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19年广东狮子会适用参考版.pdf
中国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2019 年广东狮子会适用参考版 广东狮子会 2018-2019 年度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编委会成员名单 主 编: 陈淳 杨学云 傅穗文 詹晓阳 郑仕荣 钟小英 谭德球 责任主编: 郑子殷 张清华 魏龙 冼璈隆 饶先文 编委成员: 张文婕 冯君琪 向华友 郭青龙 徐周生 姚冠旺 阳帆 李炎炎 纪雪雄 梁昌剑 罗顺胜 刘善能 广东狮子会2018-2019年度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序 广东狮子会自2002年成立至今已十七载,在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的 指导下,在创会会长郭德勤以及方冬生、刘小钢、黄昌伟、雷建威、简 健生、麦思明、区建业、蔡力、廖满雄、杨学云、姚远、傅穗文历任会 长带领下,经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从1支服务队,53名创会会员发展 到拥有277支服务队,1万多名会员,成为了活跃在慈善公益领域中具有 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志愿服务生力军,受到社会各界和相关政府部门的高 度肯定。 2016年《慈善法》正式实施,中国慈善事业进入了依法治理时代, 同时呈现全面提速态势,根据《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8)》 的数据,截至2017年,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01083个,社会捐赠总量达1558 亿元;根据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数据,截至2018年1月10日,注册志愿 者超过7953万人。在广州,根据《广州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报告(2017) 》 的数据,慈善捐赠总额达到16.94亿元,志愿者人数为134万人,志愿时 长为3700万小时。同时,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中国城市公益慈 善指数”显示,广州在全国256个样本城市中,排列第四名,并获得全省 第一名。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慈善事业制度。这对新时代的慈善事业提 出了明确要求、赋予了重要使命。近年来,慈善事业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政府着力搭建平台,激活民间慈善力量;慈善事业领域拓展,参与主体日趋 多元;监管机制日趋完善,强化社会监督和行业自治。 十七年来,广东狮子会始终把组织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放在关键位 置,以确保组织的可持续健康发展。2010-2011年度,在全国率先编制《广 东狮子会手册》(第一版),对广东狮子会乃至中国狮子事业在组织发 展、组织建设、组织管理、社会服务、规范会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2014年度、2014-2015年度,广东狮子会两度更新编印《广东狮子 会手册》第二版和第三版,2017-2018年度再次更新第四版,取得了有目 共睹的成果。 由于国家在慈善、志愿服务和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不断更 新,层出不穷。为适应时代要求更好地迎接变化,本年度广东狮子会制 度和规范委员会牵头对原有和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全面 系统的梳理工作,为我们将来进一步更好地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实现组 织的自我完善、自我成长,提供法律层面上的依据,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此,我对历届制度与规范委员会领导狮友为本会在组织制度建设和 规范管理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以及对历年参与支持这项工作的广大狮 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路漫漫其修远兮,具有中国特色狮子之路,仍需 要更多会员共同努力共同探索,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不断完善。依法治会,我们一直在路上,让付出成为习惯! 广东狮子会2018-2019年度会长 陈淳 2019年5月13日 目录 目录............................................................................................................................................................ 4 第一部分 社会团体.................................................................................................................................. 1 (一) 行政法规..............................................................................................................................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 (二) 规章...................................................................................................................................... 9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9 (三) 中央文件............................................................................................................................ 14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14 (四) 地方文件............................................................................................................................ 25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 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5 第二部分 慈善组织................................................................................................................................ 35 (一)法律......................................................................................................................................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35 (二)规章...................................................................................................................................... 53 1.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53 2.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58 3.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61 (三)中央文件.............................................................................................................................. 64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64 (四)部委规范性文件.................................................................................................................. 72 1.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72 2.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74 3. 民政部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 意见.......................................................................................................................................... 77 第三部分 党建........................................................................................................................................ 81 (一)中央文件.............................................................................................................................. 81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81 (二)部委规范性文件.................................................................................................................. 88 1.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8 2.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90 第四部分 志愿服务................................................................................................................................ 91 (一)行政法规.............................................................................................................................. 91 志愿服务条例.......................................................................................................................... 91 (二)部委规范性文件.................................................................................................................. 98 1.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98 2.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102 3. 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110 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113 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 116 第五部分 涉外活动.............................................................................................................................. 119 (一)法律.................................................................................................................................... 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119 (二)其他文件............................................................................................................................ 130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 130 第六部分 内部治理与管理.................................................................................................................. 138 (一)规章.................................................................................................................................... 138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138 (二)部委规范性文件................................................................................................................ 148 1.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148 2.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151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 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54 (三)地方文件............................................................................................................................ 156 1.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档案工作的指引》的通知...... 156 2.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等四个 文件的通知............................................................................................................................ 160 第七部分 监管...................................................................................................................................... 168 (一)法律.................................................................................................................................... 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68 (二)规章.................................................................................................................................... 179 1.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179 2.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181 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83 4.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 191 (三)地方文件............................................................................................................................ 198 1.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 案》的通知............................................................................................................................ 198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206 (四)部委规范性文件................................................................................................................ 213 1.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 213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215 3.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18 4.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221 第八部分 财税...................................................................................................................................... 224 (一)法律.................................................................................................................................... 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24 (二)规章.................................................................................................................................... 234 1.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34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38 (三)部委规范性文件................................................................................................................ 243 1.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243 2.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245 3.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246 4. 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50 5.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251 6.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252 7.民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 的通知.................................................................................................................................... 254 8.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255 9.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 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59 10.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262 11. 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264 (四)其他文件............................................................................................................................ 266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66 第九部分 捐赠...................................................................................................................................... 290 (一)法律.................................................................................................................................... 2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90 (二)规章.................................................................................................................................... 295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95 (三)部委规范性文件................................................................................................................ 300 1.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 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0 2. 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 303 第十部分 信托...................................................................................................................................... 305 (一)法律.................................................................................................................................... 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305 (二)规章.................................................................................................................................... 316 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316 (三)部委规范性文件................................................................................................................ 326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326 第十一部分 服务.................................................................................................................................. 331 部委规范性文件............................................................................................................................ 331 1. 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331 2.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33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一部分 社会团体 (一)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 年 2 月 6 日修正版)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0 号发布根据 2016 年 02 月 0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 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 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 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 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 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 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 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 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 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 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 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 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 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 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 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 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 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 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 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 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 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 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 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 予以公告。 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 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 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 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 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 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 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 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第二十九条 则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 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 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 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 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 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 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附 则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内依 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规章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60 号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 2018 年 1 月 12 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黄树贤 2018 年 1 月 24 日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 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 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 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 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 其他信息。 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七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 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 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 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 的信息。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 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 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 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第十条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 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 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 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 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1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 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 5 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 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15 日,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 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 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 名录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 2 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1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受到 5 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 5 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 2 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 2 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 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 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 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 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 30 个工 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 1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 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 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 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 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中央文件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 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 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 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 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 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 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 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 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地区各部 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 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 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 1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 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 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 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 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 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 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 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到 2020 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 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 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 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基本形成。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降低准入门槛。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 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 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 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 1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 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二)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 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 才队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 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 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 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 金,建设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增强服务功能。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 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 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 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 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 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四、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一)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 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 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 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二)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 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 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 1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 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完善人才政策。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 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 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立社会 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积极向国际组织推荐具备国际视野的社会组织人才。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 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 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意见。 (四)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 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 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 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 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 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五、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 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 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 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 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 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 1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估。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政部要会同有 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 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 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 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 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 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 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 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民政部推动将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 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纳入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 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 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 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六、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 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 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 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1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 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 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 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 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 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 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 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 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 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民政部加快研究将 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 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 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 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 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 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 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 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 外交、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 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 1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 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 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四)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 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行 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 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 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性社会组织试点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社会组织试 点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试点方案要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一业多会。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地 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民政部要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 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 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 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六)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 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 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 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2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七、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 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 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 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 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八、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 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 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 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 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 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 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 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 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 及时建立党组织。对住所地不在北京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跨区域社会组织,除按有 关规定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加强党的领导外,住所 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党委应当按照“条块结合”的要求,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党组织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服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 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 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 2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 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 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三)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 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 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 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 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 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 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四)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 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稳妥开展脱钩试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 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 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 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 1 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 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九、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 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应该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 报。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 2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中央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 制,地方各级要建立相应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 中出现的问题。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 腐败机制。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 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 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 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性重要社 会组织可以设立党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三)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 保障,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 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 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 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十、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快法制建设。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研究制定志愿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单项法律法规。加快调研论证,适时启动社会组 织法的研究起草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意见精神出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 (二)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寓服务于管理中,加强社 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部门特 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 2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快建设全国社会组织管理信 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 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 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 会氛围。 (四)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做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 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 革工作。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地方文件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 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斤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斤 2017年4月26日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 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 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 列"为统领,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 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 用,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广东实际的社会组织发展道路。 2.总体目标。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 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 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2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 局基本形成。 二、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3.降低准入门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 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 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全省街道(乡镇) 成立社会组织联合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联合会在孵化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协调 社区社会组织等方面作用。 4.加大扶持力度。依托现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 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的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 组织的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 未成年子女、四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 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扎实推进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社会组织与社 区建设、社会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全省"三社联动"机制建设全覆盖。 5.强化服务功能。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社区社 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 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 委托事项.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 体。积极推动街道(乡镇)引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报务项目。 三、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6.拓宽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渠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 障金、年检年报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竞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探索 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 面的积极作用。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 2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有关部门要适时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 录,逐步明确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 域.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 组织购买己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 目.可适当延长购买服务合同夜行期限E破除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区域性限制。 7.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专项资金。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 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税收政策和票据管理制度.落实公益慈善 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完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8.加强人才建设。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我省人才工作体系、推动社会组织人才职 业比、专业化建设。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 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依托现有社会组织人才培养 教育资源、推动建设社会组织管理学院.推进社会组织人才建设“百千万"工程。 9.建立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机制。分配社会组织一定比例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名额.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依法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建立重大行业决策征询社会 组织意见的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建立智库。 10.优化社会组织资源配置。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项目合作,优化社会组织资源配置口 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全省社会组织资源互换中心、项目孵化中心等基础设施。支持公益慈 善类社会组织资源与社会需求对接。 11.发择社会组织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 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对其成员实行信用监管电引导社会组织在服务企业发 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白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创新社 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 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 2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依法做好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 12.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登记管理机关牵头,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 能部门参与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 依据职能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将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纳入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社 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 法检查;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完善和规范办事指南:负责社会组 织人才建设、发展能力建设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建立社会组织法人库和信用评 价系统,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 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实行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和年度报告的前宣 审查.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承担社会组织 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 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责任。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 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行业管 理部门按职能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配合登记 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 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 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重点评价等工作,并对使用固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对社会组织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部门依法对社会组 织的涉税行为进行管理。审计部门对社会组织使用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 责,督促指导主管单位防治社会组织腐败。外事、公安、工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 部门通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社会组织因内部争议引发民事纠纷,对失信被执行人或社会组 织实施联合惩戒。 2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13.把好登记审查关。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 组织可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及工商联所属商会,继续实行登记管理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登记前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前置审核。民政部门 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 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核。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 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业务范围和章程的审定, 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的意见,严格加以控制。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 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14.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应 按照国家统一的要求进行规范。发起人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 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 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 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 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15.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 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 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对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16.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 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 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 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 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 2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17.规范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 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 关脱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 则,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 理。 18.