重要措施,是实验室 开出实验的重要依据。 1、凡是有实验项目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主动会同实验课指导教师,依据教学 大纲规定,认真填报预开实验登记表,在开学两周内填写好,经系部主任签字后, 一式四份,一份送教务处,一份送交系部,一份留任课教师处,一份送交承担课程 实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便安排实验。 2、实验室根据预开实验登记表,按教学大纲规定和实验教学要求,积极做好安 排,认真而且及时地填写“实验教学日程安排表”。 3、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开出情况登记表。 4、凡是没有实验开出情况登记表的实验,均不计算实验教学工作量;不及时填 报或填写不清者,也不计算实验教学工作量。 五、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 1、课前准备 (1)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力量精选或编写,必需 的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 程等),并将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在课前发到学生手中; (2)没有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的课程,不准进行实验教学; (3)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应包括实验项目名称、内容、目的、要求、原理,方法、 步骤、实验仪器设备的原理与结构、操作方法提示、实验预习、实验报告要求和注 意事项等; (4)备课是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实验课主讲(指导)教师要认真写 出实验教案、实验目的与要求、实验原理、实验用仪器设备及操作方法,学生在实 验中容易出现的困难及错误,仪器设备出现的异常处理方法等。并做好实 验用仪器设备、材料和实验教学文件的准备; (5)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由实验主讲(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须 知》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6)对于首开的实验课要求实验指导教师试做,并做好试做记录实验报告。 2、进行实验 5 (1)主讲(指导)实验的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二十 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 试(考查),严格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2)主讲(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 方法、步骤、操作规程;要对学生上课纪律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尽量让学生自己 独立操作,不要包办代替,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3)主讲(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注意发挥学生的创造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坚持人人动手操作,坚持因材施教,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4)学生要认真实验操作,做好记录;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检查仪器设备状态, 经指导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5)实验(上机)过程中,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 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上机);对造成事故者,或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 丢失工具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实验教学效果 (1)实验教学效果是执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过程各因素的综合效应和最终检 验,通过实验作业来体现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 (2)学生要按规定时间独立完成实验设计; (3)主讲(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作业要认真批改,不合格者,要重做或重 写; (4)要严格考核制度。 ①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可单独考试(考查)。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 作和综合实验能力,主讲(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动手能力、完成实验作 业质量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计人总分。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 补考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②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课,其成绩可参考以下方式处理: A、实验课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在课程总学时数中所占比例,将学生应得分数交 给主讲教师,一同计入课程总成。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 试。 B、实验课指导教师与理论课主讲教师共商评分标准。 六、开展实验教学研究 1、实验室主任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验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 6 和手段。实验教学研究活动要有研讨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合理建议等记录。 2、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在常规型实验的基础上,增加综合型、设计型实验。 3、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采取开放式实验教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7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外聘课程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院师资队 伍整体建设规划,结合教学实际需要,教学单位可适当聘请校外优秀专家学者担任 课程教师。为规范外聘课程教师的聘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课程教师的目的 1、聘请课程教师是优化学校师资结构的重要措施。 2、聘请课程教师是深入落实我院“科学精神、人文素养、艺术创新、技术能力” 教育理念的重要举措,通过吸收具有人文素养和技术专长的课程教师,强化学生的 技术能力和人文素养,提高其艺术创新能力。 3、聘请课程教师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为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服务。 二、外聘课程教师的条件为保证我校外聘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外聘课程教 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科研水平和教学水平。 2、一般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高校教师优先。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事业心强,关心我院发展,愿意且能 够为我院的教学服务。 4、外聘教师的年龄男性不超过 65 岁,女性不超过 60 岁。身体健康,能从事正 常教学工作。 三、外聘课程教师的职责 1、严格遵守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工作规程》完 成教学任务。 2、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授课,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做好教案、教学 日历,并按规定交相关教学单位存档。 3、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考试、考查和成绩的评定与记载工作,积极配合教学单 位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四、聘请课程教师的程序 1、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以及教学需要,在每学期放假前二 周编制下学期外聘课程教师聘用计划。 8 2、各教学单位对外聘课程教师进行初步考核认定,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外 聘课程教师报告单》,连同聘任教师各类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在 读研究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送交教务处。 3、教务处汇总外聘课程教师报告单,组织部分专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4、教务处认定合格者,颁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课程教师证书,外聘课程教师相 关资料及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课程教师证书复印件由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存档。 5、教学单位组织实施教学。 五、外聘课程教师的管理 1、外聘课程教师日常管理由教学单位负责。 2、教学单位要对外聘课程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听课,加强对外聘课程教师教学情 况的监督和检查。 3、教学单位应将外聘课程教师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统一的教学管理工作中,了解 学校教学环节的各项要求,应接受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考核评价和检查。 4、外聘教师因事请假,必须在事前两天通知聘用单位,教学单位应及时将情况 反馈到教务处,以便及时调课。 六、外聘课程教师的酬金 1、课时费标准: 为正式本科、专科生授课,副高(含)以上职称的每课时标准为 50 元,其他为 45 元;为成人教育、夜大授课,副高(含)职称以上的每课时标准为 45 元,其他 为 35 元。 外聘课程教师教学工作量按自然课时计算,不计算难度系数及课程类型系数。 2、课时费的发放程序 (1)课程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撰写课程教案及教学日历,并于开课 前交至教学单位办公室存档,认真完成所授课程,并完成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后, 将学生成绩、考试试卷等教学档案,交教学秘书。 (2)由各教学部门填写“课程教师课时费发放单”,由系主任、教学管理科科 长、教务处长审核签字后,发放课时费。 (3)财务处发放课程教师课时费时,按国家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 七、此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公布之日执行,其它同类规定废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05 年 9 月 13 日 9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听课制度(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06]12号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每一位教职工的责任。为了进一 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教 学质量,营造一个全校各级领导、全校师生员工都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 的良好氛围,形成造就名师、建设精品课程的激励机制,特制订如下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范围 1、学校党政领导; 2、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 3、各院(部)党政领导; 4、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 二、听课类型 1、针对性听课:有目的安排的听课,如为研究改进某门课程和某位教师的授课 而听课。 2、检查性听课:配合各类教学检查安排的听课。 3、评估性听课:根据课程质量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等要求安排的听课。 4、随机性听课:为了解和掌握课堂教学情况,随机进行的听课。 5、观摩性听课:对教学效果突出,有鲜明特色,可供大家学习和推广的课程, 进行听课。 三、听课对象的确定 1、校级领导听课可以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或者在本人联系的教学单位自己选择, 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任意选定。 2、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听课对象,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3、各院(部)党政领导的听课对象为本单位任课教师,由各院(部)自行安排。 四、听课要求 1、听课应达到的最少次数及学时。 校级领导每学期 2 次;分管教学校长每学期 3 次;教学管理人员和各院(部) 党政领导每学期 4 次;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周听课 1 次。每次听课不少于 1 10 学时。 2、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听课时以小组的形式进行,每小组人数以 2-3 人为宜。 3、听课以不影响正常课程安排及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一般不预先通知授课教 师。 4、对教师授课过程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和问题,听课人员应通过适当方式向授课 教师反馈,并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领导听课情况记录表》。校领导、职能部门 领导听课后,将《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领导听课情况记录表》交教务处教学研究与教 学质量监控科存档。各院(部)领导听课记录交本部门教学秘书存档。 5、听课人员在听课时应核对教师授课内容是否与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相 吻合,并注意征求学生对教师授课情况的意见,配合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做好听课方 面的工作,交流、研讨学校教学工作状况,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听课结果的处理和使用 1、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以院(部)为单位将本单位领导听课材料、反馈意 见,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教学质量监控科。听课材料作为教师评价、职称晋升的参 照。 2、对表现突出的教师要及时总结其经验,组织其他教师进行观摩,在全校范围 内予以推广。对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应强烈的教师,有关院(部)提出具体整改 措施;发生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各院(部)可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制订各部门 的听课制度,包括院(部)党政领导、系主任、教师相互听课等制度。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6 年 3 月修订 11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管理科职责范围 一、在分管院长和处长领导下,以“规范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共享,注重效 益”为目标,负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等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学 校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查实验室的设置、命名、合 并、撤消、改建、维修和防护等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改造与建设的计划申报工作,实施实验室改建、维修的监督、 协调工作,负责实验室项目立项及设备的申报工作。 五、配合教学管理科及各院(部)抓好实验(实践)教学工作,依据教学计划, 安排实施实验(实践)教学;依据实验(实践)教学大纲要求,检查实验课的开设 质量、开出率,做好实验项目的规范化管理,逐步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着力 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六、负责协调各实验室的使用,制定实验(实践)课程表。 七、起草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验室各项评比检查,组织实施实验教学 质量考核。 八、建立实验技术人员业务档案,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人员的定编、调整、培 训、考核、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九、负责审核实验人员工作量。 十、负责专项实验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核、组织论证及项目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实习基地建设 1、协助处长起草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规划,起草有关规 章制度;2、检查各系、部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及时总结情况,推广先进经验。 十三、完成有关实验室工作的统计报表和处长安排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04 年 12 月修订 12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人员 科研工作量考核及奖励办法 为加强科研工作管理,充分调动我院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一支高素质 的教学科研队伍,提高我院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推进教学科研工作的全面发 展,实现将我院建成“教学科研型”学院的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我院人 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人员 我院的教学人员系指全体在岗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人员。 二、科研工作内容 根据上级规定及我院的实际情况,科研工作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承担国家、省、部、厅、局和学院的科研课题。 2.教职工自主完成的论文、专著、编著、调研报告、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 研制等。 3.设计作品(包括经省级以上媒体播出的影视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创作。 4.由上级部门与学院共同委托并获得表彰奖励的或学院委托的设计创作及文 字撰稿工作。 三、科研成果范围 教学人员所完成的必须是本学科或原学学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我院 承认的科研成果: 1.必须是各级科研机构认定立项并已完成的科研课题。 2.取得省级以上专利发明证书的科研成果。 3.出版社、杂志社出版的具有国内刊号(只具有国际刊号的不予以承认)的 专著、编著、教材(教育主管部门认可教材)、论文、个人作品集和调研报告(不 包括报导性文章、文学作品、考前辅导材料)等。 4.在省级以上政府主办的学术报告会上交流的论文。 5.在国家或省级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厅、局)和省级美协主办的展览上 展出的设计作品和美术作品,在正式的出版社、杂志社出版的书、刊上发表的设计 作品和美术作品。 四、科研工作量的标准 13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暂定教学人员每一学年统计一次, 作为科研津贴发放标 准。每三学年为一考核年考核一次,作为评聘上岗标准,考核年内科研工作量可跨 年度累计。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别为每一学年:助教 6 分;讲师 15 分;副教授 20 分; 正教授 25 分。 五、科研工作量的报送、审核程序及计分方法 (一)报送、审核程序 1.个人根据规定填报,各教学单位初步审查无误签章后报送科研处。 2.由科研处、人事处会同有关专家对报送内容进行审核。 3.科研处工作人员进行科研工作量统计。 (二)计分方法 科研工作量的计分由[课题(项目)+立项+获奖]×合作人系数组成。所有 科研成果计分只按立项、获奖等一次性计算最高标准得分,不重复计算。 1.学术论文的计分方法 (1)学术论文发表的计分方法(2000 字以下论文不予以承认) 艺术类:公开发表在我院指定的 A 类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12 分(5 千 字以上加 3 分,3 千字以下减 3 分);发表在我院指定的 B 类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 文每篇 8 分(5 千字以上加 2 分,3 千字以下减 2 分);其他刊物及发表在论文集的 论文每篇 4 分(5 千字以上加 1 分,3 千字以下减 1 分);主编论文集每部 5 分。 非 艺术类:公开发表在我院指定的 A 类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12 分(5 千字以上 加 3 分,3 千字以下减 3 分);其他刊物及发表在论文集的论文每篇 4 分(5 千字 以上加 1 分,3 千字以下减 1 分);主编论文集每部 5 分。 (2)学术论文立项的计分方法 论文系厅、局级立项课题加1分,省、部级立 项课题加 5 分。 (3)学术论文获奖的计分方法 学术论文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加 1 分; 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加 2 分;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加 4 分;获省、部 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加 5 分;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加 7 分;获省、部级科研成 果一等奖加 10 分;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加 30 分。 2.学术著作的计分方法: (1)学术著作出版的计分方法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 40 分(15 万字以上每万字加 1 分,不足 15 万字减 14 10 分,25 万字以上不计);学术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手册等(不包括资料 收集汇编性质的编著)每部 20 分(文字 20 万字以上每万字加 1 分,不足 20 万字减 5 分,30 万字以上不计),主编整套著作计 10 分。 (2)学术著作立项的计分方法 学术著作系厅、局级立项课题每项加 5 分;省、部级立项课题每项加 10 分; 国家级立项课题每项加 30 分。 (3)学术著作获奖的计分方法 学术著作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每项加 3 分;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每项加 5 分;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每项加 7 分;获省教育厅科研成果三等奖 每项加 7 分;获省教育厅科研成果二等奖每项加 10 分;获省教育厅科研成果一等奖 每项加 15 分;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每项加 15 分;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 奖每项加 20 分;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每项加 30 分;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 每项加 100 分。 3.应用技术成果的计分方法 (1)应用技术成果鉴定的计分方法经有关部门正式鉴定批准完成的应用技术 成果每项 20 分;成果鉴定为国际领先加 20 分;成果鉴定为国际先进加 15 分;成果 鉴定为国内领先加 10 分;成果鉴定为国内先进加 5 分。 (2)应用技术成果立项的计分方法应用技术科研项目系厅、局级立项课题每 项加 5 分;省教育厅立项课题每项加 10 分;省、部级立项课题每项加 20 分;国家 级立项课题每项加 50 分。 (3)应用技术成果获奖的计分方法 应用技术科研项目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每项加 7 分;获厅、局级科研 成果二等奖每项加 10 分;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每项加 15 分;获省教育厅科 研成果三等奖每项加 15 分;获省教育厅科研成果二等奖每项加 20 分;获省教育厅 科研成果一等奖每项加 30 分;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每项加 30 分;获省、部 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每项加 40 分;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每项加 60 分;获国家 级科研成果奖励每项加 100 分。 (4)科研发明、专利的计分方法教学人员取得的本学科发明专利一项计 40 分;其他外观和实用新型设计专利一项计 10 分。 4.设计作品、美术作品的计分方法 (1)设计作品、美术作品参展的计分方法 15 入选全国美展的设计作品、美术作品一件计 15 分;入选国家级单项展或省、 部级展的设计作品、美术作品一件计 8 分;入选省美协及厅、局级展的设计作品、 美术作品一件计 4 分。 (2)设计作品、美术作品发表的计分方法 教学人员创作的设计作品、美术作品发表在 A 类专业刊物上每幅计 4 分;发表 在 B 类专业刊物上每幅计 3 分;其他专业刊物和作品集上每幅计 2 分。同期刊物发 表多幅作品只计两幅,除全国美展外,其他类型展览同一展览入选、获奖最多只计 三幅。个人作品集每册计 10 分。主编作品集每册计 5 分。编著和人物介绍、报道文 章中引用的设计、美术作品不予以计分。 (3)设计作品、美术作品获奖的计分方法 设计作品、美术作品获厅、局级展三等奖加 1 分; 获厅、局级展二等奖加 2 分; 获厅、局级展一等奖加 4 分;获国家级单项展或省、部级展优秀奖加 4 分; 获国家级 单项展或省、部级展三等奖加 5 分; 获国家级单项展或省、部级展二等奖加 6 分; 获 国家级单项展或省、部级展一等奖加 8 分; 获全国美展优秀奖加 8 分; 获全国美展 三等奖加 10 分; 获全国美展二等奖加 15 分; 获全国美展一等奖 加 25 分。 5.科研成果共同署名的计分方法 合作项目只计算到第四人 2 人: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6、×0.4; 3 人: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5、×0.3、×0.2; 4 人: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4、×0.3、×0.2、×0.1; 5 人: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38、×0.28、×0.19、×0.09、×0.06 。 六、其它规定 1、同一篇论文或一件作品发表、展出、获奖只以最高分计一次。 2、本科研工作量的计量结果系教学人员职称升、聘及奖酬发放的重要依据。 3.凡本学院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有与上 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4.本办法自 2005—2006 学年起实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二 00 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16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鲁工美院办字[2005]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和各个环节按规范进行并达到相 应的质量标准,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特设立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监督性机 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 理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受学校委托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并定期研究、分析教与学双方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向学校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研究和教学质量监控科。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为教学督导小组,实施具体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本院离退休教师(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教务处处长、系(部、处)主任组成。 第九条 教学督导小组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热 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在群众中有 较高的威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两年换届一次。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审核聘任。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章 教学督导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对学院的教学及相关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协调和 咨询,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我院教学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 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包括: 1、对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以及其他 重大教学事项提出咨询和建议。 2、受教务处委托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3、研究、分析教与学双方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向学校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7 4、对学院学风、教风建设进行指导。 5、向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汇报督导情况,并根据督导情况写出《教学督导通报》。 6、制订我院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规章制度、计划和工作方案。 7、对我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建设、教学计划等提出建议。 8、对日常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导。通过听课、现场视察、查阅教案与教学日 历、检查授课计划、抽查作业等方式,规范教学管理,考察评价教学质量与效果, 为学院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9、指导全院本专科课程建设工作。 10、通过听课、召开座谈会、学生测评等形式,开展评教活动,并将被评教师 的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本人以便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11、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科学研究。 第三章 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教学督导小组每周至少开 展一次教学督导活动,发现教学事故及时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成员应坚持听课。以随机听课为主,适当采取听前通知的方 式。听课时对听课对象要进行综合考查(如教案与教学日历、教学设计、大作业或 课程论文的安排指导、作业的批改等)。听课后应与听课对象核对姓名,认真填写 听课记录,并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听课对象。督导委员会成员要及时将听 课记录报送教学研究和教学质量监控科,以便统计与发布教学质量信息。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成员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公 正、合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 每学期末,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督导报告及出勤情况汇总记录, 向教学督导小组成员核发酬金。 第十七条 各系也应设立教学督导小组,对本系课堂教学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 查,并接受学院教学督导小组的检查指导,以加强教学和完善教学管理,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各系教学督导小组可参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细则,制定本部门的督导 细则,但不能和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细则相冲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05 年 9 月修订 18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毕业调研、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工作实施 细则(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05]27号 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与技能, 解决实际问题和从事科研活动的重要教学环节。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按时完成毕 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是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为严格规范我 院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相关工作,提高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质 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毕业调研 1、毕业调研是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环节,也是学生专业理论与社会实 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毕业调研是确定自己的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前提; 2、毕业调研的时间一般为二周左右; 3、毕业调研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节省开 支; 4、为了保证调研取得良好效果,调研前一周必须制订出详细的调研计划和 要求; 5、毕业调研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安全全面负责; 6、调研结束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调研总结,包括调研计划完成情况、经验教训、 改进措施等,交所在教学单位存档。 二、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目的 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是落实本 科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 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设计、创 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训练。因此,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 求是: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 独立分析、解决一般艺术设计和创作实际问题能力; 2、通过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工作,使学生受到艺术设计、创作方法 和科学研究方法的初步训练; 19 3、培养学生正确的艺术设计理念及设计经济和艺术市场观点、理论联系实际 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4、提高学生的设计表现能力和设计转化能力; 5、提高学生的设计分析、设计批评的能力,以及设计理念表达能力; 6、提高学生查阅文献、分析资料,通过论文阐述、分析本专业理论问题以及自 己设计中遇到的理论问题的能力。 三、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选题 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选题是搞好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前提, 对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质量有着直接影响,因此选好课题是毕业设计(创 作)、毕业论文的首要工作。 选题原则是: 1、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题目必须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出发,体 现培养本专业设计师和艺术家基本要求,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 2、一般应尽可能多地选择与生产生活、科研、实验室建设等任务相结合的实 际题目,还要有一定的独特性与针对性,鼓励与公司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选 择对方的实际设计问题作为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选题,也可少量选择能满 足教学要求的自拟题目。虚拟设计或概念设计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把握设计的发展 趋势和潮流。毕业设计(创作)还要尽量考虑当前关注的热点问题。选题的确定, 应经过指导教师同意; 3、在确定具体题目时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题目,必须与本专业培养目标相一致; (2)要考虑到完成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所需经费和其它客观条件,既 要满足教学要求,又要切实可行; (3)要充分发挥本专业实验室的作用,利用现有设备条件,重视培养学生实践 能力,真正实现我院“科学精神,人文素养,艺术创新,技术能力”的教育理念; (4)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课题内容在保证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因学生 的基础、能力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使各类学生都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能力, 但都必须达到教学基本要求; (5)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题目内容的难度和份量要适当,应在教学计 划规定的时间内,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经过努力后能够完成; (6)毕业论文选题尽量与自己毕业设计(创作)相结合,避免论文题目过大, 20 空洞无物。 四、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组织领导与指导教师 1、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工作由各系(院)负责组织,教研室具体指导; 2、一般派副教授以上有经验的教师担任,或以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为主体, 其他教师辅助。教师在指导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换,特殊情况必须变动的应经系主任 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尝试采用导师制,1 名教师指导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 10 人,工作量按学生 人数计算,具体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法》; 4、毕业设计(创作)过程中应注意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理想教育、思想道德 教育; 5、教师应及时解决学生在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中所存在的问题。在任 务下达的初始阶段审定学生拟定的设计方案和论文撰写提纲; 6、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要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填写完整的《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必须存档; 7、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对每个学生的设计和论文应 写出评语,给出初步评分意见,交评阅人和答辩小组评审。 五、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对学生的要求 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一项独立工作。学生 本人应充分认识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对培养自己全面素质的重要性,要以 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论是校内还是校外进行 毕业设计的学生,都要严格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 文守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学士学位论文格式的规定(试行)》(见校园 网 http://www.sdada.edu.cn/show.php?id=553932),认真、按时完成毕业设计(创 作)、毕业论文工作,并对质量和知识产权负全部责任,认真填写《山东工艺美术 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六、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组织管理及质量控制 本科生的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工作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系(院)、 教研室、指导教师分级负责实施,以做好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过程中各环 节的检查监控,保证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质量。毕业设计(创作)、毕 业论文一般程序是:“选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毕业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搜集资料、选题论证、确定初步方案、撰写论文提纲—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 21 文的实施—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答辩—评定—建立档案”。