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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群众办事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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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群众办事通” (2019 年版) 办事指南 丹东市营商局 2019 年 6 月 25 日 1 目 录 出生(生育)............................................................................................................................................1 生育............................................................................................................................................................1 事项 1:生育登记服务............................................................................................................................. 1 事项 2:再生育申请审批.........................................................................................................................2 事项 3:出生医学证明.............................................................................................................................4 事项 4:新生儿户籍登记.........................................................................................................................8 事项 5:病残儿医学鉴定.......................................................................................................................11 事项 6:儿童预防接种...........................................................................................................................13 事项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换取和补领...........................................................................................15 事项 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6 事项 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8 事项 10: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报销.....................................................................................................19 事项 1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25 事项 12: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27 学习..........................................................................................................................................................31 幼儿园......................................................................................................................................................31 事项 1:幼儿几岁才能上幼儿园,去哪里读,怎么报名...................................................................31 小学..........................................................................................................................................................32 事项 2:儿童几岁才能上小学,去哪里读,怎么报名.......................................................................32 初中(义务教育阶段)......................................................................................................................... 33 事项 3:小学生毕业如何升入初中学习,去哪里读,怎么报名.......................................................33 事项 4: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何办理转学手续,应注意哪些问题...............................................34 事项 5: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何办理休学和复学手续...................................................................36 事项 6:在本地城区购置房产并迁入户口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是否可以中途转入与户口和房产 相对应的学校就读..................................................................................................................................37 事项 7: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如何在本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37 事项 8:本地有哪些特殊教育学校,报名条件有哪些.......................................................................38 事项 9:如何取得义务教育毕业证书...................................................................................................39 事项 10:本地区中考考生加分政策有哪些.........................................................................................39 事项 11:中考考生如何办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认定.........................................41 事项 12:中考考生如何办理“少数民族”学生身份确认(中等教育).........................................41 职业教育..................................................................................................................................................42 事项 13: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如何报名.................................................................................................42 事项 14:本地区高中招生有哪几类,怎么报名,要注意哪些问题.................................................43 事项 15:普通高中学生能否转学,手续如何办理.............................................................................44 事项 16:普通高中学生如何办理休学手续.........................................................................................45 事项 17:如何查询近年来高考相关政策.............................................................................................46 事项 18: 高考考生如何办理“少数民族”考生身份的审查(高等教育).....................................47 事项 19:高考考生如何办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认证.........................................51 事项 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如何报名、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53 2 大学..........................................................................................................................................................57 事项 21:大中专院校新生个人户口迁移如何办理.............................................................................57 事项 22:大中专院校新生迁入登记.....................................................................................................58 事项 23:职业中专学生在学期间退学、转学、肄业如何办理.........................................................60 事项 24: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61 事项 25: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户口迁出.............................................................................................63 事项 2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如何申报.........................................................................................64 留学..........................................................................................................................................................69 事项 27:出国留学办理个人材料公证.................................................................................................69 工作..........................................................................................................................................................70 户籍..........................................................................................................................................................70 事项 1:人才引进落户...........................................................................................................................70 事项 2:短期出国(出境)恢复户口登记...........................................................................................71 事项 3:户籍证明...................................................................................................................................73 事项 4:居民户口簿遗失补领...............................................................................................................74 事项 5: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76 事项 6: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78 事项 7:外市(县)居民三投靠户口迁入...........................................................................................80 事项 8:收养落户登记...........................................................................................................................82 事项 9:姓名登记项目变更更正...........................................................................................................84 事项 10:本地区内、本地区外户口迁移.............................................................................................87 事项 11:复退转军人落户.....................................................................................................................88 社保..........................................................................................................................................................90 事项 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90 事项 2: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91 事项 3:高校毕业生就业调整...............................................................................................................92 事项 4: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和转出...................................................................................................93 事项 5:个人求职登记...........................................................................................................................95 事项 6: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96 事项 7:人事档案接收...........................................................................................................................98 事项 8:人事档案转出...........................................................................................................................98 事项 9:人事档案材料收集...................................................................................................................99 事项 10:根据档案材料出具相关证明 .............................................................................................100 事项 11: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101 事项 12:人事代理人员职称评审及代办职称评审手续...................................................................102 事项 13:领取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02 事项 14:领取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03 事项 1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补证...............................................................................................104 事项 16: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部分).......................................................................................105 事项 17:社会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105 事项 18:参保人员查询打印社会保险信息.......................................................................................107 事项 19: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107 事项 20: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变更登记...........................................................108 事项 21:社会保障卡申领...................................................................................................................109 3 事项 22:社会保障卡预挂失...............................................................................................................110 事项 23:社会保障卡挂失...................................................................................................................111 事项 24:社会保障卡解除挂失...........................................................................................................112 事项 25:社会保障卡损坏换卡...........................................................................................................113 事项 26: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113 事项 27:社会保障卡非关键信息修改...............................................................................................114 事项 28: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116 事项 29: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17 事项 30: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入)...............................................118 事项 3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出)...............................................119 医疗........................................................................................................................................................120 事项 1:我市医院分布.........................................................................................................................120 事项 2:成人预防接种.........................................................................................................................123 事项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24 事项 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126 事项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128 事项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131 事项 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报销.........................................................................132 事项 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134 事项 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账户清算.........................................................................................140 事项 1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141 事项 1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高值药品备案.......................................................................143 事项 12: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支付.......................................................................................................146 事项 13:现场接待有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147 个税........................................................................................................................................................150 事项 1:综合所得申.............................................................................................................................150 事项 2:分类所得申报.........................................................................................................................153 事项 3:经营所得申报.........................................................................................................................155 事项 4: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159 事项 5: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161 不动产....................................................................................................................................................166 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66 事项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68 事项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171 事项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174 事项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更正登记.............................................................................................175 事项 6:新建商品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77 事项 7:新建商品房以外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179 事项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181 事项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183 事项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186 事项 11: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188 事项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190 事项 13:抵押权首次登记...................................................................................................................192 4 事项 14:抵押权变更登记...................................................................................................................194 事项 15:抵押权转移登记...................................................................................................................197 事项 16:抵押权注销登记...................................................................................................................199 事项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申请更正登记.......................................................201 事项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职权更正登记.......................................................202 事项 19: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203 事项 20: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205 事项 21:注销不动产预告登记...........................................................................................................206 事项 22:不动产查封登记...................................................................................................................208 事项 23:不动产预查封登记...............................................................................................................209 事项 24:不动产解封登记...................................................................................................................210 事项 25: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211 事项 26:不动产证书补发...................................................................................................................219 事项 27:不动产证书换发...................................................................................................................220 契税........................................................................................................................................................222 事项 1:契税业务办理.........................................................................................................................222 公积金....................................................................................................................................................225 事项 1: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服务网点及地址.....................................................................225 事项 2:个人查询公积金信息.............................................................................................................225 事项 3:购买新建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227 事项 4: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29 事项 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232 事项 6: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233 事项 7: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236 事项 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237 事项 9: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240 事项 1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244 事项 11: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245 事项 1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247 事项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48 事项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250 事项 15: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252 事项 1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253 事项 17: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255 车管........................................................................................................................................................257 事项 1:机动车注册登记.....................................................................................................................257 事项 2: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259 事项 3:机动车转移登记.....................................................................................................................266 事项 4:机动车注销登记.....................................................................................................................269 事项 5:机动车抵押登记.....................................................................................................................277 事项 6: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278 事项 7: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免检).....................................................................................281 事项 8:机动车驾驶证申领.................................................................................................................282 事项 9:换领、补领机动车驾驶证.....................................................................................................283 5 事项 10: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284 事项 11:驾驶证延期换证、审验.......................................................................................................286 事项 12:机动车驾驶证审验...............................................................................................................287 事项 13:驾驶人驾驶资格恢复考试...................................................................................................288 事项 14: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289 事项 15: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290 事项 16: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注销...................................................................................................298 事项 17: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注销...............................................................................................299 事项 18: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解除质押备案.......................................................................................300 事项 19: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302 事项 20: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306 事项 21:校车驾驶证审验...................................................................................................................308 事项 22:大中型客货车实习期满考试...............................................................................................310 出入境....................................................................................................................................................311 事项 1: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311 事项 2: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313 事项 3: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319 其他........................................................................................................................................................323 事项 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23 结婚........................................................................................................................................................325 婚姻........................................................................................................................................................325 事项 1:结婚的条件.............................................................................................................................325 事项 2:婚前是否需要进行医学检查.................................................................................................325 事项 3:内地居民结婚怎么办理,到哪里进行登记.........................................................................326 事项 4:内地居民遗失、损毁婚姻证件怎么办.................................................................................326 事项 5:内地居民怎样办理离婚登记.................................................................................................327 事项 6: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符合什么条件.....................................................................................328 事项 7: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提交哪些材料.........................................328 事项 8: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在哪里办理,需带什么材料.............329 事项 9:怎样办理关于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证的补领.....................................331 事项 10: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离婚登记怎样办理.......................................................333 事项 11:什么人有权查询婚姻档案的有关信息...............................................................................334 退休........................................................................................................................................................335 养老........................................................................................................................................................335 事项 1: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支付.................................................................................335 事项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办理终止参保关系待遇核准支付.............................................336 事项 3: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提前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审批.............................................................337 事项 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338 事项 5: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341 事项 6: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342 事项 7:当你老了,该如何养老.........................................................................................................344 事项 8:本地市区公益性养老院有哪几家,收费项目如何设立.....................................................345 事项 9:本地市区养老机构有哪些.....................................................................................................346 事项 10:机构养老入住手续如何办理...............................................................................................347 6 后事........................................................................................................................................................348 事项 1:居民死亡证明如何办理.........................................................................................................348 事项 2:丧葬抚恤金核准支付.............................................................................................................349 事项 3:《死亡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证明》由哪个部门出具.....................................................350 事项 4:亲人亡故如何办理火化,如何办理火化证明.....................................................................350 事项 5: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的审批.....................................................................................351 事项 6:遗产继承权如何公证.............................................................................................................351 事项 7:亲人已亡故,户口如何注销.................................................................................................351 其他........................................................................................................................................................353 收养........................................................................................................................................................353 事项 1:哪些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353 事项 2: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对象.................................................................................................353 事项 3: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送养人需提交哪些材料.................................................................353 事项 4:公民收养子女需具备哪些条件.............................................................................................358 事项 5:收养登记要到哪里办理.........................................................................................................359 事项 6: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要到什么部门.........................................................................................360 事项 7:什么情况下需要撤销收养关系登记.....................................................................................360 事项 8:怎样解除收养关系.................................................................................................................361 扶贫........................................................................................................................................................362 事项 1:最低生活保障受理.................................................................................................................362 事项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业登记.................................................................................................363 事项 3:失业人员参保申报申请.........................................................................................................365 事项 4:残疾人证办理、换领、遗失补办.........................................................................................365 事项 5:残疾人精神康复服务申请受理——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申请受理.........................367 事项 6:残疾人社会保险补助申请受理——参加城保和新农保的 55-59 周岁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政 策............................................................................................................................................................369 事项 7: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申请受理.........................................................370 事项 8: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申请受理——资助考取普通高中、中专及大专 以上学(院)校的残疾学生的政策....................................................................................................371 事项 9: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372 事项 10: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申办...............................................................................................373 事项 11:困难群众临时救助...............................................................................................................373 事项 1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375 事项 13:特困人员供养申办...............................................................................................................376 公共法律服务(公证)....................................................................................................................... 377 事项 1:委托公证.................................................................................................................................377 事项 2:声明公证.................................................................................................................................379 事项 3:赠与公证.................................................................................................................................382 事项 4:遗嘱公证.................................................................................................................................384 事项 5:继承公证.................................................................................................................................385 事项 6:保证公证.................................................................................................................................388 事项 7:财产约定公证.........................................................................................................................390 事项 8:证据保全公证.........................................................................................................................392 事项 9: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证书公证.........................................................394 7 事项 10:合同(协议)公证...............................................................................................................396 事项 11:现场监督公证.......................................................................................................................398 事项 12:提存公证...............................................................................................................................400 事项 13:出生公证...............................................................................................................................402 事项 14:亲属关系公证.......................................................................................................................404 事项 15:无(有)犯罪记录公证.......................................................................................................406 事项 16:学历、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驾驶证、职业资格和各类法定职权机构 颁发的(资格)证书公证....................................................................................................................408 事项 17:文本相符公证.......................................................................................................................409 事项 18:公民身份证、护照、国籍、户籍和曾用名公证...............................................................411 事项 19:婚姻状况(未婚、丧偶未再婚、离婚未再婚、已婚初婚、已婚再婚)公证...............413 事项 2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415 事项 21:生存、住所地(居住地)公证...........................................................................................416 事项 22:死亡公证...............................................................................................................................418 事项 23:经历、在职收入、在学证明公证.......................................................................................420 事项 24:财产权(存款、不动产物权)公证...................................................................................422 事项 25:指纹(印鉴)公证...............................................................................................................423 事项 26:查无档案记载公证...............................................................................................................425 事项 27: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其它证照公证...................................................427 事项 28:法人章程公证.......................................................................................................................428 附表........................................................................................................................................................430 丹东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情况统计表................................................................................................430 县(市)区残疾人证受理部门、指定医院信息表............................................................................432 8 丹东市“群众办事通”事项办事指南 (2019 年版) 出生(生育) 生育 事项 1:生育登记服务 1.事项说明 生育登记服务是指: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登记夫妻 双方的基本信息、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 等。在怀孕前后、或是生育前后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实行自 愿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2.需提供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结婚证。 此外,属于离婚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调解书) ,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 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 委托书》 ,以及其它情形所需的相关材料。 3.办理地点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 理。 4.办理时限 1 现场办结原则。如当事人缺少登记材料,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 5.办理流程 (1)登记对象是户籍人口的,当事人应当对“辽宁人口信息管 理系统”中个人信息进行补充确认,并填写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2)登记对象是流动人口的,当事人应当对“辽宁流动人口信 息管理系统”中个人信息进行补充、核查、确认,并填写个人婚育情 况承诺书。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申请人办理生育登记, 并根据申请人需求发放生育登记单和妇幼健康免费服务项目清单。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可否代办 申请人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事项 2:再生育申请审批 1.事项说明 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双方 或一方户籍在我市,要求再生育的夫妻。符合再生育条件,拟再生育 的夫妻,应当在计划怀孕时,申请再生育审批。怀孕前未办理再生育 审批手续的,怀孕后应及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前未办理的, 在生育后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 2.需提供材料 2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具体证明材料。 (1)属于离婚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调解书) ; (2)属于丧偶再婚的,提供公安司法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的原配偶死亡证明。子女属于病残儿的,提供市级以上卫生计生委出 具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 (3)属于依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 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情形的,依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 证明材料。 此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生育后补办再生育审批 手续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 3.办理地点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4.办理时限 如果登记材料齐全,即时办结。如当事人提供材料不足,工作人 员需一次性告知。 5.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信息进行补充 确认,并填写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也应当 3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批准决定,应当同 时为申请人办理生育登记,并根据申请人需求发放生育登记单和妇幼 健康免费服务项目清单。 (4)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再生育审批表》通 过“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可否代办 申请人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事项 3:出生医学证明 1.事项说明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 具《出生医学证明》。具体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一——在具有助产技 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 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向 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具体地点可参考工作——医疗事 项 1 我市医院分布);情形二——其他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 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向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 4 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需要 更换《出生医学证明》:①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 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②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 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 发机构办理。原签发机构已无助产资质或者机构撤销的,由县级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 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 口登记机构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 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 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需提供材料 针对首次签发的两种情形,分别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形一: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②新生儿 母亲和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 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 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 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 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③新生 儿母亲和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④新生儿 母亲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 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具有资质 5 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委托办理的, 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签发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情形二:①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 签发登记表;②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③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新 生儿母亲和父亲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⑤新生儿母亲和父亲为外 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⑥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 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及复印件。签发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②原《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 的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③新生儿母亲和 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④新生儿父母提供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正、副页(已登记户籍的只提交正页);⑤因新生儿姓名原因不能进 行户籍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 相关证明原件;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 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1996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使用军 官证、士官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要求换发的,应当提供办理原 《出生医学证明》时使用的证件、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 件、部队出具的军官证或士官证与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同一人的 6 证明材料。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与军官证、士官证信 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由原发证机构出具的有效居民身份信息的证明 材料;⑥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 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⑦分娩病志复印件。 换发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办理流程 4.办理时限 在当事人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即时办理。 5.是否收费 不收费。 6.可否代办 7 可委托办理。 原则上,新生儿母亲应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 明》 。 7.注意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仅适用于 1996 年 1 月 1 日之后 出生的新生儿,在此时间节点之前出生的新生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 证明》。1996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生的新生儿需要出生证明类材料的, 请咨询公证部门。 事项 4:新生儿户籍登记 1.事项说明 出生登记是社会承认公民并赋予其权利义务的法定标志,是计算 年龄、推定亲属关系的原始依据,也是妇幼保健等诸多社会福利、服 务的主要依据。婚生婴儿、非婚生婴儿、弃婴、非计划生育婴儿,都 应申报、登记而不得歧视、刁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父亲或母 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户口登记前应为 婴儿起好正式姓名,以免反复改名;婴儿的民族成分,从其父母双方 民族成分中选报。 2.