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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鄂财绩规[2017]2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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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绩规〔2017〕2 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 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 理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17 年 4 月 17 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7 日印发 — 1 — 附件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 现资产配置的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 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湖北省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 (财政部第 35 号令)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第 71 号令)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第 68 号令)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关系的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 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是 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我 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 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 2 — 第四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厉行节约、节能环保;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五)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六)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第五条 单位配置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确实无法满 足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租赁等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 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六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实行信 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 责是: (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 级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 — 3 —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进行 审核(批)或备案; (三)对本级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等。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 本部门单位的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 制定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本部门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 (批)或备案; (三)对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监督; (四)接受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的监督等。 第九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 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每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办理相关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配置相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 作; (五)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产配置的监督等。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 — 4 —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实施 资产采购、考核单位资产配置绩效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 本依据。 第十一条 国家、行业、省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单位应当 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未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 合理配备。 第十二条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所称资产包括通用设备及家 具,是指普遍使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求的设备、 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 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建建设 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 〔2014〕2674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 参照执行。 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按照《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 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的通知》 (鄂教发〔2011〕14 号)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我省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业务用房、专用设备配置标准按照本级和上级财 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车辆配置按照国家、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 5 —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六条 单位申请使用应列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资金 配置资产的,每年度应当随同部门预算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 置预算。除国家、我省另有规定外,单位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单位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单位依据资产存量及分布使 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财力情况、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 和单位实际需求等编制资产配置计划。 (二)主管部门初审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本部门单 位资产配置计划编报的合规性、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等,并 向本级财政部门出具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的初审意见;无 主管部门的单户单位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资产配置计划数。财政部门按照 相关规定并结合主管部门的初审情况,审核并下达单位的资产 配置计划数。 (四)单位编报资产配置预算。各单位依据本级财政部门下 达的资产配置计划数,结合资金预算,编制资产配置预算,随 部门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凡未列入资产配 置预算计划的资产,单位不得编入资产配置预算。 (五)财政部门审核资产配置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单位的资 产配置预算,并向主管部门反馈审核意见,相关部门、单位应 当严格按照审核意见修改资产配置预算后报本级财政部门。 (六)资产配置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将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 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 — 6 — 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单位配置资产必须按照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 行。预算执行中确属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资 产配置预算调整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追加资产配置预 算;二是在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申请变更资产品目、数量、金 额。对于前一种情形,单位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对于 后一种情形,省级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每年下半年按照下列程序 报批: (一)单位申请。申请文件中应当明确配置理由、资产数额、 资金来源、相关文件依据等。 (二)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核(批)。审核(批)权限如 下: 1.省级单位在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申请变更资产品目、数 量、金额,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 审批、省财政厅备案;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由单位报主管部门 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2.省属高等学校、医院在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申请变更资 产品目、数量、金额,年度累计金额超过 10 万元但不超过资产 配置预算总额的 10%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省财政厅备案; 超过 10%的部分,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权限内的审批情况,应当在审批后 10 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资产配置审核 — 7 — (批)权限及程序,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要求编报资产配置预算的,财政部门不 予批复。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单位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配置预算时,应当 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 《资产配置计划表》或《资产配置预算表》 (见附件 1); (二)涉及土地、基本建设项目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审 批文件; (三)除土地、基本建设项目外,涉及单项价值在 100 万元 以上的大型资产,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大型资产可行 性论证报告》 (见附件 2);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 程序后纳入资产配置预算。单位利用发展与改革部门管理的预 算内基本投资建设资金购置资产的,发展与改革部门对资产配 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部门利用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购置资产的,上 级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资产 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配置账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单位新增的资产必须经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 — 8 — 验收并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登 记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对于 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购置资产的,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购置 资产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 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已交 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 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购置(建)、调剂、调拨、捐赠等方式形成 的资产,单位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的方式入 账。严禁出现账外资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配置的具体管 理职责,按照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组织本单位 资产配置预算的执行,定期向上一级部门报告资产配置预算执 行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 违规行为。 各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单位的资产配置组织管 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情况并 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反映,依法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规 行为。 — 9 — 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对单位资产 配置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配置 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各单位应当实行资 产配置公示制度,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及执行情况,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向有关部 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的; (二)超标准、超预算配置资产的; (三)其他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 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涉密资产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 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配置已有规 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利用科研经费配置 — 10 — 资产的行为,国家、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直管市、 林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配置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印发的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鄂财绩规 〔2012〕1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资产配置计划(预算)表 2.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 11 — — 12 — 备注:该表为参考表样 …… 4 3 2 1 单位 资产 项目 资产 规格 序号 预算 分类 名称 名称 型号 代码 代码 申报单位: 附件1 数量 金额 单位申请 资产配置 数量 金额 主管部门或财 政部门审核资 产配置 资金来源 政府 性基 预算 纳入预算 中央专 金预 经费拨 内基 管理的非 项转移 算财 小计 款(补 本建 税收入拨 支付补 政拨 助) 设投 款 助 款 资 财政拨款 资产配置计划(预算)表 专户 上年财 管理 政拨款 其他 的事 结余 收入 业收 (转) 入 附件 2 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资 产 名 称 申 购 单 位 填 表 日 期 (盖章) — 13 — 资产名称 拟购资产 信息 申购数量 预计单价 经费来源 1.政策依据; 2.本单位同类资产的存量及使用情况; 3.主要功能及应用范围; 4.选择购置而非租赁的理由; …… 购 置 理 由 — 14 — 总金额 效 益 预 测 及 风 险 分 析 姓 管理 及使 用人 员配 备情 况 名 职称、职务 部门名称 本人签名 工作单位 本人签名 预测 场地 设施 条件 落实 情况 专家 论证 意见 姓 名 职称、职务 论 证 专 家 申购 单位 意见 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该表为参考表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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