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常州大学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pdf
常 州 大 学 文 件 常大〔2020〕99 号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硕士生导师 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科研院所、直属单位、怀德学院: 《常州大学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已经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常州大学 2020 年 7 月 9 日 常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9 日印发 - 1 - 常州大学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为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规模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 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1 号) 《教育 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 (教研〔2018〕 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硕士生导师队伍, 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硕士生培养质量,我校的硕士生导师实 行评聘分离,即对导师的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分别进行评审和审 核。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按照本办法执行,招生资格审核办 法由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所在学院另行制定。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坚持“师德为先、学术为 重”的原则,遵照“个人申请、学科评议、学校审定”的基本程 序,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具有硕士学 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遴选硕士生导师,建设硕士生导 师队伍。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贯彻“校内导师为主体、校外 导师为补充”的原则,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主要面向校内在 职教师,兼顾校外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 培养需要。校内、校外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程序相同。 第五条 申请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无品行不 - 2 - 端或学术失范行为; (二)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导师职责,承担硕士生培养 任务;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并有 一年以上工作(含博士后)经历; (四)科研方向与所在学科的研究方向相符,达到所在学科 (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生导师的学术要求;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7 周岁。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的学术要求 硕士生导师的学术要求由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所在学院 根据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形成文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 称“校学位办” )审查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学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申 请材料包括《常州大学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证明 文件。申请材料须经所在单位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确认。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年龄职称、学历 学位等方面的审核,科技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审核。 (二)学科评议。由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所在学院的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硕士生导师的基 本条件、是否达到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生导师的学术要 求进行评议。评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委员超过委员 总数三分之二为评议结果有效,同意票数不低于到会委员三分之 二者为评议通过,经学院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学位办。 - 3 - (三)学校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学科评议的硕士 生导师任职资格进行最终审定,审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到会委 员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为审定结果有效,同意票数不低于到会 委员人数三分之二者为审定通过,学校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发文公布,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两 次,具体时间由校学位办统一安排。特殊情况另议。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实行工作回避制度,申请 人及亲属不得参与评审及相关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与本办法 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 4 -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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