需提供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 8 双军人现役军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 份证》、服役部队师(旅)级司令部(士官)或政治机关(军官)出 具的服现役证明、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 具的军人《注销户口证明》。 3.办理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双军人现役军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 官证、《居民身份证》 、服役部队师(旅)级司令部(士官) 或政治机关(军官)出具的服现役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 登记表》 、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军人《注销户口证明》。) 由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4.办理地点 由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各县(市)区局行政大厅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合作区 2147608 5.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6.是否收费 9 不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注意事项 (1)非婚生育随其中一方落户的,只需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 子鉴定证明。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需在户口办理地派出所当场做 书面个人未婚声明。 (4)新生婴儿违规已随非亲生父(母)办理出生落户,现要随亲 生父(母)落户的,需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加盖出生落户 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注销户口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 (5)符合“女士官驻地在我市的,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我市女士 官驻地办理呈报出生户口登记”条件的,还需提供女士官的《任职命 令》 、 《士官选取报告表》 。 (6)符合“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 体户口的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落户户籍在 我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条件的,还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 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以及新生婴儿父母与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7)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提供《丹东市 XX 区(市、县) 10 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 (8)农村居民在农村地区办理非婚生、超生新生婴儿出生落户 的,需由落户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及民主议定书。 事项 5:病残儿医学鉴定 1.事项说明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 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 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 相应的指导意见。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 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 为正常劳动力的。丹东市范围内认为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 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个人,可以申请病残 儿医学鉴定。 2.需提供材料 (1)《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1 份; (2)申请人及父母户口簿及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病残儿鉴定的申请; (4)相关病史材料。 11 3.办理流程: 4.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服务处 元宝区江城大街 192 号 0415-2123246 5.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可否代办 不可代办。 8.注意事项 病残儿医疗专家鉴定时间统一安排。 12 事项 6:儿童预防接种 1.事项说明 预防接种是指利用人工制备的抗原或抗体通过适宜的途径对机 体进行接种,使机体获得对某种传染病的特异性免疫力,以提高个体 或群体的免疫水平,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有效的手段。婴儿出生以后,随着 一天天长大,原体内由母体传给的免疫力(即抵抗疾病的能力)就逐渐 减弱或消失,因此,必须适时地给儿童进行预防接种,以增强儿童防 病能力,维护儿童健康成长。 儿童常规预防接种的年龄范围为 0-6 周岁。无疫苗接种禁忌症的 儿童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疫苗 使用说明书进行预防接种。 2.儿童不适宜接种疫苗情况 (1)急性疾病:如果家长发现孩子正在发烧,特别是发热在 37.6℃以上者,或同时伴有其它明显症状的儿童,应暂缓接种疫苗。 孩子康复并经过一段时间调养后再接种疫苗。此外,如果孩子处于某 种急性疾病的发病期或恢复期,或处于某种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 均应推迟疫苗的接种,待孩子康复以后再接种疫苗。 (2)过敏体质:个别儿童有过敏体质,容易被家长忽视,有过 敏体质的儿童接种疫苗后偶可引起过敏反应,造成发生不良反应的后 果。所谓过敏体质,是指儿童反复接触某种物质,容易发生机体过敏 13 反应,出现相应症状,其中以过敏性皮疹最为常见。如果发现过去接 种某种疫苗曾发生过敏反应,则应停止接种。 (3)免疫功能不全:一般认为,儿童免疫功能不全,不仅预防 接种后效果较健康人差,而且容易引起不良反应,特别是接种活疫苗 时。比较严重的免疫功能不全包括免疫缺陷(例如无/低丙种球蛋白 血症) 、白血病、淋巴瘤、恶性肿瘤等等。如果儿童容易反复发生细 菌或病毒感染,感染后常常伴有发热、皮疹及淋巴结肿大等症状,应 怀疑存在免疫功能不全的可能性,接种疫苗时需特别小心。 (4)神经系统疾患:有神经系统疾患的人接种某些疫苗具有一 定的危险性,因此已明确患有神经系统疾患的儿童,例如患有癫痫、 脑病、癔症、脑炎后遗症、抽搐或惊厥等疾病,应在医生的指导下, 谨慎接种疫苗。 3.需提供材料 儿童进行常规预防接种时需要提供该儿童预防接种证。办理预防 接种证时新生儿监护人需携带居住证明(居住证、房产证复印件、房 屋租赁合同等)和“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单”到当 地预防接种门诊建立预防接种卡、证。从其他接种单位转入的 0-6 岁 儿童,儿童监护人应向迁入地接种单位提供居住证明(居住证、房产 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和原接种单位出具的儿童既往预防接种 证明。 4.办理流程 儿童出生后 1 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为 14 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未按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或预防接种证遗失者应及 时到接种单位补办。 5.办理地点 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实行居住地属地化管理,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 进行预防接种,各预防接种单位咨询电话可以在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网站及各县区公共网站查询。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027977 东港市 7141847 元宝区 2215276 凤城市 8158078 振安区 2530142 宽甸县 5111103 监督电话 备注 3866951 6.办理时限 接种证当天即可办好。 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可否代办 不可以。 事项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换取和补领 1.事项说明 以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且现在依 然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动、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 15 重损坏不能辨认、登记项目出现错误、光荣证遗失等情形,可以给予 换取和补领。换领和补领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或者母亲年龄条件的限 制。 2.需提供材料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光荣证原 件或光荣证审批表原件(有效复印件),换领新证的同时,应当交回 原证。 3.办理地点 居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4.办理时限 对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充的材料。 5.办理流程 查验有效换取和补领证的材料,查验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资格。 6.是否收费 免费。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 事项 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事项说明 16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需要符合条件: 本人及配偶均为我市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 年至 2001 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 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 60 周岁。 2.需提供材料 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3.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 4.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5.办理流程 开始 本人申请。 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 。 1 村民委会审议 复 审 结 果 公 示 4 复 审 结 果 公 示 2 乡(镇) 、街道计生 办复核并公示。 5 3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复审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对经审核、公示后确认的人员进行信息录入 17 6.是否收费 免费。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 事项 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事项说明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是:户籍为我市的城镇和农村计 划生育家庭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 49 周岁;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 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2.需提供材料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或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实事证明、 子女死亡证明或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3.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4.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18 5.办理流程 6.是否收费 免费。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 事项 10: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报销 市本级不涉及直接面对服务对象,给予费用报销。 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环情孕情 检查、施行各项避孕节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治疗的各项 费用,是保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专项经费。 市级向县区拨款流程: 19 1.掌握县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量等相关信息; 2.根据县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量等相关信息向各县区拨款。 (一)东港市 1.办理范围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辽宁省农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 妻在流入地的定点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 2.需提供材料 东港市避孕节育免费服务专用处方笺(保费定点服务机构开据) 、 村级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村委会开据)、镇级农村避 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乡镇计生办开据)、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流程 (1)育龄夫妻持村镇两级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定点计划生 育服务机构进行手术(免费进行手术) ; (2)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季度为单位,将所有材料装订成 册并汇总后报东港市卫生健康局妇幼科; (3)材料及汇总表审核无误经相关领导审核后,由卫生健康局 财务科上报东港市财政局; (4)东港市财政局按规定下拨经费。 4.办理地点 东港市卫生健康局妇幼科。 5.是否收费 不收费。 20 (二)凤城市 1.办理范围 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对象是本市户籍为农业户口实行 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或流动常住人口育龄夫妻。 2.需提供材料 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免 费技术服务介绍信”。 3.办理流程 4.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21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三)宽甸县 1.办理范围 本县户籍育龄人群或流动常住人口育龄群众。 2.需提供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 。 3.办理流程 4.注意事项 定点服务机构对受术者进行审核,凡适合在本服务机构接受服务 的,需向受术人说明情况,征得本人同意,并由本人在《避孕节育知 情选择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施术。 (四)元宝区、振安区 1.办理范围 农村户籍育龄妇女,城镇户籍无业育龄妇女。 22 2.需提供材料 (1)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到户籍所在地街镇计生办开具计划生 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到区免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手术。 (2)年底,区定点服务机构持育龄妇女免费手术介绍信,手术 汇总单,明细表到局妇幼儿科审核。 (3)局妇幼科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进行报销。 3.办理流程 4.办理地点 各街镇计生办,定点服务机构。 5.咨询电话 振安区单位 咨询电话 振安区单位 咨询电话 鸭绿江办事处计生办 2890511 珍珠办事处计生办 金矿办事处计生办 2591946 太平湾办事处计生办 2591962 汤山城政府计生办 8173237 同兴镇政府计生办 2591731 五龙背政府计生办 2591529 楼房政府计生办 2591600 九连城政府计生办 4162705 元宝区单位 咨询电话 元宝区单位 2591776 咨询电话 23 六道办事处计生办 2826609 七道办事处计生办 2188016 八道办事处计生办 2825339 九道办事处计生办 2892906 广济办事处计生办 2888019 兴东办事处计生办 2866597 金山镇政府计生办 3772325 6.办理时限 审核时间为每年 12 月初。 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五)振兴区 1.办理范围 居住在我区的育龄妇女(流动人口)。 2.需提供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 3.办理流程 24 4.办理地点 各街镇计生办,定点服务机构。 5.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卫健局计划生育科 2027662 头道桥办事处计生办 2305979 站前办事处计生办 2521357 永昌办事处计生办 3815130 临江办事处计生办 2536605 帽盔办事处计生办 2318788 纤维办事处计生办 2027207 花园办事处计生办 2534297 六道办事处计生办 2027258 西城办事处计生办 2036311 汤池镇政府计生办 6251922 6.办理时限 审核时间为提交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1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及条件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定点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施术单位)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施术者),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造成 25 受术者机体组织损害、功能障碍等,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单位、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并发症,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丹东市户籍居民及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免费提供 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个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 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一年内,或虽超过一年、但本人能 够提供连续证明材料的,均可以向施术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 2.需提供材料 受术者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免费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 施术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 3.办理流程 4.办理地点 26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工作日:8:30-11:30 , 丹东市医学会 元宝区兴隆街 25 号 6169997 13:00-16:30 5.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可否代办 不可以。 事项 12: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1.事项说明 城镇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补贴两种待遇。城镇居 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下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生 育保险待遇: (1)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新增加的职工和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 单位的职工,从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 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从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0 个月 后生育的,除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外,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如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 27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不足两年的,可由男 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即从妊娠到住院分娩期间的所发生的 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纳入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支付。 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 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2)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城镇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镇居民生育医疗 费补贴待遇。 (3)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 24 个月后, 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欠费期间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 遇。待其补缴保费 3 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2.需提交材料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 育手术时,在医疗终结三个月内,由其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持下列相 关材料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1)流产、引产: 《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收 据原件。 (2)住院分娩: 《一孩(多孩)生育登记单》 、《出生医学证明》 两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 收据原件。 28 (3)男职工:申领护理津贴——结婚证、 《一孩(多孩)生育登 记单》 、《出生医学证明》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丹东市城镇职 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申领配偶未就业生育医疗费补贴——除上 述申领护理津贴的证件外,还需提供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原始收据(复 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配偶生育住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4)异地生育:结婚证、 《一孩(多孩)生育登记单》 、 《出生医 学证明》上述证件的原件,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诊断书、 住院病历复印件,《丹东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登记表》 ,《丹东市城镇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统筹外转入的参保人员,除按上述相应情况提供材料外,另需提 供原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加生育保险证明或参加生 育保险凭证及缴费明细单。 每年单位首次报销时,需提供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在 A4 纸上打 印或手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中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 记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麻醉记录单及产前超声检查报告单, 剖宫产手术中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手术的需提供病 理报告单复印件。 3.办理地点 服务网点 地址 电话 丹东市社会医疗保 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 0415-3105808 障事务服务中心 动保障大楼 4 楼待遇审核部 29 4.办理流程 5.办理周期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当场受理材料,并于受理次月将补贴 款汇入参保单位账户。 6.常见问题解答 (1)在县(市)参保人员可以在市级生育定点医院就医吗? 答:在三级医院就医,需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二级 及以下定点医院可以直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 (2)市本级参保人员可以在县(市)定点医院就医吗? 答:可以,直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 (3)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吗? 答:不可以。 30 学习 幼儿园 事项 1:幼儿几岁才能上幼儿园,去哪里读,怎么报名 1.几岁才能上幼儿园 幼儿园一般招收 3——6 岁适龄儿童,幼儿三周岁后可到幼儿园 报名入园。有一些幼儿园根据家长需求设置了托班,可以接受三周岁 以下幼儿入园。 2.去哪里读 自主选择到附近的幼儿园就读。 3.怎么报名 报名时家长要携带幼儿体检表、户口本、医保卡、幼儿接种疫苗 本(复印件)等到幼儿园申请报名。 4.办理流程 5.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东港市教育局 0415-7529208 凤城市教育局 0415-8122689 宽甸县教育局 0415-5125170 元宝区教育局 0415-2591022 备注 31 振兴区教育局 0415-2027392 丹东市教育局 0415-2526699 振安区教育局 0415-2890750 小学 事项 2:儿童几岁才能上小学,去哪里读,怎么报名 1.几岁才能上小学 小学招收年满 6 周岁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 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入学当年的 12 月 31 日前年满 6 周岁 的儿童可申请入学。具体方案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制定。 2.去哪里读 小学入学严格实行适龄儿童与父母户口、房照、实际居住“三统 一”和“六年一户一学额”的要求,划定学区。学区划定由各县(市) 区教育局制定。 3.去哪儿报名 每年六月末,各小学将公布招生简章,家长可按招生简章的要求 到所属学区的学校报名。 4.办理流程 32 5.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东港市教育局 0415-7591988 凤城市教育局 0415-8122689 宽甸县教育局 0415-5125170 元宝区教育局 0415-2591022 振兴区教育局 0415-2027387 振安区教育局 0415-2890750 备注 初中(义务教育阶段) 事项 3:小学生毕业如何升入初中学习,去哪里读,怎么报名 1.如何升入初中学习 各初中主管教育局根据当年的中小学招生文件和初中学区内对 口小学毕业生情况为小学毕业生分配初中就读学校。 2.去哪里读 目前小学升初中实行“按现学区招生,免试入学”的办法,不 得擅自跨学区招生。从 2020 年秋季初中七年级新生开始,严格按户 口、房照、实际居住“三统一”的要求分配初中就读学校。 3.怎么报名 小学升初中“按现学区招生,免试入学”原则要求,整个过程 中无需报名。 4.办理流程 33 5.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东港市教育局 0415-7591988 凤城市教育局 0415-8122689 宽甸县教育局 0415-5125170 元宝区教育局 0415-2591022 振兴区教育局 0415-2027387 振安区教育局 0415-2890750 丹东市教育局 0415-2305580 备注 事项 4: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何办理转学手续,应注意哪些问 题 1.什么情况下可允许办理转学 根据《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①学生户籍及家 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②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跨省、市、县工作调动的;③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 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 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 居住的;⑤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 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2.如何办理转学 办理转学的接收学校按户口、房照、实际居住“三统一”的要 求确定。如果学区内没有空余学位,由主管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接收。 转学材料包括:①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 的《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②学生基本信息表(由 34 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公章) ;③《居民户口簿》 、实际常住 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 3.办理流程 4.办理时限 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 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 新学期开学后 1 个月内办理,转入年级应与转出时所在年级一致。不 符合条件、无法接收的,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5.到哪里办理 办理转学可以到所在学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市直小学、市 直初中可直接到丹东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办理。 6.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东港市教育局 0415-7591988 凤城市教育局 宽甸县教育局 0415-5125170 元宝区教育局 咨询电话 0415-8122689 备注 0415-2591022 35 振兴区教育局 0415-2534106 振安区教育局 0415-2890750 丹东市教育局 0415-2305580 事项 5: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何办理休学和复学手续 1.什么情况下可允许办理休学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 休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 其保留学籍。 2.需提供材料 (1)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辽宁省义务 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向学校申请休学; (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病历及 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4.办理休学时限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 1 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 延长 1 年。 5.如何办理复学 36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 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就读。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 明。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 复学手续。 6.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东港市教育局 凤城市教育局 宽甸县教育局 0415-7591988 0415-5125170 咨询电话 0415-8122689 元宝区教育局 0415-2591022 振兴区教育局 0415-2534106 振安区教育局 0415-2890750 丹东市教育局 0415-2305580 备注 (负责市直属小学和初中) 事项 6:在本地城区购置房产并迁入户口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是 否可以中途转入与户口和房产相对应的学校就读 在原就读学校与拟转入学校相距 5 华里以上,且拟转入学校有 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在本地城区新购置房产并迁入户口后,可以申请 中途转入与户口和房照相对应的学校就读。在小升初时就已经购置了 房产但没有提出转学,初中阶段中途不允许再依据此房产提出转学。 事项 7: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如何在本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 1.办理流程 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由父母(监护人)持本 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市)区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 37 接收学校不得收取接收费用。在指定学校就读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 在就读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2.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东港市教育局 凤城市教育局 宽甸县教育局 0415-7591988 0415-5125170 咨询电话 0415-8122689 元宝区教育局 0415-2591022 振兴区教育局 0415-2027387 振安区教育局 0415-2890750 丹东市教育局 0415-2305580 备注 (市直小学.中学) 事项 8:本地有哪些特殊教育学校,报名条件有哪些 1.本地有哪些特殊教育学校 单位 咨询电话 丹东市特殊教育学校 0415-2305581 东港市特殊教育学校 凤城市特殊教育学校 0415-7591988 0415-8122689 宽甸县特殊教育学校 0415-5125170 振兴区春英学校 0415-2027387 0415-2591022 元宝区育智学校 2.报名条件有哪些 备注 年满 6 周岁的适龄残疾儿童,无法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环境,身体 健康,生活基本能自理的儿童。 3.到哪里报名 携带户口本、学生健康证、智商测试单、残疾证、学生病历资 料等到所在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其中全地区盲童(低视力)和丹东 市区内的聋童须到丹东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并就读。如果没有学生健 38 康证、智商测试单、残疾证等证件的,可以带相关医学证明先办理入 学,入学后再补办相应证件。 4.办理流程 事项 9:如何取得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由初中 主管教育局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取得毕业证书流程图: 事项 10:本地区中考考生加分政策有哪些 1.中考考生加分政策有哪些 中考考生加分政策依据每年省招生文件确定。2018 年中考考生 39 加分政策如下: ⑴ 烈士子女入学报考普通高中时降 20 分录取;在公办学校就读 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 ⑵ 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 、子女、 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降 10 分录取。 ⑶ 军人子女优待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人民警察子女加降分 认定以省公安厅当年认定文件为准。 ⑷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降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 降分,不重复加降分。 ⑸ 初中择校生中考录取时总分减 30 分后方可参与指标到校录 取。各类考生资格的认定,由学生所在学校进行登记、初步审核,报 主管教育局进行复查,由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后,在学校公示一周。弄 虚作假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降为 D 等,并记入诚信档案,省 示范高中将不予录取,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2.中考加分流程图 3.咨询电话 丹东市教育局 2305580 40 事项 11:中考考生如何办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 认定 1.如何办理身份认定? 由市侨办出具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证明,家长凭证明 和户口本、归侨证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各学校初审汇总后统一交市教 育局认定。 2.办理流程 3.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丹东市侨办 0415-2661305 丹东市市台办 0415-2123085 丹东市教育局 0415-2305580 事项 12:中考考生如何办理“少数民族”学生身份确认(中 等教育) 我市中考“少数民族”考生没有加分等优惠政策,无需办理 “少数民族”学生身份的确认。 41 职业教育 事项 13: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如何报名 1.报名方式 报名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中考填报志愿填写报考中职学校后, 由学校根据中考成绩择优录取;二是通过到中职学校招生部门直接报 名,通过学校招生人员的面试后,注册入学。注册入学为现阶段中职 学校招生报名的主要方式。 2.报名流程 3.需提交材料 (1)户口本及学生本人身份证件及近期证件照片 (2)学生毕业证书或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证明 (3)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非必须) (4)报名所需的相关费用(学费、书费、校服费、住宿费) 42 (5)学校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高 中 事项 14:本地区高中招生有哪几类,怎么报名,要注意哪些 问题 1.高中招生有哪几类 高中招生分为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公办一般普通高中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招生。 2.怎么报名 示范高中招生一般由招办统一采集志愿。民办高中、职业高中 招生一般需中考后到学校报名。 3.普通高中报名流程 4.注意事项 考生和家长应注意根据考生的学习基础、兴趣特长,从长远发 展着眼,科学选择学校。 5.咨询电话 43 丹东市教育局 2305580 事项 15:普通高中学生能否转学,手续如何办理 1.普通高中学生能否转学 根据省有关规定,我市各普通高中之间不能办理转学。 户口、房照在丹东,而学生本人在外省市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 可申请转回丹东的普通高中就读;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因户籍和住 址迁移外省、市、县或我省的外市、县的学生可申请转学。 2.申请办理转学的材料 (1)学生基本信息表(由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公章) (2)学生中考成绩(由原就读地招办出具并加盖公章) (3) 《居民户口簿》 、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 3.办理流程 4.办理转学的时限 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 44 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 新学期开学后 1 个月内办理,转入年级应与转出时所在年级一致。 5.咨询电话 丹东市教育局 2305580 6.注意事项 (1)不符合转学条件、无法接收的,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事项 16:普通高中学生如何办理休学手续 1.办理休学的条件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 休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 其保留学籍。 2.办理休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1)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普通高中学 生休学申请表》 ,向学校申请休学; (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病历及 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45 4.休学时限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 1 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 长 1 年。 5.咨询电话 丹东市教育局 2305580 事项 17:如何查询近年来高考相关政策 1.登录辽宁省招考办官方网站(http://www.lnzsks.com/ 辽 宁招生考试之窗—普通高考专栏)查询。 2.到访及电话查询。 丹东市招考办及县(市、区)招考办地址及联系电话: 招办名称 办公地址 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丹东市招考办 丹东 市振 兴区 振七 街 48 号(普招科) 工作日 9:00-16:00 0415-2536769 元宝区招考办 元宝区官电街 68 号 工作日 9:00-16:00 0415-2591016 振兴区招考办 铁路小学二楼 220 工作日 9:00-16:00 0415-2027504 振安区招考办 振安 区九 连城 镇九 连城街 678 号 工作日 9:00-16:00 0415-2890107 宽甸县招考办 宽甸 满族 自治 县婆 娑府街 2 号教育局 工作日 9:00-16:00 0415-5123103 工作日 9:00-16:00 0415-7122196 工作日 9:00-16:00 0415-8122988 东港市招考办 东港市育才街 8 号 凤城市招考办 46 凤山区苗可秀街 213 号 事项 18:高考考生如何办理“少数民族”考生身份的审查 (高等教育) 1.“少数民族”考生有哪些优惠政策 (1)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 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 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丹东只有 凤城、宽甸的少数民族考生享受该政策,且考生本人户口所在地和报 名所在地需一致,例如:宽甸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需在宽甸报考才享 受该政策) (2)“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丹 东市暂时只有朝鲜族) ,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 下,优先录取。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 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2.审核部门及审核办法 (1)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 1 条的考生由省公安厅负 责审核。省招考办从高考报名信息中提取此部分考生信息并于规定时 间送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负责审核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 办。 因考生个人原因错过资格审核时间或造成报名信息有误等,将 不予审核。(即考生需在当年高考报名时间内报名,且信息填写完整 准确)经审核,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高考加分: A.民族为汉族 B.民族违规更改为少数民族 47 C.户口所在地非少数民族自治县 D.户口违规迁移至少数民族自治县 E.户口已注销 流程如下: 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 2 条的考生由省教育厅负责审 核。丹东市朝鲜族中学将本市符合双语生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信息报 送县(市、区)招考办,县(市、区)招考办将此部分考生信息报送 丹东市招考办,丹东市招考办将此部分的考生信息报送省招考办,省 招考办汇总后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 给省招考办。 流程如下: 48 (2)符合第 3 条的考生由各县(市、区)招考办从高考报名信 息中提取此部分考生信息。各县(市、区)招考办对考生资格进行审 核认定(报名期间,现场资格审核及考生信息采集阶段持二代身份证 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县(市、区)招办资格审核后在规定时间 内将认定结果报给市招考办,市招办汇总后报省招考办。 流程如下: 49 3.是否收费 以上审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4.政策咨询地点及电话 丹东市招考办及县(市、区)招考办地址及联系电话: 招办名称 办公地址 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丹东市招考办 丹东 市振 兴区 振七 街 48 号(普招科) 工作日 9:00-16:00 0415-2536769 元宝区招考办 元宝区官电街 68 号 工作日 9:00-16:00 0415-2591016 振兴区招考办 铁路小学二楼 220 工作日 9:00-16:00 0415-2027504 工作日 9:00-16:00 0415-2890107 振安区招考办 50 振安 区九 连城 镇九 连城街 678 号 宽甸县招考办 宽甸 满族 自治 县婆 娑府街 2 号教育局 东港市招考办 东港市育才街 8 号 凤城市招考办 凤山区苗可秀街 213 号 工作日 9:00-16:00 0415-5123103 工作日 9:00-16:00 0415-7122196 工作日 9:00-16:00 0415-8122988 事项 19:高考考生如何办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 认证 1.办理地点 受理时间:每年 4 月 1 日-4 月 29 日(可能随当年高考政策略 有变动) 办理部门:丹东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经办人:齐月明 王校军 处室负责人:齐月明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银河大街 100 号 1703 室 受理电话:0415-2661305 2.需提供材料 (1)学生考生号; (2)学校开具学生证明; (3)街道社区开具涉侨亲属关系证明; (4)侨身份证明(归侨证或大使馆开具的华侨证明); (5)相关人员户口身份证及护照复印件。 对不符合身份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并向其说明理由,相关材料 不齐全的,将由侨务处告知申请人补齐 51 3.办理流程 4.可否代办 办理人必须是考生本人或直系亲属。 5.是否收费 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6.实施依据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3 年 9 月 27 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 据 200 年 5 月 25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十九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在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低于所报录取学校调档分数线的,按照省 52 人民政府规定的降分标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报考成人高等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加分标准照顾录取;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 学校,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加分幅度上限照顾录取。 事项 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如何报名、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1.报名、确认方式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请考 生登录辽宁招生考试之窗(http://www.lnzsks.com),认真阅读当次 《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以下简称《报考简章》 ) 。详 细了解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考试课程及时 间安排,选择专业和课程进行报考。 2.网上报名 考生须登录(http://zk.lnzsks.com/lnzk.wb,以下简称:“服 务平台”)报考。新考生要经过新生注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三个 环节,老考生要经过考生注册、网上报名两个环节。 (1)新考生报考 新生注册——注册时间:见当次《报考公告》 。 首次参加考试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按照要求填 写考生个人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蓝底电子照片,上传照片将作为 考生准考证及毕业证使用照片,一经上传将不得更改,请严格按以下 标准上传照片。 ①照片为近期数码彩色像(背景为蓝色平整背景,头像无饰物、 无围巾、无边框、上身着简装) ②照片规格为:格式为 JPG,大小不能超过 40k、不能小于 15K (高 x 宽为 48x33mm) 53 ③照片为免冠正面,露双耳、露双眉的标准、证件像(头部占 相面 2/3)。禁止使用翻拍照片、剪贴照。 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见当次《报考公告》附件。 考生本人持身份证,到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进行信息确认, 审核通过后获取本人准考证号及登录密码。在网上注册完成后,务必 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确认,否则报名无效。 网上报名——理论课报名时间:见当次《报考公告》 ;网上支付 截止时间:见当次《报考公告》 。 (2)老考生如何报考 考生注册——注册时间:见当次《报考公告》 。 考生凭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等信息登录服务平台,设置登录密码, 核对完善个人信息。 网上报名——理论课报名时间:见当次《报考公告》 ;网上支付 截止时间:见当次《报考公告》 。 3.报考流程 54 4.注意事项 (1)老考生报名过程中如发现本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 性别等信息)有错误,可于当次《报考公告》的规定时间内,持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报考所在地招考机构申请更改,除身份证号从 15 位自然升级为 18 位外,办理更正其他信息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具体详见《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个人信息更正办理指 南》 ) (2)考生报考课程后,需网上支付费用。缴费平台为易宝支付。 报考成功的标志是所报考课程的缴费状态为“已缴费”,考生应及时 核实银行成功扣款情况。考生须慎重选择报考课程,确认无误后再网 上支付。支付成功后,考生不得修改报考课程,所支付的报考费用一 律不退。考生尽可能提前完成课程报考和缴费,避免在结束的最后一 天,因网络拥堵等错过报考课程和缴费。网上报考课程期间,考生如 果报考或缴费不成功,可咨询所选报考区的招考机构。 (3)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须在完成该专业课程的学 习后方可报考。但是,凡是符合以下三个报考条件之一的老考生,可 以到市、区(县)招考办提出报考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不通 过服务平台,报考论文或毕业综合考试课程。 ①报考停考本科专业的老考生,从停止接纳新生报名起的三年 过渡期内,可以申报毕业论文;②报考专业中除可以免考课程之外, 其他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包括实践课程)的老考生,可以申报毕业 论文。 (包括报考本科二学历考生);③报考专业计划有调整的老考生, 包含符合顶替原则的所有课程都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申报毕业论 文。 (4)停考过渡阶段的专业,将不再接纳新生报名。 55 (5)选择沈阳市、大连市等地报考的考生,需注意两地下设考 区的开考专业设置(详见当次《报考公告》附件) 。 (6)考生报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护理专业专科、护理专业本 科、药学本科、中药学本科、公安管理本科等 5 个专业) ,考生须符 合《报考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7)考生须妥善设置和保管个人密码,以免因密码外泄造成报 考信息被非法篡改。考生如忘记密码,无法正常登陆服务平台,可通 过密码重置页面或通过所在考区招考机构重置密码。 (8)考生须在考前一周内登录服务平台下载打印《辽宁省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 。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 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有效身份 证和网上打印准考证方可入场。 (9)考生要诚信考试,遵守考场纪律。考生参加考试出现违规 行为,将会受到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罚, 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其中,考生违规行为触犯《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五条规定,将由公安部门依法 处理。 (10)成绩查询时间:见当次《报考公告》 。查询成绩方法:网 络查询:登陆“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网址:www.lnzsks.com) 中的查询中心查询。 有关报名、考试的具体事项可登录服务平台查询,或向我省各 级自学考试部门电话咨询(见当次《报考公告》附件)。 5.考试时间 四月份考试时间:每年 4 月份的倒数第二个双休日(详见当次 《报考简章》) 。 56 十月份考试时间:每年 10 月份的最后一个双休日(详见当次《报 考简章》 )。 6.考试科目 考生报考后,根据自己报考专业的开考计划(见当次《报考简 章》 )自主选择考试科目,每次考试最多可参加 4 门理论课考试。公 共课每次考试均开考,专业课为轮转开考,请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合理 报考。 大学 事项 21:大中专院校新生个人户口迁移如何办理 1.事项说明 大中专院校新生个人户口迁移适用范围是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 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 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校。凭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校 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需提供材料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 件;户口簿、身份证。 3 办理流程 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薄、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打印户口迁移证 到落户地办理落户并重新办理身份证 57 4.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各县(市)区局行政大厅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5.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可以。 事项 22:大中专院校新生迁入登记 1.事项说明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校招录的学生户口需 要落入学校户口集体户的。凭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 校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户口落入所在学校集 体户。 2.需提供材料 58 辽宁省外的生源持《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户 口迁移证;省内生源持《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4.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入学学校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5.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落户时因需采集照片及指纹,因此,不能代办。 8.注意事项 因需采集照片及指纹,因此办理落户及身份证时本人应到场。 59 事项 23:职业中专学生在学期间退学、转学、肄业如何办理 1.转学退学条件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 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 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 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1 年半。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 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休学期满无特 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一学期 旷课累计达 90 课时以上;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2.办事流程 60 3.需提交材料 (1)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初审相 关信息; (2)填写《丹东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变动备案表》,由相关学 校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由学校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 育主管部门审核。 事项 24: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 1.事项说明 高等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校期间经批准转学需要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省级高教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其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需要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办理户口迁移的,须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 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高等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肄业、开除的, 需要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时,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学校批准 文件、肄业证,为其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学校批准 文件、肄业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普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转学、退学、肄业、开除的 办理户口迁移,可比照上述规定,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2.需提供材料 凭省级高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肄业证书、迁移证、户口薄、 61 身份证。 3.办理流程 4.办理地点 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和预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5.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否。落户时因需采集照片及指纹,因此,不能代办。 8.注意事项 因需采集照片及指纹,因此办理落户及身份证时本人应到场。 62 事项 25: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户口迁出 1.事项说明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户口需迁回原籍或就业地的户口迁 移。应届毕业生入学已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后凭《毕业证》 、 《户口 迁移证》,在原籍父母户口所在地或就业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登记。 应届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证》 、 《派遣证》 、 《报到证》 ,为其办理户口迁移。 2.需提供材料 《毕业证》、《派遣证》或《报到证》 、《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户口页。 3.办理流程 4.办理地点 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和预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63 5.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可以。 事项 2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如何申报 自考毕业采取网上申请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申报。 1.网上登录方式 (1)考生应使用 IE8 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登录辽宁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 。 (2)考生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有两种方式:一是通 过“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www.lnzsks.com)登录,二是在地址 栏中直接输入网址:http://zk.lnzsks.com/lnzk.wb 登录。 2.毕业申请流程 (1)网上注册 考 生 须 进 入 自 学 考 试 网 上 服 务 平 台 (http://zk.lnzsks.com/lnzk.wb)进行注册,通过“老考生(有准 考证)注册入口”进入,填写用于办理毕业的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和 姓名,其中准考证号为 12 位,身份证号和姓名在填写时应与考生考 籍中的身份证号和姓名一致,以上信息填写完成并提交后会自动显示 考生的基本信息和考籍信息,核实无误后继续填写文化程度、民族、 户口性质、电子邮件、职业、政治面貌、固定电话、手机号码(辽宁 64 省内,用于接受验证码短信和登录密码),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行保 存注册。已经注册的考生,可直接进入毕业申请入口输入注册的准考 证和登录密码进行申请。 (2)网上申请 考生完成注册后,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自 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毕业申请”,在进入后考生注意仔细阅读 《申请毕业考生必读》的内容特别留意网上毕业申请、现场确认、网 上支付的开通、结束时间,仔细阅读后输入注册的准考证和登录密码 进入毕业申请页面。 考生本人必须亲自检查自己的信息(自然信息和成绩信息),确 认无误后选择专业、选择主考院校,在网上申请的过程中平台自动根 据各专业的毕业条件,对考生的专业和合格课程进行筛选,同时对申 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在线验证前置学历,如不符合条件将终止考生申 请,如对平台显示的成绩有疑义可携带成绩添加、修改依据在现场确 认阶段到报名招考办进行现场申请,如遇其他原因的“申请失败”, 考生按照网上提示到报名招考办说明具体情况,交验相关材料,等待 处理。 (3)现场确认 在网上申请完成后,须在平台提示的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 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作为添加依据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报名招考办, 进行现场确认。通过后,打印毕业信息确认单考生本人签字,现场确 认后考生的毕业申请信息将不能更改。 (4)网上支付 现场确认完成后,考生在“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首页重新 登录毕业申请完成网上支付,缴费支付方式为个人支付。考生应在规 65 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支付毕业审定费,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 毕业申请。 (5)审定结果反馈 在规定时间内,省招考办组成审核组根据考生的毕业申请、现 场确认结果、网上支付完成情况以及提交的材料对考生的申请进行审 核。考生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审核结果。 3.申请毕业流程 4.办理时间 《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须知》公布的时间为省招 考办服务器开通时间,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以各市、区招考办通知为准 (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 (1)网上注册、提交申请时间:详见当次《辽宁省高等教育自 66 学考试毕业申请须知》 。 (2)现场确认时间:详见当次《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 申请须知》 (3)具体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考生网上申请完成后,按“自 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提示的时间和地址到现场确认。具体时间地点 详见当次《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须知》附表。 (4)网上支付时间:详见当次《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 申请须知》 。 (5)毕业审定结果反馈时间:详见当次《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毕业申请须知》。 5.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关于发布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 财综 【2003】478 号)和 《关于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的复函》 (辽价函【2016】36 号) 。 收费标准:毕业生审定费为 50 元/生。 6.考生注意事项 (1)对申请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毕业的考生,我省继续使用“学 信网”在线查验学历的方式,查验未通过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 告》 。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必须附带二维验证码、验证 期至当次毕业日期,不能提供依据的考生将不能通过毕业审查。 (2)省招考办统一打印《毕业证书》与《毕业生登记表》(毕 业生登记表中包含考生成绩信息)并同时颁发。考生应认真阅读《毕 业生登记表》的说明,并妥善保管。按照教育部规定,《毕业证书》 和《毕业生登记表》遗失不予补发。 67 (3)护理学专业(专、本科)考生申请毕业时,需提供由国家 卫计委(或原卫生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药学和中药学 专业(本科)考生申请毕业时,由所辖区(县、市)招考办审核其前 置学历证书及成绩,在提交毕业材料的同时附主考学校出示的前置学 历专业、年限、相关执业(职业)证书等符合报名条件的说明。 (4)省招考办为照顾因出国、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现场确认 的申请毕业考生,需提供个人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 出具委托书,在现场确认时可由被委托人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内代为办 理。 (5)凡 2001 年以前专科及以上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生,须在 网上申请办理本科毕业手续之前 20 个工作日到 “辽宁省学历学位 认证中心”开具学历认证报告,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 19 号,电话:024-26901808、024-26901814;持有军校专科及以上 毕业证的考生,应在教育部授权的学历认证部门进行学历认证;持有 国外或境外学历的考生,应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上 述考生在申请本科毕业时,应将认证报告原件作为添加依据进行上 报,否则不予通过初审。 (6)凡专科毕业后变更过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考生,应提供“户 籍证明”或“身份证变更证明”原件至报名的市区(县)招考办,市 区(县)招考办审查后将该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到省招考办自考处。 (7)在申请时,如考生的自然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有误或 考生照片缺失,可继续申请,在现场确认阶段考生本人携带有效居民 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当地招考办申请修改或补办照片。 (8)考生申请时,须慎重选择专业,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提交。 现场确认后,申请信息不予修改,毕业审定费一律不退。 68 (9)考生要妥善设置和保管个人密码,以免因密码外泄报考信 息被非法篡改。在公共场所网报时,要注意密码保护,以免泄露。因 保管不善和使用不当产生的一切后果考生自负。 (10)为方便考生,考生在注册之后可在“自学考试网上服务 平台”首页的“考生毕业预判”页面注册的准考证和登录密码,选择 专业进行毕业预测,预测数据仅供参考。 (11)考生可于《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须知》上 公布的时间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毕业审定结果。如对结果 有异议,应在审定结果公布起 5 日内向各市(县、区)招考办提出复 核,逾期不予受理。 留学 事项 27:出国留学办理个人材料公证 办理具体业务详见公共法律服务(公证)第 16 项规定。 69 工作 户籍 事项 1:人才引进落户 1.