建立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公示和守 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将社会 组织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对社会组织 的信用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列 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 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及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通过政府网站、"信用广东网"、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 单',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 ]9.规范社会服务机构。加强对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 审查.有业务主管单位或需要前置许可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戎相应 资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开展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未经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和指导社会服 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做好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及时通报情况,接受公众监 督。 20.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社会组织年 度报告、年度检查结论、重大报备事项、获得表彰以及异常名录、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在登 3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记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类社会组织信 息公开办法和监督办法,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 化的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受理和 奖励机制。 21.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 记证书,严肃处理。对过度竞争、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整合资源.实行 合并或注销。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依法予以撤销: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 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 开展社会组织清算、注销.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22.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以政法部门牵头.民政、公安、外事、网信等相关职能 部门组成的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对社会组织重大问题需要联 合执法时,相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社 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五、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23.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引导社会组织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 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 合作用。支持社会组织依托地缘优势.加强粤港澳社会组织合作。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化视野 的开放型社会组织.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推动参与新建国际性社 会组织,支持成立相关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国家对外战略需要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确囚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 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 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涉外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 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六、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3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4.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形 成权贵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 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25.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守信承诺制度、行业性议信激励和惩 戒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 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通过行规、行约等加强对失信会员的监督和约束。才巴诚信建设内容纳 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为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棋度,引导社会 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 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 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26.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 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贯彻落实《广东省行业 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改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 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 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规范在职和退(离)休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有关规定精神,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因 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 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应按规定要求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 务。 27.充分发捍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 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 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 3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动等提出意见;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承诺等活动。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 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 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 党员,注重社会组织统战工作.培养一定比例的党外代表人士.通过教育培训I.加强代表 人士思想引导和政治引领。注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和 群团组织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实施监督。 七、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28.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 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应该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 报。各级"两新"组织党工委、社会组织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落实 党建工作责任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按照中央要求,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 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洁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29.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 组织组建力度。暂时不具备条件组建的.采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 青团、妇联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 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换届选举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 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30.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 保障。完善和落实省、市、县三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 部门对社会组织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并采取从各级留存党费中按照一定比例,直接补助或 以奖代补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 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社会组织应将 3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八、抓好组织实施 31.加快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人才建设、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 备、换届选举、检查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封堵体制机制漏洞。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 本文件精神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深化社会组织改革。 32.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 设.配齐自己强工作力量。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不足的问 题,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管理责 任,保障工伦经费。建设完善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市、县登记管理机关要强化 信息系统的运用,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市、县组织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 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督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脱 钩”工作完成前,明确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证党建工作力量。 33.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 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推动社 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支持社会组织理论研 究、政策研究和研讨交流活动;提高社会组织公益广告投放密度.推动社会组织文化建设,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4.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做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 据本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社 会组织改革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 落到实处。 3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二部分 慈善组织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 3 月 16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 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 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 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 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 3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每年 9 月 5 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 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 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 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 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 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3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 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 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 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 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 德的条件。 3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 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 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 告。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 发展。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 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 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 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 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 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 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 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 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 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3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 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 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 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 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 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 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 取财产。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 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 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 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 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 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 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 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 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 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 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 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 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 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 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4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 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 案程序。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 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 行为。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 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 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 任。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 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 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 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 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 4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 有关规定。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募集的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 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 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 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 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 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 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 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 善财产使用效益。 4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十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 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 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 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 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 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 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 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 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 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 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 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 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 其他组织提供。 4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 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十三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 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四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 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 和时间等。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 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 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 训。 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 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 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 4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负责。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 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 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 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 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 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 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 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 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4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 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 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 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 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 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 制。 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 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 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相关手续。 第八十三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 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4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八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 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 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十六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 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八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 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第八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 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 播慈善文化。 第八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 件。 第九十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 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4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 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 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 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十六条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 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 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4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 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 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 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 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 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 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 5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 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第一百零六条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 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 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5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5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规章 1.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61 号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 2018 年 7 月 27 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黄树贤 2018 年 8 月 6 日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 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 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 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 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5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 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 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 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 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 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5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 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 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 的信息。 第九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 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 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 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 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 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 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 30 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 容和金额: 5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 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 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慈善组织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 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 在变更后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 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 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5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 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 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 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 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5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民发〔2016〕189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 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 会计核算。 第四条 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 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 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 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第五条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 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 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 等。 第六条 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 5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 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 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 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 6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6000 万元高于 8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 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800 万元高于 4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 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 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 1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1000 万元高于 5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 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500 万元高于 1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 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5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 之二十。 第十条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 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 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 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一)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 1 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 的; (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 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6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3.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58 号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已经 2016 年 8 月 29 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16 年 8 月 31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 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 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 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 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 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 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6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 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 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 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 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 6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 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6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中央文件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1 号 2014 年 11 月 24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兴起,以慈善组织为代表的各类慈善力量迅速发展壮 大,社会慈善意识明显增强,各类慈善活动积极踊跃,在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扶老助残和其他公益事业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慈善事业依然存在政 策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与 社会救助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 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 助两方面资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 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 展,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 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 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 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 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6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 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 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 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三)发展目标。到 2020 年,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 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 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 扶贫济困是慈善事业的重要领域,在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 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改善生活,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共同编密 织牢社会生活安全网。 (一)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 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 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 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在发挥自身优势、 开展慈善活动时,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作出 表率。各类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 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 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鼓 6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 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 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 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动员社 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 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 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加快出台有效措施,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 闲置物品。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 就近就便开展捐赠。 (三)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要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 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 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 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 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四)落实和完善减免税政策。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 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 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 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 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6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 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 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 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完善公 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三、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事业的重要主体,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确 保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 (一)鼓励兴办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 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 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 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要加快出台有关措施,以扶贫济困类项目 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二)切实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 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 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 总支出的 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 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三)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 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 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 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 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 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 6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 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 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 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 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 公开内容。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 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 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 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 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开时限。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 6 个月的,应当每 3 个 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 3 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 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 6 个月的,应当每 3 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 束后 3 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公开途径。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 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 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 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 6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 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开监督管理信息。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 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 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强化慈善行业自律。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 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 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 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 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 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 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 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 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 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 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 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 6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 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 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 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 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 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国家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 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民政部要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中 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组织实施好评选表彰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各省 (区、市)人民政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要抓紧出台有关措施,完善 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要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 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 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 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四)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 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 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要着 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 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7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政策。国 务院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 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7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部委规范性文件 1.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慈 善组织登记等工作,依据《慈善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慈善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受理慈善组织的设立申请, 并根据申请人所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按照 有关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发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设立申请书应当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以及该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 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章程中有关财产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 定(附件 1),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一章中要增加“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 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 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慈善法》第九条以及有关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 查,审批时限应当符合《慈善法》第十条的要求,负责人应当符合《慈善法》第十六条的规 定。 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 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直接登记的有关规定,在有关登记管理条例修订 完成前,稳妥开展慈善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并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及配套政策,明确党建工作机构,规范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切实加强综合监管。 各地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意见》的规定,对属于直 接登记范围且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通过试点,逐步按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 7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方式进行管理。 四、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慈善组织注销时,应当要求慈善组织按照《慈善法》第十八条 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处置清算后剩余财产。清算结束后,再依照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办理注销登记。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发给或者换发标明 “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由我部统一制定印制标准(附件 2、3、4)。 六、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分为正、副本,由我部统一制定印制标准(附件 5)。 七、根据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进展情况,我部统一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登记证书印 制标准(附件 6)。 八、内蒙古、西藏、新疆等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自行印制证书的自治区,可按照本通知五、 六、七条规定的印制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抓好落实,确保慈善组织登记、认定以及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工作稳妥有 序开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民政部 2016 年 8 月 30 日 7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7〕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 彻执行。对于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 2017 年 3 月 13 日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 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 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 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 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第五条 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 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 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 3%、4%和 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 于 10%。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 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7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 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 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 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 第八条 在抽查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 关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 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受委托现场开展相关 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检查通知书及委托证明。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 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 开。 第十四条 抽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应当由 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 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 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 7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将抽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抽查所需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列支,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3. 民政部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 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部管社会团体、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加强慈善组织之间分工协作,提升慈善资源使用效率,推动慈善事业改革和发展,根 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 号)有关要求,现就 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社会捐赠总量稳步增长,慈善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行 业布局初步形成,在帮扶困难群众、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慈善 资源在行业内的分布还不均匀,许多具有服务专长但规模较小、知名度较低的慈善组织在获 取善款方面遇到明显困难,一些知名度高、募款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的慈善组织仍旧沿袭 募用一体的运营模式,未能主动发挥支持、辐射、带动等龙头作用,个别慈善组织还出现了 公益事业支出未达标的问题,降低了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率,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慈善款物募用分离是指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资助型组织)负责 慈善资源的募集和管理,并以一定方式分配给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型组织) 运作项目、开展活动,通过筹募与使用的适度分离和不同慈善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提升慈 善款物使用效率的一种做法。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有利于优化慈善资源配置,缓解基层 慈善组织、小微慈善组织等面临的资金难题;有利于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各自优势,形成 合力,为帮扶对象提供更加专业、周到的服务;有利于在慈善组织之间形成良性上下游关系, 优化行业布局,促进慈善事业改革和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 采取切实可行的支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着力推进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让慈善资源通 过慈善组织之间的合理分工、有效协作惠及更多需要帮扶的城乡居民,推动慈善事业在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7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正确把握推进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分工协作。资助型组织侧重于募集款物,服务型组织侧重于开展服务,二者 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实现慈善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二)确保公正透明。资助型组织应通过公平、合规的方式,将所募集款物交由服务型 组织用于实施慈善项目,并全程公开资源募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 (三)强化规范管理。民政部门应完善规章制度,引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募用分离, 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款物用于慈善目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灵活选择实施募用分离的不同方式 鼓励资助型组织和服务型组织通过以下方式实施募用分离: (一)协议委托。资助型组织根据工作计划,通过协议方式,将某一慈善项目或活动委 托给服务型组织执行,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采取协议委托方式时,资助型组织要定期跟 踪和督查指导服务型组织实施项目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评估。服务型组 织要严格按照资助型组织的要求实施项目,及时报告项目开展状况。 (二)公益招投标。资助型组织根据工作计划,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就某一慈善项目或 活动公开征集、择优确定服务型组织作为执行方,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开展公益招投标 工作时,资助型组织要通过招标公告明确时间进度、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和服 务质量要求等内容,并可邀请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专家学者、慈善行业资深工作者等共同 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服务型组织要按照 招投标工作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 (三)联合劝募。公募基金会、慈善会等资助型组织通过吸纳服务型组织成为会员、依 法为服务型组织设立专项基金或共同发起公开募捐等方式,帮助服务型组织募款。在联合开 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双方要建立特别说明制度,向社会公众说明募款主体、募款目的、款物 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式、拟提取的行政支出比例等核心信息。如采取网络募捐方式,还要主动 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公募资格的文件。 7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公益创投。资助型组织根据自身宗旨,通过创投的方式,拿出一定资金对服务型 组织特别是初创阶段的服务型组织进行支持,帮助其实施自有慈善项目并加快成长,更好发 挥社会作用。开展公益创投时,资助型组织要注重通过查验组织愿景、项目计划书、管理团 队等情况,发掘和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服务型组织,并协商确定资金使用条款和关键绩效指 标。资助型组织在提供资金的同时,还可配套相应的业务咨询、专业培训、资源链接等能力 建设服务。服务型组织要重视对自有慈善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宣传推广,并积极向资助型组织 推介。 四、加强对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的支持和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下列措施大力支持慈善组织实施募用分离,并有效加强相应的监督 管理: (一)加强跟踪指导。加强对慈善组织实施募用分离活动的跟踪指导,强化专业性,及 时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总结和推广慈善组织成功实施募用分离的经验。制订 和颁布专用于募用分离的合作协议示范文本,以及慈善组织实施公益招投标和公益创投的标 准化流程指引。民政部和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分别确定一个试点,加强指导,积累 经验,提供示范。 (二)健全表彰激励政策。在开展慈善奖、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表彰活动时,将实施募 用分离情况列为评审内容,对积极主动实施募用分离且资金多、反响好、可持续的资助型组 织,以及承接服务工作扎实、绩效突出的服务型组织给予表彰,并大力宣传。逐步在社会组 织等级评估中引入对募用分离效果的评价,发挥导向作用。