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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规章制度 - 50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纪检监察工作职责 第一章 纪检工作职责 第一条 在沂水校区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二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负责检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及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的情况。 第三条 协助沂水校区党委做好党风、党纪、法纪和反腐倡廉的教育、宣传、调 研等工作,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排查廉政风险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提出 工作意见建议。 第四条 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和党风党纪检查工作,制定党风和廉政建设 规划,督促、检查有关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负责组织对沂水校区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案件以及信访举报件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负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七条 负责起草纪检工作计划、决议、总结、报告、通知等文件。 第八条 负责纪检方面文件的收发、办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监察工作职责 第十条 在沂水校区党委和上级督查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沂水校区行政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督查沂水校区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 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二条 负责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组织调查,提 出处理建议,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开展专项监察工作,重点对干部人事、财务管理、招生考试、教育收 费、职称评审、评优评奖、基建工程建设、公共物资采购等涉及人、财、物的重要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认真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 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五条 负责起草监察工作计划、决议、总结、报告、通知等文件。 第十六条 负责监察方面文件的收发、办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开展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理论研究。 第十八条 负责向领导及时提供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和本部门的财产保管、安全 保卫及防火工作。 第十九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 51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校区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推动 校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 精神,参照《临沂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临大校办发〔2017〕32 号),结合校区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是教职工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先树优、工资发放等的重 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沂水校区在职(在岗)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范围及形式 第四条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校区设置的各级各类岗位在聘 期内要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校区的考核将以工作实绩、完 成任务情况和出勤为主要考核依据。 第五条 除离岗人员外,校区各岗位工作人员均纳入考勤,日常考勤工作划分为 管理服务人员考勤、专任教师考勤、双肩挑人员考勤和教辅岗位人员考勤。 第六条 考勤形式 管理服务人员考勤:管理服务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度。按每周 5 个工作日,每个工 作日按照考勤时间考查出勤;校区或处室安排的值班时间全部计入考勤;岗位职责范 围内紧急工作任务不受坐班时间限制,全部纳入考勤。 专任教师考勤:教师岗位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 研任务,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必须参加校区及 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校区专任教师 实行以考课为主、考课与集体活动考勤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岗位的课时安排按时出勤、 出满勤,同时对于校区会议、教研活动、义务劳动等集体活动等纳入考勤,其余时间 以完成工作任务为目标自行调整。 双肩挑人员考勤:双肩挑人员实行考勤与考课相结合。坐班时考查出勤,上课时 考查上课;校区或处室安排的值班、集体活动等全部纳入考勤。 教辅人员考勤:图书、卫生、保卫、餐厅证卡管理等人员根据岗位职责,由所在 处室制定出勤时间和形式,报校区领导批准、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后,按其岗位要求 的时间考勤;校区或处室会议、集体活动等纳入考勤。 第三章 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全勤。按时上、下班,出满勤、干满点,为全勤。 第八条 事假。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按请假审批程序批准的假期为事假。事 假按月累计天数扣发津贴。 - 52 - 第九条 病假。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按请假审批程序批准的假期为病假。病 假按月累计天数扣发津贴。 第十条 迟到与早退。教师岗位人员一个学期内迟到或早退达到 3 次及以上者, 由其所在单位通报批评;达 5 次及以上者,进行校区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基础绩效; 情节特别严重者,经校区研究给予相应处罚。管理岗位人员参照附件三《钉钉软件考 勤说明》执行。 第十一条 旷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旷工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特殊原因假满不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不上班者; 不服从分配和调动而又不上班者。 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在原职务 (岗位)基础上予以降职(降岗) ;连续旷工超过15天(含双休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法定假。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以下假日为法定假: 婚假。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教职工因双方不在一地而必须到外地结婚者(不 包括旅行结婚),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校区提倡教职工婚假安排在寒暑假或公 休节假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假期为3天(不含往返时间)。