事项说明 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取得初级工及以 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获得国家、省、市 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省、市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者申请来我市落户的。 2.需提供材料 (1)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 、单位在职证明; (2)毕业证或技术等级证(模范称号、荣誉证书等); (3)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4)集体户口簿。 3.办理地点 各县(市) 、区行政审批大厅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4.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一次性办结。 70 5.办理流程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不可以。 事项 2:短期出国(出境)恢复户口登记 1.事项说明 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 留学人员回国落户。对于回国后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留学人 员,辖区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及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恢复户口通知单》,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 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 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 的中国护照及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恢复户口通知单》、原户口所在 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 详细内容) ,办理落户手续。 71 2.需提供材料 《恢复户口通知单》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 、婚姻状况证 明或个人未婚声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取得购房备案 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的情形)。 3.办理流程 护照、户口薄、注销户口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恢复户口通知单》 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4.办理地点 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各县(市) 、区局行政大厅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5.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否。因需采集照片及指纹,因此办理落户及身份证时本人应到场。 72 事项 3:户籍证明 1.事项说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 〔2016〕21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 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 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 理。主要包括:(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 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 5 项户口 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 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2)注销 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 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 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 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 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2.需提供材料 个人查询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公检法机关查询的需要提供 单位介绍证及工作证;律师查询的需要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 所调查介绍信、当事人委托证明。 73 3.办理流程 个人查询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公检法机关查询 的需要提供单位介绍证及工作证;律师查询的需要提供律 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调查介绍信、当事人委托证明 业务发生时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县(市)区行政大厅 4.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局行政大厅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5.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否。 事项 4:居民户口簿遗失补领 1.事项说明 指居民将户口簿遗失,需要重新补领新的户口簿。 2.需提供材料 74 因丢失需补办《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 和补办申请(注明户内成员情况),经核实户口底册和人口信息数据 确认无误的,应当场办理。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 口簿》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交派出所销毁。 3.办理流程 户主本人身份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4.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各县(市) 、区局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5.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不可以。 75 事项 5: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1、事项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 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 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 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 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 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 者补领新证。 2.需提供材料 办理有效期满换领、丢失补领、损坏换领身份证业务,可凭户口 簿、丹东市居住证、学生证、护照、驾驶证中的任意一种原件,在全 市任意一个派出所就近申请办理。其他情况,需持户口簿到申请人户 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办理流程 76 4.办理地点 全市各户籍派出所 各县(市) 、区行政审批大厅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5.办理时限 (1)速递证,寄达地址省内市、县城区范围内的 9 个工作日, 农村及其它偏远地区 11 个工作日投递到群众手中。 (2)普通证,19 个工作日发到受理地派出所。 (3)异地证,邮政速递业务的 15 个工作日寄达省内市、县城区 办证人手中,普通邮寄 30 个工作日寄达受理地公安机关,跨省异地 证 40 天寄达受理地公安机关。 77 6.是否收费 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 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 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有通知》(发改价 格[2003]2322 号):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 20 元;丢 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 40 元。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具体 包括下列 6 种情形:⑴未满 16 周岁申领;⑵年满 16 周岁申领;⑶港 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领;⑷华侨回国定居申领;⑸外国人、无国 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领;⑹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一 代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7.可否代办 需本人申请办理和领取,不允许代办。 8.注意事项 申请人未满 16 周岁,需监护人陪同。 事项 6: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1.事项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 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 78 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 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签发。 2.需提供材料 户口簿,同时带速递证申领回执单或普通证(异地证)领取凭证。 3.办理流程 4.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大厅 79 各县(市) 、区行政审批大厅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5.办理时限 当即办结。 6.是否收费 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有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 号):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 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 10 元。 7.可否代办 需申请人本人申请和领取,不允许代办。 8.注意事项 公安部规定,临时证必须在申请人户籍地办理,不能异地办理。 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均设有专门窗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专门用于购票乘坐交通工具。 事项 7:外市(县)居民三投靠户口迁入 1.事项说明 外市县居民(含东港、凤城、宽甸)因夫妻投靠、父母子女相互 80 间投靠需将一方户口由外市(县)投靠本市的一方将户口迁入丹东。 2.需提供材料 (1)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入户调查报告;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父子母子关系证明; (4)双方户籍地为农村的三投靠,还需迁入地村委会出具同意 落户介绍信及集体组织成员的民主议定书。 3.办理地点 各县(市) 、区行政审批大厅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4.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一次性办结。 5.办理流程 6.是否收费 81 否。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8:收养落户登记 1.事项说明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确立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户口迁移手 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 2.需提供材料 (1)社会福利院收养 弃婴(儿童)入院审批表(市民政局开具); 社会福利院出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 《捡 拾弃婴(儿)登记表》(内含派出所《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社会福利院确定民族成份后填写的《丹东市 XX 区(市、县)民 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 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 息系统比对报告》。 (2)公民个人收养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82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确认收养人与弃婴、孤儿非亲子关系的 《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 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 息系统比对报告》; 养父母民族不同的,需提供《丹东市 XX 区(市、县)民族成份 登记确认申请书》; 农村居民在农村地区办理新生婴儿出生落户的,需由落户地村民 委员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3.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证、户口薄、身份证等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4.办理地点 社会福利院所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各县(市) 、区行政审批大厅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5.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83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十六周岁以下由监护人代办;十六周岁以上本人到场采集照片及 指纹。 事项 9:姓名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事项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当前户 口管理和户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辽公治〔2004〕110 号)、《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公通【2012】 183 号)等有关规定,我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姓 名: (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 (3)因被收养或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申请变更姓名且符合规定 条件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5)做完变性手术后申请更改名字的; (6)有证据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姓名登记错误的; (7)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8)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 84 的; (9)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10)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1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予变更姓名。 (12)有其他不予变更正当理由的。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名字理由正当的,原则上不限制次数。办理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出过国的、办理过《往来港澳通行证》 、 《往来台湾通行证》并出过境的、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人 理由正当应准予变更名字。 2.需提交材料 《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父母离婚后 子女姓名变更需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到派出所签字或提供有效 法律委托书)、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居民身份证》、父母婚姻状况 证件。 3.办理流程 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以下 变更更正姓名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局审核办结; 十八周岁以上变更更正姓名情形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县 (市)区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核办结。 85 4.办理地点 各县(市) 、区行政审批大厅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5.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 以下变更更正姓名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办理完结;十八周岁以 上变更更正姓名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办理完结。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办,成年人由本人办理。 8.注意事项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能反映与 直系长辈血亲关系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 明。 (2)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登记证》 、《公证书》。 (3)因父母离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提供父母《离婚证》 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证明书、 《公证书》 。 (4)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申请人 86 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同意意见书、《公证 书》 。 (5)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姓名,8 周 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由其父或母在《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 中说明其子(女)已同意字样) 、 《公证书》 。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 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公证书》 。 (7)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提供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 明》正页。 (8)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 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9)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 明材料(由内勤民警提供书面清单) 、《公证书》。 事项 10:本地区内、本地区外户口迁移 1.事项说明 户口迁移,是依法变更居民住所地的户政管理业务。本地区内是 指在本市城区内的户口迁移。本地区外是指离开本市城区欲到外县、 市落户的户口迁移。迁移的方式有: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 投靠父母、购房迁移、大中专招生、大中专毕业等。 2.需提供材料 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准入迁出证》录取 通知书、毕业证、房屋产权证明等。 3.办理流程 87 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准入 迁入证》录取通知书、毕业证、房屋产权证明等。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 4.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各县(市)区局行政大厅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5.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本地区内的当场办结;本 地区外的,按审批时限办结。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否。 事项 11:复退转军人落户 1.事项说明 (1)军休干部 88 军休干部由辽宁省民政厅审定通过,审定安置去向为丹东; 军休干部安置住房已解决完毕; 档案、工资审核完毕; 军休干部自愿移交,与部队、军休干部本人见面后,办理落户介 绍信。 (2)复员人员 义务兵(含下士、中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行政 介绍信、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户口本(已注销)或户籍证明, 到接受安置地(入伍时所在区)安置办办理落户介绍信; 转业(复员)士官(上士以上):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 役行政介绍信、入伍通知书、士官退出现役证、本人原籍销户证明、 本市落户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 表,到接受安置地或入伍时所在区(未婚)安置办办理落户介绍信。 2.需提供材料 (1)军队转业军官落户介绍信(含退休)或退役士兵落户介绍 信(含士官异地安置); (2)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3)军人身份证(含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婚姻状况证明 (4)配偶方的户口簿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或本人房照 3.办理地点 各县(市) 、区行政审批大厅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89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合作区 2147608 4.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一次性办结。 5.办理流程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否。 社保 事项 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 1.办理范围 我市生源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需办理“实名制”登记手 续。 90 2.需提供材料 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户口簿。 3.办理流程 (1)分解数据到区市县; (2)区市县依托社区入户调查; (3)就业意向登记,开展就业帮扶; (4)数据汇总上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5)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就业情况,上报省主管部门。 4.办理地址 部门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 丹东市滨江西路 6 号 咨询电话 3192701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 事项 2: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 1.办理范围 择业期(毕业 2 年)内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或我市生源的高校毕 业生按需办理报到手续。 91 2.需提供材料 毕业证、报到证。 3.办理流程 (1)毕业生到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滨江西路 6 号)一 楼大厅窗口办理报到手续; (2)提供备份材料。 4.去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部门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 丹东市滨江西路 6 号 咨询电话 3192701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 事项 3:高校毕业生就业调整 1.办理范围 择业期(毕业 2 年)内调整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按需办理就业 调整手续。 2.需提供材料 报到证、身份证或就业协议(具体说明见流程) 。 3.办理流程 92 档案从我市改派到外地: (1)到外地档案接收部门在报到证上盖公章和同意接收章; (2)到我中心窗口办理同意改派手续; (3)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4)持新报到证到档案室转出档案。 档案从外地改派到我市: (1)到窗口办理同意接收手续(本市市内户籍持有效身份证件, 外地户籍持丹东企业就业协议) ; (2)到原档案存放单位办理同意改派手续; (3)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4.办理地点 部门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 丹东市滨江西路 6 号 咨询电话 3192700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 事项 4: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和转出 (一)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 93 1.办理范围 丹东籍高校毕业生。 2.邮寄地址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滨江西路 6 号 接收人:流动人员服务部 邮编:18000 3.注意事项 档案学校密封后可以通过机要或本人送达的方式转递,严禁快 递寄送档案。 (二)高校毕业生档案转出 1.办理范围 档案在我中心存放的高校毕业生。 2.需提供材料 (1)调档函原件(升学或入伍的可提供入学或入伍通知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委托 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去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部门 丹东市人社局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94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滨江西路 6 号人社局一楼 2 号窗口 3192700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 事项 5:个人求职登记 1.办理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根据个人意愿提出择业申 请。 2.需提供材料 求职者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 《就业创 业证》) 。 3.办理流程 (1)求职者到求职登记窗口,进行求职登记; (2)工作人员了解求职人员基本情况和求职意愿; (3)根据求职人员的具体情况,从系统中筛选出与其匹配的企 业岗位信息给求职人员作为参考; (4)为求职人员进行职业指导,介绍各岗位特点,同时与其共 同分析自身情况与岗位的贴合度,找寻出最符合求职人员意愿并能够 胜任的工作逐一提供给求职人员。 4.办理地点 各县(市) 、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咨询电话:12333。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办公电话 东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东港市黄海大街 255 号 7551010 凤城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凤城石桥路 55 号 8124694 95 宽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宽甸鸭绿江大街西药监局后侧 5883196 振兴区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 2316809 元宝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山上街道 2867015 振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街 678 号 2890309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党群工作部社保科 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 102-5 3122296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为充分体现求职者个人意愿,原则上要求由本人办理;确有特殊 情况,可委托亲属代办。 温馨提示 求职者也可登录“丹东惠民卡 App”后,点击“求职登记”功能, 登记求职,同时可通过职位搜索查询岗位信息。 事项 6: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1.办理范围 (1)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是一种一次性的就业补贴政策, 这项工作主要是由人社局、财政局和各驻丹高校联合开展的一项活 动。 (2)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学籍在 我市辖区内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 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 96 毕业生。 (3)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 1000 元。 (4)须由高校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丹东市 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学 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公示后报市人社部门, 由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补贴资金。 2.需提供材料 (1)毕业生本人填写的《丹东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表》 ; (2)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3)申请补贴的高校毕业生的身份类别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经 毕业生户籍地相应主管部门在《丹东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表》加盖公章予以认证) ; (4)在校生学籍证明材料; (5)加盖学校公章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汇总 表》 ; (6)学校出具的《关于申报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函》; (7)以本人身份办理的丹东银行账户 3.办理流程 97 4.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5.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 事项 7:人事档案接收 1.办理范围 符合人事档案托管条件的流动人员。 2.需提供材料 丹东市城区户口本原件或与丹东市城区非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 同》原件(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就业协议书》)。 3.办理地点 部门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人社局 丹东市滨江西路 6 号人社局一楼 2 号窗口 3192709 丹东市人社局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大厦一楼 1-4 号窗口 3105839 4.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注意事项 人事档案由原单位密封后可以通过机要或本人送达的方式转递, 严禁快递寄送档案。 事项 8:人事档案转出 98 1.办理范围 人事档案托管在丹东市就业和人才中心的流动人员。 2.需提供材料 (1)接收档案的单位开具的调档函件; (2)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需持有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3.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是多少 部门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人社局 丹东市滨江西路 6 号人社局一楼 2 号窗口 3192710 丹东市人社局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大厦一楼 1-4 号窗口 3105839 4.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5.注意事项 人事档案以单位名义委托管理的流动人员,还须提供原单位的辞 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 事项 9:人事档案材料收集 1.办理范围 人事档案托管在丹东市就业和人才中心的流动人员。 2.需提供材料 需补充的档案材料原件。 3.办理地点 99 部门 地址 丹东市人社局 丹东市滨江西路 6 号人社局 3 楼 303 室 咨询电话 3192697 4.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5.注意事项 (1)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内容应完整齐全、 规范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 料的日期。归档材料规定由单位审查盖章的,应有单位盖章。 (2)归档材料应为原件,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特 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并加盖公章。 (3)归档补充材料应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 (4)学历晋升材料归档,国内学历需提供密封好的学籍档案及 相对应的学历认证报告(可登陆“学信网”在线打印)。国外学历需 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归国人员留学证明和 原版成绩单。 事项 10:根据档案材料出具相关证明 1.办理范围 人事档案存在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流动人员。 2.需提供材料 存档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他人办理还需携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 件)。 100 3.证明类型 依据存档情况和档案材料记载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4.办理时限 即日办结。 5.办理地点 部门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人社局 丹东市滨江西路 6 号人社局一楼 1 号窗口 3192710 丹东市人社局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大厦一楼 1-4 号窗口 3105839 事项 11: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1.办理范围 人事档案托管在丹东市就业和人才中心的流动人员。 2.需提交材料 省内系统直转: 党员材料齐全,网上批准接收。 省外接转: 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齐全,批准接收。 3.办理时限 即日办结。 4、办理地址: 部门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丹东市滨江西路 6 号 7 楼 704 室 3192708 101 事项 12:人事代理人员职称评审及代办职称评审手续 1.办理范围 人事档案托管在丹东市就业和人才中心的流动人员。全日制普通 高校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工作满一年,专科毕业生须参加工作满三年。 2.办理流程 登录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报并下载大、中专毕业 生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 3.需提供材料 审核表(一式两份,单位加盖公章) 、劳动合同、1 寸彩色照片 1 张。 4.办理时限 即日办结。 5.办理地址 部门 地址 丹东市人社局 丹东市滨江西路 6 号人社局一楼 1 号窗口 咨询电话 3192710 事项 13:领取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需提供材料 参加鉴定人员本人或代领人携带代领人身份证领取证书。 2.办理流程 (1)本人或代领人到劳动大厦 605 室; 102 (2)工作人员审核信息; (3)签字领证。 4.办理地点 部门 丹东市人社局 地址 咨询电话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大厦)605 室 3105733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大厦)605 室。咨询电 0415-3105733。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报名参加鉴定考核收费,领证不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代办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 事项 14:领取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需提供材料 身份证、毕业证原价及复印件、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照 片) 、带领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2.办理流程 (1)本人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照 片)及相关有效证件(按领取证书情况而定) ; (2)到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滨江西路 6 号, 月亮岛西行 1000 米左右,原丹东市人事局)一楼 5 号窗口办理。 103 4.去哪儿办理及咨询电话 部门 丹东市人社局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滨江西路 6 号一楼 5 号窗口 3192768/3192771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注意事项 具体信息关注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告,携带相关 材料办理。咨询电话:3192768;3192771。 事项 1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补证 1.需提供材料 登入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方网站查询打印丢失证书信息 复印件一份、2 寸蓝底照片一张。 2.办理流程 (1)携带丢失证书信息复印件一份、2 寸蓝底照片一张; (2)到劳动大厦 605 室登记办理---结束。 3.办理地点 104 部门 丹东市人社局 地址 咨询电话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大厦)605 室 3105733 4.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补证收取 20 元证书费。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7.注意事项 对于国家已经取消的职业职种,不再受理相应的证书补发申请, 经国家资格网站查询并打印后加盖职业技能鉴定公章。 事项 16: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部分) 事项说明 根据省相关要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部分)事项需要进行 流程再造、编制实施细则及优化网上办理系统,待完成相关工作后发 布具体办事指南。 事项 17:社会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办理范围 参保职工参保状态、参加工作日期、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 月、险种的个人缴费状态、个人参保日期等业务信息发生变更,需要 105 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变更。 2.需提供材料 (1)单位公章; (2)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表》 ; (4)《劳动合同》或档案中《连续工龄核定表》 。 3.办理流程 (1)携带《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表》到用工单位或档案 代理机构盖章; (2)持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连续工龄核 定表》到参保部账户办理更改业务。 4.办理地点 部门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人社局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社保中心参保部窗口 3105873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材料齐全可代办。 106 事项 18:参保人员查询打印社会保险信息 1.需提供材料 本人二代身份证、社保卡。 2.办理流程 在自助服务机上根据操作说明办理所需业务,或找到工作人员协 助办理。 3.办理地点 部门 地址 丹东市人社局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人社局社保中心 咨询电话 3108205 4.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5.是否收费 否。 6.可否代办 可以。 事项 19: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1.事项说明 新参保的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档案。 2.需提供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非城镇户籍需当地个体营业执照原件。 3.办理流程 (1)本人需到户籍所在地代理机构建立档案; 107 (2)代理机构开具新参保登记表; (3)到社保中心参保部审核办理参保业务。 4.办理地点 部门 地址 丹东市人社局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社保中心参保部窗口 咨询电话 3105886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材料齐全可以,代办人需携带身份证。 事项 20: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事项说明 参保人员的参保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缴费比类等业务信息发生 变更,需要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变更。 2.需提供材料 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资料。 3.办理流程 108 4.办理地点 部门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人社局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社保中心参保部窗口 3105873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材料齐全可代办。 事项 21:社会保障卡申领 1.事项说明 所有因办理人社系统相关业务,需要社会保障卡的人员,首次申 领社会保障卡。 2.需提供材料 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3.办理流程 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批量制卡,制卡周期为 30 个工作日。 109 代理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及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合作 银行网点办理批量制卡,制卡周期为 30 个工作日。 急需用卡人员持二代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办理加急制 卡业务,即时取卡。 4.办理地点 (1)丹东银行 37 家服务网点(覆盖丹东市所有县区) ; (2)丹东市人社局社保中心 部门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人社局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人社局社保中心 1 楼 3108205 5.办理时限 批量制卡即时办结,30 工作日后取卡;加急制卡立等可取。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22:社会保障卡预挂失 1.事项说明 社会保障卡丢失,无法到柜面办理正式挂失的人员,可办理临时 挂失。 2.需提供材料 无。 110 3.办理流程 拨打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操作。 4.服务热线 4007096658。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否。 7 可否代办 否。 8.注意事项 临时挂失有效期 5 天,过期后自动解挂。 事项 23:社会保障卡挂失 1.需提供材料 本人二代身份证。 2.办理流程 到丹东银行柜面办理挂失业务。 3.办理地点 丹东银行任一服务网点。 咨询电话:4007096658。 4.办理时限 111 即时办结。 5.是否收费 是。 6.可否代办 否。 事项 24:社会保障卡解除挂失 1.需提供材料 本人二代身份证。 2.办理流程 到丹东银行柜面办理。 3.办理地点 丹东银行任一服务网点。 咨询电话:4007096658。 4.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5.是否收费 否。 6.可否代办 否。 7.注意事项 柜面正式挂失后不可办理解挂业务。 112 事项 25:社会保障卡损坏换卡 1.事项说明 社会保障卡损坏,需办理换卡业务。 2.需提供材料 本人二代身份证。 3.办理流程 到丹东银行柜面办理。 4.办理地点 丹东银行任一服务网点。 咨询电话:4007096658。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是。 7.可否代办 否。 事项 26: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1.事项说明 因持卡人改名、变更身份证号等,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2.需提供材料 113 本人二代身份证、社保卡。 3.办理流程 (1)到劳动保障大厦 2004 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2)到丹东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卡业务。 4.办理地点 (1)丹东银行任一服务网点。 (2)丹东市人社局,见下表。 部门 地址 丹东市人社局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保障大厦 20 楼 咨询电话 3105752 咨询电话:4007096658。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是。 事项 27:社会保障卡非关键信息修改 1.事项说明 参保职工各险种参保状态、参加工作日期、用工形式、身份标识、 个人缴费状态、个人参保日期、等业务信息发生变更,需要在系统中 进行相应的变更。 114 2.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始档案复印件; (3)工龄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养老科信息修改表; (6)养老手册原件; (7)银行开具代扣证明; (8)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9)《养老保险基本信息变更表》 ; (10)个人账户对账单。 3.办理流程 (1)核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2)携带相关材料到账户科填写《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表》并签字,进行更改; (3)复核窗口复核,办理完结。 4.办理地点 部门 丹东市人社局 地址 咨询电话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社保中心参保部窗口 3105873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115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 事项 28: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1.事项说明 根据文件规定,每社保年度下半年,用人单位申报职工上一自然 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公布的在岗(社平) 工资文件,统一结转生成下一社保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2.需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公章; (2)工资报盘数据;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3.办理流程 携带相关所需材料到窗口办理。 4.办理地点 部门 丹东市人社局 地址 咨询电话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社保中心参保部窗口 3105871 3105870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116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材料齐全可代办。 8.注意事项 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和工资额,对逾期未年检 的企业将停办相关业务。 事项 29: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事项说明 用人单位职工因单位整体欠费、调转、应缴未缴等原因造成欠费, 职工个人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 2 需提供材料 (1)单位公章; (2)企业单位或职工同时持填写完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 缴补录结算表》 。 3.办理流程 (1)填写《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补录结算表; (2)到社保中心参保部打印特殊企业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申报单; (3)持业务单据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4)待税务部门传送回缴费数据信息后到社保中心账户清算部 门做实到账。 117 4.办理地点 部门 丹东市人社局 地址 咨询电话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社保中心参保部窗口 3105871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材料齐全可以代办。 事项 30: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入) 1.办理范围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统筹外转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且属于本地户口。 2.需提供材料 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异地开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3.办理流程 转入人在本地无参保记录,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异地档案和 缴费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代理机构办理参保。 如在本地有参保缴费记录可直接携带异地缴费凭证办理转入。 4.办理地点 118 部门 丹东市人社局 地址 咨询电话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社保中心参保部窗口 3105879 5.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人需携带身份证。 事项 3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出) 1.事项说明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至统筹制度外。 2.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账户对账单。 3.办理流程 开具一份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拿到异地办理。 4.办理地点 部门 丹东市人社局 地址 咨询电话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社保中心参保部窗口 3105879 5.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 119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人需携带身份证。 医疗 事项 1:我市医院分布 基本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号码 法人代表(单 级别 等次 位负责人) 1 丹东市中心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路 70 号 6163479 宋惠武 三级 甲 2 丹东市第一医院 丹东市元宝区宝山大街 76 号 2815435 李涛 三级 甲 3 丹东市人民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振八街 8-18 号 3135051 孙英杰 三级 综合 4 丹东市中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 20 号 2122277 张明欣 三级 甲 5 丹东市传染病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 38-1 2312011 孙英杰 二级 甲 6 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春五路 20 号 6161984 林燕 二级 甲 7 丹东市第三医院 2580678 刘城 二级 甲 8 丹东市口腔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春四路 35 号 6161983 黄鑫 二级 甲 9 丹东爱尔眼科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江沿街 1 号 2146888 胡超 二级 10 丹东郭氏眼科医院 丹东市元宝区公安街 49-6 号 2880655 郭凌云 二级 11 丹东泓信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纤维街 58 号 2363865 柴金山 二级 综合 12 丹东市振兴区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82 号 3125531 二级 甲 13 丹东市振安区医院 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 286 号 2892528 江成玉 二级 甲 14 丹东市公安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 4 号 2103466 刘斌成 二级 乙 15 丹东金澄美容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 41 号三楼 2144483 于紫良 一级 乙 2597653 毕利民 一级 甲 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滨江中路 103-2 3199888 张秀君 一级 16 丹东市康华医院 17 丹东药业永合祥医院 120 丹东市元宝区教堂路 5 号、丹东市元宝区 金山镇文化路 264 号 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四委四组福寿西路 9号 号 102、103 室 18 丹东华山医院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 390 号 4151252 佟晓文 一级 甲 19 丹东福春老年病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通春街 38-7 号 6164750 伍爱华 一级 甲 20 丹东珍珠医院 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 132-6 号 2255656 姜琳 一级 6138179 郭胜军 一级 甲 21 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龙母村七组振安区 职工医院 第 32002227 号 22 丹东毛绢纺织厂职工医院 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毛绢路 4101144 胡爱梅 一级 甲 23 丹东市二轻医院 丹东市七经街 120 号 2122850 韩立庆 一级 乙 24 丹东市东宝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福春街 64 号 6172214 田林 一级 乙 25 丹东东方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六合街 19 号 3831982 王宏宇 一级 甲 26 丹东黄海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地质路 761 号 6272230 焉秋丽 一级 甲 27 丹东消防烧伤创伤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大众路 13 号 6197119 张艺濛 一级 甲 6158168 刘福忠 一级 甲 乙 28 丹东五一八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新开岭委北环路 812 号 29 丹东红十字会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体育馆路 35 号 3102200 于维亚 一级 30 丹东天使护理院 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 286 号 2163355 白树利 未定级 31 丹东市结核病防治所 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 40 号 2597666 王福刚 未定级 32 丹东圣元口腔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 26-13-1 号 6127755 孙俊延 未定级 33 丹东晶馨美容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 298-2 号 2363678 王馨 未定级 丹东市振兴区春五路 10 号 2185799 王佳凝 未定级 35 东港成大血液透析中心 东港市海韵路 9-5-5 号 7117776 陈明 未定级 36 丹东何氏眼科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 342-9 号楼 3796000 何伟 未定级 3366000 何伟 未定级 34 辽宁隆合生血液净化集团丹东御 圣泉血液透析中心 37 东港何氏眼科医院 东港市新兴区临园东街佳地花园二期 E5 号楼 115-118 室 38 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路 70 号 6161187 宋惠武 未定级 合格 39 丹东市康复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振八街 8-18 号 4150834 丁振波 未定级 40 丹东康达中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 160 号 3452135 巩超 未定级 41 辽东学院校医院 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 116 号 3789327 郭永新 未定级 合格 42 丹东金城医院 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顺安街 2-1 号 7602345 梁志华 未定级 丹东市开发区房坝 7 号楼 2105277 曲文阁 未定级 合格 44 辽宁省荣军医院 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温泉路 38 号 3118030 赵雨民 未定级 45 东港市中心医院 东港市大东管理区黄海大街区 149 号 7124061 马殿胜 二级 东港市桥南经济区人民街 37 号 7556667 孙文娟 未定级 合格 47 东港市结核病防治所 东港市孤山镇进港路 35 号 7748770 刘金友 未定级 合格 48 东港市口腔病医院 东港市商业一条街 C 区 7139863 孙致宗 未定级 合格 49 东港市中医院 东港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6 号 6685666 刘运涛 三级 甲 50 东港市第二医院 东港市孤山镇中大街 80 号 7312339 刘玉松 二级 甲 43 46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 电公司职工医院 东港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 心 121 甲 51 东港市小甸子镇卫生院 东港市小甸子镇 7752240 陈香书 未定级 未评 52 东港市十字街镇卫生院 东港市十字街镇十字街村 7998216 徐祥和 未定级 未评 53 东港市黑沟镇卫生院 东港市黑沟镇黑沟村 7785088 陈玉波 未定级 合格 54 东港市新农镇卫生院 东港市新农镇新农村 7722241 辛淑贤 未定级 合格 55 东港市菩萨庙镇卫生院 东港市菩萨庙镇菩萨庙村 7702375 王大斌 未定级 合格 56 东港市长安镇卫生院 东港市长安镇红石村 7973120 毕勇强 未定级 合格 57 东港市合隆满族乡卫生院 东港市合隆乡龙源堡村 7957666 李作军 未定级 合格 58 东港市椅圈镇卫生院 东港市椅圈镇椅圈村 7822362 吴福斌 未定级 未评 59 东港市大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东港市大东区振兴街 58 号 7867566 刘殿义 未定级 合格 60 东港市新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东港市黄海大街 254 号 7146265 崔 维 未定级 合格 61 凤城市中心医院 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利民街 12 号 8122388 马英杰 三级 62 凤城市中医院 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邓铁梅路 39 号 58122493 高尚 二级 甲等 63 凤城凤凰医院 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城东村 6 组 8203389 于永宝 二级 甲等 64 凤城市爱阳中心卫生院 凤城市爱阳镇府前街 35 号 8601027 杜少华 一级 65 凤城市白旗镇卫生院 凤城市白旗镇后营村 9 组 8180149 鄂力成 66 凤城市宝山镇卫生院 凤城市宝山镇北红旗街 126 号 8900581 纪英 67 凤城市边门镇卫生院 凤城市边门镇兴民路 316 号 8071120 杨根超 68 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卫生院 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保卫村 8239545 栾国权 69 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卫生院 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大堡村 8646255 宫长东 70 凤城市大兴镇卫生院 凤城市大兴镇佟家村 8 组 8661077 刘生 71 凤城市弟兄山镇卫生院 凤城市弟兄山镇陈家村 2 组 8591044 王基坤 72 凤城市东汤中心卫生院 凤城市东汤镇东汤街 8068145 孙煜隆 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邓铁梅路 8 号 8268388 李俊 74 凤城市红旗中心卫生院 凤城市红旗镇永兴村 8083136 纪会 75 凤城市鸡冠山镇卫生院 凤城市鸡冠山镇后街 84 号 8190224 李惠东 76 凤城市蓝旗镇卫生院 凤城市蓝旗镇蓝旗村 8852178 王众 77 凤城市刘家河镇卫生院 凤城市刘家河镇中街 180 号 8921308 张世光 78 凤城市青城子镇卫生院 凤城市青城子镇中心路 411 号 8551167 吴景全 79 凤城市赛马镇卫生院 凤城市赛马镇北街 48 号 8362244 谭永成 80 凤城市沙里寨镇卫生院 凤城市沙里寨镇李家村 1 组 8871019 蔡兴军 81 凤城市石城镇卫生院 凤城市石城镇石城街 8671031 孙程 82 凤城市四门子镇卫生院 凤城市四门子镇四门子村 1 组 8571010 赫英姿 83 凤城市通远堡中心卫生院 凤城市通远堡镇通远路 54 号 8511726 王海新 84 宽甸康复医院 宽甸镇西环路 36 号 5159666 李正茂 未定级 85 宽甸普仁康复医院 石湖沟乡曲吕川村 9 组 5120448 吴金彪 未定级 86 宽甸东方康复医院 宽甸镇南环路西段 229 号 13898503117 李季 未定级 87 宽甸阳光康复医院 石湖沟乡老道排村 1 组 13841513588 姜伟 未定级 88 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 宽甸镇天华山路 292 号 5122168 魏广发 三级 89 宽甸满族自治县来康医院 石湖沟乡老道排村 1 组 5671777 姜伟 未定级 90 宽甸天华康复医院 灌水镇北街 13050384442 安辉 未定级 91 宽甸满族自治县协合骨科医院 石湖沟乡曲吕川村 5120448 吴金山 未定级 73 凤城市凤凰城凤山经济管理区卫 生院 122 一级 乙等 92 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医院 宽甸镇花脖山路 19 号 5123569 王学好 二级 93 元宝区六道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元宝区兴隆街 67-5 号 2877278 杨增斌 未定级 94 元宝区七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元宝区崇兴街 13-12 号 2182159 谢鸿鹏 未定级 95 元宝区八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元宝区天后宫街 11-4 号 2520436 王禄雨 未定级 96 元宝区九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元宝区九道街 12 号 2263368 罗志 未定级 97 元宝区兴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元宝区江城大街 267-5 号 2823718 杨增斌 未定级 98 元宝区金山镇卫生院 元宝区金山镇站前路 438 号 4188922 王平 未定级 99 丹东市振安区医院 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 286 号 2891292 衣洪利 二级 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军民共建路 4165020 张畅 101 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卫生院 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温泉路 309 号 6699960 秦连霞 102 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卫生院 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楼房村二组 4171187 尹世良 103 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卫生院 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新兴村 6131228 房芳 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汤山城村 8172229 张吉荣 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金矿新村 15942580659 秦连霞 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 13470062002 李晓丽 107 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卫生院 丹东振兴汤池集贤村 6121120 李晓平 108 丹东市振兴区医院 青年大街 68 号 04153125531 邓晓露 109 安民镇医院 合作区安民镇西安民村 7606120 朱忠林 110 浪头医院 合作区浪头镇北环路 703 号 3891000 高奇峰 100 104 105 106 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中心卫生 院 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中心卫生 院 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卫生计生服 务中心 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卫生计生服 务中心 未定级 二级综 合医院 未定级 一级综 合医院 事项 2:成人预防接种 1.成人预防接种的年龄范围及预防接种条件 81 预防接种是指利用人工制备的抗原或抗体通过适宜的途径对 机体进行接种,使机体获得对某种传染病的特异性免疫力,以提高个 体或群体的免疫水平,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成人预 防接种没有具体年龄范围,根据各种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接种对象 而定。无该种疫苗接种禁忌症的人可以接种该种疫苗。 2.需提供材料 123 甲等 乙 根据国家制定的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或国家、省级发布的接 种第二类疫苗建议信息或疫苗使用说明书接种疫苗,一般不需要提供 材料。 3.办理流程 挂号—登记—开处方—交款—接种—留观—离院 4.办理地点 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进行预防接种,各预防接种单位咨询电话可 以在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网站及各县区公共网站查询。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027977 东港市 7141847 元宝区 2215276 凤城市 8158078 振安区 2530142 宽甸县 5111103 监督电话 3866951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6.是否收费 收取疫苗接种费用。 7.可否代办 不可代办。 事项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事项说明 124 备注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失业人员个人接续缴纳城 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在原用人单位办理减员手续的当月办理该业务 2.需提供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 3.办理地点 序号 1 2 3 服务网点 地址 丹东市医疗保障事 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保障大楼 务服务中心 丹东元宝行政服务 大厅 4 楼城镇职工参保服务部 丹东市元宝区东尧路城市家园 29 号 丹东新区公共行政 丹东市振兴区银河大街 102-1 号新湾国际 服务中心 小区 电话 0415-3105772 0415-3105503 0415-2663083 4.办理流程 5.办理周期 即时办结。 125 事项 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1)外地转入人员需符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即丹东 市辖区内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由职业者; (2)转出人员办理条件为外地户籍或与外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需提供材料 转入本市需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外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 转出本市需提供: (1)如户口迁入外地,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 (2)如户口未转移还需提供《联系函》或本人与外地用工单位 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办理地点 序号 服务网点 地址 电话 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保 障大楼 4 楼城镇职工参保服务部 0415-3105772 2 丹东市医疗保障 事务服务中心 丹东元宝行政服 务大厅 丹东市元宝区东尧路城市家园 29 号 0415-3105503 3 丹东新区公共行 丹东市振兴区银河大街 102-1 号新湾 政服务中心 国际小区 0415-2663083 1 4.办理流程 126 5.办理周期 即时办结。