探索将实施募用分离情况作为慈 善组织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相关优惠的参考条件。 (三)支持组建联合型组织。鼓励慈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以地域范围或服务领域为基 础建立联合型组织,发挥联合会员、整合资源和协调行动等作用。支持联合型组织根据会员 结构特点对相关慈善活动进行通盘筹划,精心设计筹款项目,组织和协助会员开展联合劝募 活动,并指导将所募款物按约定分配给会员使用。依托联合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慈善 7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事业公开透明。 (四)积极引进外部力量。引导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智库从事慈善服务规划设计、 筹款技术方法、慈善项目评估等方面的研究,为实施募用分离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定期开展 对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引导和帮助其树立行业分工协协作理念,掌握募用分离技术和 方法。 (五)监督做好信息公开。监督慈善组织履行好相关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报刊、广播、 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与募用分离相关的工作信息,特别是资源募集和 分配、项目运行情况等。信息公开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募用分离工作目的和效果的公益性,防 止出现附加利益回报条件等行为,严禁慈善组织之间利用募用分离开展有损公共利益的交 易。完善公众举报机制和舆论监督机制,保障募用分离工作在阳光下健康有序开展。 民政部 2014 年 10 月 14 日 8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三部分 党建 (一)中央文件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 现就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 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在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中,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任务,同时 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于引领社会 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 程中更好发挥作用;对于把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扩大党在社会 组织的影响力,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具有重要意 义。 2.总体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 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 织及其从业人员;坚持从严从实,把握特点规律,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社 会组织实际的方式方法,防止行政化和形式主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组织体系不够健 全、组织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组织情况开展工作,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 系,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 8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明确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 3.地位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着 眼履行党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 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要按照建设 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通过服务贴近群 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 4.基本职责。(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 依法执业、诚信从业。(2)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 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3)推动 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4)建设先进文 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 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5)服务 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 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6)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 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 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三、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5.健全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 工作机构,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 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进行指导。上级社 8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对下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进行指导。 6.理顺管理体系。全国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分别归口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 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省、市、县级社会组织 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上述机关或机构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指 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指 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 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 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 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社会组织中设立的党组,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进 行指导。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隶 属关系。 7.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 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会议,及时研究有关重要问题。注重上下联动,及时沟 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动态信息,研究部署重点任务,运用基层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县级以上 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应直接联系一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的社 会组织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指导。 四、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8.按单位建立党组织。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 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 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 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 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 9.按行业建立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 行业党组织。行业党组织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 8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10.按区域建立党组织。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园区、楼宇等区域,可以打 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 党组织。 11.实现全领域覆盖。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暂不具备组建条件 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 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 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要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 和指导。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五、拓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 12.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党组织活动应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 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 推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 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13.贴近职工群众需求开展党组织活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深入了解、密切关注职工群 众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 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党 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 团组织作用,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14.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积极开 展专业化志愿服务。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 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社会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组织党员在从业 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社会共识。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活动,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开放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15.紧扣党员实际创新教育管理服务。着力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 8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 主体作用。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素质。通过设立党员先锋 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积极开展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 动作用。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积极参 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加大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 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注重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注重在没 有党员或只有个别党员的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强化党员管理监督,严格组织关系管理,及 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16.贯彻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工作实际,严格落实“三会一 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经常听取职工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按照规定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 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 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 六、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17.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社 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 组织书记。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中没有合 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18.充实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适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需要,坚持专兼职结合,多 渠道、多样化选用,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党务工作者队伍。规模大、 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充分发 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党建工作站,配 备专兼职人员做好党务工作。 8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19.加强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把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纳入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范围,依 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校开展培训。培训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社会组织党 建工作机构和民政、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 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党务知识、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 的教育培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的能力。 20.强化管理和激励。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激励相结合,建立健全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 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使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年应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报告工 作并接受评议。根据实际给予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注重推荐优秀党 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 选,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上述人选时,要征求社会组织党组织意见。建立党务工作者职 务变动报告制度,党组织书记因坚持原则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 给予帮助和支持。 七、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21.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把社会组织党建 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 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确保脱钩不脱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具体指导,民政、 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协同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22.强化基础保障。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组织 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社会组织 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多 8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种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在社会组织相 对集中的区域统筹建设党群活动服务中心。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 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场所共用、资源共享。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主 动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将有关内容写入社会组织 章程。 23.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 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制定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 法,明确奖惩措施,强化结果运用。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 结推广经验,培育宣传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先进典型,营造社会组织党 建工作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8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部委规范性文件 1.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的重要指示精神,根 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 号)、《关于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 号)和 全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座谈会上的有关要求,经商中央组织部同意,现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附件 1)。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 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附件 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二、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后 5 个 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两个材料的复印件分别移交以下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 展党建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移交给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 移交给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范围做好党建相关 工作的办理。 三、对于正在办理登记审批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发起人补交《社会组织 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该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向登 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上述材料,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督促推 动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落实党建责任,切实推进社会组织 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同时,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年检”改“年报”的改革实践, 8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积极探索在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中落实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及时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 理局。 民政部 89 2016 年 9 月 18 日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组织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培育和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领域。社会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制定各种制度的基本依据、开展各 项业务活动的行动准则,在社会组织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 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 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及时要求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的 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加强审查。社会组织党的 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求正在办理成立登记和已经登记的社会 组织尽快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章程。考虑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 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允许社会组织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各地民政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 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出发, 积极宣传引导,认真抓好落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民政部 90 2018 年 4 月 28 日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四部分 志愿服务 (一)行政法规 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85 号 《志愿服务条例》已经 2017 年 6 月 7 日国务院第 17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 年 8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 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 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 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 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 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9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 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 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 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 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 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 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9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 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 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 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 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 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 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 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 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 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 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 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9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 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 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 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 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 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 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 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 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 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 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 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 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 9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 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 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 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 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 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 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 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 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9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 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 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 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 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 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 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 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 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9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 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 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9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部委规范性文件 1.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民函〔2012〕3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2 年 10 月 23 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 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 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 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 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 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 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 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 9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联系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七条 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 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八条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 括往返交通时间。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 核实和累计。 第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 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培训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 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第十一条 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 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 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 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 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民政部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 9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以及其它网络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第十六条 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 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并 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 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志愿服务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情况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机构对志愿服务记录进 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 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 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优先聘 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 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 关评选和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 100 小时、300 小时、600 小时、1000 小时和 1500 小时 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 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 服务。 10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 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 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 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六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待。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记 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 文明办(2016)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民政厅(局)、教育厅(教 委、教育局)、财政厅(局)、工会、团委、妇联: 2016 年 5 月 20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 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16 年 6 月 8 日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志愿服务组织是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汇 聚社会资源、传递社会关爱、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载体,是形成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社会风 尚的重要力量。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发展,志愿服务 组织不断涌现,对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 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国志愿服务组织在总体上还存在着数量不足、能 力不强、发展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现就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 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树立和落实创新、 10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党的建设为正确引领,坚持以培育和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能力建设为基础, 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增强法律保障为重点,积极扶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凝聚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发展。把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 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大局,正确处理志愿服务组织与其他社会服务提 供主体之间的关系,统筹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志愿服务组织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注重服务与管理并举,畅通联系渠道,有效发挥志愿服务组 织作用。遵循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规律,根据志愿服务组织类别和规模,指导各类志愿服务组 织明确定位、强化管理,提升能力、突出特色,创新方式、拓展领域,有效释放创造力和生 产力,不断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坚持正确引导、依法自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 作用,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确保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充分尊 重志愿服务组织的社会性、志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特点,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法律法 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依法自治。 坚持创新发展、多方参与。着力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与志愿服务活动共同发展, 筑牢志愿服务组织基础。鼓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引导民生和公共服务机构开门接纳志愿者,形成志愿服务工 作合力,扩大志愿服务社会覆盖。 (三)主要目标。到 2020 年,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环境得到优化,初步形成登记 管理、资金支持、人才培育等配套政策。志愿服务组织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基本覆盖社会治 10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理各领域、群众生活各方面,涌现一批公信度高、带动力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 功能有效发挥,成为推进人们相互关爱、传递文明的重要渠道,成为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改 善民生福祉的有力助手,成为增进社会信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生力量。 二、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培育 (四)推进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提供便 捷高效的服务,引导符合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针对目前大部分志愿服务组织 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缺乏相应专职人员和固定场所的实际,在不违背社会组织管理法律 法规基本精神基础上,可以按照活动地域适当放宽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所需条件。各有关部门 要在活动场地、活动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激发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的积 极性与主动性。经单位领导机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本 单位、本社区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已经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为其提供规范指导和工 作支持。 (五)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孵化机制。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吸纳志愿服务组织进驻,在项 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 立专门的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帮助提升服务 能力。积极建立志愿服务组织与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的沟通交流平台,鼓励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志愿服 务组织提供免费的资金证明、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积极推进志愿服务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 位、群团组织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3〕96 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 号)有关要求, 充分发挥志愿服务成本低、效率高,志愿服务组织灵活度高、创新性强的特点,积极支持志 愿服务组织承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领域的志愿服 务,加大财政资金对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等载体,及 10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时发布政府安排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为志愿服务组织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七)完善志愿服务组织监督管理。加强志愿服务组织日常监管,建立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 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评估、资助方评估、服务对象 评估和自评有机结合的志愿服务组织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志愿 服务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进行跟踪评估,将评估情况作为政 府购买社会服务、社会各界资助以及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推进志愿服务组织诚信 建设,将志愿服务组织守信情况纳入社会组织诚信指标体系。对业务活动与志愿服务宗旨、 性质严重不符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退出机制;志愿服务组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 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强化志愿服务组织示范引领。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资助等方式,建设 一批活动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性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 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奖励。通过推广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和管理经验、建设 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库和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库等方式,引领带动其他志愿服务组织科学化规范 化发展。 三、提升志愿服务组织能力 (九)完善组织内部治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已登记 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据章程建立健全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部治理结 构。具备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党章 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志愿者,保证志愿服务组织的政治方向;暂 不具备条件的,要明确责任单位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的 组织。坚持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自身党群组织 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支持。重点完善组织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内部议事规则, 建立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和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的 10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名称、住所、负责人、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公开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 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努力提升志愿服 务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有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应指导其加强内部管理。 (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国家层面建立志愿服务组织人才示范培训机制,有条件的地 区可依托高等院校、党校、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志愿者培训基地,加快培养一批长期参 与志愿服务、熟练掌握服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志愿者骨干,着力培养一批富于社会责任感、 熟悉现代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人才。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积极支持本单位、本社区的专业人才加入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断优化志愿者队伍结构。志愿服务组织要注重招募、 使用专业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日常管理培训制度,对于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项目, 要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志愿者能力素质。引导志愿服务组织通过规范招募、 科学管理、创新服务,培养、吸引和留住优秀志愿者。 (十一)增强组织造血功能。积极探索通过志愿服务交流会、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等有效 举措,指导志愿服务组织牢固树立项目意识、品牌意识,不断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和宣 传推广能力,通过优秀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品牌争取各方资源,吸引资助者。支持志愿服务组 织通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积极参加公益创业和公益创投、争取政府补贴与社会捐赠等多种 途径,妥善解决志愿服务运营成本问题,为组织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十二)加强志愿服务行业自律。加大对志愿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扶持发展力度,充分 发挥其在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中的先行规范和自我约束作用,引导行风建设,加强行业监督, 为志愿服务组织监管提供有力辅助;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志愿服务组织服务中的牵头和协调 作用,促进行业沟通,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创新,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争取有力支持。 各地要为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监督约束作用、加强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环境,逐步建立 健全与行业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行业自律体系。 10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深化志愿服务组织服务 (十三)强化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立足需求,着眼民生,有关单位和社区要积极向志愿 服务组织开放更多公共资源,鼓励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场所。 充分运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搭建社区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鼓励社会志愿服务组织走进社 区,了解和征集群众需求,结合自身能力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志愿服务规划,设计服务项 目,开展服务活动,切实使服务对象受益。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有效匹配志愿服务 供给与需求。推广“菜单式”志愿服务经验,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公开本组织志愿者技能、 特长和提供服务时间等信息,与群众需求有机结合,逐步建立志愿服务供需有效对接机制和 服务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十四)推广“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作机制。鼓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使用社会工作 者,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在开展公益活动时招募志愿者。建立志愿服务组织与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常态化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 资源链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发挥志愿者热情高、来源广、肯奉献的人力资源优势,形成社 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协调配合、共同开展服务的格局,促进志愿服务专业化规范化。 (十五)全面推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依托和完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施应用《志 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MZ/T061-2015),实现志愿服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 有效汇集,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各有关 部门要根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 号)和《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 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49 号)要求,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及时、完整、准确 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保护志愿者个人隐私,规范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科学 开展志愿者星级认定,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不断提高志愿服务组织的服务效能 和管理水平。 (十六)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方法。指导志愿服务组织明确服务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 中心工作和群众所需所盼,持续推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 10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助学和大型社会活动等重点领域的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挥优势、各展所长,积极 推进党员志愿服务、青年志愿服务、老年志愿服务、学生志愿服务、巾帼志愿服务等有序开 展,打造项目精品,形成品牌效应。鼓励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 等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招募使用志愿者。积极探索“互联网+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 织安全合规利用互联网优化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加强对网络社团等新型组 织的志愿服务规范管理。严格规范志愿服务组织涉外合作,确保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 五、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党委政府领导,落实中央文明委工作部署,文明办要发挥 好牵头作用,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工作职责,与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共 同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重研究、规划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细化政 策措施,加大激励保障力度,建立健全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长效机制,推动形成志愿 服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利用工作之余参与志 愿服务活动。倡导鼓励广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公众人物等积极 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作出表率。 (十八)加大经费支持和保险保障。各地要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支 持规模和范围,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财税政策支持,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政 府购买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立足自身优势,承接相关服务项目。单位领导机构和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对单位、社区内部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给予经费支持。依法大 力发展志愿服务基金,切实加强管理,积极搭建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 桥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多渠道筹资为志愿者购买保险,鼓励 保险公司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设计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的险种, 为志愿服务活动承保,为志愿服务组织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九)营造良好环境。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10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的志愿精神,培育学雷锋志愿服务文化。坚持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讲好中国故事, 积极支持有利于志愿服务发展的研究、交流与合作。加强志愿服务经验总结和推广交流,广 泛宣传志愿服务组织在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强社会治理创新、保障改善民生中 的重要作用,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10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3. 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民政厅(局)、教育厅(委)、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 明办、民政局、教育局、团委,各有关单位: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 真实体现。近年来,随着志愿服务的广泛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越 来越多的单位和组织将参加志愿服务作为招生、招录人员和进行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和依 据。许多单位依据《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 号)和《志愿 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 号)有关规定,开展了志愿服务记录和为志愿者出具 证明工作,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出具证明过程中,存在主 体不清、格式不一、内容不全、随意性大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 证明的权威性。为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不断提升志愿服务规范化水平,现提出如下 指导意见: 一、明确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 按照“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单位;(2)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3)客观真实地记录了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出具主体因合并、分立、 解散或其他原因无法开具证明的,承接其工作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主 体接续办理相关事宜。 二、统一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格式 为确保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严肃性,出具主体应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为志愿者开具 证明(推荐格式见附件)。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包含下列信息:(1)志愿者身份信息,包 括志愿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志愿者编号等;(2)志愿服务信息,主要为志愿者参加 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和内容;(3)出具主体信息,包括出具主 体的名称、负责人、经办人、联系方式等;(4)其他信息,包括证明编号、出具证明的日 11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加盖出具主体公章。如需补充证明志愿者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信息,可以附件形式附后。 三、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流程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申请。志愿者可以向有资格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 通过网络等其他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注明证明用途、申请日期和联系方式,并提供个人 身份证件号码。在多个单位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向自己注册或经常参加活动的单位提 出申请,由该单位核实汇总所有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协助;也可向具备证 明出具资格的主体分别提出申请。 (二)受理。收到申请的单位及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志愿服务信息,如申请人确 实参加过本单位的志愿服务活动,则及时受理;如申请人未参加过本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 动,则不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开具证明。受理单位应及时根据申请人的志愿服务记录如实为其开具志愿服务记 录证明,并做好证明的编号、登记等工作,妥善保管好相关档案。 (四)公示。出具主体为志愿者开具证明后,应通过公示栏、网站、QQ 群等方式在本 单位成员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7 天;涉及多个志愿服务记录主体的志愿服务记 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在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接受本单位成员及其他社会成员 的监督。 通过全国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线注册和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直接在信息系统 中下载打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表格,到自己注册或经常参加活动的单位申请核实相关情况并 加盖公章。 四、建立志愿服务虚假证明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志愿服务虚假证明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履行职责不及时的,将向其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并由主管单位责令其改 11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正。个人伪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取消其因此获得的各项荣誉与优待,并书面告知相关单 位。对出具、伪造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探索将其纳入单位或个人诚信体系, 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对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组织领导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事关广大志愿者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事关志愿服 务事业的发展,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统一思想认识,积极主动推广 使用统一规范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格式,切实抓好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规范工作。要指导机关 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好志愿 服务记录工作,使用统一的推荐格式为志愿者开具证明。要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与 推进志愿者注册制度、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逐步实现在线记录 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在线为志愿者出具证明,为广大居民群众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要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介绍志愿服务 记录证明工作,让公众了解开具志愿服务证明的条件、途径和程序,让更多的党政机关、企 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认可和使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发挥志愿服务在弘扬主旋律、传播 正能量中的作用。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民政部门及时汇总报送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11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办函〔2017〕2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http://www.chinavolunteer.cn)已于近日正式上线运行。为 做好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重要意义 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民政部运用信息技术发展应用新理念,整合优化志愿服务开展 和管理流程,充分吸收借鉴已有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经验,开发建设的新一代志愿服务信息系 统。系统涵盖 PC 端、移动端等主流互联网应用载体,支持各地各领域分平台的独立域名与 个性化页面,提供与符合《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其他系统对接交换数据接口,为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管理部门提供实名注册登记、活动搜索报名、人员招募录 用、服务时间记录、证明查询打印、数据统计分析等志愿服务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服务。