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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创新创业教育项目申报细则(试行) 2017-12-01 09:31:00 西政校发[2017]346 号附件 1 (2017 年 4 月 28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校级“三创”项目 第一条 校内外在读本科生均可申报,但项目最终完成时间与结项时间应早于标准学制 内最早毕业的团队成员毕业时间 2 个月以上,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成员均无尚在实施中的校级以上“三创项目”或学生科研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学生且项目成员应全部为我校在读本科生或以我校在读本科 生为主,鼓励跨专业、跨学科申报,但每位学生(包含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成员)只能参与申 报一个“三创”项目。 允许吸纳外校在读本科生加入申报团队,但外校在读本科生的占比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外校在读本科生参与申报时,应提供在读高校教务处或其他校级主管机构开具的证明,证明 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所在院系、所学专业、年级、学号、标准学制毕业时间等) 和该生无尚在实施中的校级以上“三创项目”或学生科研项目(主持和参与均包括在内), 且其参与的申报项目一旦在我校获准立项,本年度将不再允许该生申报“三创”项目或学生 科研项目。 (三)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负责人应是最主要、最核心的创始人(其余成员 应以项目创始人身份或原始股东身份参与)。 已完成工商注册的申报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应是所注册企业(公司)的法人代表,且 工商注册的时间应为在我校就读期间,其余成员也应是所注册企业(公司)的股东。 (四)既可以学生团队(或项目小组)的形式申报,也可以学生团队加指导老师的形式 申报。其中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学生成员人数应为 3-5 人。加指导老师的,应获得指导 老师的签字同意,且指导老师一般为 1 人,最多不得超过 2 人;当指导老师为 2 人时,排 名第二的指导老师应由排名第一的指导老师推荐。 一个指导老师每年度最多只能参与申报 4 个“三创”项目(包括以排名第二的身份参 与指导在内),指导老师参与申报的项目数超过限额的,取消其当年指导资格。 在校内申报阶段若无合适的指导老师,可暂不填写申报书的相关栏目,后续可由创新创 业学院为其选配指导老师。 第二条 申报团队应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按《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创新创业教育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一)申报项目应具有原创性,不得抄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二)创业类项目必须是申报者亲自实质性参与和实践的项目,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虚 构联合创始人等方式进行申报。 (三)已获校级以上立项或奖励的项目及其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过校 级或区县级以上创业类资助且尚处于资助期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与申报。若要申报,应主 动如实声明,由创新创业学院根据整体申报情况和年度办学目标决定是否准予其申报。 (四)指导老师应充分尊重学生的想法、充分激发学生的自主思考、自主创新与自主写 作能力,不得将自己的项目申报资料或研究成果提供给学生复制(或抄袭)。 (五)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判别,下文同)应专门用于申报“三创” 项目,不得用于申报其他项目,但评审结果公布之后若未获立项,则可自由处理。 申报项目被立项后,不得将已立项项目的主要内容再次用于申报校内外同级项目,但经 创新创业学院书面批准的除外。 若需将已获立项项目的主要内容用于申报上级项目,只能申报一个上级项目且应在正式 申报之前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申请,未获书面批准,不得申报。 第三条 责任心强、热情高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可担 任创新训练项目的指导老师。 专业理论素养较高、商业创新能力较强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且责任心强、热情 高的校内外专业人士可担任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的指导老师。 第四条 申报项目的选题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一)学生自主、自行与指导老师商议。 (二)由创新创业学院面向满足指导老师条件的校内教职员工公开征集与师生双向确定, 具体流程为: 首先,创新创业学院发出征集选题的通知。 其次,满足指导老师条件的校内教职员工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选题(所提交的选题应专 门用于“三创”项目,且主要研究内容不得与自身拟申报或已获立项的项目或子项目雷同)。 再次,创新创业学院汇总、审定征集到的选题后编制项目指南并发布。 最后,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与专业特长自愿联系相关选题的出题老师,师生“互 选”完成后确定申报项目的题目。 第二章 校级“训赛”项目 第五条 校级“训赛”项目以学校名义主办,校内教学单位(包括独立运行的实验、实 训、科研基地在内)、职能机构可申请成为校级“训赛”项目的承办单位(为项目组织实施 的第一责任单位)或协办单位。 第六条 鼓励以承办单位加协办单位的形式联合申报、协同实施,其中承办单位为一个, 协办单位可多于一个。 鼓励特色学科专业群所涉相关教学单位、职能机构联合申报、协同实施。 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应联合申报、协同实施。 第七条 申报时应筹备项目组织委员会负责承担项目申报乃至后续的组织实施工作。项 目组织委员会设委员 3-9 人,由申报单位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出任;项目组织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可设执行主任 1-2 名。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院可根据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特殊需要,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相关 单位组织实施校级“训赛”项目。 第九条 申报方案的主要内容与侧重点应根据《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评 审细则(试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和呈现。 根据项目目的和实施条件,若报名参训、参赛的人数(或团队)较多,可在申报方案中 合理设置参训、参赛的门槛条件与初选程序;其中若准许学生以团队形式参训参赛,则单个 团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人,若有特殊情况需超过 5 人,应详细说明理由。 申报方案应将面向学生的奖项设置为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并可在此基础上设置单 项奖,但其整体获奖面最高不得超过有效参赛人数(以团队形式参赛的,按团队计)的 70%, 且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在获奖总额中的占比不应过于失衡,若设置了单项奖,单项奖的 获奖数计入二等奖的占比。整体获奖面的具体设定可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其一:(1)设定 各奖项的获奖比例;(2)各奖项获奖比例和各奖项指标定额竞合并在二者中取其低的方式。 申报方案中不得面向教职员工设置荣誉奖励(对于在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 职员工,根据学校相关荣誉制度另行表彰和奖励),但可设置相关物质(经济)激励方式。 此外,参训、参赛学生(团队)有指导老师的,获奖之后可在获奖证书上联署获奖学生姓名 和指导老师姓名,或由校级主管机构另行向指导老师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教职员工在讲授、训练、指导、评审和组织工作等方面的智力、劳务付出,可在项 目经费中根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预算。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上级和其他项目的申报条件与方式,按主管、主办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 相关规定的,参照校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