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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条例(试行) 徐工院行教[2007]1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工作的审议、咨询机构,主要由学校专家教授代 表和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的专家教授参加有关会议,在校长领导下 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作 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学术水平,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挂靠科研处。 第五条 各院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23-27 人左右,由下列人员组成: 1、校长及分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 2、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专家教授代表。 3、根据需要,校长可直接聘任 3-5 名校内、外专家学者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1、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 规定。立足学校发展全局,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德才兼备,学术造诣和 威信较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校长聘任。 第九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 3 年。 第十条 校内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可根据实际需 要,进行适当调整。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主任提出,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校 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 组成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并随科研处负责 人的任免而变动;学术委员办公室设秘书一人,科研处相关人员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技工作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评 议学校学科发展、科技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有关方案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对申报重点学科专业和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进行遴选、审核和把关。 第十五条 对重大科研课题的申请进行审议、推荐;对学校的重点科研课题进行 评审、督导、评估。 第十六条 审查、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及成果报奖的审议、推荐;对涉及学校学术 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协助学校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开展学术专项工作。 第二十条 指导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制订和修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二条 讨论、审议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问题。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但每年 不得少于 2 次。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 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 2/3 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主任委员请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公 假。 开的情况扩散出去。 第五章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本单位副高及以上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5-7 人 组成,委员人选由学院负责人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本单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不低于 20%。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内其他单位和校外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参加。 第二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 3 年。 第三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推选产生。 第三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总体安排,负责需由院学术委员会承担并完成的有关 工作。 2、依据本条例制定院学术委员会条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3、院学术委员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徐州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 二 OO 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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