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1)已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且属于贫困 身份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2)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毕业、就业或 取消贫困身份的人员可以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2.需提供材料 (1)城镇职工医保转入城镇居民医保所需材料: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及特殊证件复印件;《医保 关系转移单》。 (2)城镇居民医保转城镇职工医保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3.办理地点 序号 服务网点 地址 电话 127 1 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 丹东市医疗保障 劳动保障大楼 4 楼城乡居民 0415-3105770/3105771 事务服务中心 参保服务部 2 丹东元宝行政服 丹东市元宝区东尧路城市家 务大厅 园 29 号 0415-3105503 3 丹东新区公共行 丹东市振兴区银河大街 102-1 政服务中心 号新湾国际小区 0415-2663083 4.办理流程 5.办理周期 即时办结。 事项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哪些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幼儿;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 18 周岁的非在校城 镇居民;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城市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及丧 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 (4)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 128 盖范围内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5)持有本市居住证符合上述参保范围的的人员; (6)准生儿(父亲或母亲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 (7)未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大学生; (8)本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 (9)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10)民政及扶贫办认定为低保、特困和建档立卡的城乡贫困人 员。 2.需提供材料 按照参保群体不同,提供以下对应材料。 (1)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幼儿:户口本本人页 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 18 周岁的非在校城 镇居民: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城市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及丧 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残疾证 复印件。 (4)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 盖范围内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 件。 (5)持有本市居住证符合上述参保范围的的人员:居住证、身 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未参保证明。 129 (6)准生儿(父亲或母亲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父亲或母亲的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 (7)未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 证、大学毕业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 (8)本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单位证明、身份证复 印件。 (9)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10)民政及扶贫办认定为低保、特困和建档立卡的城乡贫困人 员: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业务地点 服务网点 地址 电话 丹东市医疗保障事务 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保 0415-3105770/ 服务中心 障大楼 4 楼城乡居民参保服务部 3105771 4.办理流程 130 5.办理周期 即时办结。 事项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信息变更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姓名、身份证号码错 误或更改的。 131 2.需提供材料 户口本本人页或公安部门开具的《信息变更审批单》的复印件。 3.办理地点 服务网点 地址 电话 丹 东 市 医 疗 保 障 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 0415-3105770 事务服务中心 保障大楼 4 楼城乡居民参保服务部 /3105771 4.办理流程 5.办理周期 即时办结。 事项 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1.事项说明 因特殊原因,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未能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先由参 保人员个人垫付,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的行为。 2.零星报销包括哪几种情况 (1)急诊住院:因急诊、抢救等就近在非定点医院未持社会保障 卡住院结算的; 132 (2)转诊和异地安置住院:由于客观原因在定点医院未能持社会 保障卡结算的; (3)单位欠费期间住院:单位欠费期间,在定点医院未持社会保 障卡住院结算的; (4)校大学生异地住院:大中专院校参保学生在异地生产实习 地或户口所在地,未持社会保障卡住院结算的. 3.办理地点 服务网点 地址 丹东市医疗保障事 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保障 务服务中心 大楼 4 楼待遇审核部 咨询电话 0415-3105808 4.需提供材料 (1)急诊住院: 参保人的住院病志原件的复印件、医疗费收据 原件、费用汇总明细原件、出院诊断书原件、社会保障卡(急诊住院 的需要进行急诊界定,界定合格后方可报销) ; (2)转诊和异地安置住院:参保人的住院病志原件的复印件、 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原件、出院诊断书原件、社会保障卡、 转诊住院还需提供《丹东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通知单》原件及复 印件; (3)单位欠费期间住院:参保人的住院病志原件的复印件、医 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原件、出院诊断书原件、社会保障卡(单 位欠费期间住院的需要进行界定,界定合格后方可报销) ; (4)在校大学生异地住院:参保人的住院病志原件的复印件、医 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原件、出院诊断书原件、社会保障卡。 5.办理流程 133 6.办理周期 材料齐全受理后,符合政策范围的,一个月内将报销资金打入参 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中。单位代收资料的,以代收单位向医保 经办机构递交资料时间为准。涉及可疑票据,涉及外地协查的,延期 一个月。 事项 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 待遇备案 1.哪些人员可以申请特殊慢病病种待遇 134 参加丹东市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特殊慢性病的病种及补助标准 城镇职工 心血管疾病 100 糖尿病合并症 150 慢性肺心病 100 活动性结核 200 肝硬化 250 恶性肿瘤 250 瘫痪及智能障碍综合症 150 系统性红斑狼疮 150 帕金森病及其综合症 200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100 精神分裂症 150 再生障碍性贫血 250 类风湿性关节炎 100 慢性肾病 200 慢性乙型肝炎 600 癫痫 200 甲状腺功能亢进 100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250 慢性丙型肝炎 3000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00 耐多药肺结核 500 强直性脊柱炎 100 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250 冠心病(心脏支架术后一年) 400 重型血友病 4200 中型血友病 1700 轻型血友病 850 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3000 重症肌无力 200 外周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术后 12 个月) 200 200 脑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术后 12 个月) 200 冠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术后 12 个月) 400 胸腹主动脉支架术后抗凝治疗 (术后 12 个月) 静脉滤器术后抗凝治疗(术后 12 个月) 200 城镇居民 心血管疾病 80 糖尿病合并症 120 慢性肺心病 80 活动性结核 120 瘫痪及智能障碍综合症 120 精神分裂症 80 再生障碍性贫血 200 慢性乙型肝炎 400 肝硬化 200 慢性丙型肝炎 2400 135 慢性肾病 160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200 甲状腺功能亢进 80 冠心病(心脏支架术后一年) 300 恶性肿瘤 200 帕金森病及其综合症 160 系统性红斑狼疮 120 类风湿性关节炎 80 重型血友病 3000 中型血友病 1200 轻型血友病 600 癫痫 160 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2400 重症肌无力 160 外周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术后 12 个月) 160 脑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术后 12 个月) 160 冠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术后 12 个月) 300 耐多药结核 400 胸腹主动脉支架术后抗凝治疗(术 后 12 个月) 静脉滤器术后抗凝治疗(术后 12 个 月) 甲状腺功能减退(低下)症 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含特发性 身体矮小) 3.特殊慢性病申报包括哪几种情况 (1)随时可办理的病种(即月办慢病):心脏支架(术后一年内) 、 初检恶性肿瘤、初检精神分裂症、重型血友病、中型血友病、轻型血 友病、活动性结核、耐多药肺结核、慢性丙型肝炎、肌萎缩侧索硬化 症、重症肌无力、外周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术后 12 个月) 、胸腹 主动脉支架术后抗凝治疗(术后 12 个月) 、脑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 (术后 12 个月)、静脉滤器术后抗凝治疗(术后 12 个月) 、冠脉旁路 移植术后抗凝治疗(术后 12 个月)和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含特 发性身体矮小) 。 (2)每年 4 月或 9 月报名的病种:心血管合并症、糖尿病合并 症、慢性肺心病、肝硬化、瘫痪及智能障碍综合征、帕金森综合症、 136 160 160 80 2000 系统性红斑狼疮、复检精神分裂症、股骨头坏死、类风湿性关节炎、 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乙型肝炎、慢性肾脏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血小板 增多症、癫痫。 (3)免体检:已享受慢病待遇且年满 75 周岁以上(不含享受股 骨头坏死、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丙型肝炎、耐多药肺结核、活动性 结核)和已享受恶性肿瘤慢病待遇的参保人。 4.需提供材料 (1)申报随时可办理的病种: 参保人的确诊住院病志、社会保 障卡原件,两张 1 寸照片。 (2)每年 4 月或 9 月申报的病种: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或社会 保障卡原件,病志复印件(家检人员还需提供)。 5.特殊慢性病办理流程 每年 4 月或 9 月申报的病种申报流程: 137 申报随时可办理的特殊慢病病种: 138 6.办理地点 服务网点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第一医院 宝山大街 76 号 2878120/2819827 丹东市中心医院 人民路 70 号 3197366/6168214 丹东市中医院 锦山大街 20 号 3872579/3872661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六六医院 十经街 19 号 2357019/2357098 丹东市人民医院 振八街 8-18 号 3156091/3161031 丹东市振兴区医院 青年大街 68 号 2892500/2892505 丹东市振安区医院 珍珠街 286 号 3177531/3125478 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 春五路 20 号 3197737/6186074 丹东市传染病医院 桃源街 38-1 3195396/2318900 丹东市第三医院 金山镇文化路 264 号 2580788 丹东市结核病防治所 桃源街 40 号 6199910 7.办理周期 (1)随时可办理的病种,材料齐全受理后,符合特殊慢性病审 批标准的,将于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2)每年 4 月或 9 月报名的病种,4 月报名 5 月份体检,合格后 于 7 月享受待遇;9 月报名 10 月份体检,合格后于次年 1 月享受待 遇。 8.常见问题解答 若患者行动不便无法参加体检怎么办? 若患者行动不便可以报家检,家检人员:只限申报瘫痪及智能障 碍综合症慢病病种和因其他慢病病种合并瘫痪,现已卧床或活动不便 者。 139 事项 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账户清算 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 统筹外转出、死亡、城镇职工转居民需要办理个人账户清算。 2.需要提供材料 办理人员持城镇职工参保服务部出具的《终止基本医疗、生育、 工伤保险关系备案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处理传递单) 》 第二联、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 3.办理业务地点 服务网点 地址 丹东市医疗保障事 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保 咨询电话 0415-3105808 务服务中心 障大楼 4 楼待遇审核部 4.清算款项什么时候到账 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 5.办理流程 140 事项 1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参保人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条件 异地安置和长期居住外地的退(职)休人员以及驻外工作一年以 上的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 。 2.需提供材料 (1)居住证(或办理居住证的回执单)或迁入外市本人身份证 原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原件; (3)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提供本单位证明;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 服务网点 地址 丹东市医疗保障 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 电话 0415-3105772 事务服务中心 保障大楼 4 楼城镇职工参保服务部 (2)可通过传真开通备案服务 传真:0415-3105772 4.办理流程 141 5.办理周期 即时办结。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参保人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条件 女 50 岁、男 60 岁以上的参保居民,在异地长期(一年以上)居 住的人员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2.需要提供材料 社会保障卡、异地居住证(或办理居住证的回执单)复印件 3.办理地点 服务网点 地址 电话 丹东市医疗保障 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劳动 0415-3105770 事务服务中心 保障大楼 4 楼城乡居民参保服务部 /3105771 4.办理流程 142 5.办理周期 即时办结。 事项 1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高值药品备案 1.需要备案的高值药品有哪些,有什么样限制的条件 药品名称 泊沙康唑 曲妥珠单抗 贝伐珠单抗 尼妥珠单抗 利妥昔单抗 厄洛替尼 索拉非尼 拉帕替尼 阿帕替尼 限制条件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预防移植后(干细胞及实体器官移植)及 恶性肿瘤患者有重度粒细胞缺乏的侵袭性曲霉菌和念珠菌感染。2. 伊曲康唑或氟康唑难治性口咽念珠菌病。3.接合菌纲类感染。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HER2 阳性的乳腺癌手术后患者,支付不 超过 12 个月。2.HER2 阳性的转移性乳腺癌。3.HER2 阳性的晚期转 移性胃癌。 限晚期转移性结直肠癌或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限与放疗联合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表达阳性的Ⅲ/Ⅳ期鼻 咽癌。 限复发或耐药的滤泡性中央型淋巴瘤(国际工作分类 B、C 和 D 亚 型的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CD20 阳性Ⅲ-Ⅳ期滤泡性非霍奇金 淋巴瘤,CD20 阳性弥漫大 B 细胞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最多支付 8 个疗程。 限 EGFR 基因敏感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不能手术的肾细胞癌。2.不能手术或远处 转移的肝细胞癌。3.放射性碘治疗无效的局部复发或转移性、分化 型甲状腺癌。 限 HER2 过表达且既往接受过包括蒽环类、紫杉醇、曲妥珠单抗治 疗的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限既往至少接受过 2 种系统化疗后进展或复发的晚期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 143 硼替佐米 限多发性骨髓瘤、复发或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患者,并满足以下条 件:1、每 2 个疗程需提供治疗有效的证据后方可继续支付;2、由 三级医院血液专科或血液专科医院医师处方;3、与来那度胺联合 使用不予支付。 重组人血管 内皮抑制素 限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西达本胺 阿比特龙 氟维司群 重组人干扰 素β-1b 依维莫司 来那度胺 康柏西普 雷珠单抗 埃克替尼 达沙替尼 吉非替尼 伊马替尼 阿扎胞苷 西妥昔单抗 144 限既往至少接受过一次全身化疗的复发或难治的外周 T 细胞淋巴 瘤(PTCL)患者。 限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 限芳香化酶抑制剂治疗失败后的晚期、激素受体(ER/PR)阳性乳 腺癌治疗。 限常规治疗无效的多发性硬化患者。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接受舒尼替尼或索拉非尼治疗失败的晚期 肾细胞癌成人患者。2.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分化良 好的(中度分化或高度分化)进展期胰腺神经内分泌瘤成人患者。 3.不需立即手术治疗的结节性硬化症相关的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 (TSC-AML)成人患者。 限曾接受过至少一种疗法的多发性骨髓瘤的成年患者,并满足以下 条件:1、每 2 个疗程需提供治疗有效的证据后方可继续支付;2、 由三级医院血液专科或血液专科医院医师处方;3、与硼替佐米联 合使用不予支付。 限 50 岁以上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患者,并符合以下条件:1. 需三级综合医院眼科或二级及以上眼科专科医院医师处方;2.病眼 基线矫正视力 0.05-0.5;3.事前审查后方可用,初次申请需有血 管造影及 OCT(全身情况不允许的患者可以提供 OCT 血管成像)证 据;4.每眼累计最多支付 9 支,每个年度最多支付 4 支。 限 50 岁以上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患者,并符合以下条件:1. 需三级综合医院眼科或二级及以上眼科专科医院医师处方;2.病眼 基线矫正视力 0.05-0.5;3.事前审查后方可用,初次申请需有血 管造影及 OCT(全身情况不允许的患者可以提供 OCT 血管成像)证 据;4. .每眼累计最多支付 9 支,每个年度最多支付 4 支。 限 EGFR 基因敏感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限对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患者 限 EGFR 基因敏感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限有慢性髓性白血病诊断并有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检验证据;胃肠间 质瘤 成年患者中 1.国际预后评分系统(IPSS)中的中危-2 及高危骨髓 增生异常综合征(MDS);2.慢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CMML);3.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分类的急性髓系白血病(AML)、骨髓原 始细胞为 20-30%伴多系发育异常的治疗。 限 RAS 基因野生型的转移性结直肠癌。 阿法替尼 阿昔替尼 安罗替尼 奥希替尼 克唑替尼 尼洛替尼 培唑帕尼 瑞戈非尼 塞瑞替尼 舒尼替尼 维莫非尼 伊布替尼 伊沙佐米 培门冬酶 奥曲肽 1.具有 EGFR 基因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既 往未接受过 EGFR-TKI 治疗。2.含铂化疗期间或化疗后疾病进展的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组织学类型的非小细胞肺癌。 限既往接受过一种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或细胞因子治疗失败的进展 期肾细胞癌(RCC)的成人患者。 限既往至少接受过 2 种系统化疗后出现进展或复发的局部晚期或 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限既往因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 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经检验确认存在 EGFR T790M 突 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 限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 癌患者或 ROS1 阳性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限治疗新诊断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 CML)慢 性期成人患者,或对既往治疗(包括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费 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 CML)慢性期或加速期成人 患者。 晚期肾细胞癌患者的一线治疗和曾经接受过细胞因子治疗的晚期 肾细胞癌的治疗。 1.肝细胞癌二线治疗;2.转移性结直肠癌三线治疗;3.胃肠道间质 瘤三线治疗。 接受过克唑替尼治疗后进展的或者对克唑替尼不耐受的间变性淋 巴瘤激酶(ALK)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 者。 1.不能手术的晚期肾细胞癌(RCC);2.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失败或 不能耐受的胃肠间质瘤(GIST);3.不可切除的,转移性高分化进 展期胰腺神经内分泌瘤(pNET)成人患者。 治疗经 CFDA 批准的检测方法确定的 BRAF V600 突变阳性的不可切 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 1.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MCL)患者的治疗;2.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CLL/SLL)患者的治疗。 1.每 2 个疗程需提供治疗有效的证据后方可继续支付;2.由三级医 院血液专科或血液专科医院医师处方;3.与来那度胺联合使用时, 只支付伊沙佐米或来那度胺中的一种。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的一线治疗。 胃肠胰内分泌肿瘤、肢端肥大症,按说明书用药。 2.需提供材料 住院病志(门诊就诊病志)及相关化验检查报告单、照片 2 张、 社会保障卡。 3.办理地点 145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地址 电话 丹东市第一医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宝山大街 76 号 2878120/2819827 丹东市中心医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路 70 号 3197366/6168214 丹东市中医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 20 号 3872579/3872661 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春五路 20 号 3197737 4.转诊和异地安置人员高值药品如何备案 转诊和异地安置人员可以在就异地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认后, 凭相关医学资料等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5.办理流程 事项 12: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1.事项说明 在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且未欠费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后,按需办理工 伤待遇核准支付。 2.需提供材料 146 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诊断书、病志、收据、明细)、 车票、住宿收据。 3.办理流程 (1)提交相关材料到经办窗口; (2)经办人审核是否享受工伤待遇、材料是否完全,材料完全 后经办具体待遇; (3)经办业务完成,由专人进行审核、复核; (4)上报中心领导批示; (5)财务支付相应待遇。 4.办理地点 部门 丹东市人社局社保中心 地址 咨询电话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社保中心窗口 3105780 5.办理时限 1 个月。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否。 事项 13:现场接待有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1.事项说明 (1)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 147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 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情况;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 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 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受理条件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 2 年内的;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 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管辖。 2.需提供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48 (2)证明与被诉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被诉单位存在侵害其劳动 保障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效证据(包括工资表、工资欠条、考勤记录、 押金收据等); (3)投诉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应当书写自述材料; (4)递交投诉文书(投诉举报登记表)。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是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 系方式;二是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三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 实和投诉请求事项等。 3.办理流程 149 4.办理地点 部门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大队 青年大街 67 号社保中心二楼窗口 3105933 5.办理时限 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 处。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授权委托代表投诉。 个税 事项 1:综合所得申报 1.事项说明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符合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汇算清缴。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 2.需提供材料 150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份 2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或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1份 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B 表) 》 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 项附加扣除的 除信息表》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 相关扣除资料 2份 1份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 1份 形的 报告表》 有收入和已预交明细的 收入和已预交明细表 1份 专项扣除明细表 1份 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 项扣除的 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 1份 委托他人办理的 证件原件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1份 3.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4.办理时限 151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 时办结。 5.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6.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 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 清缴。 (4)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 除后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 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 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 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内容详见 152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2018〕4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 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0 号) 。 (7)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77 号)。 (8)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 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 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9)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的其他有关资料。 (10)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辽宁省税务局门 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事项 2:分类所得申报 1.事项说明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 所得和偶然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 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需提供材料 153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 2份 2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或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B 表)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 形的 1份 1份 报告表》 3.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4.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 时办结。 5.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6.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 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 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54 (4)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 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 的所得。 (7)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税务机关通知限期 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 (8)纳税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9)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77 号)。 (10)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 或报送。 (11)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的其他有关资料。 (12)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辽宁省税务局门 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事项 3:经营所得申报 1.事项说明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155 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 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 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2.需提供材料 (1)预缴申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合伙企业有多个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 2 份 自然人合伙人的, 应分别填报本表 2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 《个人所得税基础 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信息表(B 表)》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 《个人所得税减免 形的 1份 1份 税事项报告表》 (2)汇算清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合伙企业有多个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2 份 自然人合伙人的, 应分别填报本表 2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56 1份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 《个人所得税经营 还应报送 2份 所得纳税申报表(C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 《个人所得税基础 1份 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信息表(B 表) 》 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 《个人所得税专项 附加扣除的 附加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 《个人所得税减免 形的 2份 1份 税事项报告表》 3.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4.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 时办结。 5.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6.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 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 157 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 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 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 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 应纳税额。 (5)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6)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 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 除。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内容详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 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0 号) 。 (7)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77 号)。 (8)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158 的其他有关资料。 (9)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辽宁省税务局门 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事项 4: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1.事项说明 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 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2.需提供材料 (1)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5011601、05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 财税〔2008〕62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 量、金额等);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600、国税函〔1999〕329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 159 金额等) 。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6.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 7.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60 (2)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 税申报。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 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 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事项 5: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1.事项说明 符合个人所得税备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 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 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2.需提供资料 (1)个人转让 5 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 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售房合同或协议;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61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复印 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减免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无。 (5)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6)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应 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7)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62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 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 从事四业所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 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0)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 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报送—— 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 163 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 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 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 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 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其他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3.办理地点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 办) 。 (2)电子税务局:请登录辽宁省税务局官网。 4.办事流程 5.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 时办结。 164 6.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7.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 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 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 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纳 税人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 签章。 (5)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 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 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 告。 (7)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 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 165 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 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9)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 需留存备查。 (10)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 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不动产 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事项说明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 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 166 证等相关材料;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 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③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 证等相关材料; ④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⑤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 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是否收费 每件 550 元。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 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 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 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 费。 5.办理流程 167 6.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7.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事项说明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 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 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168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 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 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 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 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 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 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③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 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 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 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169 ⑤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⑥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 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是否收费 每件 550 元。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 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登记费;同一权利人因 分割、合并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登记费。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 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免受不动 产登记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或免收登记费的。申 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 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 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 证书工本费 10 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5.办理流程 170 6.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7.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事项说明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 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 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 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属《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 8.3.1 第 2 条继承或受遗赠的、第 7 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 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2.需提供材料 171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 提交赠与合同; 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 1.8.6 条的规定提交材 料; ③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④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 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 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⑥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 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 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 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 权籍调查成果; ⑦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 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 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72 4.是否收费 每件 550 元。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 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 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 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 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7.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173 事项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事项说明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权利人。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 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 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③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 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 174 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是否收费 不收费。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限 2 小时。(实地查看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7.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更正登记 1.事项说明 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 记。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 175 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 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材料等。 3.是否收费 不动产登记费每件 275 元: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 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因不动产登记机构 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予 以减半收取或免收登记费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 费。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176 3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6:新建商品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事项说明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 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 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是否收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收取不 177 动产登记费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 550 元。申请与房屋 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登 记费;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 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 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 工本费 10 元。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 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 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 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178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7:新建商品房以外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 1.事项说明 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商品房以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 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需提交材料 (1)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核实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5)提交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 (6)提交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提交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 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8)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3.是否收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收取不 动产登记费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 550 元。申请与房屋 179 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登 记费;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 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 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 工本费 10 元。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 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 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 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180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事项说明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 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 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 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 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 人或多人申请。 2.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 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181 ②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 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属 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 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 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其他 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 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③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 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 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⑤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 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⑥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是否收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收取不 动产登记费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 550 元。申请人以一 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 的为一件。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 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登记费。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 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予以减半或免收登记费。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 182 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 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 工本费 10 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事项说明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 183 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 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 申请。属《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 9.3.1 条第 2 条继承或受遗赠的、第 7 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 与合同; 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 1.8.6 的规定提交材料; ③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184 ④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 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 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⑥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 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 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 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⑦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 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是否收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收取不 动产登记费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 550 元:申请与房屋 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登 记费;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 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 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 工本费 10 元。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 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 185 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 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事项说明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86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 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 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 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 材料; 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是否收费 不收费。 4.办理流程 187 5.办理时限 2 小时。(实地查看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11: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1.事项说明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2.需提供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 188 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 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②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是否收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收取不 动产登记费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 550 元:申请人以一 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 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 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 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 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 证书工本费 10 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办理流程 189 5.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1.事项说明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抵押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 动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 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 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 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 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3.是否收费 不动产登记费每件 550 元: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 190 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 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 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 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 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191 事项 13:抵押权首次登记 1.事项说明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 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 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 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 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 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抵押财产范围——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海域使用权;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 登记: (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192 (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 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 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 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②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是否收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收取不 动产登记费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 550 元:申请人以一 193 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 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 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 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 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 证书工本费 10 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事项 14:抵押权变更登记 1.