该 平台的建成和应用,是落实中央关于志愿服务制度化和信息化建设有关部署要求的重要举 措,是顺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趋势的客观需要,也是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持续深入发 展的内在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立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体系的高度, 充分认识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将系统作为发展壮大志愿者队 伍、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居民人口 比例达 13%的重要技术支撑;作为规范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整合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水平 的有效渠道;作为推动实现全国志愿服务数据信息互联互通、统一汇集、共享应用的基础载 体;作为优化志愿服务管理方式、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扎实做好全国志愿服务 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工作。 二、着力推进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广泛使用 (一)在民政领域带头使用。民政领域是志愿服务的重要阵地,民政对象是志愿服务的 重要对象。各级民政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带头在广大城乡社区、民政事业单位和社会 11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组织中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志愿服务站点的 作用,推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在城乡社区落地应用,进一步提高社区志愿服务的经常性、 便利性和针对性。充分动员各类民政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鼓励引导他们通过全 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招募使用志愿者、管理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等工作, 确保系统在民政领域内率先用起来,为其他领域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志愿服务工 作作出示范。 (二)积极推动其他领域使用。志愿服务领域宽、渠道广,各有关部门都在结合自身职责 推进,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协调推动其他部门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并加 大志愿服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跨系统共享应用。省级民政部门 要主动与文明办、团委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通过联合发文推广使用系统、联合举 办系统使用培训班等多种方式,推动当地各领域统一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局面。 (三)加大系统的社会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面向社会公众直接提供服务的系统, 为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了便捷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系统的社会使用,广泛号召 有志愿服务意愿的爱心人士在系统中注册为志愿者,报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引导广大 志愿服务组织依托系统进行志愿者招募注册、开展志愿服务项目活动,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 息系统实现志愿服务供需对接,不断扩大系统使用的社会覆盖面。 三、加强对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系统推广使用工作 方案,明确推广使用系统的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责任,选派责任心强、了解志愿服务、熟悉 计算机操作的人员负责法人志愿服务组织审核、信息发布、统计分析等系统管理工作。各级 民政部门要加强内部联动,形成上下协同、层层推进的工作局面,确保系统推广使用的各项 要求落到实处。要建立畅通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积极主动争取文明办、教育、卫生、文化 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对使用推广全国志愿服务信息 系统的支持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11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加大培训宣传。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组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应用培训, 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以有关部门志愿服务工作负责人、各级系统管理员、志愿服务组织负 责人、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骨干为重点,实现系统培训各层级、各条线全覆盖。要积极宣 传介绍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依托运用包括广播、电视、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和社区信 息公开栏、楼宇信息栏、公益广告牌等线下平台在内的各类宣传载体,全方位、广覆盖宣传 推广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三)强化激励保障。试运行期间,一些地方民政部门采取了联合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出台 联合推广系统的文件、将系统推广使用情况纳入工作考核指标等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了系统 推广的良好开局。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借鉴用好这些方法的同时,进一步拓宽思路,可采取将 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报内容予以公示、把志愿服务组织使用全 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情况作为政府购买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的参考因素、以全国志愿服务信 息系统数据为依据建立完善志愿者评价与激励回馈制度等方式,进一步激发各方面使用全国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地推广使用系统的情况请于 2017 年 10 月底前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 织执法监察局、社会工作司)。 民政部办公厅 2017 年 8 月 22 日 11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8〕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志愿服务组织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主体。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 度化的决策部署,落实《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 导,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获得志愿服 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 民政部门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对其进行标识并向社 会公告。 二、对于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按以下 方式处理: (一)已经依法成立的,民政部门应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标识并公告。 (二)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者更名后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上述字样的,民政部门在批 准其成立登记或者更名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对于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 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新成立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 立登记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二)已经依法成立并填写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见附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 组织的,民政部门核实其填写内容,与核准的章程一致后,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社会组织修改后的章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并在申请章程核准时提出标识为 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四、志愿服务组织章程修改后,不再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 11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时,同步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取消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五、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支持引导,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 吸纳其进驻,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 对性的扶持。要加强对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但暂未标识的志愿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对其违反 《条例》的行为,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六、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认真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 作,将此项工作作为 2018 年贯彻落实《条例》的重点工作来抓,广泛动员,加强统筹,做 好内部协调配合,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民 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社会工作司)。 附件: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 民政部办公厅 2018 年 3 月 20 日 11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附件 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 社会组织名称 登记管理机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章程宗旨 具体内容 本组织愿意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按照《志愿 服务条例》的规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法定代表人签字: 社会组织盖章: 年 月 注:本表格用于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 118 日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五部分 涉外活动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 年 4 月 2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 流与合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 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 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 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11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 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 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 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 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 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 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 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 内开展活动。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 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 (一)在境外合法成立;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四)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12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六)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 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 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业务范围; (四)活动地域; (五)首席代表; (六)业务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 12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 向社会公告: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 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 府组织承担。 第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 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第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2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 位停止临时活动。 第三章 活动规范 第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内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 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对中方合作单位、受益人附加违反 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资金包括: (一)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 (二)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不得取得或者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代表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 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 的资金,实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未经前两款规定的银行账户,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 12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式在中国境内进行项目活动资金的收付。 第二十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按照代表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或者与中方 合作单位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执行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聘请具有中国会 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二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办理外汇收支。 第二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 事项。 第二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并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 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设一名首席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一至 三名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犯罪记录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 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 12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 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于 3 月 31 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 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 情况等内容。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网站上向社会公 开。 第三十二条 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 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第四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 织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公布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指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活 动指导服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统一的网站,公布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 时活动备案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查询。 第三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三十七条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中的境外人员,可以凭登记证书、 代表证明文件等依法办理就业等工作手续。 12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 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 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 部门查处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 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 (二)进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 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 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有关金融 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对涉嫌违法活动的银行账户资金,经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对涉嫌犯罪的银行账户资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安全、外交外事、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税务、外国专家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中方合作单 位以及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的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过程中遵守反洗 12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 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 (二)未按照登记或者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的; (三)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或者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 (四)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资金,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或者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以提供虚 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或者有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 日以下拘留: (一)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注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 活动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的;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 12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 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 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 (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 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被撤销登记、吊 销登记证书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的,自被撤销、吊销、取缔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 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未登记代表机构或者临时活动未备案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自活动被取缔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 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第四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 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对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登记 证书、印章并公告作废。 12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五十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驱逐 出境。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 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与境内学 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 前款规定的境外学校、医院、机构和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2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其他文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 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和开展临时活动备案提供便利服务,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事指南。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一)设立登记 1、设立条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 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 济困、救灾等方面依法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登记设 立代表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 (1)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 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 年)》,根据本组织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向 相应单位提出担任该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 (2)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拟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 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材料。 13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 行评估。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 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首席代表、业务主管单位。 (5)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 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 案。 3、所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表一);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表二);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表三); (4)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授权书; (5)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6)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 (7)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8)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9)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表四); (10)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11)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12)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4、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及办理程序 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章程等,以及拟担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 表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等,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外国人身份证明、在外国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证明文件、材料及其章程、在外 13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国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 (但外国本国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在香港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香 港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3)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在澳门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澳 门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明其身份,在台湾地区合法成 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台湾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等,应当经当地公证人公证。 5、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称的确定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驻在地名称”、 “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注明原始登记地(国 家或地区)的名称。具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加括号的形式表明其原始登记地”、 “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 6、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活动地域的确定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当确定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地域,活动地域可以选择 在本省级行政区划以内,也可以选择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划以上,但选择活动地域要与代表机 构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相符。对一个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两个以上代表机构的, 每个代表机构确定的活动地域之间不得相互重叠交叉。 (二)变更登记 1、办理条件及程序 13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业务主管单位 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变更。 2、所需提交的材料 (1)名称变更 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其境内代表机构名称应作相应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 ④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需经公证、认证)。 名称变更登记完成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对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账 号等重新进行备案。 (2)首席代表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 ④境外非政府组织对拟任首席代表任命书(需经公证、认证); ⑤《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表三); ⑥拟任首席代表由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认证 的身份证明; ⑦拟任首席代表无犯罪证明材料或声明(表四)。 (3)住所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13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③《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 ④新住所证明材料。 (4)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 因业务范围变更需更换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在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手续同时办理业务主管 单位变更。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①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 ③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④拟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对于变更两个以上事项的,对于内容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供。 (三)年度活动计划备案及年度检查 1、年度活动计划备案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 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填写《境外非政府组 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备案表》(表七),并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 变更备案表》(表八),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年度检查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 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填报《20**年度工作报告》(表九),于 3 月 31 日前报 13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年度报告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网 站上向社会公开。 (四)注销登记 1、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1)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2)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证书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所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表十); (2)清算报告(含社会保险费清算情况); (3)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者未曾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 (4)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曾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证明; (5)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6)印章收缴相关材料; (7)登记证书正、副本;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未尽事宜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设立该代表机 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 (一)备案条件及程序 13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1、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 在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2、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 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 上述时限的限制。 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 条规定的,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4、中方合作单位应当在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 送登记管理机关。 5、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二)办理临时活动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表十一); 2、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3、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4、临时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5、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上述所提交的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文件材料需经公证、认证。 三、有关事项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 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 年)》确定,代表机构活动涉及多个领域的, 应当根据主要活动领域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二)本指南所附表格均可在登记管理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填报、下 载、打印,网址为:WWW.amps.gov.c。 13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所需提供的材料均为 A4 纸规格,外文材料均须提供经确认的中文翻译件。 (四)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与境内学校、医 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10-58186465、58186464。 (六)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根据本指南,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相应办事指南,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登记备案提供指引和便利服务。 13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六部分 内部治理与管理 (一)规章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民发〔2010〕101 号 2010 年 7 月 15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 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 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 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 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 13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 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 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 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 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 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 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 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 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 10 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 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 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 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13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 登记档案;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 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 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 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 织的登记事项;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 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 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文件;筹备 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资文件;验资证明、住所使 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14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 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 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 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 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设立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设立社会团体分支 (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 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的捐赠协议书、理事会纪要及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其他材料。 (四)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五)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 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 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六)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 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 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活动资金的文件;社会 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申请表;验 资证明;其他材料。 14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九)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 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 表)机构变更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登记地以外地区 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 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 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 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 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 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会团体年检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 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 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 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 书;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设 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 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 14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分支(代 表)机构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 记表;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 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三)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名称的文件;基金 会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 的文件;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由外国人及香港、 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 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 单位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 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类型的文件;基金 会变更类型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会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住所的文件;基金会变 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 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 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登记申请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公益活 动业务范围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 14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机构变更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 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基金会税务登记证 书(复印件);基金会印章式样;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备案 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基金会银行账户、 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重大事项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基金会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章程修 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基金会年检文件材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四)基金会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文件;业务主 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基金会 清算报告书;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 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 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设立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 机构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其他材料。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变更名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申请书; 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 14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构变更负责人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申 请书;离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公证、认证材料; 其他材料。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 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 文件;其他材料。 (五)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变更住所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申请书; 其他材料。 (六)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 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 范围申请书;境外基金会章程中有相应业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境外基金会银 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副代表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人员 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章程变动备案书;其他材料。 (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检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 材料。 (九)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注销登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其 他材料。 (十)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 书;其他材料。 14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住所使用权证明;验 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 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 单位章程及其核准表;其他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名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 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 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 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 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 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 他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住所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 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 变更开办资金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 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报告;其他材料。 14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 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 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民办非企业 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其他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 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核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文件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 其他材料。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 记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 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其他 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 书;其他材料。 14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部委规范性文件 1.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6〕10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薪酬是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多数社会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建立了以岗位为基础的薪酬管理制度。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五险一金”制度不断推广, 各类补充保险积极探索。但从总体上看,尚未形成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相适应的薪酬管理体 系。目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总体偏低,缺乏激励,吸引力不足。正常的薪酬增长 机制有待建立,职业上升空间亟待拓宽。一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存在分配不公平、发放不规 范等问题,有的甚至还存在有法不依现象。薪酬问题已成为近年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反映最 集中最突出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及薪酬改革的有关精神, 为引导社会组织合理确定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改进薪酬管理,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 制,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建设一支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 甘于奉献的专业人才队伍,现就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改革发展这个大局,服务于社会 组织人才队伍建设这个主题,以岗位绩效为导向,以规范化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不 断提高薪酬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体系。 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使 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不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坚持 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按照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承担的责任和履职的差异,做到薪酬水平同责任、 风险和贡献相适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 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充分调动社会组织 14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合理确定薪酬标准 社会组织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其从业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 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 基础工资是从业人员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情况、所从事 的业务领域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绩效工资应与个人业绩紧密挂钩,科学评价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 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倾斜,对社 会组织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要加大激励力度。 津贴和补贴是社会组织为了补偿从业人员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 辅助工资,以及为了保证从业人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 对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结合社会组织发展实际, 其薪酬水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及时足额兑现薪酬 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应列入社会组织管理成本,其中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 果及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情况,可按月度、季度、半年分期兑现或年底集中兑现。薪酬应当以 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鼓励支付方式电子化。 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及丧假,期间社会组织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 准支付薪酬。 四、着力规范薪酬管理 社会组织应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项中,一 经确定,应由社会组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应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编制工 资总额预算,并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 社会组织应建立工资台账,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台账须至少保存两年。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其薪酬问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 14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 号)规定执行。 五、逐步建立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社会组织应根据所处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 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就工资 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等事项,与从业人员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 议,确保从业人员薪酬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 六、不断完善社保公积金缴存机制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建立企业年金 及其他补充保险。 社会组织应依法为从业人员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 人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应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切实加强薪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引导和督促社会组织做好薪酬管理工作,将其作为 加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日常管理的重要日程。 社会组织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预算支出经费。 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财务人员工作能力,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 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使资金和资源得到有效合理利用。要挖掘潜力,拓宽合法收入来源, 不断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薪酬水平。要大力弘扬奉献精神,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 荣誉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鼓励社会力量捐助社会组织人工 成本。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重点指导本级社会组织做好薪酬管理和服务工作。 民 政 部 2016 年 6 月 14 日 15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民发〔2016〕8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 位,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为做好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工作,增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树立社会组织良好形象,现就 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社会组织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 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 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社会公 众对社会组织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组织加强新闻发布、及时解疑释惑 和正确引导舆情的要求逐渐强烈。但当前我国不少社会组织还存在新闻发布不及时、信息公 开不主动、舆论引导不到位等问题,与公众期望值差距较大,给社会组织形象和公信力造成 不良影响。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中职责较重、影响较大,率先建立新 闻发言人制度有利于传递社会组织正能量,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推行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 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 向。 (二)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要做好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与社会组织信息公 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推动社会组织 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三)坚持分级分类逐步实施。提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于 2016 年底前普遍建立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倡在民政部登记的其它各类社会组织 15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和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在 2017 年底前建立这一制度;提倡市、县民政部门登 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有条件的也应建立这一制度。 三、重点任务 (一)选任新闻发言人。引导社会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 1 名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要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 有担当,应熟悉本组织、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 能力。社会组织应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培训新闻发言人。积极开展对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团队的培训,通过专 业理论学习、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 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社会组织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 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行业诉求,在业务主管单位、行 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本组织、本行业的工作重点,制定好本组织的新闻发布制度,明确 新闻发布的基本形式、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同步建立新闻发布内容和保密审查 机制、舆情监测和回应机制、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确保新闻发布的主题选定、方案制定、 内容审查、答问口径把关、对外发布、舆情跟踪、信息反馈、效果评估等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新闻发布内容应由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把关。 (四)提升新闻发布成效。引导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理念、内 容、形式、方法、手段,增强新闻发布的时效;学会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集体采 访、网络访谈、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通过数据、图解、案例等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正面 宣传;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大力推进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 建设;加强舆情搜集、报告和研判,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 四、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精心实施。各省级民政部门、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全 15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国性社会组织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工作。要按照高标准、 严要求选好新闻发言人,为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其列席社会组织重要会 议、阅读重要文件、参与重大事件处置。社会组织在进行重大新闻发布前,要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名单及变更情况要 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联合指导,确保成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 指导,分层次、分地域、分行业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交流平台,通过举办业务培训 班、共享新闻媒体资源和新闻宣传平台、邀请新闻发言人参加新闻发布活动等方式,加快社 会组织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和制度规范建设。 (三)加强宣传,督促落实。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工作要加强 宣传指导,获得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探索将 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工作纳入社会组织评估、评优内容。对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 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 各社会组织在推进这一制度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 主管单位反映,各登记管理机关、各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报告。 民 政 部 2016 年 5 月 24 日 15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近年来我国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为提 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健康 发展,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 号)、 《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8 号)有关规定,现 就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 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二、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社会组织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 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 三、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共同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每 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 会组织缴费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六分之 一,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可以由社会组织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 四、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应规定社会组织缴费计入工作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比 例,可以综合考虑工作人员个人贡献、年龄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计入比例,但差距不宜过大。 五、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备案。全国性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社会组织参加企 15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业年金集合计划可以由集合计划受托人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基金,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受托 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按有关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为规范管理,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可按照本通知要求, 对原有计划进行调整,逐步将原补充养老保险存量资金纳入企业年金管理。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社会组织企业年金方案及管理合同备案工 作,并负责对社会组织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后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可将企 业年金实施情况作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考量指标之一。 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建立企业年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 政 部 2013 年 7 月 15 日 15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地方文件 1.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档案工作的指引》的通知 粤民发〔2015〕167 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档案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保障局、档案局,各省级社会 组织: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相关要求,加强我省社会组织档案工作 规范化管理,引导社会组织重视档案,帮助社会组织建立和规范档案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各 项建设,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档案局制定了《社会组织档案工作的指引》。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档案局 2015 年 9 月 23 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 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结合社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档案是指社会组织在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运营、社会服 务等活动中形成,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档案是社会组织知识资产与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是社会组织运 营与服务等活动的基础性管理工作。社会组织应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和保障,明确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的领导责任,指定专人开展档案业务工作。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应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档案。 第六条 社会组织档案工作应以满足社会组织各项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 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活动,为社会组织可持续 15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根据本组织业务范围与特点,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制与机制,积极 将档案工作纳入本组织发展规划、年度或专项工作(活动)计划,纳入本组织运营管理议事 日程,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社会组织的档案宜实行综合管理,也可对本组织内不同形式和形成规律的档案 进行分类分部门保管,并于一定时间后按规定向档案人员移交。有下属经济实体或分支(代 表)机构的,社会组织还应加强对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社会组织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应积极稳妥做好各类档案的交接管理,保持档案 工作连续性,保障本组织会员或理事、股东等方面查阅档案的权益。 第十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 等级评估、服务采购评审等活动中,应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档案工作制度、留存完整记 录。 第十一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服务社会组织档案工作,帮助和指导社会组 织开展档案业务建设。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在文件办理过程中,应考虑和确保满足归档质量要求。归档的文件 应为原件,文件制成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永久及 30 年保管期限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 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根据本组织实际,明确文件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份数、归 档要求。文件形成者向档案人员归档时,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内容参见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 所从事社会服务的事业或行业特点,进一步参考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同行业或 专业档案工作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档案的分类和编号方案可参考本地区机关、企业或者学校档案综合 管理分类方案,根据本组织业务范围和档案形成特点实际制定,以合理实用为原则,具有相 15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对的稳定性和可扩充性。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档案的收集整理,以达到收集方面的完整、准确性要求为主要目标, 兼顾整理方面的系统性要求。文书档案可参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或《文书 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的要求;会计档案整理可参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 〔1998〕32 号)、《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的要求;照片档案整理可参考《照片 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CDA/T50 的要求;荣誉档 案可按实物材质特点,进行分类整理。 社会组织的科技类(基本建设、设备仪器等类)档案整理可参考《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 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的要求。 社会组织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归档整理可参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8894)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结合会员业务类型特点,按入会时间先后排序,建立会员档案, 会员档案内容应及时补充更新。 第十八条 除在文书档案中归档保存有关工作人员人事管理的材料外,社会组织还应参 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建立起每人一套的工作人员档案。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切实保障档案安全,配备适合各类档案载体保管的库房或专柜, 采取措施,满足温湿度控制、防火、防盗和防有害生物等档案保管技术要求(可参照 JGJ25、 GB/T18894 和 DA/T15)。重要档案宜异地异质备份。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应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登记造 册,社会团体经会员大会、基金会经理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经理事(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档案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开放,满足利用者需求。社 会组织公布的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与本组织信息化同步,社会组织应逐步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文 15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件归档管理和档案数据库建设,保证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保管的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注销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处置。经协商同意,各级 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或代为保管同级社会组织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因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珍贵档案损毁和涉密档 案不安全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的措施;必要 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社会 组织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 卖、转让、交换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国 外、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出卖或者赠送。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省民政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实施,有效期 5 年。 15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 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粤民发〔2015〕70 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 范管理社会组织的相关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 《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 《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5 年 4 月 10 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社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监督、 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法人治理机制,明确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完善社会组织 法人治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治理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 管理社会组织的精神,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建设法治化和规范化,加快形 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增强社会组织自治功能,激发社会 16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组织活力,提升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总体目标。社会组织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共生共治、共建共享的理念,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公开和综合监管 为保障,以公信力建设为目标的法人治理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制度完善、运转协调、充满 活力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体系,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 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党的领导。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建设的领导,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过程中,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依法自律。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三)民主自治。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以自治为本,坚持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管理内 部事务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实现自治规范、自律管理和自主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组织成 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监事专责监督、会员 (同业)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 (四)制衡有效。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建 立规范的会务运行规则,健全法人内部治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制衡有效、协同配合、运 转协调的机制。 (五)政社分开。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基本方针,机关现职工作 人员不得在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科技类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担任领导职务,不得领取 兼职薪酬补贴。社会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和财务代管。社会组织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公平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竞争机制。 16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集合共同意愿形成团体宗旨,开展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 务活动,充分体现社会团体志愿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价值。会员享有并履行章程规定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平正义的法人治理秩序,共建民主自治的法人治理环境,为社 会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共同担当社会责任。社会团体法人 治理结构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 1.会员(代表)大会的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基本 责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章程和选举产生理事会,表决通过重大决 议事项。会员数量在 200 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必须明确其代表对象, 在会员代表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时,必须事先征求其代表对象意见,并获得一致意见,方可行 使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一的会员(代表)特别动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召开理事会 进行特别动议案表决。会员代表可与其代表对象实行年度轮换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实 行差额选举和竞选制。引导社会团体提高会员质量,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实行守信者归会, 失信者除名规则。 2.理事会的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的执行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在闭会期间领导社会 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其基本责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社团发展 规划,设立运营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运营决策,制订法人内部治理制度,维护社会团 体自治功能有效运转。重大会议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事先告知全体会员征求意见,充分 尊重会员权益。理事成员代表会员公平公正行使会务决策权力,并承担决策相关责任和财务 风险;拟定会员、理事、监事及其领导机构成员和会长、秘书长资格条件以及专职工作人员 薪酬福利,制定人才保障措施,促进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理事会按业务范 16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围,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理事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社会团 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 分之一。 3.监事会的设立。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会员规模小的社会团体可设立独立 监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兼任监事,监事会对会员(代 表)大会负责,监事不得连任两届,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具有决策表决权。其基本责 权是对社会团体不同层级参会会员的资格审查,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会长办公会议实施监督并予以程序和结果合法性确认,履行社会团体选举程序、重大决议、 财务管理的审查和业务执行、人员履职的监督。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 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 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由监事会成员签字确认方有效。当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社会 团体内部矛盾突出,难以召集理事会的情况下,监事会可以召集主持理事会。监事会代表全 体会员的意志履行监督职责,对重大会议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应当充分了解会员意 见,及时向理事会反馈,提出建议。监事会对社会团体存在严重违规问题有权直接向登记管 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秘书处的设立。社会团体秘书处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专 职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和聘用事项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应当签订用工 劳动合同。秘书长可以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聘任或由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秘书长解聘或除职应在确保秘书长拥有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述职陈情权 利的前提下,并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并由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同意,秘书长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实行非会员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 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制度与机制,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公益为本,诚信自律,注重品牌, 16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提升社会公信力,发挥人才聚集、专业化服务优势,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产品, 促进民办社会事业繁荣和进步。基金会以开放方式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社会精英参与法 人治理,坚守公益慈善理念,打造公益慈善品牌,共同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民办非 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 1.理事会的设立。理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成员应 由举办者、捐资者共同提名协商确定,继任理事的任免由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民 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当注重从社会中聘请有社会声誉、有志愿精神、有专业资格的人士 出任理事。理事会的基本责权是确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组织 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重大项目和财务安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聘任或者解聘本组 织的行政负责人,以及做出其他重大决策。公募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应广泛吸纳社会贤达、主 要捐赠人代表、社会慈善人士和专业人士,其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二,并向社会公开全体理事 基本情况。非公募基金会也应按照受赠社会化程度相应优化理事会结构,接受社会捐赠的, 一般理事会外部成员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理事会实行公开表决 制,理事会会议纪要必须载明理事同意与否的具体意见,以备查验。理事应当忠诚履行对举 办者、捐赠人的信托责任,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社会。 2.监事会(监事)的设立。监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规模小的 社会组织,可设立执行监事,监事的产生和任免应体现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和专业性。应注重 从社会中遴选专业素质好、道德品行优、社会责任感强的人士担任监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 基金会的监事或监事会的基本责权是对本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运作进行监督,对理事会的议事 决策的程序和合法性予以监督和确认;监督项目的执行,监督资产安全运营、捐赠资金(物 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以及捐赠协议的落实;对理事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本组织损失的, 拥有责任追究权。监事有责任监督本组织按照本组织特点和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信息公开,接 受社会监督。监事有权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组织严重违规行为。 3.执行机构(秘书处)的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业务运营执行机构(秘书 16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处)直接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和章程规定设置执行机构具体职能部门和专家咨 询委员会,实行职业化、专业化的从业规范及全员聘任制和合同用工制。执行机构基本责权 是按照章程制定的发展目标,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行使业务执行、项目运营、发展战略、 运营绩效全方位管理和社会风险管控职责,执行机构负责人(或秘书长)是运营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担当法人授权相关责任。 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 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包括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和社会监督、政府 监管、资格认定制度。具体内容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评定、年度检查、信息公开、第三方 评估、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授权事项和购买服务等政策制度以及以章程为核心的决策、执 行、监督制度,内部管理、捐赠救助、承诺服务等各项内部制度,促进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科 学化、规范化、自治化,形成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为构建社会组织良好社会生态系 统提供保障。 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监管制度、资格认定和绩效评估制度。完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 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落实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创新社会组织年 度检查办法,更加注重通过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方式,促进监督主体多元化、信息平台一 体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对社会组织的第三方评估评价。完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 授权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的竞争择优机制,明确社会组织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 公开监督方式方法和绩效评价规则,优化社会组织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的决 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规范运作。社会组织应当主要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各类事项,建 立健全会议议事规则和表决规则。要通过理事会完善社会组织章程、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制 定规章制度,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信息披露、捐赠救助、服务 承诺、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文书档案、证书印章管理、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等规章制度。 16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 (一)诚信自律。社会组织要牢固树立诚信为本、自律自治的理念,自觉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严格按照章程和各项规定开展活动,有效履行各项社会服务承诺,积极倡导和践行行 规行约,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建立社会组织预防腐 败制度和机制,规范从业行为,管控从业风险,为营造清正廉洁社会风气发挥重要作用。 (二)信息公开。建立以分级登记分级管理为基础的信息共享平台,省、市、县(区) 分别建立联通本区域社会组织信息网络,形成三级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一体化,登记管理部门、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建共享的信息系统。建立年度检查、日常活动情况、社会评 价、违规惩戒和黑名单等信息公开平台,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制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目录。 社会组织和负责人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社会组织应当将登记信息、组织章程、 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接受捐赠及其使用和审计情况、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购买 服务情况纳入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真实、全面、及时反映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情况。社会 组织凡是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涉及到行业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实施项目内容、 范围、评定标准、程序公开,结果公示。政府部门适当公开政策资源和信息资源,公开行政 审批程序,提高行政透明度。扩大社会监督渠道,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开放,设立公众投诉 举报媒介,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源配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方式,谁主事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完善社 会组织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授权委托事项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价机制, 公开公示资格条件、遴选程序、招标方式、合同文本,引入公平公开竞争,培育一大批公信 力高,服务能力强的社会组织。构建社会组织资源配置平台和机制,促进公益慈善资源充分 吸纳和流动,与社会公益需求实现有效对接。引导同质同类同行同源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发展 的方式,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共同制订和实施行为规范和行业标准。鼓励 社会组织建立帮扶机制,对欠发达地区或同类弱质社会组织发挥传帮带作用,引导社会组织 下沉基层服务社区,履行社会责任。 16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社会评价。积极培育社会评价主体,发展公益性的与政府职能分开、与社会组织 利益分离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制定社会评价机构资格准入、行为规范和惩戒退出机 制。拓宽社会公众评价渠道,探索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制度,培育一批具有社会责任感、专 业能力和公信力强的社会监督员队伍。建立健全对社会组织的综合评价系统,形成政府监督 管理评价、第三方专业评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评价等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将社会 组织自律建设、信用建设纳入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联合监管。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形成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机制。建立健全对社会组织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 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监管体系,保障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范运作,维护社 会组织合法权益。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信用差、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行有效 退出,引导难以发挥作用的社会组织实行同质同类合并重组,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予 以依法查处。 16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七部分 监管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 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 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16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 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16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 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 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 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 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 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 担法律责任。 17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 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 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17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 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 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 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17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 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 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 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7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 17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 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 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 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 17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 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 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 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 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 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7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 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 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 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 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17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规章 1.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 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 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 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 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第五条 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 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 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 3%、4%和 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 于 10%。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 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 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 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 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 第八条 在抽查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 17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关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 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受委托现场开展相关 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检查通知书及委托证明。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 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 开。 第十四条 抽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应当由 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 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 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 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将抽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抽查所需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列支,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8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39 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12 月 20 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 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 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 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 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 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第六条 评估对象和内容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 18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 5 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 2 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 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 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18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2 年 8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44 号公布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对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 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 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 法案件进行调查。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 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 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18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 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 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进行单独 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如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 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 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18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并要求其 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 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标明“经核 对与原件无误”和出处,并由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收集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等。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十六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办案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 通知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 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 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应当当场清点证据,加封登记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并开具证据清单, 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留存一份,归档一份。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七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 7 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 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对证 18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据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 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 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 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交由当 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决定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 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 复核。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 18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 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 18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九条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 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 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三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 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 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送达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 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 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 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18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 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 结案、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结案: (一)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作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 第四十条 结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三)案卷材料书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 第四十一条 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材料按照办案时间顺 序排列的原则排列。 立案审批表等审批表和内部批件可以放入副卷。 卷内材料应当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页码。 第四十二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案卷。 18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外,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 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19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4.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保护党政机关、事业单 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不受侵犯,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非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网上名称,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互联网络中使用的中英文域 名和网站名称等。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 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第三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规 范,并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根据互联网络及相 关技术发展对网上名称的管理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网上名称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管 理机关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省级通信管理机关对互 联网络域名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互联网站进行备案管理。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设立专门的网上名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党 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的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委托网上名称服务机构(以下 简称服务机构)开展网上名称注册服务工作,并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国 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域名注册和网站备案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实行注册管理,不采用先到先 19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得的原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注册、使用网上名称。 民族自治地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站名称,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 例规定,使用汉语言文字的同时,还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文字。 第五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网上名称管理制度,并对网上名称的注册和使用实行 监督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制度和具体措施,建立网上名称争议解 决机制以及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章 注册和使用 第六条 中文和英文网上名称至少分别包含汉字或数字(0-9)和字母(A-Z,a-z,大小写 等价)或数字(0-9),也可同时包含连字符(-),但不得以连字符(-)开头或结尾。 第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注册域名,开办网站,需注册网上名称。 注册、使用中文网上名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中文各级域名的总长度不超过 31 个字符; (二)以机构全称、规范简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应当与国家机关批准的名称相一致; (三)以机构习惯简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应当与习惯称谓相一致。以习惯简称作为 中文网上名称时,政务域名原则上包括行政区划。公益域名原则上包括行政区划、所属行业 (教育、科技等)、组织形式(院、所、校、中心等); (四)以其他名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其含义应当与其职能或业务范围相一致; (五)党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中文政务域名应当以“. 政务”、“.政务.cn”结尾; (六)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中文域名,以“.公益”、“.公益.cn” 结尾。因工作需要使用“.政务”、“.政务.cn”结尾的域名时,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报同级机 19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七)当注册的中文网上名称可能出现引起歧义或混淆时,应当冠以行政区划或其核心 职能加以区分; 注册、使用英文网上名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英文各级域名的总长度不超过 63 个字符; (二)以注册单位的英文名称作为英文网上名称时,英文网上名称应当与国家机关批准 的英文名称的首字母顺序组合相一致; (三)以注册单位的机构全称、规范简称、习惯简称的汉语拼音全称或其首字母缩写作 为英文网上名称时,应当与该机构相应名称的汉语拼音全称或其首字母顺序组合相一致; (四)以其他名称作为英文网上名称时,其含义应当与其职能或业务范围相一致; (五)当使用英文网上名称可能出现引起歧义或混淆时,应当冠以行政区划或其核心职 能加以区分。 第八条 申请注册含有各级行政区划的全称、规范简称和其他习惯简称的网上名称,应 当提供国家机关批准的文件。 申请注册含有本级行政区划名称的网上名称时,如果该行政区划名称存在同名或同音不 同字等情况,应当冠以行政区划的全称或规范简称。 第九条 两个以上不同行政区划层级的申请人申请同一个网上名称或容易引起混淆的相 似网上名称,且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区划层级高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获得该网上名称。两个以 上同一行政区划层级的申请人申请同一个网上名称或容易引起混淆的相似网上名称,且均符 合申请条件的,其核心职能与申请的网上名称更具有相关性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获得该网上名 称。 第十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注册网上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19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反管理机构预留保护、限制注册、商标保护等相关政策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注册一个或多个网上名称,但应当指定 首选网上名称,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本机构全称和网上名称。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纸质申请或在线申请方式向服务机 构提交网上名称注册申请。注册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上名称注册申请表和注册协议; (二)有效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关于注册资格的证明文件(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三)申请政务域名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交履行行政职能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注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将其注册信息交由管理机构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同意书; (六)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并加盖注册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网上名称注册事项包括: (一)机构类型和名称; (二)主要职能或业务范围; (三)申请的网上名称; (四)网站 IP 地址; 19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五)网站主机部署的物理地址(境内注册单位的物理地址应当设在境内)。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其下一级域名注册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 性、有效性负责并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同时向相应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颁发网上名称《标 识证书》。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核准的《标识证书》注册网上名称,并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 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域名注册和网站备案工作。注册 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网上名称进行域名注册和网站备案,并将《标识证书》编号放在其网站 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网上名称注册的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注册或使用同党政机关、事业 单位和社会组织已注册的网上名称相同或存在形似、含义相似、发音相似等容易引起公众混 淆的网上名称。 第三章 定期报告、变更和注销 第十八条 网上名称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注册单位应当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告网上名称的 使用情况,管理机构对网上名称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定期报告和审核事项包括以下 内容: (一)注册单位的网上名称是否与其职能或业务范围相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 否经过审核; (二)注册单位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本机构申请的网上名称; (三)注册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有关注册服务费用; (四)注册单位网站是否履行备案手续; (五)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19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未按要求定期报告的,管理机构可暂停解析或注销相关域名。 第二十条 注册单位合并、分立、划转、转制或注册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上名称变更申请表; (二)有效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关于注册资格的证明文件(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三)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管理机构提交变更请 求,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请求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的网上名称变更生效。 第二十一条 注册单位可以向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网上名称。 注册单位撤销、终止、解散、主体性质发生变化不具备注册网上名称资格或其他应注销 网上名称情形发生的,自撤销、终止、解散、主体性质发生变化或其他注销网上名称情形发 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的,管理机 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未经管理机构批准,注册单位不得转让网上名称或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 用。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在网上及时公布网上名称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注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可采取警告、通知限期改正、暂停 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一)以虚假信息骗取网上名称注册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网上名称的; (三)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报告、变更、注销网上名称或审核未通过的; 19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其他未按规定注册、使用网上名称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抢注、盗用、冒用或造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 不能被正常解析、解析错误的组织和个人,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解析并注销其 网上名称,告知相关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注册单位违法行为,对于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在网上名称的申请、使用、变更或注销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由争议双方 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管理机构协调解决,也可以提交管理机构认可的争议解决机 构,或者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双方也可以基于仲裁条款提请中国的仲 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八条 争议期间,网上名称注册事项、解析服务等保持不变;争议解决后,网上 名称注册事项、解析服务按照最终有效的争议处理结果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 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地方文件 1.