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上海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pdf

看我口型:Gun5 页 225.247 KB下载文档
上海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pdf上海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pdf上海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pdf上海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pdf上海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pdf
当前文档共5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上海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pdf

上海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2015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 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拨人才注重提高质 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三条 为保证上海大学博士后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结合上海大学博 士后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依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 发[2006]149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 [2007]239 号),《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沪教委人〔2014〕41 号)等相关文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设院、校两级管理。 校级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研究生院、人事处、学科办、科技处、文科处、教务 处、房管处、财务处、外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分管副校长主管博士后工作,下 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上海大学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2、督促和指导设站院、系、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方针政策; 3、组织学院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流动站评估; 4、组织博士后基金申报; 5、负责博士后人员进、出站审批; 6、指导科研流动站开展博士后国际交流和申报; 7、组织和指导博士后人员参加学术论坛; 8、协调校内、外博士后管理部门之间日常事务; 9、负责国家和地方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 院级管理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学院博士后工作,各设站学院应成立博士后管理小组,指 定专人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院级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配合博士后流动站评估; 2、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引进的需要,制定博士后招收和在站考核标准,有计划公开 招聘博士后工作人员,确保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 3、组织专家小组(三或五名正高级职称专家)对申请人考核面试,招收优秀博士毕 业生进站工作;组织专家小组审核评议博士后人员出站报告和进行出站答辩,并做好书面 记录; 4、负责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和国际交流宣传、申报工作; 5、负责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相关管理机构 1、人事处负责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任职资格申请与评定、档案接收和家属安置 等; 2、科研处、文科处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科学基金申请和成果申报等工作; 3、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管理和报销事宜; 4、房产处负责博士后住房管理; 5、外事处负责办理博士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外籍博士后等涉外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第七条 根据人事部的统一部署,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增设流动站工作。设立流动站应 符合《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组织申报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市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人事部审批。 第八条 学校设立流动站专项建设经费,用于博士后人员招聘、管理、学术交流,及流 动站建设和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计划内招收名额,计划内名额用于招收年龄不超过 35 岁、统招统分博士毕业 生。流动站当年未使用完的计划内名额,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将向其它流动站调剂使用。 第十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一般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获取博士学位三年之内。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 作,申请时,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证明,各流动 站招收在职人员不得超过当年招收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外, 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允许 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工作。联合培养博士后工作人员视为 企业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在工作站所在省市办理进出站手续。为吸引留 学博士生回国做博士后,具备条件的非设站博士点也可接收。 第十二条 各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 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 德进行考察,招收的博士毕业生科研能力不得低于我校毕业的博士生。对符合条件的,流 动站出具招收考核意见,交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报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批准后,下达书面通知,并报全国博管会备案。 第十三条 我校鼓励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流动站与 合作的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联合培养博士后,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 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 等。具体办法按照《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发(1997)5 号)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招收外籍博士后人员,除按照本办法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外, 还应当按国家和上海市涉外工作的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按照《上海大学博士后申请进站流程》办理进站。收到进站通知 后,应按时进校开展博士后工作。逾期两周未报到,按自动放弃处理,不再保留进站资 格。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科研工作和日常管理主要由流动站和合作导师 负责。流动站每年十二月底提交年度博士后管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博士后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各流动站要建立健全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 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博士后人员应当按期进行开题报告、中期考 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 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符合出站考核要求的博士后人员,准予 出站,并根据本人申请及其在站期间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意见或建议,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将颁发博士后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博 士后人员,劝退或退站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 同负责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材料,按规定立卷存档。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博士后人员人事、组织关系、社会保 险等,比照进校同等人员发放。博士后工资在第一站和第二站期间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 务工资标准确定,其余部分享受与建站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福利待遇。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 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博士后工资生活福利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博士后人员进站的三方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统招统分博士后人员进站后,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三个月 后,凭上海市人事局迁沪落户确认单、户口证明信和调动人员登记表等办理落户,迁入上 海大学集体户口,在站期间不得迁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本人流动,可申报上海市暂住 户口;博士后在站期间,配偶非上海户籍,且留在原单位工作,提交申请,可享受 500 元 /月生活补贴。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博士后人员一般不得提前出站,特殊原 因,工作期满 21 个月,且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皆为优秀者,可提交申请,经批准可提前 出站。 第二十三条 已经获得突出科研成果,确因项目尚未结题等原因,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者,可申请延期出站。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作为骨干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 3、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 4、在我校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所属科研团队中承担重要科研工 作。 博士后人员申请延期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填写《延期出站博士后人员情况报批表》, 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审批,加盖学院(系、所、中心)公章,报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 批,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产生的生活费和社保金由博士后人员与合作导师协商,可在 合作导师科研经费中支出。未经允许延期超过三个月,合作导师或流动站可按退站处理, 并报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博士后人员延期期间不得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等项 目。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确需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经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可进 入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但最多不得超过两站。 第二十四条 在站期间博士后人员不得到国外做博士后或长期进修。但根据研究项目需 要,可以到国外开展短期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一般不超过 三个月。回国后应提交学术交流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经转让或开发所获得的经 济效益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相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流动站制定博士后研究工作考核标准,并严格执行考核标准,保证博士 后培养质量,要引导博士后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加强学 术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应予通报批评或清退,情节严 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管理规定》,应予退站的人员,由合作导师、流动站或个人提 出退站申请,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核准备案。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博士后人员规定 的相关政策,其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不得带走。因博士后研究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相关损 失,需承担相应赔偿。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及退站人员,需登陆全国博士后 网上办公系统提交个人申请,并按《上海大学博士后工作人员出站流程》要求办理相关手 续。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 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 号)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沪科合[2006]第 003 号)的规定执行。获得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离站前将受资助项目总 结报告交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和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条 学校向在站博士后提供公寓,博士后公寓仅供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 女使用。为保证公寓正常流转,出站、退站和滞站博士后人员,必须及时迁出公寓。具体 办法按照房地产管理处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人员退站、出站时,落入上海大学集团户口必须迁出。按规定 博士后人员和家属户籍一同迁入工作所在地公安局。 第六章 流动站评估 第三十二条 按照人事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对流动站和工作站 的评估。评估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情况报人事部。根据人事部审定的评估结果,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予以 警告,限期改正,并给予指导;对已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工作站,报请人事部予以 撤销。 第三十三条 流动站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 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善博士后 管理工作措施和制度,制定工作发展规划。对在评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 加强和完善流动站自身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