事项说明 194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咨询电话 2316501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 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 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 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 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 的材料; ②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 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 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 195 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 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是否收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收取不动 产登记费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 550 元:申请人以一个 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 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 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 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 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登记费。因行政区划 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免 收登记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减半或免收登记费。同一权利人因 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 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 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 动产登记费。 4.办理流程 196 5.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15:抵押权转移登记 1.事项说明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 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 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 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 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 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 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 共同申请。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97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 议; 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 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③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是否收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收取不 动产登记费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 550 元:申请人以一 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 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 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 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 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 证书工本费 10 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办理流程 198 5.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16:抵押权注销登记 1.事项说明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 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 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 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 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99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 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 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是否收费 不收费。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2 小时。(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200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咨询电话 2316501 事项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申请更正登记 1.事项说明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 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 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 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 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 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是否收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收取不 动产登记费每件 40 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 275 元:申请人以一 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 的为一件。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 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减半收取或免收登记费的。小微企业(含 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办理流程 201 5.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职权更正登记 1.事项说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 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 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 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 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202 2.需提供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19: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事项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 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 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03 ①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 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②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 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③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④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 同。 ⑤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 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 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3.是否收费 不收费。 4.办理流程 204 5.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20: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事项说明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预购商品房抵 押权预告登记。 2.需提供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 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是否收费 不收费。 4.办理流程 205 5.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21:注销不动产预告登记 1.事项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 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 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 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206 2.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是否收费 不收费。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2 小时。(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207 事项 22:不动产查封登记 1.事项说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 适用查封登记。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 机关。 2.嘱托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 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 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3.是否收费 不收费。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办理地点 208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37、38 号窗口 咨询电话 2592279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23:不动产预查封登记 1.事项说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对被执行人尚未 进行权属登记、但将来可能会登记的不动产进行的一种预先的限制性登 记。嘱托预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 权机关。 2.嘱托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 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 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3.是否收费 不收费。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209 即时办结。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37、38 号窗口 咨询电话 2592279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24:不动产解封登记 1.事项说明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 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 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 机关。 2.嘱托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 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 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 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是否收费 不收费。 210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37、38 号窗口 咨询电话 2592279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25: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1.事项说明 由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此项职能转交予自然资源事业服务中心档案 调差部,现未正式交接,仍参照原有程序进行,所有情况列于《不动产登 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见下文: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 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211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 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 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 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 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 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 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 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 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 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 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212 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 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 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 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 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 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 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 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 予查询告知书: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13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 机构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查询记录簿,做好查询记录工作, 记录查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用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 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 第三章 权利人查询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 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 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 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 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功能。 第十七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 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214 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 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第十八条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 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 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 料外,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 动产登记结果: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 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 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 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 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 信息: 215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 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 是否一致; (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 具的证明材料。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 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 产登记资料: (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三)不动产单元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第二十五条 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申请查 询的,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216 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 果。 第五章 登记资料保护 第二十六条 查询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 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 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人有前款行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禁止该查询人继续查询不 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第二十七条 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 原始资料可以销毁: (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 年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 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 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 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 (二)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217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五)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 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 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四)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五)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 (六)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 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土地、房屋、 森林、林木、海域等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 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查询。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 料查询。 218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 年 12 月 4 日国土资源 部公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4 号)同时 废止。 2..是否收费 不收费。 3.办理流程 4.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查 询人提供) 5.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33、34 号窗口 咨询电话 2316503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事项 26:不动产证书补发 1.事项说明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 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申请人补发注明“补发”字 样的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的权利人。 219 2.需提供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如房屋存在抵押登记,需抵押权人配合办理) 3.是否收费 证书工本费 10 元。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公告、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事项 27:不动产证书换发 1.事项说明 220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咨询电话 2316501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申请 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2.需提供材料 换发权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污损破损的不动产权证书。 3.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18 号不动产登记 上午 9:00-12:00, 和房屋交易大厅 咨询电话 2316501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221 契税 事项 1:契税业务办理 1.纳税人应填报的表证单书、份数 序号 纳税人应填报的表证单书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1 《契税纳税申报表》 √ 核销 √ 注意事项: 《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 2 份,一份办税服务厅留存, 一份纳税人留存。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序号 纳税人应填报的表证单书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身份证明原件 √ √ 2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3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 √ √ 4 发票原件 √ 5 发票复印件 √ 6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 √ 7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 √ √ √ √ 注意事项: (1)上述表单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资料6、资料7的报送条件为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 资料8、资料9的报送条件为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 222 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 3.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 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前(时) 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730 天。 (2)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4.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 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进行契税申报之前,需先完成土地或房屋信息登记。 (4)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 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223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 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 额;税务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 (6)身份证明包括: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包括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 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 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为入境的 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外国人为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组 织机构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 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 (7)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业务时,办税服务厅窗口人 员应将信息系统提示的校验信息告知纳税人。 5.工作标准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提出申请,提供申报数据及相关资 料,申报征收岗受理申报,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即时进行审核。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 符合规定,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的,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录入申报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不正确的,办税服 务厅人员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办税服务厅人员告知纳税人不予 受理的理由。 6.升级规范 为纳税人提供免填单服务。 224 公积金 事项 1: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服务网点及地址 市本级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地址 序号 服务网点 地址 电话 1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二楼 七纬路 9-2 号 2666018 2 驻丹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金河大街 199 号 2666051 县方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地址 序号 服务网点 地址 电话 1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凤城服务分部 石桥路 13-6 号 8660595 2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宽甸服务分部 东环路 238 号 5186835 3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东港服务分部 桥南碧海路 5-2-5 7174718 事项 2:个人查询公积金信息 1.可查询公积金信息 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个人基本信息,公积金缴存情况、公积金贷 款情况。 2.需提供材料 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即可。 3.办理流程 (1)通过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信息 在微信中搜索丹东市住房公 积金服务中心,关注公众号 在公众号中【查询服务】模块点击【缴存人绑定】,登 记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点击绑定 绑定后,点击【缴存信息查询】可以查询个人缴存情况,点击【贷款信息查询】可以查询个人 贷款信息,点击【详细查询】可以查询个人的缴存和贷款明细 225 (2)通过公积金 APP 查询个人信息 下载公积金 APP 点击账户查询进入【登录】模块,录 入职工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 号等信息,完成注册并登录 通过软件查询个人缴存明 细、还款信息、贷款进度、 贷款信息 (3)通过公积金网站查询个人信息 在 IE11 版本以上的浏览器 中搜索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服务中心官网 (http://www.ddzfgjj.com/) 在【网上营业厅】模块录 入职工个人身份证号、密 码,完成登录操作 查询个人基本信息、缴存支 取信息 (4)公积金服务网点:任一服务网点。 (5)客服热线:12329。 4.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的,当场办结,可为职工打印职工住房 公积金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和账户明细、贷款还款明细。 5.是否收费 不收费。 6.可否代办 不可以,需本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前来查询。 7.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查询业务的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 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 积金咨询电话:12329。 (1)如果微信公众号绑定不上,在微信公众号中缴存人绑定模 块需要职工本人录入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服 务中心系统登记的信息完全一致才能够成功绑定,如信息不一致,本 226 人可凭相关手续到缴存所在地服务网点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 息变更业务。 (2)如果通过网站查询个人公积金情况时网站打不开,需要把 浏览器更新成 IE11 版本以上即可。 事项 3:购买新建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1.事项说明 购买新建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 源,委托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 定向用于购买商品住房的专项贷款。商品住房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开发企业开发规划用途为住宅,建成后向社会出售的房屋。 2.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其项目开发单位需与公积金中心 签订合作协议。 (1)申请贷款时间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2)职工正常连续汇缴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 好; (4)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 行) ;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6)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 227 质押; (7)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需提供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 身承诺书;协议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 婚的,还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 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原离婚协议或法院 判决; (3)《商品房买卖合同》 、付款发票; (4)开发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丹东市不动产登记申 请书》; (5)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4.办理流程 借款人申请 公积金中心审核 抵押登记 发放贷款 5.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6.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收件办结;审核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 贷款的决定,并答复贷款人。 7.是否收费 228 不收费。 8.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9.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网站(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12329 (1)目前丹东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仍是属地管理,因此贷 款业务不能通办,比如凤城市的商品房仍需到凤城办事处办理业务。 (2)根据建金〔2014〕148 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 。 (3)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在丹东行政区域内,开发 企业已与我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申请时无未偿清的住房贷款或影响 贷款偿还的其它债务。提供材料除商品房贷款资料外,另需提供缴存 地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事项 4: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事项说明 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 委托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 向用于二手住房的专项贷款。二手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再交易住房。 229 2.申请条件 (1)购买的二手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且房屋建成时 间不超过 20 年; (2)职工正常连续汇缴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 好; (4)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 行) ;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6)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 质押; (7)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需提供材料 (1)卖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3)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 身承诺书;协议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 婚的,还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 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原离婚协议或法院 判决; (4)未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 230 (5)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6)二手住房买卖协议; (7)契税完税证(过户后提供); (8)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4.办理流程 借款人申请 公积金中心审核 抵押登记 发放贷款 5.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6.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收件办结;审核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 贷款的决定,并答复贷款人。 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9.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网站(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12329。 (1)直系亲属间买卖房屋不允许用公积金贷款。 (2)根据建金〔2014〕148 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 。 231 (3)目前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买卖双方可自行约定贷款 资金支付给谁。 事项 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 1.事项说明 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个人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等信息发生 变化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的业务。 2.需提供材料 (1)《职工信息变更审核表》; (2)姓名、身份证变更的,提供公安部门批准更改证明;单位 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录入错误的,提供《单位录入错误证明》 ; (3)变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公积金专管员代办的,提供代办 人和变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流程 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录入错误的 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 并填写《单位录入错误证明》 职工持《单位录入错误证明》和身份证到所在地公积金中心 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并填写《职工信息变更审核表》 服务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姓名或身份证发生变更的 职工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批准变更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所在缴存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并填写 《职工信息变更审核表》 服务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 3 个工 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232 4.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5.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的,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 3 个工作日 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可否代办 单位经办人可集中办理,职工个人也可自行办理。 8.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查询业务的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 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 积金咨询电话:12329。 事项 6: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 1.事项说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业务是指在贷款期间内,对原抵押借款 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主要包括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 贷款缩期、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等。 2.申请条件 (1)变更还款账号的条件:新开卡银行应与原受托银行一致; (2)变更还款方式的条件:还款方式变更需主借款人与共同借 233 款人本人共同申请。 (3)贷款缩期的条件:①缩期后借款人还贷能力需符合相关规 定;②申请缩期后还款期限不得低于已还期限;③需主借款人与共同 借款人本人共同申请。 (4)因借款人(抵押人)死亡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条 件:有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因借款人离婚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借款人及借 款人配偶需符合以下条件:1.贷款债务及房屋权属需全部归夫妻其中 一方且该方应为公积金缴存职工;2.承担贷款债务方需有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3.协议离婚的需借款人与原配偶共同申请;法判离婚的需 贷款债务及房屋权属归属方申请。 (6)因借款人(抵押人)结婚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条 件:一方婚前贷款,结婚后需要配偶帮助共同还款或申请抵押人变为 夫妻双方。 3.需提供材料 (1)变更还款账号的材料:①借款人身份证明;②新开银行卡、 开卡凭条。 (2)变更还款方式的材料: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 (3)贷款缩期的材料: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 (4)因借款人(抵押人)死亡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材 料:①借款人(抵押人)死亡证明;②继承人有效的身份证明;③继 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234 (5)因借款人离婚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借款人及借 款人配偶需符合以下材料:①身份证明;②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 判决书) 。 (6)因借款人(抵押人)结婚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材 料:①身份证明;②结婚证。 4.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公积金中心申请 公积金中心中心对材料进项审核 当场办结 5.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6.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收件办结。 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9.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网站(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12329。 (1)离婚协议约定贷款债务及房屋权属需全部归夫妻其中一方 且该方应为公积金缴存职工,可进行变更抵押人,但是如果您还贷能 力不够可能需要您做一次提前还款,之后可进行变更。 (2)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只能是直系亲属或配偶。 235 (3)公积金贷款是以家庭为单位。 事项 7: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 1.事项说明 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业务是指还款期内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 人可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或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办理全部或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用银行还款账户还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还款、银行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划转组合等方式还款,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不收违约金。 2.需提供材料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公积金中心申请 公积金中心中心对材料进项审核 4.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5.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收件办结。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注意事项 236 当场办结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网站(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12329。 (1)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无法亲自到场申请,需委托他人 办理的,受托人需持有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并写明委托办理公 积金贷款和房屋抵押等事项;如委托书为国外公证部门出具,需由中 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 (2)选择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不收违约金。 事项 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事项说明 (1)职工贷款购买丹东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贷款的是指职工逐月划转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或 年划转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或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 商品住房贷款本息的,或偿还二手房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2)职工贷款购买非丹东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 金偿还贷款的是指职工偿还异地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或偿 还异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或偿还异地商品房商业性住房 贷款本息的,或偿还异地二手房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住 房公积金的行为。 2.申请条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 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房,职工提供资料办理部分提取业务; 237 (2)偿还商业贷款及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贷款 发放日起一年后,可办理提取已偿还贷款本息额。 3.需提供材料 职工贷款购买丹东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 贷款的: (1)职工逐月划转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 提供: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与公积金中心签订 《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协议》。 (2)年划转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提供:借 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年划转 还贷。 (3)偿还商业性商品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提供:①主借款人 身份证;②结婚证;③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 份证;④提取申请人银行卡;⑤《住房抵押借款合同》;⑥《商品房 买卖合同》 ;⑦还款凭证。 (4)偿还二手房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提供:①主借款 人身份证;②结婚证;③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 身份证;④提取申请人银行卡;⑤《住房抵押借款合同》;⑥《不动 产权证书》 ;⑦税收完税凭证;⑧还款凭证。 职工贷款购买非丹东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偿还异地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提供:①主借款 人身份证;②结婚证;③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 身份证;④提取申请人银行卡;⑤《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⑥ 238 《商品房买卖合同》;⑦还款凭证;⑧主借款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的 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 (2)偿还异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提供:①主 借款人身份证;②结婚证;③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 配偶身份证;④提取申请人银行卡;⑤《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 ; ⑥《不动产权证书》;⑦税收完税证明;⑧还款凭证;⑨主借款人或 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 (3)偿还异地商品房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提供:①主 借款人身份证;②结婚证;③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 配偶身份证;④提取申请人银行卡;⑤《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⑥《商 品房买卖合同》;⑦还款凭证;⑧主借款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口 本或工作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 (4)偿还异地二手房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提供: ①主借款人身份证;②结婚证;③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 供其配偶身份证;④提取申请人银行卡;⑤《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⑥《不动产权证书》;⑦税收完税证明;⑧还款凭证;⑨主借款人或 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 4.办理流程 职工持身份证及 有关证件资料原 件,到公积金中 心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 定的当场办结,并将公积金打入职工银行卡;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 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资金及时到账 239 5.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6.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 3 个工作日内 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9.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网站(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 12329。 (1)公积金在县方缴存,可以到市本级的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2)提取申请人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邮储、盛 京、丹东银行等开立的银行借记卡可以办理提取业务。 事项 9: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事项说明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 所有权,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房,职工提供资料办理部分提取业务。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依据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职工购买丹东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是指职 240 工全款购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或全款购买已经取 得《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或全款购买二手房的,或全款购买 房改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职工购买非丹东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是指职工异地全款购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或异地 全款购买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或异地全款购买二 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需提供材料 职工购买丹东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 全款购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职工提供:①购房人 身份证;②同时提取其配偶的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③提取申请人银行卡;④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⑤全额 购房发票;⑥契税完税证明(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 (2)全款购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职工提供: ①购房人身份证;②同时提取其配偶的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 证、结婚证;③同时提取其配偶以外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关系证明;④提取申请人银行卡;⑤ 《不动产权证书》;⑥契税完税证明(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 (3)全款购买二手房的,职工提供:①购房人身份证;②同时 提取其配偶的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③同时提取 其配偶以外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他共有产权人身 份证、关系证明;④提取申请人银行卡;⑤《不动产权证书》;⑥契 241 税完税证明(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 (4)全款购买房改房的,职工提供:①购房人身份证;②同时 提取其配偶的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③提取申请 人银行卡;④《不动产权证书》 ;⑤房款收据(包括单位维修基金收 据)。 职工购买非丹东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 异地全款购买未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商品住房的,职工提供: ①购房人身份证;②同时提取其配偶的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 结婚证;③提取申请人银行卡;④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⑤全额购房发票;⑥契税完税证明(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⑦购 房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 (2)异地全款购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职工 提供:①购房人身份证;②同时提取其配偶的公积金的,提供其配 偶身份证、结婚证;③同时提取其配偶以外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 积金的,提供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关系证明;④提取申请人银 行卡;⑤《不动产权证书》 ;⑥契税完税证明(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 明);⑦全款购房发票;⑧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本或工 作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 (3)异地全款购买二手房的,职工提供:①购房人身份证;② 同时提取其配偶的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③同时 提取其配偶以外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他共有产权 人身份证、关系证明;④提取申请人银行卡;⑤《不动产权证书》; 242 ⑥契税完税证明(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 。⑦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 所在地的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 3.办理流程: 职工持身份证及有 关证件资料原件,到 公积金中心办理提 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 规定的当场办结,并将公积金打入职工银行卡;需要核实的,在接 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 当事人 资金及时到账 4.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5.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 3 个工作日内 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网站(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 12329。 (1)公积金在县方缴存,可以到市本级的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2)提取申请人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邮储、盛 京、丹东银行等开立的银行借记卡可以办理提取业务。 243 事项 1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事项说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依据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指职 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 为。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 有权,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房,职工提供资料办理部分提取业务。 2.需提供材料 (1)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①建房人身份证; ②同时提取其配偶的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③提 取申请人银行卡;④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建造、翻建的批 准文件及验收材料;⑤建造、翻建费用凭证。 (2)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①产权人身份证;②同 时提取其配偶的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③提取申 请人银行卡;④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 量监督手续证明;⑤《不动产权证书》;⑥大修费用凭证。 3.办理流程 职工 持身 份证及 有关 证件资料原件,到公积 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并将公积金打入职工银行卡;需要核实 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 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资金及时到账 4.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244 5.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 3 个工作日内 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网站(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 12329。 (1)公积金在县方缴存,可以到市本级的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2)提取申请人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邮储、盛 京、丹东银行等开立的银行借记卡可以办理提取业务。 事项 11: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事项说明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指职工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 积金的行为。 2.申请条件 职工需要单位办理封存手续后,再提供资料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3.需提供材料: (1)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提供:①提取申请人的 245 身份证和银行卡;②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 提供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的退休审批表) 。 (2)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女职工年满 55 周岁,可直接办理退 休销户提取。 4.办理流程 职工持身份证及有 关证件资料原件, 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 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并将公积金打入职工银行卡;需要核实的,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并答复当事人 资金及时到账 5.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6.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 3 个工作日内 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9.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网站(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 12329。 (1)公积金在县方缴存,可以到市本级的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246 (2)提取申请人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邮储、盛 京、丹东银行等开立的银行借记卡可以办理提取业务。 事项 1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事项说明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指职工享受城镇 最低生活保障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他特殊情形的,或与单位终 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申请条件 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 金的,职工需要由单位办理封存手续后,再提供资料办理销户提取业 务。 3.需提供材料: (1)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他特殊 情形的,职工提供:①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②《丹东市最低 生活保障证》;③领取低保款的银行存折。 (2)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 供:①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②《丹东市最低生活保障证》; ③领取低保款的银行存折;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办理流程 职工持身份证及有 关证件资料原件, 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 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并将公积金打入职工银行卡;需 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 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247 资金及时到账 5.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6.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 3 个工作日内 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9.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网站(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 12329。 (1)公积金在县方缴存,可以到市本级的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2)提取申请人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邮储、盛 京、丹东银行等开立的银行借记卡可以办理提取业务。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只 能部分提取公积金。 事项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事项说明 248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1-4) 级、残疾(1-2)级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申请条件 职工需由单位办理封存手续后,再提供资料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3.需提供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伤残证(1-4 级) 、 残疾证(1-2 级)。 4.办理流程 职工持身份证及有 关证件资料原件, 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并将公积金打入职工银行卡;需要核实 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 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资金及时到账 5.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6.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 3 个工作日内 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可否代办 249 可以代办。 9.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网站(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 12329。 (1)公积金在县方缴存,可以到市本级的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2)提取申请人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邮储、盛 京、丹东银行等开立的银行借记卡可以办理提取业务。 (3)职工未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事项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提 取住房公积金 1.