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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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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22〕61 号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临农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区直各有 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设施农业用 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4 号)和《关于 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内自然资字〔2020〕 310 号)精神,鉴于临河区周边人口密集、城市建设、环境 保护、水源地管理等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 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设施农业用地不予备案范围 1 (一)距水源地边界 100 米范围以内。1.临河东城区自 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有 36 眼水源井,以井群外包 线外延 50 米围成的多边形区域,面积 0.8175 平方公里。2. 临河区第一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有 16 眼水源井,分别 以各水源井为圆心,半径 50 米的圆的外切线构成的 16 个正 方形区域,面积 0.173 平方公里。3.临河区黄河水厂饮用水 水源地。有 2 个取水口,1 号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长为 1 号取水口向上游方向延伸 1000 米,向下游方向延伸 100 米,宽为总干渠两侧堤顶最大水域宽度,结合周边环境 所形成的多边形区域;一级陆域范围:水域边界向沿岸纵深 延伸 50 米的区域,面积为 0.2489 平方千米。2 号取水口一 级保护区水域范围:2 号取水口西侧沿退水渠延伸 850 米至 三闸后继续沿总干渠延伸 1000 米,2 号取水口东侧沿退水渠 向黄河方向延伸 1000 米,宽为总干渠与退水渠两侧堤顶最大 水域宽度,结合周边环境所形成的多边形区域;陆域范围: 水域边界向沿岸纵深延伸 50 米的区域,面积为 0.4843 平方 千米。临河区黄河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总面积为 0.7332 平 方千米。4.临河区白脑包镇饮用水水源地。有 5 眼水源井, 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 米为半径圆的 5 个外切正方形区域, 面积 0.05 平方公里。5.临河区干召庙镇饮用水水源地。有 4 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 米为半径圆的 4 个外 切正方形区域,面积 0.04 平方公里。6.临河区狼山镇饮用水 水源地。有 4 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 米为半 径圆的 4 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 0.04 平方公里。7.临河区 2 乌兰图克镇隆胜饮用水水源地。有 5 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 口为圆心,50 米为半径圆的 5 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 0.05 平方公里。8.临河区乌兰图克镇团结饮用水水源地。有 5 眼 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 米为半径圆的 5 个外切正 方形区域,面积 0.05 平方公里。9.临河区新华镇份子地饮用 水水源地。有 3 眼水源井,分别以各井口为圆心,50 米为半 径圆的 3 个外切正方形区域,面积 0.03 平方公里。10.临河 区马场地饮用水水源地。有 3 眼水源井,一级保护区分别以 取水井为圆心,半径 30 米圆的外切 1 个四边形区域;河流 型细砂潜水,一级保护区为开采井上游 1000 米,下游 100 米范围内的河道流域。二者取并集,面积 0.0176 平方公里。 11.临河区古城饮用水水源地。有 3 眼水源井,一级保护区分 别以 1、2 号井口为圆心,半径 50 米圆的外切线构成的多边 形区域;以 3 号井口为圆心,半径 50 米圆的外切线构成的 正方形区域,面积 0.04 平方公里。 (二)临河主城区面积 51 平方公里(包括黄河湿地公园及 总干渠水域面积约 3.2 平方公里)区域内。主城区边界:东至朔方 路,西至临策铁路,南至总干渠,北至永刚渠- 绕城线。 (三)黄河防洪堤与总干渠之间双河区建设详细规划控 制区域和黄河防洪堤至黄河所辖区域内。 (四)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区域。 二、新建养殖场不予备案的情形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 3 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内区域。 2.距离种畜禽场 1000 米以内,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 以内的区域。 3.距另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少于 500 米 的区域。 4.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内区 域。 5.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 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内区域。 (二)种畜禽场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 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 交通干线 1000 米以内区域。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 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 3000 米以内 区域。 (三)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 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 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 3000 米以内区域。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 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 500 米以内区域。 (四)临河区政府规定限制养殖区域内不予备案。 1.南至总干渠,东至物流大道,西至临策铁路,北至 G6 4 高速。 2.北至总干渠,南至防洪提,西至通宁路,东至晏江路。 三、设施种植业备案的特殊条件 1.在距离主城区 2 公里内,只对竹木、钢架结构的塑料 大棚按照临时建筑管理,执行拆迁不补协议条件进行备案, 并由建设主体做出生产、经营、拆除等事项的承诺,承诺书 由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共同监管。 2.新建温室、大棚如需使用机电井取用地下水灌溉,需 考虑是否有灌溉机电井,新建温室、大棚时不新增不符合规 定的农业取用地下水设施。 附件:1.涉及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摘录 2.名词解释 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禁建区域图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22 日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22 日印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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