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 织的方案》的通知 (粤发〔2012〕7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关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 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紧 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要求,坚持培育 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 活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 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走出规范发展的路子,促进我省新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充分 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循序渐进,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坚持去行政化、去 垄断化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民间化、自治化;坚持宽进严管,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 励社会组织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三)总体目标。到 2015 年,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 数量稳步增长。社会组织数量每年增长 10%以上,到 2015 年,全省社会组织总量达到 5 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 5 个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每万人 8 个以上, 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发展格局。质量显著提升。社会组织 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组织整体水平明 显提高,社会服务功能更加完善。到 2015 年,80%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 19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本特征。作用明显发挥。到 2015 年,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 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基本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社 会管理等多样化的需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全面促进社会慈善、扶贫救助、经济服务、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 体育、生态环境、社会信用等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服务更加健全。社会组织服务领域更 加广泛,逐步实现专业服务标准化,社会服务多样化,推进社会组织服务品牌项目建设,社 会组织服务层次全面提升。监管逐步规范。在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严格依法监管, 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到 2015 年,基本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 结合的监管体系。党建保障有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保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 用,形成组织健全、机制创新、服务领先的社会组织党建模式。 二、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制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12 年 7 月 1 日起,社 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 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兼职,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改革进程。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 登记程序,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成 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二)分类登记办法改革。 1、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 协会,允许跨区域组建,允许合并和分拆组建,允许吸纳与本地商务合作紧密的外省区市在 本地的同业经济组织为会员,允许吸纳港澳台人士在我省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包括独资、 合资)为会员,允许行业协会吸纳持有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为会员。制定 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 19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改革。降低登记条件,给予资金扶持,大力培育发展基层群众 生活类社会组织。2012 年 6 月底前出台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 意见。 3、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改革。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 探索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公益慈善类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扩大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支持群众、企业组建公益慈善类社 会组织,促进其加快发展,实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级别化。2012 年 6 月底 前修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 4、异地商会改革。登记范围从地级以上市扩大到县(市、区),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 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允许异地商会在登记活动地域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2012 年 6 月底前修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5、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改革。乡镇(街道)的社会组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办 理法人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作为业务指导单位。达不到法人登记条件的,可直 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非法人登记。以社区、村为活动范围的,实行备案制。 2012 年 6 月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6、涉外社会组织改革。加强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社会组织交流合作,明确社会组织外 事活动准则,规范境内外社会组织的项目合作。推进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 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适时出台我省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开展涉外 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7、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改革。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孵化培 育、协调指导、集约服务、党建群团建设等方面的枢纽型功能作用。通过竞争培优机制,培 育类型多样、具有品牌聚合效应和项目合作功能、发挥引领作用的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引导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实行协调 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分别由登记管理机关、政府相关业务 20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指导单位引导成立,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导机构负责人通过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 职。2012 年 6 月底前出台关于构建我省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一)完善治理结构。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 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 监督分立。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坚持非营利性原则, 确保社会组织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公益性原则,建立社会组织信 息披露制度,推行服务承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 坚持公正性原则,公平公正提供服务,履行职能,规范各类服务收费、发牌认证、评比表彰、 颁奖命名等活动。制订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倡导合法经营,维护市场 秩序。加强公益慈善项目监管和公众监督,防止诈捐、强行摊派、收取“回扣”、滥用善款 等行为。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吸纳专业人才、高 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到社会组织工作。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开发、评 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加强社会组 织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规定缴 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增强服务职能。围绕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组织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积极培 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指导行业协会等工商经济类组织突出行业自律、维 护权益、反映诉求、扩大就业、促进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突出优质服务、满足教育培训、 文化、群众医疗等需求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突出扶危济困、慈善救助、捐资助学、生态环保; 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突出服务群众、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其他社会组 织结合自身特点,提高服务能力。 20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建立社会组织责任体系,倡导社会组织发布社 会责任报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正确引导企业和群众理性反映诉求, 及时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反馈信息,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决策献计献策。协助政府参与公 共管理,参与协调劳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建立社会组织 应急处理机制,提高风险预警和应对公共危机能力。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外事工作制度, 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五)加强社会组织党群工作。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社会服务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式,推进党群共建,以党 内带动党外,党员带动群众,实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 众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按照基层 党组织“五好”建设要求,探索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建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 化、制度化。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科学发展,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增强 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责任感。做好固本强基的基础性工作。对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要做好 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培养发展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四、建立社会组织依法监管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法规政策,为 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 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工商 联等相关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 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准入登记,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业 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社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 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推行社会组织监事监督制度,增强监事监督职能,扩大 社会监督渠道,提高运作透明度,促进监事专责监督、会员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 20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指导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依托健全的组织系统,通过服务引导、 竞争合作的方式,整合资源、提高集约化程度,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社 会组织或聚合在同一服务链的社会组织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制订并遵守社 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形成登记审批、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 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各环节信息共享、工作协调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 制度,根据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工商经济类社会 组织侧重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对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侧重于提高服务质量的监管; 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侧重于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生活类 社会组织侧重于引导和服务的监管。 (四)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 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 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 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 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 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实行 有序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后果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并予以撤销。 (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 共享和社会监督。建立信用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 管理制度,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六)建立等级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和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 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的方式,推行第 三方评估,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估机制。到 2015 年,完成对全省社会组 织的评估。等级评估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列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评对象收取费用。 20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五、加大对社会组织扶持力度 (一)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按照建立目录—设立咨询服务机构—职能 转移—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2012 年 6 月底前,由省编办牵头 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的部门、事项及方式;由省财政厅牵头编 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并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 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职责分工 等;由省民政厅牵头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 社会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促进社会组 织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机会均等化,资源配置合理化。成立第三方咨询机构,作为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咨询服务平台。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的做法,建 立本地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 (二)创新资金扶持机制。采取“政府引导、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 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在省和地级以上市实施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建立孵 化基地。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支持和引导民间力量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 财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服务。省、市、 县(市、区)设立孵育专项资金,采取分类扶持方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订。 (三)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资格认定,保 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建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劳动用工制度,完善人员流动聘 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制订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 员权益保障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指导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社会 保障水平。 (四)拓宽参政议政渠道。提高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的政治参与度,将社会组织中的优秀 20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代表人士纳入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范围,适当增加各级党代会、人大、政 协中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社会 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政策前,要注意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广泛征询民意。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各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 负责人参与的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 落实,形成党委、政府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充实登记管理力量。省、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构,按工作需 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执法力量,保障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有执 法人员、执法经费和执法车辆。 (三)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加强责任考核,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列入地方党 委、政府社会建设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作为促进我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的 重要工作。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地方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接受 社会监督。 20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粤民民〔2010〕66 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为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业协 会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 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 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四条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业务主管 20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助配合调查。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 件进行调查。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通知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第五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行政机关管辖。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对举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来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 下级上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社会组织涉嫌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初步 调查核实。 第七条 对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立案: (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第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有关案件材料,必要 时写出立案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写明原因, 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书面告知案件举报人或移送、交办、上报案件机关。 同意立案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查处。 第九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有关人员应当 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20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调查。 第十条 办案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 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在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当暂停参加与申请回避事项有关的案件调查工 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制作询问 笔录。 笔录如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允许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更正或者补充。经核 对无误后,由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被 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应当向其宣读,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原因。 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并要求其 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 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标明“经核 对与原件无误”和时间、出处,并由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收集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等。 第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 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 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0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八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 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 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法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注明收集日期。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给予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建议。 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 理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 利和其他权利。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社会组织处以 1 千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 处罚的,可适用简易程序,登记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可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 20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社会组织处以 5 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自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 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证据目录和有关案卷材料等调 查结果进行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可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并结合社会组织 的违法行为情况,分别作出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换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撤销登记等行政 处罚决定。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登 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予以销案;依法作出移 送司法机关决定的,应及时予以结案。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证书(含正本、副本)、 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期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经登记管 理机关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恢复其正常活动;验收基本合格的,责令其继续整改;验收不 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监督社会 组织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其登记证书和印 章,并函告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时抄送质量技术监督、开户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 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 21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纳罚款,罚款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第三十条 依法没收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按规定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国库。任何 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过处罚决定中的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 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 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 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 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21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 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 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结案,并按照下列要求及时 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三)案卷材料书写时应当用钢笔或者毛笔。 对已经立案,但在 90 日内经调查未能查清违法事实的案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也应当 立卷归档。 第四十条 卷内材料排列的一般原则是: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材料按照办 案时间顺序排列。 立案审批表等审批表和内部批件可以放入副卷。 卷内材料应当逐页标注页码。 第四十一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 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对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文书式样由广东省民政厅统一制 作。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21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部委规范性文件 1.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根据《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我部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 2016 年 3 月 16 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 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 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约谈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负责人为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 长(院长、校长等)。 前款规定的人员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约谈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情 况,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以更改约谈时间。 第五条 对同一案件涉及多家社会组织的,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约谈通知书》,告知社会组织约谈时间、地点、事项 21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和参加人员等。情况紧急的,可以电话通知社会组织。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约谈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必要时可以邀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八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 (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三)执法人员指出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约谈对象针对本条第(三)项内容进行陈述; (五)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 第九条 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如不接受,则约谈程序终止。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约谈笔录,约谈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和约谈对象签字或 盖章。约谈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约谈笔录上注明。 第十二条 对作出整改承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其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承诺等约谈情况及不接受约 谈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以约谈代 替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谈,不接受整改意见或不落实整改承诺的,登 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其他执法程序,并将上述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 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工作的参考。 21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4〕2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有机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既是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 序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二 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 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差 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 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进行改选换届 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鼓 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 值制。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 设,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提高社会组织自治自律水平。 二、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 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会〔2004〕 7 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 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分 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 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 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 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 21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 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 会组织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 出纳。社会组织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三、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 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 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社会团体不得 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 费用。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 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 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 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 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四、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 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 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 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 服务事项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或者利用有公信力的公共信息平台, 为社会组织发布信息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五、强化社会组织审计和执法监督。 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审计监 21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督。对社会组织依法获取的其他收入,通过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社会组织要按 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 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对 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帮助社会组织做假账、假报表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 务所,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要通报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并由相关部门和单 位给予相应处分。加强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完善 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腐败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确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由相关机关依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教育。 社会组织要把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着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 实效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 政法规和道德教育。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推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 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引导作用。社会组织要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 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好加 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社 会组织负责人任(兼)职审核,对未按规定报批的领导干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民政、 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研究,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解决 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 财政部 2014 年 11 月 6 日 21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3.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12〕1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规范社会团 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2 年 9 月 27 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团体正常活动秩序,规范社会团 体开展合作活动,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是指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 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 监督。 第四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 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 讨论决定。 第五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 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 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 第七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涉及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 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21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社会团体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 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 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社会团体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 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八条 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九条 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社会团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 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 付费用。 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条 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 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所 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社会团体不得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 用。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 规定。 21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合作活动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 单位法定账册。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作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 (五)利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名义进行宣传,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合作活 动的情况。 22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4.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6〕13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 2016 年 8 月 15 日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 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 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 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 区、旗)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相关登记 管理机关负责。 第五条 受理投诉举报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22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人(以下简称举报 人)投诉举报。 第七条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 予以尊重。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存投诉举报的原始材料。 对电话投诉举报的,可以录音或者填写电话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 建议其提供书面材料。 对邮寄投诉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邮戳、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对采用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形式投诉举报的,应当保持内容的完整,不得作任何文字修改。 对当面投诉举报的,应当予以接待,并根据情况建议其提供书面材料。 对采取其他方式投诉举报的,参照上述规定。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主要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时间、方式,被投诉举报对象和主要事项等。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事实、证据或者明确线索; (三)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和管辖范围。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 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22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 的内容不予受理。 投诉举报事项正在调查处理中,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应当告知其正 在调查处理中。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口 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联系方式不详以及处理 结果需保密的除外。对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 布。 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 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告知举报人该机关名称。 对于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能够确定主管部门的,应当及时移交其 他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该部门名称,不能确定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投诉举报事项 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登记管理机关对被投诉举报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 罚的,可以对积极提供投诉举报线索、协助查处案件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2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八部分 财税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1999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 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 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22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 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 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 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第九条 会计核算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 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2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 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 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 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 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 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 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 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 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22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 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 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 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 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 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 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 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 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 22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 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 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 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 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会计监督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 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 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 22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 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 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 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 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 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 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2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 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 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 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 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 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 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 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 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 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 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3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23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 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 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 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3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 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 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 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 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第五十条 附 则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 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 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3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规章 1.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62 号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8 年 10 月 25 日民政部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黄树贤 2018 年 10 月 30 日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 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 动。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 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 的限定性资产。 23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 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相关。 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 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 (四)投资负面清单; (五)重大投资的标准;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23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九条 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 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 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 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20 年。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 止损机制。 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 酬,但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 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 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改正。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 23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会服务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3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 〔 2010 〕 112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 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 《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 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 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 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23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 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 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 分。 第七条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 23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九条 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条 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一条 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二条 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 函,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 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 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领购单位 说明原因。 公益性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再次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 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存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接受捐赠以及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 6 个月的需要量。 第十五条 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时,应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 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24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六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七条 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 据。 第十八条 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 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 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 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条 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 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 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 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 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遗失捐赠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 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 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 为 5 年。 