在毕业设计 (创作)和毕业论文的实施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检查,检查以系(院)为主,教务 处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各系(院)及时总结,并公布各阶段检查和抽查结果。 检查具体办法参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本科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工作 查的实施办法》。 七、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时间安排 1、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创作)、撰写毕业论文的时间应严格根据教学计划进行。 专科不撰写毕业论文,必须进行毕业设计(创作); 2、各专业教研室应提前半个学期落实好毕业调研工作和毕业设计(创作)、毕 业论文课题任务; 3、指导教师要按照要求准备课题任务,课题要在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 实施前一周落实到每一个学生。 八、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答辩的实施及成绩评定 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工作是对学生毕业设计(创作)、 毕业论作业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不仅仅反映了学生的 学习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教学质量,要认真组织好。 答辩工作在 系主任(院长)领导下,由教研室(系)组成若干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答 辩小组,主持公开答辩。答辩程序及组织实施办法参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科毕 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答辩程序及实施办法》。答辩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要严肃 认真。成绩评定要严格把关、严格掌握标准。 答辩小组应根据学生设计(创作)、 毕业论文,及答辩情况和指导教师、评阅人的意见,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不及格五级分制综合评定成绩,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学生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较出色地完成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全部任务,有一定的 创见,文字表述清晰,逻辑性强,答辩时能正确回答问题。 良好:学生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较好 地完成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全部任务,内容正确,文字 表述较清楚,逻辑性较强,答辩时能正确回答问题。 中等: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主要问题,能完成毕业设计(创作)、毕业 论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任务、内容基本正确,答辩时基本能正确回答问题。 及格:设计(论文)主要部分正确,但其它部分有非原则性错误,基本上能达 22 到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要求,答辩时有些主要问题需经 启发方能回答。 不及格:在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过程中,工作不认真,不能完成任务 书中规定的基本任务,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质量较差,在主要部分上有原 则性错误,答辩时基本不能正确回答问题,未达到基本教学要求。 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成绩,待本专业答辩全部结束后,答辩小组长根 据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三部分意见,对本专业的毕业设计(创作)、毕 业论文成绩进行全面核定。教研室将最后核定的成绩报系(院)审批及教务处核准 后,再向学生公布(一般优秀率不得超过15%,良好率不得超过75%)。 各 系(院)办公室主任(秘书)在毕业生离校前将毕业论文收集、整理、归档,有条 件的系(院)对每年的毕业论文可以装订成册,没有装订成册的论文要妥善保存 5 年,优秀论文可以永久保存。 九、优秀毕业设计(创作)的评定 各系(院)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毕业设计(创作)的评定,由系(院)毕业设计 (创作)答辩委员会评定选出,数量为当年毕业作品总量的 10%左右,作者如果同 意,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作品收藏办法》执行。 评定标准: ①设计(创作)理念清晰新颖; ②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③绿色、环保、人性化设计观突出; ④创新性强; ⑤与生产结合密切,有较大的经济效益; ⑥贴近时代和生活主题,关注时代热点; ⑦概念性设计体现突出的设计观念; ⑧体现新材料、新工艺; ⑨毕业作品制作工艺精良等。以上标准,只要符合其中的 2-4 条,都可以被评 为优秀毕业设计作品。 十、优秀毕业论文的评定。 各系(院)(院)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毕业论文的评定,由系(院)毕业论文答 辩委员会评定选出,数量约为当年毕业论文总量的 5%左右。教务处从各系(院) (院) 评定的优秀论文中,选出一定数量的推荐为省级优秀学士论文。 23 评定标准:①格式合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学士学位论文格式的规定(试 行)》(见校园网 http://www.sdada.edu.cn/show.php?id=553932);②论文选题 适当,最好与毕业设计紧密结合;③论文思路清晰,观点新颖、明确。 十一、其他 1、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05 年 3 月修订 24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细则 鲁工美院办字[2005]32号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秩序,严肃处理考试作弊行为,规范考试作弊处理 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凡参加校内或校外 的各种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本细则分别由教务处与各系(院、部) 处理。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考试,是指各种形式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 第三条 有以下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扣除 20 分: 1、学生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监考教师给予 劝告仍不服从的; 2、开考后,计算器、文具盒、眼镜盒、BP 机、手机等工(文)具经提醒仍不置 于考场指定位置的(按规定可带计算器的课程除外); 3、开考后,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不置于考场指定位置 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5、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仍不交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6、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第四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 零分计,课程重修: 1、发现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但未实施偷看的; 2、发现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考生本人的身体、衣服等处书写(刻)有与考试课 程有关的内容,但未实施偷看的; 3、 有其他类似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 25 计,课程重修: 1、偷看夹带资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巧取他人的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5、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外又交回监考教师的; 6、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7、传递、接收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8、有其他类似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 分计,课程重修: 1、利用通讯工具与考场外联系作弊的,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 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2、考试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视 为考试后作弊);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私自更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录的; 2、盗窃课程考试试卷的; 3、在自己考卷上写上他人姓名的; 4、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5、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其他舞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九条 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的处理: 1、第一次作弊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作弊属上述第三条或第四条所列 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课程重修; 2、第一次作弊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第二次作弊属第三条、第四条、第五 条、第六条任何一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条 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当学年不能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奖学金的评定。 若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除受上述相关条款的处理外,还应受党、团纪律处分(按 照学院组织部、团委制订的办法执行),学生干部作弊的,应撤销其职务并按相关条 款给予处分。 26 第十一条 本科生作弊情况根据《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修 订)》进行学位授予的审核。 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的认定: 1、学生考试时违纪作弊被当场发观或教师阅卷时发观的,由巡考人员、监考 人员或阅卷教师判定,本系(院、部)组织的考试由本院系认定,教务处备案,由 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系由教务处核准。 2、被举报作弊者,由相关处室开展调查,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三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理程序: 1、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 作弊,令其退出考场。 2、监考人员应将作弊者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的情节等主要情况在《考场 记录登记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3、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当日将《考场记录登记表》和书面材料、违反 考试纪律的试卷和相关证据,一并送组织考试的系(院、部),并报教务处教学管 理科备查。 4、系(院、部)教学主管人员应当立即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 复核,核查属实的,应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检讨,根据本细则提出处分意见,并于次 日报教务处审核,发文。 5、受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处分文件应及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签收。学生所在系(院)应保存有被 处分学生签名的文件。 6、受处分的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 15 日内向 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或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后,由教务处复查并作出复查处理意见, 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7、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应及时通知其家长将学生接回。受开 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的作弊处理程序: 1、在毕业学年,因作弊达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予 记过处分,并不予其毕业,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其表 观(如无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对作弊行为有悔悟并愿改正的),决定对其发放毕业 证书,否则,取消毕业资格,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27 2、毕业时,如涉嫌作弊尚在接受调查者,学院将暂停授予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 书,直至学院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协同作弊者,按其参与情节,参照上述处分级别和处理程序予以处 理。 第十六条 凡监考、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泄密行为 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考试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05 年 6 月 28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06]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 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减少以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出现,不断提高我校的 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法治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由于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的规定,对正常教 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 以及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伤及人身安全等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类,即教学类(A 类)、教学管理类(B 类)、教学保障类 (C 类)。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Ⅰ级)、 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重大教学事故(Ⅲ级)。 第四条 建立申诉制度。对教学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 出申诉。 第五条 学校各级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其人员的思想政治教 育,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学规章制度,树立敬业意识,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 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等职业教育等;适用于我校各 级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教学单位的人员;适用于在教学及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 学规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类(A)一般教学事故(Ⅰ级): 1 (AⅠ)、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 10 分钟及以下。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 5 分钟及 以下。 2(AⅠ)、在实验(实习)教学中因指导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价值 300 元及以下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 3(AⅠ)、任课教师未按时上交试题、成绩、试卷 等延期 5 天,致使全校有关工作延期者。 4(AⅠ)、任课教师不批改或遗失学生作 业两份及以下者。 第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管理类(B)一般教学事故(Ⅰ级): 29 1(BⅠ)、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虽经院(部)同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 的。 2(BⅠ)、试题内容和份量不当,致使在规定的考试时段内出现未达 1/3 的 时间即有 1/2 及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异常。 3(BⅠ)、 试卷印制粗糙、卷面字迹不清,或试卷未分拣,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严重 影响学生成绩。 4(BⅠ)、由于教学管理人员原因,不按时上交成绩报表、成绩录 入等项工作,或成绩录入有错误达两门次课程以下者。 第九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保障类(C)一般教学事故(Ⅰ级): 1(CⅠ)、教室内灯管损坏 1/3 及以上,报修后 2 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教室内讲台 严重损坏,黑板损坏 1/2 以上经报修后无答复或没有采取措施。 2(CⅠ)、教室或 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第三章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类(A) 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1(AII)、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擅自删减学期授课计划所规定 的教学内容达 1/4 及以上。 2(AII)、擅自变更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教学进程中擅自找人代课。 3(AII)、未按学校规定的程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擅自变更执行 计划和教学时间、地点。 4(AII)、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以上 20 分钟及以下。 5(AII)、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按教学大纲和学期授课计划的要求布置作 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不批改及评讲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致使学生成绩缺失或所 评成绩与学生作业水平不符,学生提出异议并审定属实。 6(AII)、在实验(实习)教学中,因教师擅离工作岗位、指导失误或管理不 善,造成价值 300-3000 元的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或造成人员受伤。 7(AII)、主(监)考教师在主(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聚集聊天或 擅自脱离主(监)考岗位达 2 分钟以上,或在考场上从事与主(监)考职责无关的 事情,经调查属实者。 8(AII)、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造成教学管理工作及学生工 作时间延后展开。 9(AII)、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 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学生已 30 通过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有明显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 10(AII)、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 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 1000 元及以上。 11(AII)、在授课、考试等教学现场,教师携带的通讯工具发出响声后接听, 影响教学秩序。 12(AII)、任课教师不批改或遗失学生作业 2 份以上 5 份以下者。 