丧假 期间,工资照常发放,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由教职工自理。 工伤假。因工受伤治疗期间为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女职工假期。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等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产假、护 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岗位工作业绩情况发放。 探亲假。探亲假是指探望居住在异地的配偶或父母(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 遇的规定),均安排在寒、暑假内。利用工作时间探亲,一律按事假办理对待。探亲 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探亲路费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元旦、国庆节、春节等假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说明 (1)以上各类假期计算时间均包括公休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者,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集体活动。校区、部门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教职工大会、其它各 类开会、组织生活、政治学习、业务活动等)均为应参加人员的岗位考勤范围,无故 不参加者按旷工对待。 第十三条 社会兼职。按照临沂大学有关文件规定,凡经校区批准,在不影响履 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适当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凡未经校区批准,擅自从事社会兼 职活动的人员,一经发现,从下一月起停发工资和津贴,直至解聘。对未按学校规定 - 53 - 及时处理的要追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的假期均按工作日计算。 第十五条 凡发现考勤工作不认真,考勤结果不实,或逾期未向纪检监察办公室 报送《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考勤登记表》的部门,考勤责任人和考勤员要写出书面检查, 在校区通报批评并扣发考勤责任人和考勤员下一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非公务活动(如上网炒股玩游戏等) , 一经发现予以校 区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第四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个人申请。凡请假者均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二:临沂大学沂水校 区教师请假条)并报送至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除外)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短期 外出、开会、学习等的请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校区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 相关规定审批。 第十八条 报批。七级岗管理人员(正科)需报校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校长审批, 八级岗管理人员(副科)需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校长审批,九级岗及其他各类 人员需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九级岗以上管理人员请假需到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 各类人员请销假详见流程表。 准假权限: 七级岗(正科)管理人员请假,由分管校区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并报纪 检监察办公室备案。 八级岗(副科)管理人员请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区领导签署意见后报 校长审批,并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 九级岗管理人员请假,1天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校 区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3天以上的,报校长审批,同时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处备案。 其它人员请假,1天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校区分管 领导审批;3天及3天以上的,报校长审批,同时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处备案。 第十九条 销假。假期结束后,请假人要按报批规定向准假人销假,并向本部门 考勤责任人、考勤员报到。 第五章 考勤办法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校区的岗位考勤工作,以中层部门为考勤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考勤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各类岗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按照本规定 制定具体考勤办法,并每月将考勤情况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每月由纪检监察办公 室汇总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各考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的考勤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 考勤工作,同时指定一名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考勤单位要按《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岗位考勤登记表》的要求,详 - 54 - 实记录每个岗位人员的出勤情况,并于每周一上午前将上周的考勤汇总表由考勤责任 人、考勤员签字后报送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将会同办公室、教务处等有关部门人员对校区的岗 位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布。 第六章 考勤结果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扣发津贴标准 每月出勤天数,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当月事假累计10天以内的,按天数扣发相应规范性奖励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 超过10天的,病假累计15天(含15天)以上的,扣发当月规范性奖励绩效工资。连续 六个月以上者,从第六个月起,按长期病休政策对待,工资只发放本人档案工资,不 享受校内津贴。(病假是指因病需治疗、休养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假期限一般以医 生建议为准,长病假(七天及以上)须出具由医院或医生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病假 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大会等集体会议,一个学期迟到3次及以上者扣除相应基础绩效,请假人员 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写请假条并报送至纪检监察办公室考勤员,事假或病假按照次数 扣除, 每次扣除相应基础绩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并扣除相应 基础绩效。 