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清新综执拆催〔2023〕20号).pdf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 清新综执拆催〔2023〕20 号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朝阳路 7 号之五 A 梯 802 楼顶建(构) 筑物权属人: 本机关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 达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清新综执拆先告字〔2022〕 39 号),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 《限期拆除决定书》 (清新综执拆决〔2022〕47 号)。你(单 位)至今仍未履行拆除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 限期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清远 市清新区太和镇朝阳路 7 号之五 A 梯 802 楼顶搭建的建(构) 筑物。逾期仍未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你(单位)可以在收 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 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催告。 电 话:0763-5810019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中 88 号三楼法规股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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