第十一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管理类(B)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1(BII)、由于开课院(部)未及时向教材管理部门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漏 订、错订教材,或教材管理部门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两周后一个班的学生仍缺供 教材 20%以上,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BII)、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通知未能及时下发, 造成一个年级及以上教学秩序混乱。 3(BII)、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 果。 4(BII)、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教学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三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类(A)重大教学事故(Ⅲ级): 1(AⅢ)、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 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淫秽内 容,道德品质败坏,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AⅢ)、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无教学基本文件(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 等)上课。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院(部)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故意 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3(AⅢ)、任课教师不听取授课班级大多数学生的意见,不改进教学方式,备 课敷衍,导致课堂讲授多次出现概念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并经院(部)、学校 教学指导专家委员会组织听课评估教学效果差。 4(AⅢ)、所选教材内容偏离教学大纲要求,或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 考书(含自编)。 5(AⅢ)、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打击报复学生。 6(AⅢ)、出于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 20 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 20 分钟以上, 31 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7(AⅢ)、在实验(实习)教学中,因指导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价值 3000 元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或造成人员致残。 8(AⅢ)、命题失误,并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核,造成考试失效,严重影响学生 成绩。 9(AⅢ)、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 审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 10(AⅢ)、主(监)考人员未经批准不到或迟到考场 10 分钟以上,致使考试 延误;或主(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 试结果的有效性。主(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及 时制止,不及时上报。 11(AⅢ)、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及按照规定应该回收的相 关物件。阅卷教师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 12(AⅢ)、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批改试卷草率、分数评定随意。或在阅卷过程 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擅自将考核合格的学生成绩评定为不合格,或将实际考核不合 格的学生成绩调整为合格。 第十四条 某班学生在某门课程的期中考试中成绩出现 异常,教务处须组织学生所在院(部)和教师所在院(部)的有关专家、教师进行 调查,分清责任。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全班学生不及格率分别达到或超过 30%、 40%、50%的,应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课(职) 检查、调离教学(教学管理)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有警 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具体处理分为: 1、一般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院(部)范围内通报批评或全校范围内 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的 1/3,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严重教学事 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或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 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扣发责任人 当年一个月的岗位津贴。事故责任人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计算任职年限时,其任职时 间须比规定的任职年限增加一年/次,依次类推。3、重大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停课(职)检查,或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 为不称职,取消当年和第二年的评优选先资格,扣发半年岗位津贴。事故责任人在 32 申报高一级职称计算任职年限时,其任职时间须从不合格年度的次年重新起算。 4、 一年内,酿成三起(含三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两起(含两起)以上重大教学事 故,学校将对责任人作出解聘、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的处理。 5、一年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两次严重教学事故 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要 追究领导责任。 6、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 发生后,经查实,属个人责任,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凡不属个人责任,应追究事故 责任单位领导责任。教学事故记录须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 任人。对隐瞒教学事故的人员或单位,将根据隐瞒事故的种类,视其情节,对当事 人或单位领导按第十七条作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由院(部)组织认定,报 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学院行文,人事处负责经济处罚。 教学事故发生后,院(部) 负责向教学事故责任人发送一般教学事故通知单,由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相关部 门行政第一负责人组织查清事实,并由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写出事实经过材料。 教职工所在院(部)或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后, 学校发文处理。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委 员会负责组织认定,人事处负责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教务处 负责向教学事故责任人发送严重教学事故通知单。由教务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处 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应院(部)或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小组。由事故 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组织核查事实,并由当事人或当事人所 在单位写出事实经过材料。教职工所在院或部门填写教学事故处理单。报学校教学 督导委员会认定,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向校长办公会汇报。事故调查、处理过 程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委 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认定,人事处负责行政处分处经济处罚。 事故发生后,学校 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事故责任人所 在院(部)或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由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 写出事实经过材料。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或部门填写教学事故处理单。经学校 教学督导委员会审议后,由校长办公室整理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认定。学校教学督导 33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填写处理通知单通知事故责任人。人事处负责行执行政处分和经 济处罚。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由人事 处、教务处备案存档,分别记入教师(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或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教学事 故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申诉。一般教学事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严重教学事故 向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申诉,重大教学事故向校长办公会申诉。一般教学事故的申 诉由教务处进行复议并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严重和重大教 学事故的申诉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复议,上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学校原则上在受 诉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有关说明 1、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应主动向教学主管 部门报告,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申报,承 担责任并及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的可酌情考虑降低责任等级或降低处罚力度。 3、 学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对教学事故处理调查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对干 扰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的其他教学事故,可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另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学生有权向院(部)负责人或教务处、人事处、纪检监 察处举报、投诉教学事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34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作品收藏及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鲁工美院字[2005]26号 为了更好地保存学生的优秀作品,为教学、科研服务,丰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美术馆藏品,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收藏范围。 1、各门课程中的优秀作业,每门课程作品的收藏数量一般不超过 5 件。 2、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展览,获奖前三名的作品。 3、被评为优秀毕业设计的作品,数量不超过作品总数的 10%。 二、收藏形式:实物收藏和电子档案,平面设计作品以电子档案为主。 三、收藏方法。 1、教务处统一颁发证书。 2、作品实物、电子档案,由教务处集中收藏,定期转交新校区美术馆或置放在 特定公共空间。学生所在系部要保存作品的电子档案。 3、 学院设立专项收藏经费,适当支付作者的材料费用。 4、学院与作者本人签定收藏承诺书,学院与作者本人遵守承诺书规定的各项义 务。 5、实物收藏要考虑制作材料的经久性及作品的艺术价值。 四、收藏程序 系部(院)申报,教务处集中审查,通过后系(院)填好证书后,送教务处统 一编号盖章,并发作品收藏标签,贴于收藏作品之上。教务处收藏证书复印件,每 学年毕业展览结束之后集中办理,每年 1 次(包括优秀作业、获奖作品与优秀毕业 设计作品),由教学秘书集中到教务处办理。 五、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作品收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1、基金数量:每年 10 万元,主要用于支付作品原件材料费。 2、每件作品 200 元,电子版作品收藏不予支付材料费。鼓励学生捐献达到收藏 标准的个人作品,做好捐献记录并予以表彰。 3、基金使用程序:根据收藏程序,确定为被收藏的作品,作者填写《山东工艺 美术学院作品收藏基金申请表》,学生所在系(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组 35 织教学委员会成员集中审查,确定相关收藏事宜,每学年集中审查一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5 年 4 月 1 日 36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优质课程、精品课程、教学成果、实验成果奖 励的奖励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05]8号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院教学的中心地位,全面贯彻“科学精神,人文素养,艺术 创新,技术能力”的教育理念,完善发展“双元制”的教学模式和“学分制”教学 管理体系,参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及奖励办法》、国家 有关规定和兄弟院校的做法,结合我院学科发展和教学的实际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优质课程与精品课程。 根据我院实际,力争在 2009 年建成至少一门国家级、6 门省级和一大批院级精 品课程的规划,鼓励教师加强教学研究和进行教学改革。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被确定为我院“优质课程”者,每门课程颁发 2000 元“优质课程”建设经费。在此基础上被评为院“精品课程”者,再追加 3000 元精 品课程建设经费,并推荐为省级“精品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奖励 10000 元;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奖励 20000 元。 二、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根 据 2005 年 教 育 部 颁 发 《 高 等 教 育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 (http://www.jxcg.edu.cn/jxcg_new.nsf/tz_f1?OpenPage),对获得各级教学成 果奖的教学成果,除了上级有关部门奖励之外,我院奖励如下: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100000 元,二等奖 40000 元,三等奖 20000 元;省级 教学成果一等奖 20000 元,二等奖 10000 元,三等奖 5000 元。参照教育部颁发《高 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与山东省教育厅同期组织优 秀教学成果的评选,按照山东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名额,评选 出我院优秀教学成果,评选结果不分等级,每项奖金 2000 元,并直接推荐山东省同 期组织的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定。 三、实验教学成果奖。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办法》(鲁教备字 [2004]4 号印发)精神,强化我院“双元制”教学理念,强化学生的“科学精神, 人文素养,艺术创新,技术能力”,学院鼓励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积极探索实验教 学的新思路,并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办法》与 37 山东省教育厅同期组织我院实验教学成果的评定,奖励办法同“二”。 本办法有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5 年 3 月 13 日 38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国内进修管理规定(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05]26号 为提高我院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教师 的培训、进修工作。教师进修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到其它院校学习、参加培 训班、进修等。本规定所涉及的教师进修,系指到国内其它院校、单位学习、进修(包 括硕士、博士学位进修班),以及国外专业院校的进修。 一、进修的范围 1、课程进修。指到国内专业院校进修某一门课程。 2、培训班进修。政府部门(教育部、文化部等)或专业院校组织的与学院专业 设置或教学改革密切相关的短期培训班。 3、助教进修班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4、综合进修。到专业院校进行半年至一年的综合进修学习。 5、在职攻读学位或研究生进修班获得学位者参照人事处有关规定,不属于此规 定范围。 二、进修的原则 1、进修形式包括学院选派进修、系(部)选派进修和教师个人申请进修三种形 式。 2、学院(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和教学实际情况,有计划地 安排教师进修。 3、进修必须坚持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进修的专业、课程内容应与本人 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 4、个人申请进修学习必须经学院批准。凡未经学院批准者,学院不批公假,不 承担进修费用。 5、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有计 划地统筹安排本单位教师的进修。在确定候选人时应优先考虑青年骨干教师,以及 研究生导师。 6、优先考虑去独立建制的艺术院校,其次为综合大学的艺术学院进修。 7、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三、进修审批程序 1、凡要参加进修的教师,必须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学 39 院选派进修者,系(部)负责人签字备案。系(院)选派进修和教师个人申请必须 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批,分管教学院长签字。 2、教师进修结束,要在一周内向所在系、部和教务处报到,并在两周内将进修 的书面总结、进修作业和有关成果报系、部和教务处。有关材料交人事处,存入教 师本人业务档案。 四、教师进修经费 经批准的进修教师,学费先由个人垫付,进修结束后,凭合格成绩证明及学费 正式报销凭据,经教务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但平均每年学费不得超过 8000 元,学院承担 40%,系部承担 60%。学院承担住宿费和每年一次往返交通交(飞机票 除外),住宿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修人员的待遇 经批准的在职不脱产进修人员,学习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其他待遇按照学院有 关规定执行。 六、进修教师的义务 1、进修期间调离本院者,必须偿还在学期间领取的所有工资、奖金、津贴及进 修已报销费用; 2、进修结束后,在学院工作时间未达到学院规定年限的,必须向学院支付相关 费用。 3、为了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学院不再与参加进修的教师个人签署有关协 议,但教师在进修前必须认真阅读本规定,了解学院相关规定,明确规定的各项义 务。 4、参加进修人员应主动定期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本人的学习情况。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规定相矛盾之处,以本规定 为准。 八、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05 年 5 月修订 40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外进修管理规定(试行) 鲁工美院办字[2005]2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学院鼓励优 秀中青年教师到国外著名大学,特别是与我院签有合作协议的大学,学习进修。为 了使这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选派原则 学院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选派与教师个人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二、选派及个人申请条件 根据学院发展的整体规划与专业布局规划,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高,敬业爱岗,教学科研成绩突出。 