教职工每旷工半天扣发当日基础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内的, 每天扣发当日2倍的基础绩效工资,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视情节另行研究给予经济处 罚。 休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执行档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岗 位工作业绩情况发放。 第二十六条 按实际出勤情况计入个人年度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钉钉考勤按照《附件三 钉钉软件考勤说明(暂行)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组织人事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办公室负 责解释。 - 55 - 附件一:各类人员请销假流程 各类人员请销假流程 科 级 干 部 正科级干部请、销假 校长审批 申请人到纪检监察 申请人将 其 他 人 员 请假人写请假条 上一级负责人签署意见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申请人将请假条送考勤 - 56 - 3 天以上的报分管 附件二:教职工请假条及各部门考勤登记表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教师请假条 同志因 月 需要请假,时间从 日 起至 天,其中误 年 级班 月 课 年 日止,共计 节,代课教师 , 望离校前把有关工作安排好。 申请人: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校长意见: 续假 从 月 日至 师 。销假: 月 年 日,共 月 天,误课 节 ,代 课 教 日,旷工 天,误课 请假人签字: 节。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部门名称 序号 姓名 请假时间 月份考勤登记表 请假事由 - 57 - 处室主任签字 分管校长签字 附件三:钉钉软件考勤说明(暂行) 钉钉软件考勤说明(暂行) 一、钉钉软件日常考勤范围为管理服务人员,按每周5 工作日,每个工作日4次打 卡考查出勤情况;夜间值班考勤范围为七、八级管理岗人员及男辅导员。 二、钉钉软件日常考勤时间说明(视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1.冬春季考勤时间: 考勤一组: 上午:8:30—11:50 下午:2:00—4:30 晚上:7:30—10:30 考勤二组: 上午:8:30—11:00 下午:2:00—4:00 晚上:7:30—10:30 2.夏秋季考勤时间: 考勤一组: 上午:8:30—11:50 下午:2:40—4:30 晚上:7:30—10:30 考勤二组: 上午:8:30—11:00 下午:2:40—4:30 晚上:7:30—10:30 3.寒暑假考勤时间: (值班人员为七八级岗管理人员) 考勤男组: 上午:9:00—11:00 下午:2:30—4:30 晚上:7:30—次日 7:30 考勤女组: 上午:9:00—11:00 下午:2:30—4:30 4.考勤签到签退时间: 签到时间为提前30分钟之内;签退时间为推迟30分钟之内。夜间值班,无论是平 时还是假期,签到时间为 6:30-7:30,晚间签退时间为10:30— 12:00,寒暑假值夜班 需要早间签退,时间为 7:00—7:30。 三、钉钉软件日常考勤请假说明 1.出差人员请在钉钉软件上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说明出差事由及出差时间,并将 出差审批表复印一份交至纪检监察办公室,否则钉钉软件不予审批。 2.管理人员如请事假,请在钉钉软件上提前提交请假申请,注明详细事由及请假 时间,并将请假条交至纪检监察办公室,否则钉钉软件不予审批。 3.管理人员如有学校临时外勤任务不能及时打卡,请在钉钉软件上提前提交外出 申请,注明详细外出事由,个人一周汇总一次,填写《临时外出申请登记表》 ,由处室 主任和分管校长共同签字,在每个考勤周的下周周一上午交至纪检监察办公室,否则 - 58 - 不予审批。 4.寒假、暑假和其它节假日考勤,按照假期考勤管理规定进行,即每月迟到或早 退 三次以上者视为旷工,按照旷工规定扣除相应绩效;值夜班的管理人员工作时间 内擅离岗位,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并扣除相应绩效,不得评为年度考核优秀。 5.请在综合办公楼一楼钉钉考勤机上进行刷脸考勤。 6.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卡申请。 四、钉钉考勤结果的使用 1.管理人员及辅导员出现(按月计算)迟到、早退、缺卡 3 次以内的,给予通 报批评;迟到、早退、缺卡 3 次至 5 次的扣除一天规范性奖励绩效工资;5 次以上 的,按照旷工处理,全校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基础绩效,不得评为年度考核优秀。 2.旷工一天按《临沂大学教职工管理考勤规定》处理,旷工 1-3 个工作日,停 发相应基础绩效工资;旷工 4-14 个工作日,停发当月所有基础绩效工资;另外,出 现旷工现象的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3.考勤结果每周汇总一次,于每个考勤周的下周周三公布。 附件四: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第 部门 序号 姓名 时间 周临时外出申请登记表 临时外出事由 - 59 - 处室主任签字 分管校长签字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督查工作条例(试行稿) 为进一步加强校区各部门学期重点工作和每周工作安排的深入落实,使各项工作 抓紧、抓实、确有实效,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和 临沂大学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上级的指示、校区决策 及各项重要工作、事项的落实,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科学领导的重要环节,是 保证决策实施的重要手段。同时,督查工作也是校区职能部门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工 作效率的有力措施,是搞好服务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督查就是督促检查,包括督办、敦促、检查三个方面。主要任务是根据 校区工作部署和部门工作职责,对完成任务和落实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四条 督查工作要遵循“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 综合性工作及校区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办、督查由纪检监察办公室、督导督查委员 会牵头负责,其它工作根据职责和分工归口办理。 第二章 督查工作的范围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范围: 对上级重要文件精神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对校区党委、行政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情况以及重大决策、决议、 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对校区年度计划和各处室短期工作计划所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 对上级主管部门公文交办事项的催办; 对校区党政公文中提出办理、执行事项的催办; 对校区领导指示和交办事项的催办; 对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到的事关重大、需要查办的问题进行督查; 其它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章 督查工作的形式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 定期督查主要针对校区各处室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学期各处室由 校区指定一个督查项目,自报一个督查项目,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抽查,所报项目必须 是符合国家和大学政策,师生较为关心的项目。 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校区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 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 - 60 - 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 处室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督查。 