事项说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提取住房 公积金业务是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 市的,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以办理提取。 2.申请条件 职工需由单位办理封存手续且封存满半年,再提供资料办理销户 提取业务。 3.需提供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 (2)社保停缴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外地转入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转入时间不足一年申 250 请提取的,只能办理外部转出。 4.办理流程 职工持身份证及有 关证件资料原件, 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 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并将公积金打入职工银行卡;需 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 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资金及时到账 5.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6.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 3 个工作日内 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9.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网站(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 12329。 (1)公积金封存未满半年,不可以办理提取。 (2)职工未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公积金在县方缴存,可以到市本级的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4)提取申请人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邮储、盛 251 京、丹东银行等开立的银行借记卡可以办理提取业务。 事项 15: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事项说明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指职工出境、出国定居提取住房 公积的行为。 2.申请条件 职工需要单位办理封存手续后,再提供资料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3.需提供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 (2)出境、出国定居证明(移民证明或居住国永久居住证)。 4.办理流程 职工持身份证及有 关证件资料原件, 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 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并将公积金打入职工银行卡;需要核实的,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并答复当事人 资金及时到账 5.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6.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 3 个工作日内 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7.是否收费 252 不收费。 8.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9.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网站(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 12329。 (1)公积金在县方缴存,可以到市本级的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2)提取申请人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邮储、盛 京、丹东银行等开立的银行借记卡可以办理提取业务。 事项 1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事项说明 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指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其继承人或遗赠人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的。 2.申请条件 职工需要单位办理封存手续后,再提供资料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3.需提供材料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2)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3)代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 (4)《提取人变更申请表》 。 4.办理流程 253 职工持身份证及 有关证件资料原 件,到公积金中心 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 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并将公积金打入职工银行卡;需 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 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资金及时到账 5.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6.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 3 个工作日内 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9.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网站(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 12329。 (1)公积金在县方缴存,可以到市本级的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2)提取申请人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邮储、盛 京、丹东银行等开立的银行借记卡可以办理提取业务。 254 事项 17: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事项说明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指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 2.申请条件 (1)提取申请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同一套租赁住房的房 租; (2)提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无 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需提供材料 (1)租房人身份证; (2)结婚证;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无房证明;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7)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契约》 、房屋租金缴纳收 据。 4.办理流程 职工持身份证及有 关证件资料原件, 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 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并将公积金打入职工银行卡;需要核实的,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并答复当事人 255 资金及时到账 5.办理地点 任一服务网点。咨询电话:12329。 6.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 3 个工作日内 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9.注意事项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更多详情,请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网站(www.ddzfgjj.com),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 12329。 (1)首次租房提取后,每次提取间隔需满 12 个月方可提取下一 次的。 (2)提取申请人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邮储、盛 京、丹东银行等开立的银行借记卡可以办理提取业务。 256 车管 事项 1:机动车注册登记 1.事项说明 尚未注册的机动车,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2.需提供材料 (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由窗 口工作人员打印) ;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属于暂住人口的,还应该 提交居住暂住证明原件;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 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7)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 (8)属于进口机动车的,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车辆一致性证 书》原件; (9)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属于巡游和网约出租车、从事营 运的大型客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消防车的提供); (10)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受理点查验车辆后出具); (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属于两年内未申请注 册登记或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257 的机动车提供) ; (12)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属于未注册登记机动车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出具) ; (1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属于有代理人的出具) 。 3.办理流程 (1)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岗查验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 需将车辆开至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业务大厅业务受理、确定号牌号码、缴费; (3)业务大厅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号牌。 4.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6.是否收费 汽车号牌 100 元/副,挂车号牌 50 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号牌 40 元/副,摩托车号牌 35 元/片,临时号牌 5 元/张,机动车登 258 记证书 10 元/本,行驶证 10 元/本。(发改价格[2004]2831 号、发 改价格[2017]1186 号)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2: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 事项说明 已注册的机动车,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的,需要进行机动车变更登 记(备案) 。 1.需提供材料 (一)改变车身颜色 (1)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 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 (6)属于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改变的出具技术鉴定证 明或公安机关发还证明原件; (7)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更换发动机 (1)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 259 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 ; (7)发动机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8)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更换车身或车架 (1)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 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 (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机动车检验机构出 具) ; (7)车身或车架的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8)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四)因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 辨认不清或者损坏 (1)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 260 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 (6)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被改变的, 出具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 (7)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1)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 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 (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非免检机动车出具) ; (7)更换后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件; (8)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复印件; (9)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六)变更使用性质 (1)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 印) ; 261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6)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证明原件; (7)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七)已注册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 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 ; (6)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7)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 (8)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八)已注册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 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62 (5)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6)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九)机动车转入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 印);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属于暂住人口的,还应该提 交居住暂住证明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档案;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6)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一)改变车身颜色 (1)车开至相应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拍照; (2)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 驶证。 (二)更换发动机 (1)车辆开至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车辆开至相应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拍照; (3)更换的发动机无号码的,打刻原发动机号; (4)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 驶证。 263 (三)更换车身或车架 (1)车辆开至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车辆开至相应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拍照; (3)更换的车身或车架无号码的,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 (4)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 驶证。 (四)因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 辨认不清或者损坏 (1)车辆开至相应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 (2)无凿改嫌疑的,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 (3)窗口业务受理、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1)车辆开至相应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拍照(不属于免检 车型的,还需将车辆开至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2)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 (六)变更使用性质 (1)车辆开至相应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拍照; (2)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 驶证。 (七)已注册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1)车辆开至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车辆开至相应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照相; 264 (3)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 驶证。 (八)已注册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1)车辆开至相应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拍照; (2)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 驶证。 (九)机动车转入 (1)将车辆开至相应车管所(或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岗查 验车辆并拍照; (2)审核档案; (3)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选号、缴费、交回临时号牌、领 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4)领取机动车新号牌。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265 5.是否收费 (一)-(八) :行驶证 10 元。 (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九)汽车号牌 100 元/副,挂车号牌 50 元/面,三轮汽车、低 速货车号牌 40 元/副,摩托车号牌 35 元/片,临时号牌 5 元/张,机 动车登记证书 10 元/本,行驶证 10 元/本。(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3:机动车转移登记 事项说明 已注册的机动车,发生以下几种所有权转移的,需要办理机动车 转移登记。 1.需提供材料 (一)辖区内转移 (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由窗 口工作人员打印) ;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属于暂住人口的,还需提 交居住暂住证明原件;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二手车销售发票、 《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出具的调拨证明留存原件) ; 266 (4)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 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7)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8)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9)原机动车号牌。 (二)跨辖区转移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由窗 口工作人员打印) ;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属于暂住人口的,还需提 交转入地居住暂住证明原件;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二手车销售发票、 《协 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 的调拨证明留存原件) ; (4)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 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7)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 (8)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9)原机动车号牌; 267 (10)转入地为限购城市的需出具机动车登记指标。 2.办理流程 (一)辖区内转移 (1)车辆开至车管所或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岗查验车辆并拍 照; (2)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确定号牌号码、缴费,领取机动 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3)交回原机动车号牌、领取新号牌; (二)跨辖区转移 (1)车辆开至市级、县级车管所或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岗查 验车辆并拍照; (2)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3)交回原机动车号牌、领取跨辖区临时号牌; (4)填写档案邮寄单(自愿)。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 4. 办理时限 268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一)辖区内转移 汽车号牌 100 元/副,挂车号牌 50 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号牌 40 元/副,摩托车号牌 35 元/片,临时号牌 5 元/张,机动车登 记证书 10 元/本,行驶证 10 元/本。(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发 改价格[2017]1186 号) (二)跨辖区转移 临时行驶车号牌 10 元(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4:机动车注销登记 事项说明 已注册的机动车,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的,需进行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回收的 1.需提供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由窗 口工作人员打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269 (5)机动车号牌原件; (6)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由回收企业提交) ; (7)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8)属于校车的,出具校车标牌原件; (9)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1)车辆交至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 (2)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号牌、属于校车的还应提交校车标牌; (3)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 (4)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地址: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学院西街 88 号。 咨询电话:6222504。 县级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4.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270 5.是否收费 否。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二)机动车灭失的 1.需提供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由窗 口工作人员打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号牌原件; (6)灭失证明原件; (7)属于校车的,出具校车标牌原件; (8)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1)到相应车管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登记证书、行驶证及灭失证明、属于校车的提交校车标牌; (2)业务受理; (3)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3.办理地点 271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否。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1.需提供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由窗 口工作人员打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号牌原件; (6)出境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 ; 272 (7)属于校车的,出具校车标牌原件; (8)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9)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1)车辆开至相应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 (2)业务大厅窗口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 书、行驶证、号牌、出境证明; (3)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否。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四)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273 1.需提供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由窗 口工作人员打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号牌原件; (6)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7)属于校车的,出具校车标牌原件; (8)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1)业务大厅受理窗口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 行驶证、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2)窗口业务受理; (3)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 274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否。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五)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1.需提供材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 (2)属于校车的,出具校车标牌原件。 2.办理流程 无需机动车到现场,即可办理。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275 否。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六)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1.需提供材料 (1)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 (2)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3)属于校车的,出具校车标牌原件。 2.办理流程 无需机动车到现场,即可办理。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否。 6.可否代办 276 可以代办。 事项 5:机动车抵押登记 事项说明 已注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或抵 押权消灭的,进行机动车抵押登记。 1.需提供材料 (一)抵押登记 (1)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6)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解除抵押登记 (1)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提 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调解书》 、 《裁定书》或《判决书》原件 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277 (6)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办理流程 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领取登记证书。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否。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6: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1.事项说明 (1)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 278 技术检验。 (2)办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 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牌证申 请表》签字,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 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需提交材料 (1)行驶证(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3)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原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办理流程 (1)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的一般流程 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查交通违法 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先发放标志、后抽查监督” 业务的办理流程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 车辆管理所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在 24 小时内通过机动车检验监管 系统进行审核、归档。 279 4.提取地点 社会化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周一至周五 9 时至 17 时。 咨询电话:4155833。 5.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的,当场办结。 6.是否收费 否。 7.常见问题解答 机动车检验可以网上办理么? 目前互联网交通管理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已开通机动车网上预约 检验功能。申请预约检验的条件是: (1)已在互联网交通管理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 用户。 (2)用户需要通过账号及密码直接进行检车预约。 (3)预约检车的条件为检验期满前三个月内或期满后一天内提 出,涉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4)预约检验时间范围是预约从第三日起十个工作日的年检业 280 务,取消预约检验至少提前一天,提供预约检验和取消预约检验的时 间为凌晨 5:30 至晚上 23:30。 事项 7: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免检) 1.事项说明 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 11 条: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 6 年内免检。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 试行 6 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 座及 7 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 6 年以内的非营运轿 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 座及 7 座以上车辆除外), 每 2 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 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 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 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 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2.需提供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行驶证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 或者免税证明. 3.办理地点 281 部 门 综合指导大队 窗口受理地址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守营 村车辆管理所 1 号楼业务大厅 4.办理时限 当场制证 。 5.办理流程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8: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1.需提供材料 282 受理接待时间 工作日 9:00-17:00 咨询电话 4151282 (1)身份证明原件;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 明。 (信息联网核查,无需提交纸质证明凭证) 2.办理流程 (1)一楼大厅排号机取号并等待叫号; (2)被叫后,到指定的窗口受理业务。 3.办理时限 申领业务当日受理,通过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后宣誓领证。 4.是否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受理免费,考试费和补考费按“辽价发 [2010]28 号”标准执行。 5.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6.注意事项 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的,可由驾培 机构代办受理业务。 事项 9:换领、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283 1.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 明。 (信息联网核查,无需提交纸质证明凭证) (补领驾驶证无需提交 此项证明) 2.办理流程 (1)一楼大厅排号机取号并等待叫号 (2)被叫后,到指定的窗口受理业务并领取证件 3.办理时限 受理完毕一小时内领取证件。 4.是否收费 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辽价发【2010】28 号) 。 5.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事项 10: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事项说明 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 284 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 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2.需提供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人身份证明。 3.办理流程 在体检医院体检后直接审核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身份 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 12 分、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 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 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 4.办理地点 部 门 丹东市留置看护与公安技术服务中 心(技术服务部)市内驾驶人体检站 窗口受理地址 咨询电话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春三路 240 号 4188999 丹东市留置看护与公安技术服务中 心(技术服务部)炮守营考验场驾驶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守营村 01 号 4188999 人体检站 5.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6.是否收费 否。 285 驾驶人体检费 20 元(辽价发【2004】56 号),驾驶人体检合格 证 5 元(丹价费 函字第【2001】60 号)、驾驶人体检信息管理卡 8 元(丹价费 函字第【2001】60 号)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无需收费。 7.可否代办 不可以。 事项 11:驾驶证延期换证、审验 1.需提供材料 身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1)一楼大厅排号机取号并等待叫号; (2)被叫后,到指定的窗口受理业务。 3.办理时限 即时即结。 4.是否收费 否。 5.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286 事项 12: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1.事项说明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 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 周期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 车驾驶证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 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 方参加审验。 2.需提交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身份证明; (3)非本辖区驾驶证需出具暂住证明。 3.办理流程 (1)向审验人员讲明本大队的驾驶证审验范围,查看审验人员 是否属于本大队辖区驾驶员; (2)向审核申请人讲明审验时间,查看驾驶员是否达到审验期; (3)对审验人员进行人像、驾驶证、身份证件采集; (4)填写《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 、《驾驶人安全行驶 承诺书》表格; 287 (5)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进行审验办理; (6)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结业考试题》考试。 4.是否收费 否。 5.可否代办 不可以。 6.学习地点 部 门 地址 咨询电话 振安二大队 振安区临江后街 148-7 号 2530122 /2569122 振安一大队 振兴区西城街道四道沟街 507-2-3-0 6221378 元宝大队 振安区和经街 2 号巡特警支队旁边 4144084 新区大队 振兴区浪头镇新城区中央大道 31-1c 区 2598122 振兴二大队 振兴区红房二街 20 号 3197612 事项 13:驾驶人驾驶资格恢复考试 1.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 明。 (信息联网核查,无需提交纸质证明凭证) 2.办理流程 (1)一楼大厅排号机取号并等待叫号; (2)被叫后,到指定的窗口受理业务并预约考试。 288 3.办理时限 考试合格后,一小时内领取证件。 4.是否收费 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辽价发【2010】28 号) ;科目一考试费 40 元(辽价函【2013】080 号) 5.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事项 14: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 1.需提供材料 身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1)一楼大厅排号机取号并等待叫号; (2)被叫后,到指定的窗口受理业务。 3.办理时限 即时即结。 4.是否收费 否。 5.办理地点 289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事项 15: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 事项说明 已注册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的,需进行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 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管辖区域变更登记 1.需提供材料 (1)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 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 (6)原机动车号牌; (7)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8)限购城市需出具机动车登记指标。 290 2.办理流程 (1)车辆开至相应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拍照; (2)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 (3)交回原机动车号牌,领取跨辖区临时号牌。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临时行驶车号牌 10 元。 (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入车辆管理管辖区域 1.需提供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 印);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属于暂住人口的,还应该提 291 交居住暂住证明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档案;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6)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1)将车辆开至相应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拍照; (2)审核档案; (3)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选号、缴费、交回临时号牌、领 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4)领取机动车新号牌。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汽车号牌 100 元/副,挂车号牌 50 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292 号牌 40 元/副,摩托车号牌 35 元/片,临时号牌 5 元/张,行驶证 10 元/本。(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三)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辖区内迁移变更登记 1.需提供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 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属于暂住人口的,还应该提 交居住暂住证明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行驶证。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293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行驶证 10 元。 (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四)变更共同所有人(变更后所有人住所在辖区内) : 1.需提供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 印) ;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属于暂住人 口的,还应该提交居住暂住证明原件; (5)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原件。属于夫妻双 方共同所有的,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本》或《结婚证》原 件。 2.办理流程 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294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行驶证 10 元。 (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五)变更共同所有人(变更后所有人住所迁出辖区的) : 1.需提供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 印) ; (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变更后为暂 住人口的,应提交居住暂住证明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原件。属于夫妻双 方共同所有的,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本》或《结婚证》原 件; (6)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295 (7)原机动车号牌; (8)限购城市需出具机动车登记指标。 2.办理流程 (1)车辆开至相应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拍照; (2)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 (3)交回原机动车号牌,领取跨辖区临时号牌。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临时行驶车号牌 10 元。(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六)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名称或者号码变更备案 1.需提供材料 296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有窗口工作人员打 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相关信息变更证明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登记证明原件; (6)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行驶证 10 元;所有人身份证 明名称或号码变更的,不收费。 (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6.可否代办 297 可以代办。 (七)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1.需提供材料 (1)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业务大厅窗口受理或网上自助办理。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否。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16: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注销 1.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驾驶证. 2.办理流程 (1)排号机取号并等待叫号; (2)被叫后,到指定的窗口受理业务并领取证件。 298 3.办理时限 受理完毕一小时内领取证件。 4.是否收费 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 (辽价发[2010]28 号) 5.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事项 17: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注销 1.需提供材料 身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1)大厅排号机取号并等待叫号; (2)被叫后,到指定的窗口受理业务并领取证件。 3.办理时限 受理完毕一小时内领取证件。 4.是否收费 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 (辽价发[2010]28 号) 5.办理地点 299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事项 18: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解除质押备案 (一)质押备案: 1.需提供材料 (1)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典当行身份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 《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办理流程 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领取登记证书。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300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否。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二)解除质押备案 1.需提供材料 (1)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典当行身份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 《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办理流程 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领取登记证书。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301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否。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19: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事项说明: 已注册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 损毁的,需要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一)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需提供材料 (1)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由查验岗查验车辆后出具); (4)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出具《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 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1)车辆开至相应车管所; (2)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302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登记证书 10 元。(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6.可否代办 除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等不可抗力不能到现 场申请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外,不可代办。 (二)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需提供材料 (1)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出具《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 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303 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登记证书 10 元。(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三)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 1.需提供材料 (1)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未灭失、丢失或损坏的机动车号牌; (4)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机动车号牌。 304 3.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 4.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汽车号牌 100 元/副,挂车号牌 50 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号牌 40 元/副,摩托车号牌 35 元/片,临时号牌 5 元/张,行驶证 10 元/本。(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四)补领/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1.需提供材料 (1)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未灭失、丢失或损坏的机动车行驶证; (4)有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2.办理流程 305 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3. 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4.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 行驶证 10 元。 (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20: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1.事项说明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进行核发机动 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2.需提供材料 (一)未销售的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06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3)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凭证原件; (4)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3)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凭证原件; (4)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 (5)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3)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5)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四)特型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3)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凭证原件; (4)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3.办理流程 业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缴费、领取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307 4.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辖区)。 5.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6.是否收费 临时行驶车号牌每面 5 元。(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21:校车驾驶证审验 1.事项说明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 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 故案例警示教育。 2.需提供材料 308 (1)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身份证明; (3)校车驾驶员需要出具近期的体检证明; (4)非本辖区驾驶证需出具暂住证明。 3.办理流程 (1)向审验人员讲明本大队的驾驶证审验范围,查看审验人员 是否属于本大队辖区驾驶员; (2)向审核申请人讲明审验时间,查看驾驶员是否达到审验期; (3)查看校车驾驶员是否进行体验,出具体检单; (4)对审验人员进行人像、驾驶证、身份证件采集; (5)填写《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 、《驾驶人安全行驶 承诺书》表格; (6)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进行审验办理; (7)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结业考试题》考试。 4.是否收费 否。 5.可否代办 不可以。 6.学习地点 部 门 地址 咨询电话 振安二大队 振安区临江后街 148-7 号 2530122 /2569122 振安一大队 振兴区西城街道四道沟街 507-2-3-0 6221378 309 元宝大队 振安区和经街 2 号巡特警支队旁边 4144084 新区大队 振兴区浪头镇新城区中央大道 31-1c 区 2598122 振兴二大队 振兴区红房二街 20 号 3197612 事项 22:大中型客货车实习期满考试 1.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驾驶证。 2.办理流程 (1)一楼大厅排号机取号并等待叫号; (2)被叫后,到指定的窗口受理业务并预约考试。 3.办理时限 业务完成即办结。 4.是否收费 否。 5.办理地点 部 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考试中心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手 工作日:9:00-17;00 4151282 营村车辆管理所 东港交警大队 东港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7134004 凤城交警大队 凤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工作日:9:00-17;00 8122587 宽甸交警大队 宽甸交警大队 工作日:9:00-17;00 5135088 310 出入境 事项 1: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1.事项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 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电子护照是在普通护照的基础上增加了 存储申请人指纹及签名等数字化个人资料的智能芯片,采用数字签名 技术对存储的个人资料加以保护,提高了护照防伪和安全性能。 2.需提供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所需材料如下: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电子版);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 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还应当提交 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 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 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5)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 请普通护照,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 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 311 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办理地点 丹东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一览表 部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出入境分中心 丹东市振兴区春三路 240 号 周一至周日 9;00-17:00 0415-3117995 东港出入境 东港市东港南路 145 号 周一至周日 9;00-17:00 0415-7146293 凤城出入境 凤城市邓铁梅路 22 号 周一至周日 9;00-17:00 0415-8136205 宽甸出入境 宽甸县青山沟路 196 号 周一至周日 9;00-17:00 0415-5137846 4.办理时限 6 个工作日。(异地办证等特殊情形除外) 5.办理流程 312 6.是否收费 护照首次申领 160 元、换领(含加注)180 元、补领(含加注) 180 元、加注 20 元。 依据: 《关于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计价格[2017]1186 号) 《关 于明确护照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加注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综 [2005]164 号) 7.可否代办 不可代办。 事项 2: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1.事项说明 往来港澳通行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 给中国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 训、就业、留学等非公务活动的旅行证件。 通行证签注分为个人旅游、团队旅游、探亲、商务、其他、逗留 等种类。 2.需提供材料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 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要求,所需材料如下: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电子版) ; 313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 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 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 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5)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 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 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 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 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赴港澳地区签注 (1)参加旅游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 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也可直接到自 助签注机仅持证办理。 ) (2)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 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能证明相应亲属 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 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 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 314 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 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 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 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 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 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 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 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 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 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 的,提交复印件。 (3)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 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工商营业执照副 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企业机构人员还需提 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 活动的说明。 315 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机 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 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赴香港就学、就 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 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 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 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 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 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 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 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 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 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 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 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 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316 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5)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 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与上述事由相关 的证明材料。 3.办理地点 丹东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一览表 部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出入境分中心 丹东市振兴区春三路 240 号 周一至周日 9;00-17:00 0415-3117995 东港出入境 东港市东港南路 145 号 周一至周日 9;00-17:00 0415-7146293 凤城出入境 凤城市邓铁梅路 22 号 周一至周日 9;00-17:00 0415-8136205 宽甸出入境 宽甸县青山沟路 196 号 周一至周日 9;00-17:00 0415-5137846 4.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请 6 个工作日签发(核查时间不 计入办理时限) ,符合自助签注机申请条件的立等可取。 5. 办理流程 317 往来港澳通行证流程图 6.是否收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 80 元/证;一次有效签注 15 元/人;二次有效签 注 30 元/人;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80 元/人;一年(不 含)以上两年(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 120 元/人;两年以上三年(不 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 160 元/人;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 有效签注 240 元/人 依据: 《关于核定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 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7.可否代办 首次不可代办,二次签注可代办。 318 事项 3: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1.事项说明 往来台湾通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给大陆居民前往台 湾地区的旅行通行证。入境台湾地区时,和台湾地区“内政部”入出 国及移民署发给的入台证一并查验。 2.