2、承担专业基础课和核心课程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尤其学院重点学科与专业教师 优先考虑; 3、年龄不超过 50 岁,同等条件下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者优先考虑; 4、出国进修课程应是本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基础课程或核心课程; 5、有良好的外语(主要是英语)基础; 6、以前无出国进修经历或国家资助的访问学者经历。 三、进修时间 进修时间一般为 3 个月到 1 年,学校提供往返机票,每月生活费用按国家访问学 者相应标准予以资助。完成进修回校,将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级条件之一。 四、申请程序 1、本人申请、学院推荐、主管处(教务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学院批准。 2、申请人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中青年教师赴国外大学进修学习申请表》。 3、获准到国外进修的教师要向学校缴纳保证金,数额参照按国家支付访问学者费 用数额,学成归校,经考核完成进修任务者,退还保证金。 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应与 41 学院签订协议,保证在国外努力进修,进修完成后按期回国、回 校,并承诺进修完成后继续为学校工作至少三年。 4、具体进修的国家和大学可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安排落实。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05 年 9 月 3 日 42 关于开展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鲁工美院教函字[2005]01号 各有关教学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 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精品课程建 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3 号)以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 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字[2003]10 号)等文件的精神,进一 步推动我院的课程建设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促进教学方式、 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经教务处研究决定,自本学期起,全面 开展精品课程建设工作。为使我院的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结合 我院课程建设工作实际,现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深入总结前期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成果,力争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和手段、考试方法等方面形成较大突破,建成一批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 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根据我院实际, 力争到 2009 年建成至少 1 门国家级、6 门省级和一大批院级精品课程,形成各门类 和专业的院、省、国家三级精品课程体系。 二、建设内容 1、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精品课程负责人要由学术造诣高、具有丰富教学实践 经验的教授担任,通过精品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 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并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 2、重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准确定位精品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 和作用,正确处理单门课程建设与系列课程改革的关系。精品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先 进,要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同时,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 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 的新要求。 43 3、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要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改革传统 的教学思想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精品课程要使用网络进行教学、 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CAI 课件、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要上网 并免费开放,鼓励将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带 动其他课程的建设。 4、重视教材建设。精品课程教材应是系列化的优秀教材。精品课程教师可以自行 编写、制作相关教材,也可以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建 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 5、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要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课 程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精品课程主讲教师要亲自主持和 设计实践教学,鼓励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的课程,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活 动。 三、建设办法 精品课程建设以项目管理的方式进行,自今年起每年组织审批一次。 (一)立项申请 1、凡申请精品课程立项的课程,须先达到院级优质课程标准。 2、各系(院)部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各项指标进 行自评,经所在院部课程建设评估工作小组确认达到优秀的课程,向学校申报参加 校级优质课程评估。申报的时间为每年的 11 月份。 3、经院优质课程评审委员会评估为院级的优秀课程,可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精品课程建设申报表》,申请精品课程建设立项。院优质课程名单于申报次年的 1 月份公布,精品课程建设立项申请受理时间截止于每年的 3 月末。 (二)项目审批 1、学院于每年的 4 月底前组织院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对精品课程建设立项申请进 行审批。立项名单于 6 月份公布。 2、根据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对各系(院)部重点专业的主干课程优先予以批准立项。 (三)项目管理 1、学院设立精品课程建设专项资金,对获准立项的课程,按照国家精品课程标准 进行建设,专款专用。 2、学院每年组织精品课程评估专家组对立项课程按照《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体 系》 44 进行评估。评估为合格的,即授予“院级精品课程”称号,并从中选拔推荐参加 省、国家级精品课程评选。 3、对于项目进展不力,或没能如期达到建设目标的课程,撤消立项并从该部门经 费中扣回已拨付项目经费。 四、运行管理 1、课程上网。学院网站将设立“精品课程”专栏,公布各课程的链接地址。凡获 “院级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要将相关的教师队伍、教学大纲、教学内容、CAI 课件、习题、教材及参考书等通过校园网对全校开放,并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 的知识产权。 2、维护升级。精品课程专栏建成后,各门课程教师要积极使用该网站进行课程教 学、辅导和日常教学管理。各系(院)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精品课程网站的维护和升级 工作。学院将根据需要,拨付一定的维护升级经费。 3、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按省、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五、有关要求 1、各教学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本系(院)部精品课程建设目标并制定切实 可行的建设计划,结合本系(院)部重点课程建设规划,全面开展课程评估,评建结 合,推优育精,整体推进本系(院)部课程建设工作。 2、为保证精品课程建设的高起点、高标准和高要求,应首先提高我院课程建设的 整体水平,因此要求:凡开课超过 3 年的课程,应全部达到课程建设质量合格标准, 每个专业至少保证 1 门核心专业课程建成院级优质课程。 3、各系(院)部必须建设高质量的精品课程建设网站,并在系(院)部主页上设置相 应链接,具体指标和技术要求请参考教育部精品课程网站 (http://166.111.82.5/greatcourse/)或我院网站 (http://www.sdada.edu.cn/show.php?id=552126)建设要求,部分不宜公开的内 容可设访问权限。申报院级精品课程的,还需在网上提供该课程主讲教师(至少 3 名)的不少于 45 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 4、各系(院)部应把精品课程建设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在每学年规定的时间内, 完成相关工作,上报有关材料。 45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0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 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 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学院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十分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 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 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注重艺术设计“双轨制”教 学模式研究。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院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 筹规划,根据实验材料、技术,以及设备特点,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 享,提高投资效益。实验室建设还要考虑我院“艺术学科为主体,人文、工科相互 融合”的发展规划,以及培养学生“科学精神,人文素养,艺术创新,技术能力” 的培养目标需要。 第五条 学院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 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六条 实验室体制实行以学院管理为主的学院、系(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管理全院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科为全院实验室工作主管部 门,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配备实验秘书一人,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管理、实验室教学安排。 根据实验需要,实验室配备或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设备的维护和 学生实验的技术问题。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各自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教务处从相关系(院)专业教师中提出人选(兼职),上 报学院审定后,学院下文聘任。 46 第十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分管院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 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布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及科 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院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任务包括:①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 教学任务;②根据学院总体安排承担学院设计任务;③承担教师、学生个人的设计 制作任务。其中①由实验室管理科统一安排,免费使用;②③任务,在满足实验教 学的前提下,由实验室管理科及实验室主任协调安排,按时收费。收取费用 60%上 交学院,其余 40%用作相关人员加班费用。详见实验室管理科制定的《山东工艺美 术学院实验室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和设计实践能 力。要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 根据专业课程特点,与项目教学结合进行实验。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对学生全日开 放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 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 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 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 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 管理水平。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较长期、稳定的 经费来源。 2、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一般应具有的常规仪器 总值在 100 万元以上。 3、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般在岗专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 不少于 3 人。 47 4、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一般应在 500 平方米以上。 5、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的硕士)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6、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 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规划建设。学院鼓励实验室开 展校际横向联合,或与企业、科研单位联合,积极引进外资,加快实验室技术装备 条件和实验水平的提高。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院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 计划,经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在制订计划时,不仅 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要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的配套,进行必要的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贯彻全院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 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 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单价 5 万元以上)前,必须请有关专家进 行可行性论证,填写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一条 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决定,一般由相 关专业系(院)提出申请,填写《新建实验室报批表》,实验室管理科组织有关专 家召开论证会,论证同意,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作为“筹建 实验室”进行筹建,并给予投资。筹建期满,学院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的, 由学院公布,列为正式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应予撤销,并 查明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作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 新提出申请。调整、撤销实验室须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科对实验室进行计算机科学化管理,对实验室的工作、人 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和上级主管 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实验 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人 实验室和动用实验仪器设备、工具。到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必须根据教 学、科研的任务要求,经实验室管理科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使用实验仪器,要严 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实 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私人东西。实验室的仪器、药 48 品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不准挪用,更不得转为己有。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供应和管理,按照《山东 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 品管理办法》、《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山东 工艺美术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 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 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要制定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和文明卫生 制度,并且实行岗位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和文明卫生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实验室,直 到每个人,并要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和文明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解决,确有困难的,须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要设立专库或 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在量、时、人、用途等方面严格把关,不得任意 领用、借用或转让。管理人员不得将钥匙转让他人保管,其他人也不得借用或另配 钥匙。 第二十七条 凡在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的试制或试验时,必须 经过有关学科专家的充分论证,设计出一套应急措施,实验室管理科审查,教务处 处长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八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院要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 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 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 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 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 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要选择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 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的硕士) 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由相关专业的教师兼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实验室 49 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 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 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 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学院的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 业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确定。学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工作人 员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 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职称。