第四章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督查工作一般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立项登记:对于立项督查的事项,纪检监察办公室在与相关科室沟通协调后,根 据工作职责分工、督查工作要求和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立项意见、进行立项登记。 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重大事项或综合性事项,纪检监察办公室提出立项意见后,报请 校区主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立项登记内容一般包括督办事项、工作要求、时限、 涉及的处室、督办措施等。 督办通知:对立项登记的事项,纪检监察办公室一般采取发《督查通知书》的形 式,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联系人送交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电话或口 头交办。交办时应努力做到任务明确具体,符合承办单位的职责范围,具有可操作性。 督查催办:相关科室收到《督查通知书》或相关督办任务后,需先详细填写《督 查通知书》中要求的督查项目前期情况说明,并及时反馈给纪检监察办公室。收到《督 查通知书》反馈后,纪检监察办公室会按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督查,被督查科室应按 照要求认真协助。纪检监察办公室应与相关科室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查事项办理的 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 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工作通过约见、邮 件、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 办结审核:纪检监察办公室对相关督查科室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是 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办理好的,责成限期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结果反馈。一项具体的督查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 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督促 检查通知书》、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督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基本要求 紧扣中心,突出重点。督查工作一定要围绕校区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来开展, 把主要精力放在促进校区重大决策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上,把工作重点放 在决策督查上,推动校区所做出的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通过建立全方位的督促检查工作管理体系,做到一级抓一 级,层层明确职责;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凡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承 办的事项,要明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在督促检查工作的管理方面,各处室主要负责 人为督查事项的第一承办责任人。 - 61 - 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必须坚持把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 落脚点,在推动落实上狠下功夫。督查活动的开展、督查结果的反馈都必须突出一个 “实”字,使督查工作本身真正落到实处。 统筹整合,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办公室和各处室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综 合协调作用。一方面,要按照校区党委、行政的要求积极进行督促检查;另一方面, 要努力搞好协调,使督查达到推进工作顺利实施、圆满完成任务的目的。 对督查结果的运用。校区将各处室督查任务落实办理情况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并将督查工作不作为的干部和教职工相关情况分别反馈给校区党委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对列入督查事项的工作,相关处室无正当理由经催 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 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校区还将依据校区 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临沂大学沂水校区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62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促进沂水校区 领导干部尽责履职、廉洁从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 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山东省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沂水校区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沂水校区选拔任用的七、八级管理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坚持严格要求教育、严格管理监督, 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的原则。 第四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任职谈话,由沂水校区党委和纪检组负责对新提拔 或转任党员领导干部的任职谈话。沂水校区七、八级管理岗位领导干部由沂水校区党 委书记、副书记和分管各部门工作的副校长进行,纪检监察办公室人员负责记录谈话 记录。 第五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因素,组织对谈话对象 的基本评价,新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以及正确行使权利、廉洁从政要求。谈话人从思 想道德、知识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对被谈话人进行全面评价, 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努力的方向。 第七条 谈话时间一般为任职文件下发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八条 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应按规定接受任职谈话,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进行的, 需征得沂水校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另行安排谈话。 第九条 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任职谈话情况记入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干部廉 政档案。 第十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任职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 63 - 附 沂水校区干部任职谈话记录表 谈话对象 性别 年龄 谈 话 时 间 记录人 原所在部门及职务 现任用部门及职务 谈话人 维护学校党委核 心 谈 话 内 容 岗位职责 勤政务实 廉洁从政 其它 被 谈 话 人 表 态 - 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