需提供材料 (一)往来台湾通行证 依据《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要求所需材料如下: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 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 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 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5)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 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 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 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 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赴台湾地区签注 319 (1)参加旅游团赴台湾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 交下列材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往来台湾通行证。 (2)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出入境业务 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3)赴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出入境业务 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 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 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 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 份证。 大陆居民赴台湾后取得在台湾定居资格,返回大陆办理定居手续 的,提交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 (4)经台办批准应邀赴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并提 交下列材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往来台湾通行证;国务院台办及其 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 (5)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 320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往来台湾通行证;国务院台办及其 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6)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并提交 下列材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往来台湾通行证;国务院台办及其 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 (7)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往来台湾通行证;开放赴台就学省 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 (8)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 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出入境业务 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3.办理地点 丹东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一览表 部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出入境分中心 丹东市振兴区春三路 240 号 周一至周日 9;00-17:00 0415-3117995 东港出入境 东港市东港南路 145 号 周一至周日 9;00-17:00 0415-7146293 凤城出入境 凤城市邓铁梅路 22 号 周一至周日 9;00-17:00 0415-8136205 宽甸出入境 宽甸县青山沟路 196 号 周一至周日 9;00-17:00 0415-5137846 4.办理时限 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申请 6 个工作日签发(核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 321 限) ,符合自助签注机申请条件的立等可取。 5.办理流程 往来台湾通行证流程图 6.是否收费 往来台湾通行证 80 元/证;一次有效签注 15 元/项;多次有效签 注 80 元。 依据: 《关于核定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 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7.可否代办 首次不可代办,二次签注可代办。 322 其它 事项 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需提供材料 (1)本人持身份证或户口薄或身份证号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 所办理,如是企业招工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的介绍信。 (2)本人无法到所办理的,可由该人的直系亲属代办,也可由 签订委托书的受委托人代办,办理时代办人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需 办理人的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还需提供委托书。 2.办理地点 请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3.办理时限 (1)在无特殊的情况下,办理记录立等可取。 (2)在查出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时,在问题查清核实后方可领取 证明,并且在此期间,办理人有向派出所举证的义务。 4.办理流程 材料齐全派出所受理,开展调查,如无违法犯罪事实,派出所出 具证明。 323 5.是否收费 否。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7.注意事项 暂住人口需开具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机关只开具该人在辖区暂 住期间的有无犯罪证明。 324 结婚 婚姻 事项 1:结婚的条件 1.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 事项 2:婚前是否需要进行医学检查 可自愿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但建议拟登记的当事人进行婚前 医学检查。 1.什么是婚前医学检查,需要符合的条件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 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十分必要。 需要符合的条件:(1)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丹东户籍 或非丹东户籍长期在本地居住;(2)自愿参加。 2.需提供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 (2)近期一寸照片 4 张。 3.办理地点,咨询电话 丹东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咨询电话:2129905。 4.办理周期 即时办理。 5.是否收费 325 不收费。 事项 3:内地居民结婚怎么办理,到哪里进行登记 1.结婚登记办理 当事人年满法定年龄,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双方持有本人有 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 证)、户口簿和 3 张 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亲自到一方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相关问题说明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 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 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 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以上材料均为原件) 事项 4:内地居民遗失、损毁婚姻证件怎么办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申请补领。 1.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依法办理登记 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为结婚或离婚状况,持有效户口簿、身份证、 照片(补领结婚证需提交 3 张 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 离婚证需提交 2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26 (2)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有档案可查且档 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 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 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 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 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3)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 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 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均为原件。 2.办理地点 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婚姻登记机关。 事项 5:内地居民怎样办理离婚登记 1.办理离婚登记条件 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需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办理。 2.需提供材料 (1)当事人持有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当事人现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 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 (3)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 (领)馆颁发]; (4)当事人各提交 2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均为原件 327 3.办理地点 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事项 6: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符合什么条件 1.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 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不超过 1 年; (4)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 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 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均为原件。 2.办理地点 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 事项 7: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提交哪些 材料 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满足的条件 (1)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 偶; (2)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使用目的仅限于当事人办理涉台和 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 328 波兰九个国家的公证事项。 2.需提供材料 (1)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丧偶的需提供配偶医学死亡证明; (3)2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 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 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 项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 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 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3.办理地点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事项 8: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在哪里 办理,需带什么材料 1.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丹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振兴六纬路 28 号一楼 0415-2179731 2.需提供材料 (1)丹东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已离婚的当 329 事人需提供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丧偶 的当事人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2)其他居民: 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 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 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 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 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 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 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 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 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 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 (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 馆认证。)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 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 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 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 330 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 馆认证。) 当事人提交 4 张 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均为原件。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 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 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 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事项 9:怎样办理关于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证 的补领 1.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一方为丹东户籍居民,到 丹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 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 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 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港澳台 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经 外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在中国境内使用需经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并翻译成中文]。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 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 331 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 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 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2.需提供材料 (1)丹东居民: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其他居民: 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 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 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 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3)婚姻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 4 张 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 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提交 3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 片。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均为原件。 3.办理地点 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 332 事项 10: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离婚登记怎样办理 1.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离婚登记办理条件 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一方为丹东户籍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 华侨或外国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办理。 2.需提供材料 (1)丹东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其他居民: 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 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 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 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3)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 馆颁发)。 (4)双方当事人现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 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 (5)当事人各提交 3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均为原件。 3.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丹东市振兴六纬路 28 号一楼 0415-2179731 333 事项 11:什么人有权查询婚姻档案的有关信息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 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 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 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 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 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 利用。 丹东市各婚姻登记处一览表 婚姻登记处名称 联系电话 婚姻登记处地址 丹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2179731 振兴区六纬路 28 号 振兴区婚姻登记处 2392727 振兴区兴一路 9 号 振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893369 振安区水源路 4 号(太平派出所旁边) 元宝区婚姻登记处 2818204 元宝区城市家园小区 29 号楼(东尧车站 附近) 东港市婚姻登记处 7149016 东港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婚姻登记 处 宽甸县婚姻登记处 5123421 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婆娑府街 2 号(县 政府对面) 宽甸满族自治县八河川镇人民政府婚姻 登记处 5930003 宽甸满族自治县八河川镇政府 104 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人民政府婚姻 登记处 5790001 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政府一楼 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朝鲜族乡人民政 府婚姻登记处 5970066 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乡政府文化宫二 楼 宽甸满族自治县振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 记处 5750002 宽甸满族自治县振江镇政府二楼 凤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8152168 凤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石桥路 35 号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334 退休 养老 事项 1: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1.事项说明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失去 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2.需提供材料 养老审批部门核定后的退休审批表。 3 办理流程 (1)企业或代理持退休审批表计算; (2)窗口计算及复核; (3)待遇发放。 4.办理地点 部门 地址 丹东市人社局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社保中心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部窗口 咨询电话 3105876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335 可以。 8.注意事项 计算退休费需在每月 12 日社会化发放前办理。 事项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办理终止参保关系待遇核准支 付 1.事项说明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相关资料到退休审批窗口申请 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业务。 2.需提供材料 (1)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 (2)丹东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死亡证明。 3.办理流程 (1)填写《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领取或继承核定表》 , 加盖单位公章; (2)审核相关材料; (3)到相关科室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办理一次性支付业务。 4.办理地点 部门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人社局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社保中心三楼参保部 3105873 336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材料齐全可以代办。 事项 3: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提前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审批 1.事项说明 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2.需提供材料 (1)个人档案; (2)《劳动合同书》 ; (3)提前退休公示文书; (4)由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非因工伤残或因 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表》。 3.办理流程 337 4.办理地点 办理部门 地址 人社局社保中心企业职工与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 电话 310588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劳动保障大厦三楼 301) 5.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材料齐全可以代办。 事项 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1.事项说明 338 申请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在符合年龄条件、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满 15 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种 目录执行;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 10 年;从事井 下、高温工作累计满 9 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 8 年; 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2.需提供材料 (1)《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认定表》 ; (2)个人档案; (3)职工工资台账(原件和复印件) ; (4)岗位保健津贴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 ; (5)特殊岗位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合同书》 ; (7)提前退休公示文书; (8)其他能够辅助证明从事特殊工种经历的相关材料; (9)《企业承诺书》 ; (10)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档案卡、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39 3.办理流程 4.办理地点 办理部门 地址 人社局社保中心企业职工与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 电话 310588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5.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内。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材料齐全可以代办。 340 (劳动保障大厦三楼 301) 事项 5: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 1.事项说明 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可享受丧扶费待遇。 2.需提供材料 (1)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2)火化收据原件(回民需携带由清真寺开具的《死亡证明书》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办理流程 (1)家属持相关要件; (2)窗口受理办理支付; (3)发放待遇。 4.办理地点 部门 地址 电话 丹东市人社局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社保中心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部窗口 3105878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可以。 8.注意事项 341 计算丧扶费需在每月 12 日社会化发放前办理。丧抚费办结后, 死亡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存折、银行卡、社会保障卡一年之内请不要销 户。 事项 6: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1.事项说明 所有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应每年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2.需提供材料 身份证。 3.办理流程 (1)企业离退休人员可采用手机 App 认证,流程:扫描二维码(或 在应用市场搜索“丹东惠民卡”); (2)下载安装“丹东惠民卡”App; (3)进入“养老认证”画面; (4)拍摄或录入身份证信息; (5)按提示完成左右转头、眨眼即可完成人脸识别认证。认证 时间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对于无能力使用“丹东惠民卡” 手机 App 进行人脸识别认证的 企业离退休人员需本人到社保中心一楼大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自助 机上凭身份证进行自助人脸识别认证,仍不能通过可到社保中心三楼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窗口进行窗口人脸识别认证。 高龄、重病、身体残疾等原因不能利用手机认证且行动不便不能 342 到自助机自助认证的企业离退休和遗属、退养等人员将由社区工作人 员以入户慰问的方式提供上门认证服务,具体时间请等候通知。 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首选手机 App 认证,无法采用手机 App 认证 的离退休人员以及退养、遗属人员,需每年填写《丹东市异地居住离 退休(退养、遗属)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由居住地的 市、县(区)社保机构协助认证(认证表格可到社保三楼认证窗口领 取,也可登陆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http://lndd.hrss.gov.cn,网上下载→左侧“企业养老科”→第二 页)下载,并将填写好的表格邮寄或送到到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 中心社会化服务部。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 1201 室,邮编:118000)。此表请复印留存备用,每年离退休人员认证一 次(6 月 30 日前),退养、遗属人员认证二次(4 月 30 日和 10 月 30 日前)按此表要求报到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居住在国外的领取待遇人员,首选手机 App 认证,无法采用手机 App 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和遗属,每年可由本人携带护照到所在国家的 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开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 表》 ,并邮寄到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社会化服务部(地址同 上) 。居住国外的离退休人员每年认证一次(6 月 30 日前),退养、 遗属人员每年认证二次(4 月 30 日和 10 月 30 日前) 。 4.办理地点 手机 app 资格认证地点不限。 自助机认证在社保大厅 1 楼。 343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手机 App 可由他人代为操作,但需本人刷脸识别。其他确认方式 需本人办理。 事项 7:当你老了,该如何养老 老年人养老一般都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三种基本模式,按照 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来选择养老方式。 1.生活自理老年人 可选择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三种方式。可根据老年人 自己的生活习惯、家务能力、性格、爱好进行选择。处理家务能力较 好的老年人、不喜欢人多热闹的老年人一般喜欢选择居家和社区养 老,还能在社区内与邻里沟通,兴趣爱好也能够发挥。不会做家务的 老年人、喜欢人群多爱交流的老年人一般选择机构养老,生活照料、 精神慰藉等都能够得到满足。 2.生活半自理、全护理的老年人 少数选择居家养老,多数选择机构养老。因为老年人自己已无生 活自理能力,子女多不在身边而无法经常在家照顾,还要经常去医院 就医问药,给养老带来不便。因此,这类老年人大多选择机构养老。 少数半自理、全护理老年人,由于有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子女还能够 在身边照顾、老年人习惯在家生活、精神生活能够得到慰藉等原因, 344 可选择居家养老。 事项 8:本地市区公益性养老院有哪几家,收费项目如何设立 1.丹东市公益性养老院 我市市区有公益性养老机构 12 个,其中城市福利院 2 个(市民 政局、振安区民政局所属各 1 个),农村敬老院 10 个(振兴区 1 个、 元宝区 1 个、振安区 6 个、合作区 1 个、高新区 1 个)。 2.收费项目设立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 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一般收 取床位费、管理费、护理费、伙食费、取暖费等,其它费用商议收取。 丹东市市区公益性老机构一览表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1 丹东市养老院 振兴区福寿路 3193108 2 振安区福利中心 五龙背镇五龙背村四组 3 振兴区敬老院 振兴区汤池镇河深沟村青山组 40 号 4 振安区鸭绿江敬老院 鸭绿江街道办事处武营村 13941555085 5 振安区同兴敬老院 同兴镇龙母村 13942526875 6 振安区五龙背敬老院 五龙背镇荒湾村 13841526631 7 振安区汤山城敬老院 汤山城镇龙升村 13942518208 8 振安区楼房敬老院 楼房镇梨树沟村 15041559867 9 振安区九连城镇敬老院 九连城镇九连城村 13050398095 10 元宝区敬老院 元宝区金山镇黑沟村一组 13824500659 11 边境经济合作区浪头镇敬老院 浪头镇敬老院中和村 35 号 6155516 12 高新产业园区安民镇敬老院 安民镇西安民村 7607289 13841526632 6259758 345 事项 9:本地市区养老机构有哪些 丹东市区养老机构一览表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1 丹东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振兴区福寿路 3193108 2 振兴区敬老院 振兴区汤池镇河深沟村青山组 40 号 6259758 3 振兴区老来福托老院 花园路 47 号交通物流 4 楼 13841530589 4 振兴区新起点老人公寓 福春街 101 号 13236985258 5 振兴区俊德托老院 胜利街 288 号空军招待所 13941540277 6 振兴区新乐园老年公寓 滨江村三组 13841549322 7 振兴区和馨园鸿福老年公寓 和馨园 8 号楼 108-110 13842528165 8 振兴区清花园托老院 清花园小区 32 号 103-105 18804155257 9 振兴区老来福老年公寓 河畔花园小区 13 号楼 13504150388 10 振兴区香海老年公寓 香海花园小区 8 号楼 13130531828 11 振兴区佰阳颐园老年公寓 港湾街佰阳小区 24 号楼 13700152049 12 振兴区佳家老年公寓 锦山大街德龙小区 22-12 18241581588 13 振兴区慈康高级医护养老院 花园街综合楼 27 号楼 13470445177 14 振兴区黄海老年医养院 振兴区地质路 761 号 18804155257 15 振兴区智慧康养中心 汤池镇河深沟村青山村民组 40 号 13811797558 16 振安区养老福利中心 五龙背镇五龙背村四组 13841526632 17 振安区五龙背敬老院 五龙背镇荒湾村 13841526631 18 振安区同兴镇敬老院 同兴镇龙母村 13942526875 19 振安区汤山城镇敬老院 汤山城镇龙升村 13942518208 20 振安区九连城敬老院 九连城镇九连城村 13050398095 21 振安区楼房镇敬老院 楼房镇梨树沟村 15041559867 22 振安区鸭绿江街道敬老院 鸭绿江街道办事处武营村 13941555085 23 振安区珍珠老年公寓 曙光路 50 号 13704258997 24 振安区红旗老人院 经山街 77-10 号 13941547264 25 振安区温馨之家老年公寓 鸭绿江街道果园沟路 13342176864 26 振安区博爱老年公寓 果园路 4-8 15941554526 27 振安区百岁园老年公寓 鸭绿江街道鸭绿江村 13236972369 28 振安区祥和老人院 东昌路 67 号 15941565691 29 振安区福居老人院 绿丹江苑南区 13842587185 30 振安区东方枫景托老院 东昌路东方枫景小区 13941558971 31 振安区经山老年公寓 和经街 10 号 13352168820 32 振安区五龙背托老院 五龙背镇五龙背村 13841527805 33 振安区永春老年公寓 五龙背镇五龙背村 13841527805 34 振安区泰和养老院 汤山城龙湖村八组 13941579310 35 振安区桃园老年公寓 同兴镇同兴村六组 13394268389 36 振安区聚德福托老所 太平湾电厂 3 号楼 13470459929 37 振安区太平湾老年公寓 太平湾街道电厂宾馆 15102453993 346 38 振安区五龙背耀宇温泉颐养中心 五龙背毛绢前街 18941555538 39 元宝区敬老院 元宝区金山镇黑沟村一组 13824500659 40 元宝区泰福托老院 长兴街 75 号 13841555336 41 元宝区泰福老年公寓 九江街 44 号楼 15114180180 42 元宝区鸿福轩老年公寓 聚隆公园 3-1-101 13842595671 43 元宝区裕福源老年公寓 兴东后街 88-6 14841577448 44 元宝区教会老年公寓 朝阳街 34 号 13624951258 45 元宝区北麓园老年公寓 崇兴街 17 号 15841586026 46 元宝区吉祥养老院 九道沟平安街 13841538466 47 元宝区心连心老年公寓 东尧街 82 号 13842565077 48 元宝区欣鑫康复养老院 金山大街 1888-A-10-101 14740588166 49 元宝区聚福隆老年公寓 兴隆街 19 号 18641595799 50 边境经济合作区浪头镇敬老院 浪头镇敬老院中和村 35 号 51 边境经济合作区东山托老院 浪头镇浪头村四组 13470001979 52 边境经济合作区颐养殿老年公寓 合作区 L 区 60 号 13942577666 53 边境经济合作区红星老年公寓 浪头镇浪头村一组 15041529558 54 边境经济合作区协和洛奇养老院 丹东高科技开发区 B 区 13942598552 55 边境经济合作区鑫耀老年公寓 国门大道 5 号 15941504988 56 高新产业园区安民镇敬老院 安民镇西安民村 7607289 57 高新产业园区圣府老年公寓 安民镇西安民村杜家堡组 6155516 13304151512 事项 10:机构养老入住手续如何办理 1.入院前准备。老年人或其子女、亲属等到养老院实地查看生活 环境、饮食、服务、收费等情况,确认入住。 2.准备相关材料。入院的老年人(或其子女或其他监护人或义务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健康体检材料(或近期住院治疗后的出院病历) 。 3.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协议。 347 后事 事项 1:居民死亡证明如何办理 1.办理死亡证明条件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 因的医学证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健 康、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死亡证明签发的对象为发生在辖区的 所有死亡个案(包括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 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 2.需提供材料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包括出诊医生到达现场、 到达医院时已死亡的,院前急救过程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的) 均由诊治医生做诊断并逐项填写医学死亡证明。 (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死亡的,要到现住址所在地的卫生 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机构开具,需要携带以下手续:社区(村) 居委会开具的在家死亡的证明;死者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如果 丢失,请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死者医保 IC 卡的复印件;来办理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不是直系亲属前来办理,请提供死者亲生儿 女的授权委托书。 (3)非正常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 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时,(有家属或医护人员报警)需经公安司 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有法医开具死亡证明。 348 3.办理流程 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完整的手续即可办理。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5.是否收费 不收费。 6.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2:丧葬抚恤金核准支付 1.办理范围 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可享受丧扶费待遇。 2.需提供材料 (1)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2)火化收据原件(回民需携带由清真寺开具的《死亡证明书》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办理流程 (1)家属持相关要件; (2)窗口受理办理支付; (3)发放待遇。 4.办理地址 349 部门 地址 咨询电话 丹东市人社局 振兴区青年大街 67 号社保中心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部窗口 3105878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可以 8.注意事项 计算丧扶费需在每月 12 日社会化发放前办理。丧抚费办结后, 死亡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存折、银行卡、社会保障卡一年之内请不要销 户。 事项 3: 《死亡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证明》由哪个部门出具 参照工作——社保事项 18:参保人员查询打印社会保险信息, 办理。 事项 4:亲人亡故如何办理火化,如何办理火化证明 1.正常死亡的,出具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书》; 2.非正常死亡(含无主遗体),出具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 350 事项 5: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的审批 实行火葬的地区,应当将遗体在当地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运往 外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丹东市殡仪馆一览表 序号 殡仪馆名称 地址 电话 1 丹东市殡仪服务中心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 77-10 2254444 2 凤城市殡仪馆 凤山经济管理区凤山路 24 号 8124000 3 凤城市通远堡殡仪馆 通远堡二道坊五组 8511036 4 宽甸满族自治县殡仪馆 宽甸镇黄椅山东路 48 号 5102388 5 东港市殡仪馆 东港市新城街道柞木村 7104444 事项 6:遗产继承权如何公证 参考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公证)事项 5:继承公证,办理。 事项 7:亲人已亡故,户口如何注销 1.事项说明 公民因死亡,已经医疗卫生部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需要 办理户口注销的。 2.需提供材料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 (2) 《死亡医学证明书》或人民法院死刑执行相关证明或人民法 351 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3)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4.办理地点 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各分局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振兴区 2312891 东港市局 7149005 合作区 2147608 元宝区 2886802 凤城市局 6882808 振安区 2147308 宽甸县局 5135002 5.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6.是否收费 否。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352 其他 收养 事项 1:哪些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事项 2: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对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事项 3: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送养人需提交哪些材料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需提交 (1)收养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 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提交结婚证,单身收养人提交离婚证、 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一审离婚判决书须有生效 证明)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353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 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还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 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弃婴、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 儿童的残疾证明。 (8)收养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捡 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 童)报案证明》。 (9)弃婴公告。 (10)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提交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 身份证件和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1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 张,送养 人应当提交 2 张 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 送养的除外。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需提交 (1)收养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 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提交结婚证,单身收养人提交离婚证、 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离婚判决书须有生效证 354 明)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无 子女)证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 儿童的残疾证明。 (8)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9)夫妻双方共同送养提交结婚证;单方送养提交配偶死亡或 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 明。 (11)送养人(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 生育规定的协议。 (1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 张,收养 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应当提交 1 张 2 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社 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需提 交: (1)收养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 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提交结婚证,单身收养人提交离婚证、 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离婚判决书须有生效证 355 明)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无 子女)证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 儿童的残疾证明。 (8)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9)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0)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②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 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 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 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使用。 ③夫妻双方共同送养提交结婚证。 ④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 偶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经 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11)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 356 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②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 任的证明; ③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 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提交生父母所在单 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 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1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 张,收养 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应当提交 1 张 2 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社 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所出具证明材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均应和户口本、 身份证上相符,否则需到户籍部门更改后,方可办理收养登记。 4.收养人为华侨、港澳台居民,除当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外,还需提交: (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 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护照、单人照片 2 寸各 1 张、收养人 及被收养人照片合影 2 寸 2 张;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 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 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 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护照、单人照片 2 寸各 1 张、收养人 及被收养人照片合影 2 寸 2 张;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 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357 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 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 证。 (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 子女的限制。 (4)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 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单 人照片 2 寸各 1 张、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照片合影 2 寸 2 张;2.经国家 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 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 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单 人照片 2 寸各 1 张、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照片合影 2 寸 2 张;2.澳门地 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 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6)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 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 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 的证明材料。4.单人照片 2 寸各 1 张、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照片合影 2 寸 2 张。 事项 4:公民收养子女需具备哪些条件 1.需具备条件 358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2.注意事项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 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 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 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 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 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事项 5:收养登记要到哪里办理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 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 359 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 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 理登记。 事项 6: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要到什么部门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各县(市)区民政局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1 东港市民政局 东港市新兴区军功街 9 号 7147989 2 凤城市民政局 凤城市石桥路 28 号 8122049 3 宽甸县民政局 宽甸镇婆娑府街 2 号 5136967 4 振兴区民政局 振兴区兴一路 9 号 2392736 5 振安区民政局 振安区水源路 4 号 2890110 6 元宝区民政局 元宝区兴隆前街丹建佳园 c 区 3 号楼 3--3 2828082 事项 7:什么情况下需要撤销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利 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符合撤销条件 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360 事项 8:怎样解除收养关系 1.解除收养关系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 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 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 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 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 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需提供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送养人是 社会福利机构的,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2)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 养关系的,提交公证书。 (3)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4)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现场填写)。 (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 2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 免冠照片。 361 扶贫 事项 1:最低生活保障受理 1.受理条件 凡持有本市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为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 府规定条件的(含单独申请人员),均可提出低保申请。 2.需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授权书。 (3)有关证明材料:家庭及其成员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 及财产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4.办理地点 各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62 机构名称 咨询电话 机构名称 咨询电话 丹东市民政局救助科 2170493 振兴区民政局救助科 2392735 元宝区民政局救助科 2804877 振安区民政局救助科 2890113 东港市民政局救助科 7147287 凤城市民政局救助科 8669836 宽甸县民政局救助科 5185938 合作区社事局民政科 3120750 高新区社事局民政科 3116222 5.办理周期 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城市 低保在 30 天内、农村低保在 40 天内完成审批。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 30 天。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1.办理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 城镇常住人员。 2.需提供材料 (1) 《就业创业登记证》; (2)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者须提交毕业或肄业证明; 363 (3)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 关系证明; (4)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出具 的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其他可证明申请人停业的证明; (5)复原退伍军人在退役一年后未就业的,须提供安置部门出具 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6)刑满释放、假释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须提供司法(公安)部门 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7)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须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 证明或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3.办理流程 失业登记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及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就 业地县、区级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4.办理地点 部门 咨询电话 部门 咨询电话 振兴区就业服务机构 2316809 振安区就业服务机构 2890305 元宝区就业服务机构 2867016 合作区就业服务机构 3117861 东港市就业服务机构 7551010 凤城市就业服务机构 8124694 宽甸县就业服务机构 5883130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是否收费 364 免费办理。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 事项 3:失业人员参保申报申请 事项说明 企业(事业)参保职工与单位解除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1)养老保险:参照工作——社保事项 19:个体劳动者(灵活 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办理。 (2)医疗保险:参照工作——医疗事项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理。 事项 4:残疾人证办理、换领、遗失补办 1.残疾人证办理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 份证、户口本和 3 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区) 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 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 料。 (2)受理:县(区)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 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 365 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指定机构(指定医院)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 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 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 的村(社区)等适当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 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4)审核、批准:县(区)级残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管理办法》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 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5)发放、存档:县(区)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 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2.残疾人证换领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需将旧证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 领。 366 3.残疾人证遗失补办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各县(市)区残联信息表 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东港市残联 东港市建设路 123 号 0415-7124977 凤城市残联 凤城市兴隆街 8-11-2 0415-6822003 宽甸县残联 宽甸县左子元大街 38 号 0415-3217082 振兴区残联 振兴区兴一路 9 号 0415-2392785 元宝区残联 九道街 12-1 0415-2816306 振安区残联 振安区珍珠街 250 号 0415-2890729 事项 5:残疾人精神康复服务申请受理——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 补贴申请受理 1.补贴范围 具有本市户口,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为精神类残 疾,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服用药物的残疾人, 在本年度限定的补贴名额和补贴额度内,对其精神科疾病基本检查费 用和购买精神科疾病基本治疗药物或辅助治疗药物的自付部分费用 给予补贴。其中优先救助在本地扶贫办建档立卡户、贫困持证精神类 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2.办理地点 367 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登记申请。 3.需提供资料 (1)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诊断书(初次申请补贴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 对申请人确实需要服用药物的诊断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贫困证明(包括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建档立卡户证) 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办理流程 5.注意事项 免费服药项目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领取的药物数量及金额根 据相关救助政策统一安排确定。 368 事项 6:残疾人社会保险补助申请受理——参加城保和新农保的 55-59 周岁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 依据《关于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55—59 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辽残联[2013]30 号],补助 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代) , 年龄在 55—59 周岁之间(含 55 周岁和 59 周岁) ,且参加新型农村或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2.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补助 55 元。 3.办理地点 申请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 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需提供材料 在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如实填写《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55—59 周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批表》 ,同时, 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薄及补助对象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 (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369 事项 7: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申请受理 1.助学补助政策 教育系统只针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 家庭子女按国家有关政策实施“三免一补”政策,三免即免学杂费、 书本费、住宿费;一补即生活补助费,用于学生在学校就餐,住宿生 每天 20 元,走读生每天 10 元。 2.如何申请补助 无需申请,凡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均享受国家“三免一 补”政策,由学校统一落实实施。 3.申请补助流程图 4.咨询电话 单位 东港市特殊 教育学校 宽甸县特殊 教育学校 振兴区春英 学校 370 咨询电话 0415-7122001 0415-5122525 0415-2027392 单位 凤城市特殊 教育学校 元宝区育智 学校 丹东市特殊 教育学校 咨询电话 0415-8122652 0415-2591028 0415-2536117 备注 事项 8: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申请受理 ——资助考取普通高中、中专及大专以上学(院)校的残疾 学生的政策 1.资助对象 当年考取普通高中、中专及大专以上学(院)校的残疾学生或父 母双残(单亲残)家庭子女; 2.资助条件 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丹东市常住户口;本人或父母双方(单 亲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当年入学通知书;父母 双残(单亲残)家庭必须是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3.资助形式及标准 资助形式:一次性现金发放; 资助标准:高中、中专学生 1000 元/人,大专及以上学生 3000 元/人。 4.需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籍证明; (3)残疾人证(或父母双方及单亲一方) ; (4)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5)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保边缘户证; (6) 《丹东市残疾学生、父母双残(单亲残)家庭子女资助审批 表》一式两份。 371 4.办理流程 事项 9: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1.需提供材料 (1)户口本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2.