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成 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 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 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超净等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 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 足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负责解释。 2005 年 3 月 2 日修订 50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鲁工美院办[2005]3号)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强化“双元制”教学理念,真正培养学生的“科学精 神,人文素养,艺术创新,技术能力”,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更好地为培养设计人 才的总目标服务,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1、教学计划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高级专门人 才,组织教学工作最基本的指导文件。教学大纲是各门课进行教学的依据。实验教 学课程的设置,实验内容、时数,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内容要求。 2、为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各系部要根据专业特点、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制 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大纲,对实验教学作全面、系统的考虑与安排,使学生得到全面 的培养和训练。 3、实验教学计划是教学计划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出对实验教学应承 担的任务和要求、实验的阶段划分(承上启下,相互衔接)、实验项目的选定、学 时分配和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地组织安排,以便指 导实验教学的全过程。 4、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阐明实验教学在本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2)规定本课程开设实验教学的任务; (3)规定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4)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特点与学时分配;内容的选定及其选定的原则 说明,必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教学要求和具体规定; (5)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选做实验的划分,以及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教学要 求和具体规定; (6)本课程实验教学的考核(考试、考查)要求及评分标准。 5、精选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的原则 (1)要服从培养目标的要求; (2)要注意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3)要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在多安排基本的训 51 练和必要的理论验证;专业课则应注意从验证理论转移到应用理论和所学的基本技 能,多安排综合型、设计型实验项目; (4)要注意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 (5)要有先进性。教学实验按性质可分为:演示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不同性质的实验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具有不同的目的和作用,在计划中 应做合理的分配和安排。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和设备配置要力求反映现代科技水平, 特别是专业课程更应注重开设具有本专业特色的实验项目,将科研成果收入实验教 学。 6、实验课的单独设置 (1)为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专业设置的要求,可以单独设置实验课,由教 研室(实验室)提出,系部主任初审,报教务处批准; (2)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正式列入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排课; (3)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由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组织力量,按照专业要求及 实验教学的安排,编制实验教学大纲,经系部主任初审,报教务处批准; (4)实验教学大纲制定后,不能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应由教研室主任与实验 室主任共商提出,经系部主任初审。教务处复审后备案。 二、实验课主讲(指导)教师资格的审定 实验教学的师资素质直接影响实验教学的质量。高质量的实验课,人员搭配必须 合理,应有主讲(指导)教师,同时也应有实验技术人员辅导,这是保证实验教学 质量的前提。因此,各系部主任应认真审定实验课主讲(指导)老师的资格: 1、参加过一遍以上所属实验项目指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担任实验课的指导或辅 导。 2、参加过一遍以上所任实验课程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可聘请为实验室 主讲(指导)教师。 3、每做完一次实验,应逐项填写实验教学开出情况登记表,并由学生代表签字, 学期末由各系部汇总,在实验室备案。 三、做好实验教学工作安排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稳定实验教学秩序,便于掌握、了解、督促检查实验教 学的执行情况,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使实验工作能较好地统筹规划,各系部主 任应在上一学期安排好本学期所有实验课程的主讲(指导)教师,配备好实验辅导 人员。 52 四、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情况登记表 实验教学开出情况登记表,是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重要措施,是实验室开 出实验的重要依据。 1、凡是有实验项目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主动会同实验课指导教师,依据教学大 纲规定,认真填报预开实验登记表,在开学两周内填写好,经系部主任签字后,一 式四份,一份送教务处,一份送交系部,一份留任课教师处,一份送交承担课程实 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便安排实验。 2、实验室根据预开实验登记表,按教学大纲规定和实验教学要求,积极做好安排, 认真而且及时地填写“实验教学日程安排表”。 3、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开出情况登记表。 4、凡是没有实验开出情况登记表的实验,均不计算实验教学工作量;不及时填报 或填写不清者,也不计算实验教学工作量。 五、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 1、课前准备 (1)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力量精选或编写,必需的 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 等),并将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在课前发到学生手中; (2)没有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的课程,不准进行实验教学; (3)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应包括实验项目名称、内容、目的、要求、原理,方法、 步骤、实验仪器设备的原理与结构、操作方法提示、实验预习、实验报告要求和注 意事项等; (4)备课是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实验课主讲(指导)教师要认真写出 实验教案、实验目的与要求、实验原理、实验用仪器设备及操作方法,学生在实验 中容易出现的困难及错误,仪器设备出现的异常处理方法等。并做好实验用仪器设 备、材料和实验教学文件的准备; (5)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由实验主讲(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 验须知》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6)对于首开的实验课要求实验指导教师试做,并做好试做记录实验报告。 2、进行实验 (1)主讲(指导)实验的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二十分 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53 (考查),严格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2)主讲(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 法、步骤、操作规程;要对学生上课纪律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尽量让学生自己独 立操作,不要包办代替,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3)主讲(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注意发挥学生的创造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坚持人人动手操作,坚持因材施教,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4)学生要认真实验操作,做好记录;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检查仪器设备状态, 经指导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5)实验(上机)过程中,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 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上机);对造成事故者,或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 丢失工具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实验教学效果 (1)实验教学效果是执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过程各因素的综合效应和最终检验, 通过实验作业来体现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 (2)学生要按规定时间独立完成实验设计; (3)主讲(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作业要认真批改,不合格者,要重做或重写; (4)要严格考核制度。 ①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可单独考试(考查)。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 和综合实验能力,主讲(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动手能力、完成实验作业 质量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计人总分。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 补考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②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课,其成绩可参考以下方式处理: A、实验课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在课程总学时数中所占比例,将学生应得分数交给 主讲教师,一同计入课程总成。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 论课考试。 B、实验课指导教师与理论课主讲教师共商评分标准。 六、开展实验教学研究 1、实验室主任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验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 手段。实验教学研究活动要有研讨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合理建议等记录。 2、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在常规型实验的基础上,增加综合型、设计型实验。 3、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采取开放式实验教学。 54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5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管理科职责范围 一、在分管院长和处长领导下,以“规范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共享,注重效 益”为目标,负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等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学 校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查实验室的设置、命名、合 并、撤消、改建、维修和防护等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改造与建设的计划申报工作,实施实验室改建、维修的监督、 协调工作,负责实验室项目立项及设备的申报工作。 五、配合教学管理科及各院(部)抓好实验(实践)教学工作,依据教学计划, 安排实施实验(实践)教学;依据实验(实践)教学大纲要求,检查实验课的开设 质量、开出率,做好实验项目的规范化管理,逐步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着力 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六、负责协调各实验室的使用,制定实验(实践)课程表。 七、起草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验室各项评比检查,组织实施实验教学 质量考核。 八、建立实验技术人员业务档案,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人员的定编、调整、培 训、考核、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九、负责审核实验人员工作量。 十、负责专项实验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核、组织论证及项目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实习基地建设 1、协助处长起草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规划,起草有关规章制度; 2、检查各系、部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及时总结情况,推广先进经验。 十三、完成有关实验室工作的统计报表和处长安排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04 年 12 月修订 56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学院产、学、研的结合与发展,保证我院学生有良好的实习场所,进 一步保护我院的无形资产,规范我院校外实习基地的审批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立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需经系、部申报,学院批准 后,由学院统一签订合作协议、授权、挂牌。其他任何个人或部 门无权自行批准我院校外实习基地。 第二条 我院校外实习基地每年 5 月审批一次,本年度逾期者不再办理审 批,可在下一年度进行申报。 第三条 我院将对批准后的实习基地实行统一挂牌,标牌由学院统一设计、 制作。 第四条 我院校外实习基地实行三年复审制度,即我院对校外实习基地资 格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通过者继续担任我院校外实习基地, 没有通过者取消我院校外实习基地资格。 第五条 我院校外实习基地挂牌后需承担至少三年,每年至少一次的学生 实习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的实习任务。每次实习数由 双方协商确定。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习基地,根据双方的合作意 向与成效可继续签订协议。 第六条 我院校外实习基地应在学生实习期间提供实习场地、用具及其他 便利条件。我院学生在实习期间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为实习基地提 出合理化建议、产品设计等,以达到“互利互惠”的目的。 第七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考察、审批、管理工作由学院科研处负责。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各部门建立 的校外实习基地需重新登记审批。 科研处 二 00 四年四月十九日 57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毕业调研、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工作实施 细则(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05]27号 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与技能, 解决实际问题和从事科研活动的重要教学环节。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按时完成毕 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是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为严格规范我 院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相关工作,提高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质 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毕业调研 1、毕业调研是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环节,也是学生专业理论与社会实 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毕业调研是确定自己的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前提; 2、毕业调研的时间一般为二周左右; 3、毕业调研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节省开 支; 4、为了保证调研取得良好效果,调研前一周必须制订出详细的调研计划和 要求; 5、毕业调研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安全全面负责; 6、调研结束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调研总结,包括调研计划完成情况、经验教训、 改进措施等,交所在教学单位存档。 二、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目的 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是落实本 科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 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设计、创 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训练。因此,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 求是: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 独立分析、解决一般艺术设计和创作实际问题能力; 2、通过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工作,使学生受到艺术设计、创作方法 58 和科学研究方法的初步训练; 3、培养学生正确的艺术设计理念及设计经济和艺术市场观点、理论联系实际 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4、提高学生的设计表现能力和设计转化能力; 5、提高学生的设计分析、设计批评的能力,以及设计理念表达能力; 6、提高学生查阅文献、分析资料,通过论文阐述、分析本专业理论问题以及自 己设计中遇到的理论问题的能力。 三、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选题 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选题是搞好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前提, 对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质量有着直接影响,因此选好课题是毕业设计(创 作)、毕业论文的首要工作。 选题原则是: 1、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题目必须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出发,体 现培养本专业设计师和艺术家基本要求,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 2、一般应尽可能多地选择与生产生活、科研、实验室建设等任务相结合的实 际题目,还要有一定的独特性与针对性,鼓励与公司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选 择对方的实际设计问题作为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选题,也可少量选择能满 足教学要求的自拟题目。虚拟设计或概念设计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把握设计的发展 趋势和潮流。