第二十五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 据,由公益性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单位撤销、改组、合并的,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 24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销手续时,应对公益性单位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 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二十七条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 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 保管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捐赠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公益性单 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捐赠票据,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427 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公益性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4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部委规范性文件 1.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5〕1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精神,“公 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资格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 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 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 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 项、第二项执行。 三、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后续 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的力度。在社会组 24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织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建立公益性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及时公开接 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四、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建立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切实将取 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事项落实到位。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4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 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 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 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 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 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 年 4 月 2 日 24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3.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3]95 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 企业,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企业通过对外捐赠回报社会,对塑造友善的社会风尚,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推动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为了规范各类型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企 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捐赠的定义和途径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 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二、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 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 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 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 24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三、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企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 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 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 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 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四、对外捐赠的范围 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 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 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 于对外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 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 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五、对外捐赠的内部管理程序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 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 24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产交接程序。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 会审议决定。 对于重大的对外捐赠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 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外捐赠的财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控制在当年企业财务预算幅度内,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并按照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 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 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 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企业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 处理,不得挂账。企业负责对外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受 赠人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企业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并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报国有资本持 有单位批准,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批准,将 修建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社会公共设施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可 以核减资本公积金,并应当与接受方签定相关协议,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企业所拥有的财产被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人民武装组织征用的,扣除当地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依法补偿金后的差额,应当作为资 产损失处理。 24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七、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机构或者财务管理部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 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企业内部议事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企业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对于各种强行募捐应当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 号)的规定,向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举报。 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 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有权对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企业 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本通知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 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追究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从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24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4. 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 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 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 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 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 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 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 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 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4 月 20 日 25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5.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213 号 2009 年 10 月 20 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 号)印发后,为规 范境内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了 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捐赠,现就企业以持有的股权(含 企业产权、公司股份,下同)进行公益性捐赠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二、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 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 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三、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 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原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 25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6.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6〕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民政局: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 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为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 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 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购)、分次限量、核旧领(购)新的申领制度。 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 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 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 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 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 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 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其票据存根,并继续发 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 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5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领用(购)、使用、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 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 通报,确保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公益性社会组织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公 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以及公益性社会组 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管。 财政部 民政部 2016 年 2 月 14 日 25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7.民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 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15 年 12 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2015 年第 102 号公告, 公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确保《暂行 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对于《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 物资,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向其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申请开具《慈善捐赠物资受赠人资格 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格式见附件)的,民政部门对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 款有关规定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及时出具《证明》。出具《证明》后,有关社会团体和基 金会的评估等级或宗旨不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海关。 二、海关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正本)和其他规定材料,按照海关总署 2016 年 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对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进口的捐赠物资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税 手续。 三、省级民政部门和海关要加强联系、通力配合,严格执行和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 关规定。 民政部 海关总署 2016 年 4 月 14 日 25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8.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民发〔2017〕13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对清理规范社会团体 涉企收费多次提出要求和作出部署。目前,我国社会团体共 33.6 万个,在促进经济社会发 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但是,有些社会团体在涉企收费中暴露出较多问题,有的违规收取会费, 有的借用评比达标表彰收费,有的利用政府名义收费,有的利用资格评价收费,有的收费标 准不合理,有的社团“只收费没服务”,有的企业加入多家社团,加重了企业负担,社会反 映强烈,迫切需要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团 体涉企收费等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快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是厘清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切断行业协会商会和 行政机关的利益链条、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的治本之策。要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 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第三次会议要求吧,稳妥有序地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按时完成 第二批全国性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各地在 9 月底前完成第二批试点,2018 年 2 月底前完成 第三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试点,通过脱钩试点和评估总结,为全面推开脱钩改革提供指导 和示范,从制度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政府部门或利用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的问题。同时,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脱钩试点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 合监管体制,着力发挥党的领导、政府部门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自律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 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非营利性的监督,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 二、重点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在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中,要联合有关部门重点查处行业 协会商会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25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 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 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在日 常监管中要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会费、强制收费、评比达标表彰收费、利用政府名义或 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收费等行为重点排查和监管。 三、鼓励社会团体主动清理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动员,积极引导广大社会团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主动降低会费和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与行业和企业共度时艰。鼓励社会团体主动取消不合 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 的社会团体,引导其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社会团体,鼓励其 主动减免企业会员会费。 四、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 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 号)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 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社会团体收取了会费,就应当为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社会团体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 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 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 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规范社会团体发展会员行为 全国性社会团体,一般吸收在全国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省一级的社会团体,一般吸收 在本省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社会团体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 25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门、利用团体的垄断优势强制入会和阻碍退会。社会团体凡有违法强制入会和阻碍退会的, 企业和社会各界均可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将调查 处理结果公之于众。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企业本着“自愿”、“有用”、“精 简”的原则,有选择、有甄别、有控制地加入社会团体,提示企业对违法强制入会和阻碍退 会的,有权坚决回绝,必要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 六、严格社会团体财务管理 社会团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会〔2004〕 7 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 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团体分 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 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 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 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会团体对承接政府 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社会团体各项收入除用于组 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七、支持社会团体信息公开 支持社会团体在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透明度,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社会团体要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 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遇有广大会员关注的、与社会团体有关且具有 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社会团体要向会员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社会团体应加强财务 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 监督。 25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八、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查处 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对社会团体会费、服务性收费、捐赠 等涉企收费进行检查,在抽查审计中重点检查,通过培训、会议做好政策宣讲和工作指导, 要公开受理举报的渠道,做到有案必查。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从严从快查处社会团体依托 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委托职能、评比达标表彰等实施的违法违规收费 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 识”,充分认识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做 好统筹协调,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持续不断地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 费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情况,要及时向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报告。 民 政 部 2017 年 8 月 3 日 25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9.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7〕167 号 2007 年 11 月 21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纠 风办: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 赠收入等。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 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 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 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 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可直接 到民政部购领、结报,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领、结报、核销;地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 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 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收费项目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 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企业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区、直 25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 许可证》,按财务隶属关系到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 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缴 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四、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 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 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 向社会公示。 五、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 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 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社会团体的各项收 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 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六、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 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 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 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 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 综[2004]53 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七、全国性和省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严格掺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 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他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6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 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 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 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八、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 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 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 贴,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九、各级民政、财政、价格、税务、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 社会团体各类收费的管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 进行查处。 十、各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相关业务,规范各类收费行为,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价格、税务、监察、纠风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6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10.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4]1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现就社 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 费。 三、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四、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 2/3 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 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五、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六、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 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 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七、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 (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八、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26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 九、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 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 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 号)自本 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民政部 财政部 2014 年 7 月 25 日 26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11. 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 知 民发〔2014〕25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现就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 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 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本通知下发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代表)机 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三、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 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四、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社会团体报告收支情况,并在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社会团体会计报表。 26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 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六、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团体授权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捐赠 收入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七、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使用的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等由社会团 体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八、社会团体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 机构的全部收支。 九、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分支(代 表)机构的财务管理。 十、各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依法 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 法做出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政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14 年 12 月 16 日 26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其他文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会〔2004〕7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 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 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 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26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 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 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 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 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 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 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 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 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 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 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 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 26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 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 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 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 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 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 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 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 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 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办事 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26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 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 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 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第十四条 资产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 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 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 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 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 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 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 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 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26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 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 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 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 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 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 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 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 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 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 值] 27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 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 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 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 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 1 年内(含 1 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 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 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 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 (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 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 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 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 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27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 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 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 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 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 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 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 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 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 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 算。 第二十四条 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 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 27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 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 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 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期确定其成本。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 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 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 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 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 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 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 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 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 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 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 1 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27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二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等。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 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 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 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 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 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 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 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 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 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 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 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 27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 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 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 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 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 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 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 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 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 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 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 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 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27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 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 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 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 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指销售价值 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 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 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 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 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27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 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 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 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 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含 3 个月), 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 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 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 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7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 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六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七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 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 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 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 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 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 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 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 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 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一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 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 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27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 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 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 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 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 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 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 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 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 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 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 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 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 益年限; 27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 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 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 10 年。 第四十七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 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八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 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 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 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 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 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 第四十九条 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 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五十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 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 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现时义务; 28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 织;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一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 1 年内(含 1 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 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下 (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 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 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五十二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三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 (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五十四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28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 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第五十六条 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 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 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 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 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 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 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 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 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 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七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 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28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 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 第五十八条 收入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 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 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 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 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 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 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九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 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 28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如果提供等值或者大致 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成本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 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 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 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 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 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换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 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换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8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 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 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 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六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 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 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 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和政府 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 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 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第六十二条 费用 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 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 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 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 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民间 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 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28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 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 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 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 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民间非营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 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 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 (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 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 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 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 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六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四条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 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第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 等的书面报告。 28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 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民间非 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 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 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是,它 仍然应当保证包括了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 要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 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 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 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 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 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 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 28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 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 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 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 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 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 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七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 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 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28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 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 50%以上(不 含 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 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 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十四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对 外提供。