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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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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6.1 ❖ ❖ ❖ ❖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1.5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3.8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7.2 您有退保的权利…………………………………………………………………………………………6.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1、2.2 ❖ ❖ ❖ ❖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5.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3.9、6.2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3.8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每页脚注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文 字突出显示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以下为本产品的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3.8 部分领取 7. 其他权益 1.1 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 3.9 退保费用 7.1 现金价值 4.如何交纳保险费 7.2 保单贷款 1.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4.1 保险费的交纳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1.3 保险期间 4.2 宽限期 8.1 合同构成 1.4 等待期 4.3 效力中止 8.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5 保险责任 4.4 效力恢复 8.3 效力终止 2. 我们不保什么 5.如何领取保险金 8.4 投保年龄 2.1 责任免除 5.1 受益人 8.5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2.2 其他免责条款 5.2 保险事故通知 8.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 保单账户的运作 5.3 保险金申请 8.7 合同内容变更 3.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5.4 保险金给付 8.8 未还款项 3.2 保单账户结算 3.3 3.3 最低保证利率 5.5 宣告死亡处理 8.9 争议处理 金额 3.4 保单持续奖励 5.6 诉讼时效 66.6. 6.如何退保 3.5 初始费用 6.1 犹豫期 3.6 风险保险费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7 保单管理费 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海保人寿[2020]终身寿险 001 号 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 。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基本保险金额及 有效保险金额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之和减去 累计部分领取的金额。 二、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 0-17 周岁 给付比例 100% 18-40 周岁 41-60 周岁 160%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1数-1 1 1.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 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 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1.4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 ,被保险人因 2 意外伤害 以外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 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 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1页[共 11 页] 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1.5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在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 致身故,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请您仔细阅读。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5 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 7 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以 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等待期”、 “4.3 效力中止”、“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 、 “8.5 年 龄、性别错误处理” 、 “8.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脚注 1 意外伤害”中文 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 保单账户的运作 这部分讲的是保单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3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 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4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2页[共 11 页] 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8 3.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在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该账户 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持续奖 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风险保险费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 部分领取而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 的具体状况。 3.2 保单账户结算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每月 1 日为结算日。我们于 每月初根据保单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账户结算利率,并在 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 率,且年化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 的。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复利 方式结算。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率使 用我们当期公布的结算利率;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 效力终止时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率使用我们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 率。 3.3 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 3.4 保单持续奖励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我们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8零时按照前 5 个保单年度一次 性交纳保费和追加保费之和的 1%作为保单持续奖励计入保单账户。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我们在第六个及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按照该保单周 年日的前一个保单年度追加保险费的 1%作为保单持续奖励计入保单账户。 3.5 初始费用 您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时,我们将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一定比例的初 始费用,并将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您支付的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 1%;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您支付的追加保险费的 1%。 3.6 风险保险费 在本合同等待期后,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风 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及风险保额9决定。每千元风险保额 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附件《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风险 保险费率表》 。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 在等待期后次日及此后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当时的风险保额及当日至下 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收取当月风险保险费。您每次追加保险费 时,我们将按照当时增加的风险保额及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保单 账户中收取对应的风险保险费。若您欠交以前应交的风险保险费,我们也将同 时收取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第 一个保单周年日为第二个保单年度的首日。 9 风险保额指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保单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且不低于零。 第3页[共 11 页] 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3.7 保单管理费 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3.8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我们会 收取部分领取费用,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0。 自我们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金额扣除本合同约定 的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 额等额减少。 部分领取费用=部分领取金额×部分领取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部分领取费用率表: 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费用率 3.9 退保费用 1 2 3 4 5 5% 4% 3% 2% 1% 6+ 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退保,我们会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申请退保时的保单账户价值×退保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退保费用率表: 保单年度 1 2 3 4 5 6+  退保费用率 5% 4% 3% 2% 1% 0% 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4.1 10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保险生效后的追加保险 费。 (1)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您在申请投保时,您可以在我们规定的范围内决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金额。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4页[共 11 页] 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 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根据您的需求随时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 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4.2 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日结算利息后不足以支付当月的 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含第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 交的风险保险费。 若您在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我们将 从保单账户中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4.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收取风险保险费,不结算保 单账户利息,且不发放持续奖金。 4.4 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 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 的现金价值。 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 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 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5页[共 11 页] 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5.2 保险事故通知 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迟延外,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 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3)如果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 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 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如果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 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 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如 果我们要求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我们按被保险人 身故处理,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6页[共 11 页] 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 们依法协商确定。 5.6 诉讼时效  如何退保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6.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7.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7.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 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每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 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 效力中止。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该注意的其他事项。 8.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第7页[共 11 页] 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批单及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8.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或保险 凭证上载明。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 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8.3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4)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5)其他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8.4 投保年龄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周岁11计算。 8.5 年龄、性别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 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 龄收取以后各月的风险保险费。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 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少于应 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或从保单账户 价值中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并且距离保险事 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实收风险保险费低于应收风险保险费,我们有权按照 该次实收的风险保险费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当时的风险保额, 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身故当时的账户价值和调整后风险保额之和;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收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 风险保险费的,并且被保险人未身故,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 计入保单账户价值,但如果被保险人已身故,则我们会将多收取的风险 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8.6 1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第8页[共 11 页] 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规定的我们解除合同的权利,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7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 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8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 费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9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 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 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9页[共 11 页] 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风险保险费率表 单位:元/每 1000 元风险保额 到达年龄 男 女 到达年龄 男 女 0 0.6936 0.4960 53 4.3560 1.9392 1 0.4920 0.3648 54 4.6952 2.1072 2 0.3560 0.2696 55 5.0416 2.2824 3 0.2712 0.2048 56 5.3976 2.4680 4 0.2240 0.1624 57 5.7816 2.6736 5 0.2008 0.1360 58 6.2160 2.9104 6 0.1896 0.1192 59 6.7224 3.1920 7 0.1864 0.1096 60 7.3288 3.5312 8 0.1904 0.1064 61 8.0520 3.9384 9 0.2000 0.1088 62 8.9032 4.4232 10 0.2152 0.1160 63 9.8880 4.9952 11 0.2344 0.1256 64 11.0168 5.6624 12 0.2552 0.1376 65 12.3032 6.4360 13 0.2776 0.1512 66 13.7696 7.3320 14 0.3000 0.1648 67 15.4432 8.3680 15 0.3216 0.1768 68 17.3528 9.5640 16 0.3416 0.1872 69 19.5288 10.9392 17 0.3592 0.1960 70 21.9960 12.5144 18 0.3752 0.2040 71 24.7720 14.3096 19 0.3912 0.2096 72 27.8656 16.3456 20 0.4064 0.2152 73 31.2840 18.6424 21 0.4216 0.2192 74 35.0368 21.2224 22 0.4376 0.2232 75 39.1368 24.1096 23 0.4544 0.2272 76 43.6048 27.3320 24 0.4728 0.2312 77 48.4688 30.9224 25 0.4920 0.2352 78 53.7616 34.9184 26 0.5152 0.2400 79 59.5200 39.3640 27 0.5400 0.2456 80 65.7760 44.3080 28 0.5688 0.2528 81 72.5600 49.8032 29 0.6008 0.2616 82 79.8944 55.9040 30 0.6376 0.2720 83 87.8032 62.6560 31 0.6776 0.2848 84 96.3104 70.0888 32 0.7224 0.2992 85 105.4536 78.2032 33 0.7728 0.3176 86 115.2840 86.9632 34 0.8280 0.3384 87 125.8672 96.2968 35 0.8888 0.3632 88 137.2872 106.1104 36 0.9568 0.3912 89 149.6368 116.3160 37 1.0320 0.4240 90 163.0120 126.8576 第10页[共 11 页] 海保人寿聚宝盆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38 1.1160 0.4616 91 177.4984 137.7376 39 1.2120 0.5048 92 193.1608 149.0352 40 1.3208 0.5536 93 210.0312 160.9032 41 1.4432 0.6096 94 228.1032 173.5520 42 1.5824 0.6728 95 247.3280 187.2208 43 1.7384 0.7432 96 267.6232 202.1384 44 1.9144 0.8224 97 288.8808 218.4896 45 2.1112 0.9096 98 310.9816 236.3824 46 2.3304 1.0072 99 333.8056 255.8352 47 2.5704 1.1136 100 357.2352 276.7800 48 2.8304 1.2296 101 381.1576 299.0848 49 3.1072 1.3536 102 405.4640 322.5768 50 3.3992 1.4872 103 430.0464 347.0664 51 3.7064 1.6296 104 454.7976 372.3576 52 4.0256 1.7808 105 800.0000 800.0000 (结束) 第11页[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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