毕业设计(创作)还要尽量考虑当前关注的热点问题。选题的确定, 应经过指导教师同意; 3、在确定具体题目时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⑴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题目,必须与本专业培养目标相一致; ⑵要考虑到完成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所需经费和其它客观条件,既要 满足教学要求,又要切实可行; ⑶要充分发挥本专业实验室的作用,利用现有设备条件,重视培养学生实践能 力,真正实现我院“科学精神,人文素养,艺术创新,技术能力”的教育理念; ⑷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课题内容在保证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因学生的 基础、能力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使各类学生都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能力, 但都必须达到教学基本要求; ⑸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题目内容的难度和份量要适当,应在教学计划 规定的时间内,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经过努力后能够完成;( 6)毕业论文选题尽量与自己毕业设计(创作)相结合,避免论文题目过大,空 59 洞无物。 四、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组织领导与指导教师 1、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工作由各系(院)负责组织,教研室具体 指导; 2、一般派副教授以上有经验的教师担任,或以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为主 体,其他教师辅助。教师在指导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换,特殊情况必须变动的应经系 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尝试采用导师制,1 名教师指导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 10 人,工作量按 学生人数计算,具体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法》; 4、毕业设计(创作)过程中应注意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理想教育、思想道德 教育; 5、教师应及时解决学生在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中所存在的问题。在任 务下达的初始阶段审定学生拟定的设计方案和论文撰写提纲; 6、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要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填写完整的《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必须存档; 7、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对每个学生的设计和论文应 写出评语,给出初步评分意见,交评阅人和答辩小组评审。 五、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对学生的要求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 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一项独立工作。学生本人应充分认识毕业设计(创作)、 毕业论文对培养自己全面素质的重要性,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工作,要有高度 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论是校内还是校外进行毕业设计的学生,都要严格按《山东 工艺美术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守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 学士学位论文格式的规定(试行)》 (见校园网http://www.sdada.edu.cn/show.php? id=553932),认真、按时完成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工作,并对质量和 知识产权负全部责任,认真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六、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组织管理及质量控制本科生的毕业设计(创 作)、毕业论文工作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系(院)、教研室、指导教师分级负责 实施,以做好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过程中各环节的检查监控,保证毕业设 计(创作)、毕业论文的质量。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一般程序是:“选题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毕业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搜集资料、选题论证、确定 初步方案、撰写论文提纲—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实施—毕业设计(创作)、 60 毕业论文的答辩—评定—建立档案”。在毕业设计(创作)和毕业论文的实施过程 中,要经常进行检查,检查以系(院)为主,教务处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各 系(院)及时总结,并公布各阶段检查和抽查结果。检查具体办法参照《山东工艺 美术学院关于本科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工作检查的实施办法》。 七、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的时间安排 1、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创作)、撰写毕业论文的时间应严格根据教学计划 进行。 专科不撰写毕业论文,必须进行毕业设计(创作); 2、各专业教研室应提前半个学期落实好毕业调研工作和毕业设计(创作)、 毕业论文课题任务; 3、指导教师要按照要求准备课题任务,课题要在毕业设计(创作)、毕业 论文实施前一周落实到每一个学生。 八、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答辩的实施及成绩评定 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工作是对学生毕业设计(创作)、 毕业论文作业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不仅仅反映了学生的学 习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教学质量,要认真组织好。 答辩工作在系主任(院 长)领导下,由教研室(系)组成若干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答辩小组,主 持公开答辩。答辩程序及组织实施办法参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科毕业设计(创 作)、毕业论文答辩程序及实施办法》。答辩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要严肃认真。成绩 评定要严格把关、严格掌握标准。答辩小组应根据学生设计(创作)、毕业论文, 及答辩情况和指导教师、评阅人的意见,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 分制综合评定成绩,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学生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较出色地完成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全部任务,有一定的 创见,文字表述清晰,逻辑性强,答辩时能正确回答问题。 良好:学生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较好 地完成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全部任务,内容正确,文字 表述较清楚,逻辑性较强,答辩时能正确回答问题。 中等: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主要问题,能完成毕业设计(创作)、毕业 论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任务、内容基本正确,答辩时基本能正确回答问题。 及格:设计(论文)主要部分正确,但其它部分有非原则性错误,基本上能达 61 到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要求,答辩时有些主要问题需经 启发方能回答。 不及格:在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过程中,工作不认真,不能完成任务 书中规定的基本任务,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质量较差,在主要部分上有原 则性错误,答辩时基本不能正确回答问题,未达到基本教学要求。毕业设计(创作)、 毕业论文成绩,待本专业答辩全部结束后,答辩小组长根据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 答辩小组三部分意见,对本专业的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成绩进行全面核定。 教研室将最后核定的成绩报系(院)审批及教务处核准后,再向学生公布(一般优 秀率不得超过15%,良好率不得超过75%) 各系(院)办公室主任(秘书)在毕业生离校前将毕业论文收集、整理、归档, 有条件的系(院)对每年的毕业论文可以装订成册,没有装订成册的论文要妥善保 存 5 年,优秀论文可以永久保存。 九、优秀毕业设计(创作)的评定 各系(院)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毕业设计(创作)的评定,由系(院)毕业设计 (创作)答辩委员会评定选出,数量为当年毕业作品总量的 10%左右,作者如果同 意,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作品收藏办法》执行。评定标准: ①设计(创作)理念清晰新颖; ②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③绿色、环保、人性化设计观突出; ④创新性强; ⑤与生产结合密切,有较大的经济效益; ⑥贴近时代和生活主题,关注时代热点; ⑦概念性设计体现突出的设计观念; ⑧体现新材料、新工艺; ⑨毕业作品制作工艺精良等。以上标准,只要符合其中的 2-4 条,都可以被评 为优秀毕业设计作品。 十、优秀毕业论文的评定。 各系(院)(院)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毕业论文的评定,由系(院)毕业论文答 辩委员会评定选出,数量约为当年毕业论文总量的 5%左右。教务处从各系(院) (院) 评定的优秀论文中,选出一定数量的推荐为省级优秀学士论文。 评定标准: 62 ①格式合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学士学位论文格式的规定(试行)》; ②论文选题适当,最好与毕业设计紧密结合; ③论文思路清晰,观点新颖、明确。 十一、其他 1、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05 年 3 月修订 63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05]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三章 第七条 第九条 第十条 总 则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实验室材料、易耗品(以下 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 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 法》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 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是归口管理部门 各实验室应确定专人负责。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根据工作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对贵 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 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 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 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 帐卡记 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材料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动。工作确需调动时,应 认真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物品的范围、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指教学、科研使用的不属固定资产的物资。 1、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 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下列物品也纳入材料管理: (1)价值在 100 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2)虽价值在 100 元以上,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仪器设备; (3)虽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耐用年限也在一年以上,但不能独立 使用的元件、配件。 2、易耗品: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 的最低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经费、计划、购置 实验室管理科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学院发展实际和上一年度核 定经费与使用情况拟定实验材料、易耗品经费预算,经教务处实 验室管理科科长审定,报财务处审核批准。 学院正式下达实验材料、易耗品经费指标后,实验室管理科根据 实际经费具体编制各实验室实验材料、易耗品经费的分配计划, 经处长审批签字后,将分配表下发给各实验室。 第九条 学院下拨给各实验室的实验材料、易耗品经费只能用于学 生的教学实验中;教师进行科研实验所需的材料、易耗品,由各 自的科研经费中列支;学生做毕业论文所需的材料、易耗品,如 学生的选题是指导教师课题一部分的,其经费由材料费与教师个 人课题费各承担一半。 64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十条 各实验室购置实验材料、易耗品须编制计划,于每学期最 后一个月将下学期所需物品报送实验室管理科,临时购置材料、 易耗品也需提前二周申报,实验室管理科根据各学院年度经费、 实际需要程度、物品类别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核,教务处实验室管 理科科长审批后,予以采办。采购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购入物品后,经办人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实验 材料验收入库单》,经验收人、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将验收单 和发票一起交实验室管理科签字盖章,教务处处长签字后,到财 务处报销。 库存与使用 库存物品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分库分架存放,做到定位存放、 存放有序、帐物对号。对精密贵重物品,要重点管理,定期检查, 确保安全。要注意改善库房保管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库存 物品发生质变、损坏和丢失。 物品的出库手续,严格按照制度办理。领用单上必须有领用单位 实验室主任、领用人签字。对贵重稀缺物品,要从严掌握,由教 务处处长签字。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各级管理必须专 人负责,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 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办理,危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分库, 分类存放,加强保卫,并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 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危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在使用过 程中应予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 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 液渣滓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金属工艺实验室集中保管全院的化学药品试剂,要有专人负责。 各实验室应注意节约使用材料、易耗品,严防浪费。对由于保管 人或使用人的责任而造成物品损坏、丢失的,要视情节及损失轻 重,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予以行政处分。 帐务处理 物品的帐(卡)设置: 1、财务处设总帐,按一级分类科目设立分户帐,对各类物资增减 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设置与计划财务处对口的一级分类帐进行 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 3、各类库房都应设置有品名、有数量、有单价的物品明细帐(卡), 分别规格型号,区别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 时进行增减记录。 物品的帐务处理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保管和记帐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 字注明开始日期;帐(卡)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 65 并注明交接日期。 2、使用单位领退材料,应分别填写实验材料领用单或退料单,经实 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到库房办理。库房应将物品的进出库数量和金 额及时予以记录,做到日清月结。 3、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填写入库单,经仓库保管员办理验 收入库手续,实验室主任签字后,到实验室管理科审核盖章,教务 处处长签字,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4、各实验室应加强对库房帐物的管理,要求各库房每半年盘库一次,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验室管理科每半年到各库房检查核对帐物一 次,每半年与财务处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十一条 物品的报废、报损、报失: 1、凡因使用年限已到,不能继续使用的,实验室应报学院申请自然 报废。 2、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丢失的,须查明原因,报学院 审定,按学院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负责解释。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务处 2005 年 3 月 2 日制定 ] 66 67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及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05]5号 一、仪器设备、材料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严防被盗、损坏或丢失。凡发现 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视 情况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在处理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赔偿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对象、 设备性质和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认识态度及其损坏、丢失实物价值的大小,具体 分析,区别对待。 三、因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不熟悉仪器设备、材料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而 盲目操作;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私用;保管人员 不负责任,领、发、借等不按规定手续办理;实验指导教师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 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者,应照章赔 偿。 四、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材料,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普通设备按使 用年限 10 年折旧,超出折旧期的,按其净残值计赔;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 零配件的价值;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仪器设备损坏修复后质量、性能 下降的,应酌情计赔受损价值;凡属家电类、常用工具、摄影摄像类等可供民用的 物品丢失计赔时,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 五、发生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事故,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 因,作出结论,并及时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审 批表》,明确提出赔偿意见,报实验室管理科。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实验室管理 科、保卫处,并做好应急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对隐瞒真相或知情不报的,视情 节轻重,加重处罚。 