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 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七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 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 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第七十六条 附则 本制度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8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九部分 捐赠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 年 6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6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19 号公布自 199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 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 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 29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 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 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 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 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 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 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 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 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 29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 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 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 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 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 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 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 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 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 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 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29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 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 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 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 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 29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 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 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 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 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 199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9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规章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 《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 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 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 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 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 3A 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 29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 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 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 4A 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 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 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 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 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 29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 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 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 续。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 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 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 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 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 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七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 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 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 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29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 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 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 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 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 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 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 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方案范本等格式文本,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29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9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部委规范性文件 1.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网信办,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民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 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公开募捐 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6 年 8 月 30 日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 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是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 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 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 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 30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定的条件。 第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 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 平台服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 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记录和保存慈善组织 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 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其中,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 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 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七条 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在使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要求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协助调查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 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停止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开 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提前在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告知。 第九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平、 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 第十条 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 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 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 发布个人负责。 30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 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慈善组织有 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 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供的平台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 信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强化协同监 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30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 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8〕1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已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民政部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管辖,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维护慈善募捐管理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募捐违法案件,包括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 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 捐活动的案件,以及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 第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具有公开 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 管辖。 第四条 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形管辖: (一)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 管辖; 30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 公开募捐的,由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活动举办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提供信息服务的广播电台、电 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由组织住所地、个人居住地等所在地民政部门管辖。 无法确定所在地的,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违法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 门管辖。 第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或者收到有关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甄别。本机关 有管辖权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民 政部门,受移送的民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六条 民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第七条 上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的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民政部 门。 相关民政部门收到上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民 政部门。 第八条 民政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已有其他民政部门正在办理的,应当中止调 查。管辖确定后,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应当继续调查,其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案件材料。 第九条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可以书面请其他民政部门协助调查。跨行政区域调 查的,应当提前告知当地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0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十部分 信托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 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 法。 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 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0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 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 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 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 托。 30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 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 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 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 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 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 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 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30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 出异议。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 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四章 第一节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 织。 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 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 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 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 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 30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消灭。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 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 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 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 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 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 的,从其规定。 30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 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 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 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 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 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31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 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 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 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 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 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第三节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1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 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 外。 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 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第五章 第五十条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 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1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 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五十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 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 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第五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 31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 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条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第六十五条 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31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 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 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 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第六十九条 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 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第七十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 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 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 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 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第七十三条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第七十四条 附 则 本法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31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规章 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 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 为。 第三条 开展慈善信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 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五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慈 善信托,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慈善信托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一)扶贫、济困; 31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 第九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十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 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 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十二条 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 所有的财产。 前款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十三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第十四条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慈善信托名称; (二)慈善信托目的; (三)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31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四)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五)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六)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八)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九)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 决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 慈善信托的备案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第十七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 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 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第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四)信托文件; 31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六)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第十九条 备案后,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 变更之日起 7 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 相关书面材料。 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 10 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 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7 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申请重新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备案回执; (二)重新备案申请书; (三)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 (四)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 明材料(复印件); (五)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 (六)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七)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四份,由变更后的受托人提交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受理窗口。 第二十一条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 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 7 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 申请材料之日起 7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报告或产品登 31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记义务。 第四章 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应当按照慈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除依法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慈善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慈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 其固有财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必须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 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二十八条 对于资金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 金专户;对于非资金信托,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慈善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 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受托人因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而向他人支付的报酬,在其信托报酬中列 支。 第三十条 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 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慈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 32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 易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信托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慈善信托事 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不得借 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慈善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 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的, 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 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第三十八条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一)增加新的委托人; (二)增加信托财产; (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32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四十一条 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日期、 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 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认可。 第四十三条 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 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 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四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第四十六条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和出台促进慈善信托 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 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 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事 32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 第四十九条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的受 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 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联合或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慈善信托的规范管理、慈善目的的实现和慈善信托财产的运用效益等进行评估。 第五十一条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受托人的主 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就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 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予以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信 托公信力,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 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信托活动进行监督,对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 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十五条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托信息: (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二)慈善信托终止事项; (三)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 (四)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的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32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受托人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上,发布以下慈善信息,并对信息 的真实性负责。 (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 (二)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 (三)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 (四)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 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 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第六十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 第六十一条 慈善信托的当事人违反《慈善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32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此前有关慈善信托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设 置或变相设置限制性条件。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2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部委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 银监局: 慈善信托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之一,是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 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 下: 一、确定备案管辖机关 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项目实行报告制度,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 10 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明确程序和要求 (一)设立备案。 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 料: 1.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 件)。 4.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至少应载 明以下内容:(1)慈善信托的名称;(2)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3)委托人、受托人的 32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姓名、名称及其住所;(4)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5)信托 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6)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7)信息披露的 内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受托人报酬;(10)如设置 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6.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提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申请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当场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2);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 (二)重新备案。 慈善信托设立后,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情形致使受托人变更 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到原备案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原备案的信托文件。 2.重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3)。 3.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 4.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复印件)。 5.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载明内容同设立备案要求。 6.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7.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提交民政部门原备案受理窗口。 申请重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当场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4);不符合 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 32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三、依法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受理慈善信托受托人关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公开 慈善信托有关信息、对慈善信托监督检查及对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责。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监督管 理职责。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 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的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 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受托人履行的受托职责:1.依照慈善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2.对不同的慈善 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3.根据慈善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编制慈善信托财务会计报告;5.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6.自慈善信托终止 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慈善信托备案民政部门;7.慈善信 托终止后,编制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二)受托人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1.处理、使用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 益,符合慈善目的;2.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3.除合同另有特别约定之外,慈善信 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 等;4.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三)受托人履行的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1.根据慈善信托文件约定、慈善法规定, 在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平台上发布真实慈善信息;2.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 状况;3.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程等信息。 (四)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 每年 3 月 31 日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信托事务 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四项内容。对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 328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非慈善目的,或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 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加强信息公开 接受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的下列信息: (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二)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 (三)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依法公开的信息。 五、做好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慈善信托备案工 作。明确接受备案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并严格责任考核。建立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履行好相应的监管职 责。 (二)提高工作能力。针对慈善信托业务新、专业性强等特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 培训。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备案受理及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为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及其 他服务工作提供支撑。 (三)注重研究探索。各地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文件。 对工作中遇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没有规定的情形,各地要从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角 度,根据慈善信托本质要义和立法本义研究相关处理措施。注重实践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结合当地实际先行先试,探索慈善信托发展的不同模式和支持举措,为完善后续法规政策 措施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四)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在发展慈善信托的同时,强化风险防控,确保慈善信托有 序健康发展。监督受托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慈善信托财产,规范投资行为,保障资金安 329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全。及时发现和化解苗头性问题,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各地要将慈善信托备案和开展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专报信息,自今年 10 月起,每季度末向民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 及时报告。 民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8 月 25 日 330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第十一部分 服务 部委规范性文件 1. 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工作,进一步提 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现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给灾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救灾任务十分繁重,迫切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统筹协调、有序 协作的救灾合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热情持续高涨,逐渐发 展成长为救灾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是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芦山地震、鲁甸地震等重 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大量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展现了社会力量组织灵 活和服务多样的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 应对的救灾工作格局。但也要看到,由于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机制、服 务平台尚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活动不规范等问题, 影响了救灾工作效率和救灾资源高效发挥作用,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营造社 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政策环境和活动空间,促进社会力量更好发挥作用。 二、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协调。政府作为救灾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责,提供 主要救援力量和救灾保障,统筹灾区需求和救灾资源,实现各救灾主体协调配合和各种资源 331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与需求有效对接。引导社会力量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在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 序参与救灾工作。 鼓励支持,引导规范。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激励表彰等方式,鼓励和 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救灾工作和灾区需求情况,强化 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 工作。 效率优先,就近就便。根据灾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救灾需求,充分考虑社会力量参与 救灾工作的能力和特长,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紧急救援专业力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量力而行、就近就便参与救灾工作,特别是重视培育当地社会力量并发挥他们参与救灾工作 的便利条件和优势。 自愿参与,自助为主。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不摊派任务。参与救灾工作的 社会力量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所需资源和条件以自我提供为主,民政部 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 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重点范围 根据救灾工作不同阶段的任务和特点,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参与救 灾工作。 常态减灾阶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 人力、技术、资金、装备等方面的优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在中 小学校、城乡社区、工矿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协助做好灾害隐患点 的排查和治理,参与社区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风险隐患分布图、制订救灾应急预案,协 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救灾应急演练,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城乡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和公众防灾 减灾意识及自救互救技能。 332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紧急救援阶段: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 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疫病防控、紧急救 援人员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 过渡安置阶段: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注重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 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 卫生防疫等工作,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恢复重建阶段: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 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以及参与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 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 民发〔2012〕 208 号)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具有救灾宗旨的基金会、慈善 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爱心企业、社会公众,根据灾区需求参与救灾捐赠活动,倡导以捐赠资 金为主,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帮助灾区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主要任务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经验,以社会力量参与救灾面 临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抓紧完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救灾工作的保障条件。 (一)完善政策体系。结合本地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 制、功能作用,综合考虑灾区需求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重点范围,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 与救灾的有关政策法规、支持措施、监督办法,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预案和操作规 程,健全救灾需求评估、信息发布和资源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紧急征用、救灾补偿制度,支 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二)搭建服务平台。发挥救灾综合协调职能作用,争取建立常设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为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媒体等相关各方搭建 333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沟通服务的桥梁。在救灾过程中,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工会、共青 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依托互联网、社交媒体、电话等手段,及时发布灾情、救灾需求和供 给等指引信息,传达贯彻救灾指挥、调配、协作等工作部署,保障救灾行动各方信息畅通。 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及时向服务平台报送参与救灾的计划、可供资源、工作进展等情况,促进 供需对接匹配,实现救灾资源高效优化配置。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有关社会力量的联络互 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跟踪检查等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 号)有关要求,积极协调本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 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探 索制定政府购置救灾设备、装备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救灾的办法,提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 能力。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保险等费用,可视情给予适当 补助。 (四)强化信息导向。按照灾害属地管理原则,汇总整理属地参与救灾的有关社会力量 基本情况,重点掌握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专业技能、队伍状况、设备配置、拥有资源、分布 位置等信息,分类建立系统、规范的具有参与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信息数据库,为科学调度、 有序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信息支持,提高服务针对性和任务对接适宜性。探索开展社 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评估,建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信息化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 开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名录及其救灾工作情况,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 用。 (五)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对 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督促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开展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强化 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严格落实 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公开款物接收数量、款物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 展等信息,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334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五、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着眼于救灾工作全局谋划社会力量参与的有关事项,大 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手 段,纳入政府灾害治理体系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同步推动实施。各地要结 合本地实际,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协同组织开 展救灾演练,加快推动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完善服务措施。主动为志愿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为救 灾志愿者服务记录登记提供便利,促进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和救灾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快速 发展。把社会力量纳入综合减灾救灾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不断提高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能力。灾区民政部门应尽可能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便利、服务和 保障,救灾应急期间可邀请有关社会组织参加灾情会商、工作部署会议,通报和共享救灾工 作信息。 (三)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作用、意义、成效和典型事迹,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借助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总结、公益慈善表彰、社 会组织表彰等途径和方式,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救灾专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组织和 个人,形成积极舆论导向,营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良好氛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 时报民政部。 民 政 部 2015 年 10 月 8 日 335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2.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 多年来,助残社会组织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 事业发展、实现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从 总体看,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体制机制不健全、扶持力度不够、规范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助 残社会组织依然存在数量少、规模小、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待提高等问题,与广 大残疾人的迫切需求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 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引导助残社会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更好地满足残疾人 多层次、个性化、类别化需求,现就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登记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将助残社会组织纳入公益慈善 类等社会组织范畴,实行直接登记制度。重点引导在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 托养服务、扶贫济困、法律救助、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社工服务等方面提供服务的社会 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 做好基层助残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工作,简化登记程序,为助残社会组织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 96 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 见》(财社〔2014〕13 号)的精神,积极开展政府购买助残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并逐步 推广试点经验,将适合由社会组织开展的残疾人服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岗位等形 式交由助残社会组织承担。不断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助残社会组织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 式、标准规范、监管机制、绩效评价和保障措施等。各级残联、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 336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部门不断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目录,制定具备承接项目资质的助残社会组 织的规范和标准,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提供服务平台和依据,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 制度化、法制化。 三、优化发展环境 建立健全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支持助残社会组织优先进驻现有社会组织孵化培 育中心,探索整合利用各级残联、民政部门现有综合服务设施或服务场地,为初创期助残社 会组织提供支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对助残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助残社会 组织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激励、引导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资金资助支持或捐资设立助残社 会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 措施,加强助残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营造关心、理解、支持助残社会组织健康有 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规范管理 进一步做好助残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工作,并将其结果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 务、接受财政补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的重要依据。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资金监管, 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强化基础管理建设,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各级 残联助残社会组织统计台帐信息系统作用,为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基础信息保障。引 导助残社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成立自律性联合组织,发挥管理服务中的枢纽作用,建立助残 社会组织服务标准、行为准则和行业自律规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 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洁自律建设,提升助残社会组织公信力。将助残社会 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建立奖诚信罚失信的奖惩机制。 337 广东狮子会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五、强化自身建设 督促助残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 结构,建立健全民主机制,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法治化、 规范化建设,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帮助助残社会组织加大员工的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 畅通员工职称评定渠道,不断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助残社会组织专家人才库和 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为开展助残社会组织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加强助残社会组织党 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协商民主机制建设,鼓励 助残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政议政,提高其对残疾人公共事务的参与度。 六、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级残联及所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残疾人专门协会要充分利用在残疾人服务领域 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开展助残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智力引进、服务 购买等工作,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助残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要切实履行职责,将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 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强化评估、规范和监督,加强与相关部 门的统筹协调。各级残联、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 进助残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所称助残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增进残疾 人福利、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宗旨,以开展残疾人所需的各 项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民政部 2014 年 11 月 20 日 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