六、责任人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中 的“财务缴款”联向财务处交纳赔偿费,该仪器设备、材料的报失或报废手续凭财 务处开具的收款收据办理。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管理科 2005 年 3 月 2 日 68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鲁工美院办字[2005]4号 为加强我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利用率,更好地为我 院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教高〔2000〕9 号文)关于《高等学校仪器 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我院教学、科研的重要物质条件,对我院的发展, 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起着重要作用,必须加强管理。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一定要以我院学科发 展规划和科学研究计划为依据,重点保证对我院有关学科发展建设起关键性作用的、 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为全院服务的实验室的需要,优先支持研究方向稳定、有学术 带头人、有稳定的研究队伍、有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单位。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院一盘棋的原则,统筹规划,避免 重复,合理配套,并实行专管共用的办法,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发扬勤俭办事的精神,讲求经济效益。凡 使用工作量不大,能通过其他办法解决的,一般不购买或缓购。凡中档仪器能解决 的,一般不购买高档的,凡可通过购买主要零件自己装配的仪器设备,一般不购整 机。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把当前急需和长远需要结合起来。 要根据我院的发展规划,在着重解决当前需要的同时,充分考虑科学技术的长远发 展。 第二章范围 第六条 单价在人民币 5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七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 4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 40 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购置计划 第八条 教务处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应充分了解以下情况: 69 (一)我院学科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点学科和重点研究项目计划对仪 器设备的要求,对我院教学科研发展的作用以及工作量等。要充分调查研究并向学 院领导提供确实需要该仪器设备的有关材料。 (二)我院是否有管理使用该仪器的人员,是否有维修该仪器的技术人员和能 力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有这种人员和能力。 (三)我院是否具备安装条件(如恒温、恒湿、防尘、防震、防毒、防污染等) 以及具备这些条件的时间。 (四)是否有足够的经费(包括外汇)。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购买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的审批程序如下: 根据 2004 年 4 月 30 日党 委会议纪要(鲁工美院党办{2004}3 号)的精神,以后各教学和研究部门教学及实 验设备购置审批程序如下: 1、各系部根据教务处通知,向教务处提交《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及实验设备 购置申报单》及申请报告。所购置设备要充分考虑教学、实验及工作室的实际需要, 尽量购置教学或学生实验所急需的设备。 2、教务处根据各系申报实际情况,会同国资办对各系同类设备进行系统调查, 并根据教学和实验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批准购买及购买数量。各系部买设备尽量 避免重复,同类设备可以通过教学处及相关教学单位协调共用。 3、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将全院所需购置的设备报告清单送分管院长审批。 4、院长审批同意后,将需购买设备清单交国资办集中采购。 5、根据各教学单位或研究机构申报情况分配给相关部门,资产管理由教务处和 相关单位负责。 (二)各单位在申请购买大型贵重精密仪器时应充分论证,提出理由,并签定 投资立项建设责任书,增强责任风险意识。未经集体讨论,有关部门可以不接受申 请。 (三)各单位在申请购买大型贵重精密仪器时,应详细撰写《大型贵重精密仪 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否则教务处不予批准。填写报告书的要求是: 1.申购理由:可根据本单位经批准的科技发展规划、国内外发展动向和教学、 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具体说明该仪器设备目前和长远能解决的问题,对提高科技 水平、教学水平的作用以及经济效益的预测等。 2.说明所申购的仪器设备的主要性能及选购某公司某型号产品的理由。如申购 70 国外产品,应与国内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详细说明必须购买国外产品的理由。 3.说明本单位掌握、使用、维修、维护该仪器设备的人员和能力如何,能否保 证消耗性材料及易损、易耗零部件的来源。本单位是否有适于安装该设备的场所, 需新建或改建的拟如何解决。其他配套的设备如何解决。 4.是否按仪器设备的要求配备好管理人员或准备如何解决。现有的管理人员对 该仪器设备了解程度、工作能力等。 5.验收安装是否能内部解决。若需请国外有关专家验收、安装,需提出初步的 计划。 6.仪器设备购进后需专管共用,申请单位是否具备条件,是否能保证 共用。 7.其他有关问题。 (四)仪器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时,需提出报 告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否则设备处可拒绝受理。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科按照批准的计划,积极办理采购、订货手续。国外订货要 认真填写订货卡片和说明并翻译。要做到项目齐全、准确。如因粗心大意,不懂又 不问而耽误订货时间或订错货造成损失时,要按情节和损失程度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购回后按照原计划进行分配。如情况有变化,设备处应会 同有关部门提出重新分配的意见,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如有必要,应提交有关会议 讨论。 第四章 验收和安装 第十二条 设备处对购进大型精密仪器要认真组织,成立专门验收小组。验收 小组应由熟悉该类仪器的专家牵头,认真学习说明书等资料,拟定验收、安装的计 划,并认真实施。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解决。进口 的仪器设备若需请国外技术人员安装时,使用单位要及时向设备处提出计划。必要 时也 可预先组织有关人员到国内有关单位进行培训,以预先熟悉仪器的各项指标、 性能和基本操作方法。仪器设备由供方安装,开箱、验收时要有供方技术人员在场, 应按合同核对,做到准确无误,并做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办理索赔手 续。要坚持按照说明书或合同上的各项技术指标严格进行验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安装完毕后,要按合同要求写报告,同时要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 抓紧使用该仪器备,发挥其最大效率,以便进一步了解其性能。发现问题,应按合 同规定请供方派员处理。达不到规定指标时,要提出处理意见。 71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所在单位必须由指定的技术负责人根据说明书要求,制定出简 明扼要的操作规程和维护技术措施,并切实严格执行,确保仪器正常投入使用。对 任何不遵守操作规程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十五条 精密仪器的使用实行“专管共用”、凭使用证用机的办法,以达到 既爱护仪器、又充分发挥作用的目的。专管单位应指定教师编写教材、举办短训班, 对校内或校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精密仪器使用证”,凭证使 用。无证者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精密仪器时,要接受专管单位的检查与指导,并及时作好记录 备查。凡是能用一般仪器的实验,不得使用精密仪器。如因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要 按情节轻重,处以赔偿、罚款或其他处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大型精密仪器使用月报制度。为使上级领导及时了解我院 大型精密仪器使用情况,以便作出相应的决策,各精密仪器管理人员必须按月如实 填报月报表,并于次月 5 日前送实验室管理科,管理科应于 5 日内汇总送有关领导 审阅。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如长期搁置不用,实验室管理科应将情况向分管院长 汇报,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措施,必要时可予调整使用。 第六章 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 精密仪器必须由系(院、部)、厂指定 1 名 讲师或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指定 1 名实验员(或实验工)为物资保管人,并严格 执行岗位责任制度。 (一)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 熟练地掌握本仪器的原理、操作、性能、技术指标、翻译说明书,制定操 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制度。 2.负责对仪器进行技术验收。 3.编写教材,培训使用人员并进行考核。 4.检查和指导使用人员的工作情况。 5.对发生的事故要进行检查、诊断,明确事故责任,组织维修。 6.组织安排教学、科研及外单位使用等。 (二)物资保管人员的职责。 1. 负责对仪器进行实物验收(包括型号、规格、件数、附件是否完整、有无 72 损坏等),做好帐务登记手续。 2.管理好仪器,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3.执行“凭使用证用机”的制度,安排使用时间,监督做好使用记录,使用后 负责检查仪器有无损坏。 4.做好仪器经济效益的各种统计(包括使用人时数、经济收入等的核算)。 5.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潮、防盗。 第二十条 建立技术档案。 精密仪器设备交付使用后,必须立即建立技术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 (一)订货合同。 (二)装箱单、校验单、合格证。 (三)说明书。 (四)验收报告。 (五)操作规程。 (六)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使用、修理、标定校验记录(使用记录本每年存档 1 次)。 (八)进口设备技术资料的中文译本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维护保养。精密仪器设备应根据其本身技术要求,严格 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标定、校验,力争保持原有精度,使仪器经常处于完 好状态。设备处应定期检查,统计全院精密仪器完好率。发生损坏或事故,应及时 报告实验室管理科,经同意后组织检查,做好记录,尽快修复,做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七章 借用、调拨、报废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办理手续并报分管院 长批准。大型精密仪器购置后,连续 2 年不用或管理不善,实验室管理科应会同有 关部门提出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予以调整使用。对需要报废的大型精密仪器设 备,要认真组织鉴定,经分管院长审批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报废消帐。 2005 年 3 月 2 日 73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品管理规定(试行) 鲁工美院办字[2005]6号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内储存、使用和销毁、生产、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 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危险品,系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 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 第四条:本制度由学院保卫部门和实验室管理科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在校内储存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危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安排专人管 理。 2、储存危险品的储存室(柜),应当设置通风、防爆、防火、防雷、防晒、消 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3、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 放。 4、建立严格的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定期检查危险品有否变质、破损、残缺。 5、储存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6、危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条:在校内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2、使用危险品应当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3、使用完危险品后,应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4、每年定期汇报使用危险品的种类及数量。 第七条:销毁、处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销毁、处理危险品,应制定销毁、处理方案及确定负责人,报学院保卫部门 同意,然后报公安机关及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2、销毁、处理危险品前,应严格登记出库危险品的种类、数量。 3、销毁、处理完危险品 3 天内,应把处理情况报学院保卫部门备案。 74 第八条:生产、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危险品的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检 查。 2、从事生产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 方准上岗。 3、生产或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学院保卫部门同意,经公安监督机关 审批后,方准生产和购买。 4、生产、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卫部门报请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 2005 年 3 月 2 日起执行。 75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鲁工美院办字[2005]1号 一、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任务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各级领导要经 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重视安全技术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系(部)分管实验的主任直接负责此项工 作,学院每学期应对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 二、每个实验室设一名兼职治安保卫安全员(简称安全员),具体负责实验室 的安全工作。安全 员有权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操作或对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 与检查,有权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操作,各级领导要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三、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室具体情况和要求,制订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 防盗措施,要落实到人,明确责任。 四、对有噪声、污染的场 所及有关设备,要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 动保护措施。 五、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使用,严格遵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 室危险品管理规定(试行)》(鲁工美院办[2005]6 号)执行。 六、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用电规定,严禁私自引、拉电线或更改线路,严禁超 负荷用电。 七、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的。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系(部)、 保卫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隐 瞒事故真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应从严处理。 八、各实验室在下班后,应断水、断电、关窗、锁门。节假日要彻底检查各 防范要素,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 九、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 挪用安全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实验室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部分。要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一、使用实验室的人员,要严格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使用登记表》, 实验室管理员每学期将《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使用登记表》交教务处实验室管 理存档保存。 76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务处 2005 年 3 月修订 77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品管理规定(试行) 鲁工美院办字[2005]6号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内储存、使用和销毁、生产、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 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危险品,系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 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 第四条:本制度由学院保卫部门和实验室管理科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在校内储存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危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安排专人管 理。 2、储存危险品的储存室(柜),应当设置通风、防爆、防火、防雷、防晒、消 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3、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 放。 4、建立严格的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定期检查危险品有否变质、破损、残缺。 5、储存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6、危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条:在校内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2、使用危险品应当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3、使用完危险品后,应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4、每年定期汇报使用危险品的种类及数量。 第七条:销毁、处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销毁、处理危险品,应制定销毁、处理方案及确定负责人,报学院保卫部门 同意,然后报公安机关及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2、销毁、处理危险品前,应严格登记出库危险品的种类、数量。 3、销毁、处理完危险品 3 天内,应把处理情况报学院保卫部门备案。 78 第八条:生产、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危险品的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检 查。 2、从事生产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 方准上岗。 3、生产或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学院保卫部门同意,经公安监督机关 审批后,方准生产和购买。 4、生产、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卫部门报请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 2005 年 3 月 2 日起执行。 79 8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