办理流程 残疾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 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委托人代为办理,应同时提供代 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和县(市)区 残联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 并由民政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程序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办理时限 372 55 天以内。 4.办理地点 各级残联及评定机构。(见附表) 事项 10: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申办 2014 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镇“三 无”人员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城 乡特困人员涵盖了城镇“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故城镇“三 无”人员供养申办包含于特困人员供养申办(见事项 13)。 事项 11: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1.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说明 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 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 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 助。 2.需提供材料 按规定提交身份、家庭经济状况、急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373 3.办理流程图 4.办理地点 各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机构名称 咨询电话 机构名称 咨询电话 丹东市民政局救助科 2170493 振兴区民政局救助科 2392735 元宝区民政局救助科 2804877 振安区民政局救助科 2890113 东港市民政局救助科 7147287 凤城市民政局救助科 8669836 宽甸县民政局救助科 5185938 合作区社事局民政科 3120750 高新区社事局民政科 3116222 374 5.办理时限 审核审批时间一般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信函索证、信息核对 等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期限。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事项 1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需提供材料 (1)户口本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4)低保证及复印件。 2.办理流程 残疾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 证、残疾人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是委托人代为办理,应同 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和县 (市)区残联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予以批准,并由民政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按程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办理时限 55 天以内。 4.办理地点 375 各级残联及评定机构。(见附表) 事项 13:特困人员供养申办 1.特困人员供养申办说明 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 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批的制度;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 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需提供材料 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 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同时,申请人应 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办理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 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 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 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 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5. 咨询电话 376 机构名称 咨询电话 机构名称 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2179039 振兴区民政局 2392735 元宝区民政局 2828082 振安区民政局 2890110 合作区社管局 3120750 高新区社管局 3116222 公共法律服务(公证) 事项 1:委托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委托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或 司法部有关办证要求,不违背公序良俗,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委托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信息、申请人婚姻信息、受托 人信息、委托内容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 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 377 果已注销户口,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法人 或其他组织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判 决)书等,丧偶夫妻单方委托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并附继承权公证书 等) ,外埠的婚姻状况证明需当地公证处公证; (3)监护人申请办理以处分被监护人所有的城市房屋所有权为内容 的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以及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 分的保证书; (4)委托书涉及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证明,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 具《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地产权证》、 《不动产权证书》 等,委托事项涉及抵押权的,还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 《他项权证书》 等,如涉及处分财产为共有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如涉及处 分法人财产的,需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 (5)委托书文本; (6)如办理转委托公证,需提供经公证的原委托人的委托书原件; (7)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如委托内 容涉及处分不动产一并解除抵押登记或出售内容的,还需提交申请人与受 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公证员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请求提供的其他补证材料,如《征 收安置补偿协议》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本人亲自申请,如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需亲 自到场。 378 8.办理流程 事项 2:声明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声明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 部有关办证要求,不违背公序良俗,本人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声明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信息、声明内容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 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 果已注销户口,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法人 379 或其他组织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两人就同一事项发表声明的,如夫妻双方共同发表声明(保证) 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判决)书)、离婚 协议书和未再婚证明等; (3)声明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证明,如不动产登记部门 出具《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权证》 、 《不动产权证 书》等; (4)声明书文本; (5)放弃继承的声明,需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 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的财产权利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声明人亲自出具的 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6)如办理未再婚声明书公证应当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离 婚的《民事调解(判决)书》和其它未再婚证明; (7)如办理非婚生子女落户使用的监护人声明公证,还应当提供非 婚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证明书, 生父或生母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8)如办理撤销遗嘱、委托的声明,需提交原遗嘱、委托公证书; (9)如办理同意子女出境、入籍等声明,需提交与子女的亲属关系 证明; (10)如办理接受赠与的声明书公证,还需提供:赠与人办理的赠与 公证书原件; (11)如办理公房承租权过户声明公证,按照继承公证程序提交证明 材料; (12)如办理住房补贴赠与声明公证,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发给赠与人 住房补贴情况的证明; 380 (13)如办理未成年子女更名的声明书公证,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 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 (14)如办理证明照片系本人的声明书公证,需提供在医疗机构作整 容手术的住院记录、票据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15)如办理监护人保证书需提供经公证的监护委托书或监护人与被 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6)如法人申办声明/保证公证,需要提供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 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7)公证员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请求提供的其他补证材料,如涉及 接受、放弃、撤销、变更法律行为的证明材料或提供证人等。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本人亲自申请,如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需亲 自到场。 8.办理流程 381 事项 3:赠与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有权处分被赠与的财产,赠与 财产为共有的,需要共有人共同申请,赠与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部有 关办证要求,不违背公序良俗,本人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赠与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赠与内容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 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 果已注销户口,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为港 澳台居民的,应提交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它户籍证明;法 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判 决)书等,丧偶夫妻单方委托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并附继承权公证书 等) ,外埠的婚姻状况证明需当地公证处公证; (3)被赠与财产凭证,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 、 《国 有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权证》 、 《不动产权证书》等,被赠与财产为多个 的同时提交财产清单; (4)赠与书文本; 382 (5)受赠人的身份证明,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6)如赠与人、受赠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 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公司 章程。还需提供同意赠与的董事会决议;赠与行为需人主管部门批准的, 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决定; (7)如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 明; (8)公证员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请求提供的其他补证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赠与公证必须由赠与人和受赠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 理。 8.办理流程 383 事项 4:遗嘱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具有相应权利 能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遗嘱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遗嘱内容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 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 果已注销户口,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为港 澳台居民的,应提交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它户籍证明;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等,外埠的婚姻状况证明需 当地公证处公证; (3)遗嘱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房屋 所有权证》 、 《不动产权证书》等,如房产有贷款或产权不明确的,还应提 供产权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发票或借款抵押合同或法院民事调解(或 判决)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财产权利的证据材料; (4)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遗嘱文本; (6)遗嘱涉及财产有无必留份额的情况证明; 384 (7)遗嘱指定监护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申请人与被监护人 的亲属关系证明; (8)如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 明; (9)公证员根据申请人遗嘱内容及家庭具体情况请求提供的其他补 证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8.办理流程 事项 5:继承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主体身份真实,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 法规或司法部有关办证要求,不违背公序良俗,本人可自愿提出申请。 385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继承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继承人信息、遗产有关内容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 请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 果已注销户口,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为港 澳台居民的,应提交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它户籍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其配偶也已亡故,同时提供配偶的死 亡证明(如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户籍证明,户籍中记载的死亡信息可作 为旁证;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 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亲属关系联络单》等;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 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被继承人父或母已故,提供其父或母的死亡证明, 若父或母晚于被继承人死亡,还需提供其父或母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 系证明;如无法定继承人,则应提供未婚、无子女的相关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需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如不动产登 记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权证书》等,如房产有贷款或产权 386 不明确的,还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发票或借款抵押合同 或法院民事调解(或判决)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财产权利的证据材料;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供其全部遗嘱或 者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提交约定协议公证 书原件;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不能到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他继承人应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声明书公证书;不能到场的继承人继承的,提交其在当地公证机构办理的 委托书公证,委托书中要写明愿意继承遗产及其份额; (9)监护人代办申请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资格证明; (10)如申遗嘱继承的,提供遗嘱公证书原件,有多份遗嘱的,通常 应提供全部遗嘱; (11)遗嘱继承时,遗嘱公证中附义务的,提交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 料; (12)公证员根据申请人家庭具体情况请求提供的其他补证材料,如 死者人事档案,能对继承公证起辅助证明的其他材料或相关证人证言等。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继承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的, 如有遗嘱执行人,执行人应亲自到公证处。 8.办理流程 387 事项 6:保证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提供担保的能力,意思表示真 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本人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保证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保证内容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 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 388 果已注销户口,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为港 澳台居民的,应提交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它户籍证明;法 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自然人保证的,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外埠的婚姻状况证明需当地公证处公证; (3)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的,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章程、 内部决策机构同意提供担保的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董事会(股东会)决 议等证明文件; (4)自然人保证,提供本人的收入证明或相应的财产权利证明,如 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 、 《不动产权证书》等; (5)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 (6)如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 明; (7)公证员根据申请人情况请求提供的其他补证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8.办理流程 389 事项 7:财产约定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协议双方对协议内容无争议, 协议涉及法律关系真实,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处,协议涉及处分财产 的,申请人具有相应处分权,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财产约定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协议内容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 请办理。 390 5.需提供材料 (1)约定双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 如果已注销户口,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为 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它户籍证明;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约定双方已婚的,需提交结婚证; 约定双方系再婚的,需提供再婚者的配偶死亡证明或离婚证或生效的法院 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等,外埠的婚姻状况证明需当地公证处公证; (3)约定内容涉及的财产处分的,需提供财产权利证明或查档信息, 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权证书》等,如房产有 贷款或产权不明确的,还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发票或借 款抵押合同或法院民事调解(或判决)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财产权利的 证据材料;约定财产属于一方当事人离异时分割所得的,应提供离婚协议 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生效证明;约定财产涉及债权债务的, 需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其它能够证明其债权债务合法来源的证明 材料原件; (4)《财产约定书》文本; (5)公证员根据约定双方约定内容及具体情况请求提供的其他补证 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不可以代办,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8.办理流程 391 事项 8:证据保全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 系,保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取证手段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部有关 办证要求,不违法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可自愿提 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证据保全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保全内容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 请办理。 392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薄,如果已注销户口,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 证明,为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它户 籍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 证件; (2)有代理人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 (3)申请人与保全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侵权方或关系人 与申请人相关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装修合同、施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按合同约定应当履行义务,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应当能够证明其在合同 约定期限内切实履行了义务,或者其先行履行了催告义务等; (4)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方式或方法的书面 情况说明; (5)涉及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应提交有关司法文书; (6)需要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需提供相关同意文书,如申请对已 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的,申请人即为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 或经其书面同意; (7)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提供的其他补证材料,如现场见证人、 勘验人的身份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所得的证据材料等。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办理流程 393 事项 9: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证书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清楚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自愿在债权文书上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权文 书所涉法律关系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处,债权人与债务人(包 括担保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异议,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证书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关于强制执行的承诺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 请办理。 394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薄,如果已注销户口,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 证明,为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它户 籍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 证件; (2)有代理人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代理证 明中必须载明可代为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涉及出具执行证书的,代理证明 中必须载明可代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3)所涉及财产或权利证明材料,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包含有 同意借款、抵(质)押、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内容的董事(股东)会决议; 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债权文书,如合同、协议、借款借据、 欠单、收条、银行转帐单据、收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原件;涉及抵押的,需 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股权证明、购 买工程车辆等发票、在建工程项目批件、立项文件,他项权利证书或其它 财产权利证明等; (4)载有同意赋予强制执行内容的债权文书,如借款合同、抵(质) 押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以及授信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补充协 议、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还款协议等; (5)涉及出具执行证书的,应提交债权人或债务人(含担保人)已 经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的证明材料; (6)涉及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评估报告。如抵押物 为共有的,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文; (7)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提供的其他补证材料,如债权人或债 395 务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办理流程 事项 10:合同(协议)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签订的合同(协议)无争议, 合同(协议)所涉法律关系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处,合同(协 议)涉及财产的,申请人有相应处分权,合同(协议)涉及身份的,身份 关系真实无误,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396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合同(协议)公证涉及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合同(协议)涉及内容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 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薄,如果已注销户口,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 证明,为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它户 籍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 证件; (2)有代理人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合同(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或权利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船籍证书、土地海域使用权证、股权 证明、出资证明、商标权专利权注册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涉及需要有 资质的,如法人提供资质证明或营运、经营等许可证、批准证书、商品房 销售许可证,个人需要有资质的,如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专业 技术等级证书、职称证等; (4)能够说明合同(协议)主体具有处分权的证明材料,如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 (5)涉及担保的,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和担保资格证明; (6)涉及亲属关系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共 同居住或共同生活的证明、抚养或赡养情况的证明; (7)需要经审批的,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审批文件、以 397 及与之相关的文件规定,如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国有资产,应提供相 关部门审批文件等情况; (8)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提供的其他补证材料,如死亡证明、 疾病诊断书、动回迁安置手续、退休离职证明、存款单据、离婚协议书证 明等。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通常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代办。 8.办理流程 事项 11:现场监督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关活动规则或招投标文件不 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可自愿提出申请。 398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现场监督公证涉及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公证涉及内容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 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主体资格 证明,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有代理人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组织本次活动的合法依据,如具有主办开奖、竞赛、拍卖、招 投标等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 (4)活动前期准备的文件,各类现场活动的方案和会议程序,如开 奖、竞赛活动规则或拍卖、招投标文件,拟分配或纳入抽签选择任意名单 及有效身份证件等; (5)现场活动所需的设备,如摇号软件; (6)活动现场记录; (7)竞买人、投标人的资格、资质证书; (8)需要审批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对招标、销售、动迁、评选等项 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政策依据; (9)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提供的其他补证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399 7.可否代办 可以申请代办。 8.办理流程 事项 12:提存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 义务或申请人与受领人之间约定了提存,申请事项属于公证处执业范围, 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提存公证涉及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提存涉及内容信息等。 4.办理地点 400 可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 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薄,如果已注销户口,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 证明,为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它户 籍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 证件; (2)有代理人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提存依据,如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合同(协议)、司法文书、行 政决定、欠债凭证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等;或其它证明可以用提存方式 清偿债务或担保债务履行的相关材料;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 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公告、电函、通知 等; (4)提存标的财产证明或权利证明,货币除外。适用于有价证券、 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 存的标的物; (5)情况说明,具体应包括受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交付提存物凭 证,如提存货币的,可提供转帐、汇款票据,提存不易移动的标的物的, 提供包括名称种类、质量、数量、价值明细表、验收或保管清单等; (6)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提存公证的,应当签订提存协议书; (7)提存标的属于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提存 的书面意见;属于法人组织的,应提供法人内部决策机构的决议或批准文 件;属于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出资人、设立人或合伙人等同意提存的书面 意见; 401 (8)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提供的其他补证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申请代办。 8.办理流程 事项 13:出生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出身,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出生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信息、出生地信息、生父生母 402 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果申请人已注销户口, 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提供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辅助 出生证明材料,如医院出生档案,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记载,街道办事 处、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如无证明材料,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 记记录为准; (4)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如父母已死亡者,提供 死亡证明,在证明中注明“已故”,如申请人父母有再婚情况,需要加继 父母姓名的,应当在出生证明中注明“继父(或继母)” ,同时提供其再婚 父母的结婚证; (5)非婚生子女的,提供父母的亲子鉴定报告; (6)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监 护人身份证件原件; (7)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提供的其他补证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办理流程 403 事项 14:亲属关系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出生,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亲属关系公证内容 申请人和关系人的基本信息、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信息、申请人和关系 人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和关系人的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果申请人或关 系人已注销户口,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 404 交国外户籍藤本;如关系人已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证明书或者公安派出 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和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申请人 住所地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当事人无工作单位或在私营企业 工作的,可由档案存放部门或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 具;在校学生可由学校出具;如无证明材料,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记录 为准;如亲属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4)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档案、离婚判决书、调 解书等; (5)非婚生子女的,提供父母的亲子鉴定报告; (6)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监 护人身份证件原件; (7)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提供的其他补证材料,如当事人人事 档案、司法档案等。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办理流程 405 事项 15:无(有)犯罪记录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在我国境内居住,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无(有)犯罪记录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无(有)犯罪的事实和出具证明的时间。申请人 为外国人或港澳居民的,需写明在中国居住期间的时间期限。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果申请人已注销户口, 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交国外户籍藤本; 406 外国人应提交护照原件或复印件,为港澳台居民的,还应提交港澳台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申请人的无(有)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一般由申请 人住所地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在校学生可由学校出具,有犯 罪记录证明,有公安机关出具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刑满释放证明; (4)无犯罪记录公证书的时效期一般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公证书 未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自公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公证处不再制发 公证书副本。当事人请求制发副本的,一律按规定重新办理;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监 护人身份证件原件; (6)公证人员要求的其它补证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办理流程 407 事项 16:学历、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驾驶 证、职业资格和各类法定职权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在我国境内学习经历、取得的各类资格证书,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证书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取得证书的时间和发证机关等。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果申请人已注销户口, 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交国外户籍藤本; 外国人应提交护照原件或复印件,为港澳台居民的,还应提交港澳台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提交所需要公证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驾驶证,以 及由法定职权机构颁发的各类(资格)证书的原件; (4)如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丢失,应提供由原发证学校重新补发的 《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原件; (5)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学历应当属于我国法定的教育序列,且为教 育部承认的学历。当事人的学位应当符合国家学位授予的规定,其授予单 位应是国家批准的; (6)公证人员要求的其他补证材料,如学籍档案、入学通知书、学 408 校单位出具的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教育部分查询网站的查询记录,单位 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办理流程 事项 17:文本相符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主体身份真实,待证原本真实、完整,待证文书内容无明显违 法情形或属于公证规章中明令不予办理公证的文书类型,可自愿提出申 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409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文本相符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证明的文本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等。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相关文本出具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果申请人已注销户口, 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交国外户籍藤本; 外国人应提交护照原件或复印件,为港澳台居民的,还应提交港澳台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提交待证文书原件,如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合同、书信、论 文等)、文件(如成绩单、获奖证书、人事档案)的原件等; (4)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文书和文件的真实性,且具有法律意 义,不违反我国法律、社会公德; (5)公证人员要求的其他补证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办理流程 410 事项 18:公民身份证、护照、国籍、户籍和曾用名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出生或居住,如办理曾用名公 证,申请人需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曾使用依法定程序登记或公 共记录的姓名,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公民身份证、护照、国籍、户籍、曾用名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身份证信息、护照信息、国籍信息、户籍信息和 曾用名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果申请人已注销户口, 411 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交国外户籍藤本; 外国人应提交护照原件或复印件,为港澳台居民的,还应提交港澳台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如办理护照公证需要提交护照原件; (4)办理曾用名公证,需提供公共部门的人事档案记载,如户籍所 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曾用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如独生子女证、 毕业证、学生证等; (5)公证人员要求的其他补证材料,如户籍证明、街道或居民委出 具的证明,申请人人事部门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材料、人事档案等。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通常可以代办,但办理身份证公证和护照公证,最好本人到场办理, 其他人代为办理须有正式的授权委托公证书。 8.办理流程 412 事项 19:婚姻状况(未婚、丧偶未再婚、离婚未再婚、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可就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婚姻状况,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婚姻状况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婚姻状况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申请证明已婚,则需夫妻 双方的身份证明,如果申请人已注销户口,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 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交国外户籍藤本;外国人应提交护照原件或复印 件,为港澳台居民的,还应提交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婚姻状态证明文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 解书等原件; (4)如申请办理未婚公证,需提交未婚承诺书,以及人事档案等辅 助证明材料; (5)如申请办理未再婚公证,需提交未再婚承诺书,如丧偶未再婚 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6)申请办理已婚公证时,如申办初婚公证,需提供当事人婚姻档 案:登记时初次申请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初婚声明;如申办再婚公证,除 413 再婚结婚证外,还需提供离婚证或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离婚 协议、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其中判决离婚的,加“判决生效证明” , 如配偶死亡的,还需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7)如申请办理 1950 年 5 月 1 日以前结婚的已婚公证,需由街道办 事处、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申请人的结婚证明,证明中应详列申请人夫妻 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在何地(到市区县)结婚的事 实;还需应由两个年龄与申请人相仿的证人到公证处作证,证人需带其身 份证和户口薄,亲自到公证处作证陈述,并由公证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8)婚姻状况公证分为实体公证和证件公证两种。实体公证须提供 近期的二人合影两寸免冠照片; (6)公证人员要求的其他补证材料,如当事人人事档案等。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办理流程 414 事项 2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主体身份真实,印鉴真实完整,待签署文书内容无明显违反法 律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妨碍他人利益等情形,待签署文件与申请人又厉 害关系,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文书上签名(印鉴)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签名或加盖印鉴的日期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果申请人已注销户口, 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交国外户籍藤本; 外国人应提交护照原件或复印件,为港澳台居民的,还应提交港澳台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 (3)待签署文件的原件,如委托书、声明书等,文件系外文本的, 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4)所签署文件中涉及的相关证明,如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关系的, 提供能够证明文书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所需公证的文书上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 (6)公证人员要求的与待签署文件有关的其他补证材料。 415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但签名属实或确认签名属实的公证,必须要由申请人本人 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代办。 8.办理流程 事项 21:生存、住所地(居住地)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主体身份真实,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居住生活并健 在(存活) ,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生存、住所地(居住地)公证内容 416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果申请人已注销户口, 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交国外户籍藤本; 外国人应提交护照原件或复印件,为港澳台居民的,还应提交港澳台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社 会统一信用代码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 (3)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 为能力人的代理人还需提交具有代理权限的证明; (4)住所地(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交现居住地的 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养老或照 护机构出具的住所地(居住地)证明材料; (5)对现在在台湾,经批准在大陆定居并持有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台 湾同胞定居证”的台湾同胞,不能办理居住地公证; (6)申办生存公证,需提交本人近期照片,N+1 张(N 为所需公证书 份数); (7)申办住所地公证的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相应 辅助证明材料,如法人税务证明等;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补证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417 可以代办,但生存公证必须要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确认。 8.办理流程 事项 22:死亡公证 1.服务对象 被证明人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死亡,申请人可自愿提出申 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死亡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死亡人的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418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果申请人已注销户口, 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交国外户籍藤本; 外国人应提交护照原件或复印件,为港澳台居民的,还应提交港澳台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死亡证明,包括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 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等; (4)辅助性证明死亡材料,如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单位人事 部门出具的死亡事实证明,民政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等其他死亡证明; (5)死者生前的公民身份证或户籍; (6)能够证明申请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直接证明材料,如结婚证、 居民户口薄、户籍证明等;或其他补充性证明材料,如相关公安派出所、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其 它证明材料; (7)申请人为有关组织的,该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与死亡人生前 或其亲属签订的有关协议或亲属委托书,以及该组织委派人员的委托证 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8)公证人员要求的其他补证材料,如人事档案记载等。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办理流程 419 事项 23:经历、在职收入、在学证明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可对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经历、活动等,自愿提 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经历、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在学证明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所在单位信息,收入信息或在读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果申请人已注销户口, 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交国外户籍藤本; 外国人应提交护照原件或复印件,为港澳台居民的,还应提交港澳台居民 420 《来往大陆通行证》;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在职证明和收 入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至何年 何月在什么单位从事何种工作或担任何种职务,以及年收入情况; (4)有职称的应提供职称证书,如工程师证、厨师证、教师资格证 等; (5)办理在学证明,应由学校出具在学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入何学校,学习何种专业 等;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涉及所证明经历、活动的合 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7)办理经历公证的,申请人要提供近期 2 寸免冠照片 N+1 张(N 为 所申请公证书份数); (8)公证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补证材料,如劳动合同、人 事档案等。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办理流程 421 事项 24:财产权(存款、不动产物权)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主体身份真实,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具有财产权利, 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 财产权(存款、不动产物权)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所在单位信息,财产权利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果申请人已注销户口, 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交国外户籍藤本; 外国人应提交护照原件或复印件,为港澳台居民的,还应提交港澳台居民 422 《来往大陆通行证》;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 (3)财产权利凭证,如存单、存折,或开户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 明书》(或其它存款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它 权属证书的原件; (4)公证人员要求的其他补证材料,如财产权暂未取得或存在瑕疵 时的其他证明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是否可以代办 可以代办。 8.办理流程 事项 25:指纹(印鉴)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主体身份真实,申办公证目的和用途明确、合理、合法,可自 423 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指纹(印鉴)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指纹、掌纹、脚纹、印章、签名样本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果申请人已注销户口, 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交国外户籍藤本; 外国人应提交护照原件或复印件,为港澳台居民的,还应提交港澳台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和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申办法人印鉴公证,有代理人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 权委托书; (3)文印样本; (4)申请人办理该公证的目的与用途的书面声明或其他相关辅助证 明; (5)公证人员根据情况要求的其他补证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不得代办,但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印鉴样式公证时,可授权委托代理 人办理。 424 8.办理流程 事项 26:查无档案记载公证 1.服务对象 申请人主体身份真实,申办公证的目的、用途合理、合法,可自愿提 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查无档案记载公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经查询确实无档案等信息。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如果申请人已注销户口, 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交国外户籍藤本; 425 外国人应提交护照原件或复印件,为港澳台居民的,还应提交港澳台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 (2)由代理人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一般查询的是申请人的出生、结婚、有无犯罪记录等情况; (4)具体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无档案记载证明。一般由档案馆、 单位人事部门、公安机关或其它保管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证明中要详列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以及相关情况“无档案记载”的事实; 还要写明所查档案的起止时间范围; (5)用于辅助证明申请人相关档案可能在该档案保管部门保管的证 明; (6)公证人员要求的其他补证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是否可以代办 可以代办。 8.办理流程 426 事项 27: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其它证照公证 1.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境内注册,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 、营业执照或其它证照公证公证内容 企业法人的基本信息、住所地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营业执照信息 等。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1)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书,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所需要公证的营业执照、章程或其它证照的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为一年,在申请办理公证之前应当 办理年检注册; (6)法人名称、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范围、住所地如果有变更, 应先办理变更登记,再申请办理公证; (7)公证人员要求的其他补证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427 可以代办。 8.办理流程 事项 28:法人章程公证 1.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境内注册,章程符合《公司法》及相关 法律规定,可自愿提出申请。 2.办理公证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公证员统一制证,不对外受理业务, 只接受咨询):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法人章程公证内容 企业法人的基本信息、章程信息等。 4.办理地点 可在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需提供材料 428 (1)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书,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文件; (5)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如公司成立的批准文件原件,验资证明原 件,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会议通知,公司章程或修正案经股东 会通过的相关记录,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而不召开股 东会的,提交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的决定文件; (6)如需批准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 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章程生效要件的,批准文 件; (7)公证人员要求的其他补证材料。 6.是否收费 按照《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 8. 办理流程 429 丹东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情况统计表 序号 办税服务厅名称 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公时间 1 振兴区局办税服务厅 振兴区福春街 15 号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2 振兴区西城分局办税服务厅 振兴区胜利街 421-11 号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3 元宝区局办税服务厅 元宝区江城大街 198 号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4 元宝区金山所办税服务厅 元宝区金山大街 640-1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5 振安区局办税服务厅 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 112-8 号 6 振安区五龙背分局办税服务厅 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站前西街 85 号 7 振安区同兴所办税服务厅 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龙兴街 20-23 号 8 边境经济合作区局办税服务厅 振兴区银河大街 102-5 号 9 东港市局办税服务厅 东港路 127 号 办税服务厅主任 办公电话 曾祥宇 0415-3117309 0415-6226422 郝 0415-2815624 0415-4157735 焉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露 博 下午 13:00-16:00 0415-2255556 0415-4101756 0415-6136800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0-16:30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侯成钢 0415-3121148 姜希忠 0415-7123600 下午 13:30-17:30(夏季) 10 东港市局房产一体化大厅 东港南路 138 号 11 东港市十字街税务分局办税厅 十字街镇十字街村街东组 189 号 0415-7998226 12 东港市北井子税务分局办税厅 北井子镇范家山村板前组 0415-7852301 13 东港市椅圈税务分局办税厅 椅圈镇椅圈大街 7 号 14 15 东港市大孤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办税厅 东港市前阳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办 税厅 下午 13:00-17:00(冬季) 周一到周五 孤山镇东大街 312 号 0415-7822488 0415-7515751 上午 8:30-11:30 前阳镇安阳西街 14 号 0415-7120741 下午 13:30-16:30(夏季) 下午 13:00-16:00(冬季) 0415-7816886 16 东港市黄土坎税务分局办税厅 黄土坎镇黄土坎村福祥街 61 号 0415-7801900 17 东港市长山税务所办税厅 长山镇新升村 6 组 0415-7811739 430 丹东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情况统计表 序号 办税服务厅名称 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公时间 办税服务厅主任 18 凤城市局办税服务厅 凤城市凤凰大街 26 号 19 凤城市局房产一体化大厅 凤城市凤凰大街 33 号 20 凤城市爱阳分局办税厅 愛阳镇潘家村中街 149 号 21 凤城市通远堡分局办税厅 通远堡镇经济开发区通远路 122 号 22 凤城市白旗分局办税厅 白旗镇白旗街 89 号 23 凤城市赛马税务所办税厅 赛马镇滨河路镇政府旁(无门牌号) 因搬家暂无电话 24 凤城市青城子税务所办税厅 青城子中心街 257 号 因搬家暂无电话 25 宽甸县局办税服务厅 宽甸县天华山路 323 号 26 宽甸县局房产一体化大厅 宽甸县天华山路 313 号 0415-5115725 27 宽甸县灌水税务分局办税厅 灌水镇铁长路 0415-5191402 28 宽甸县毛甸子税务分局办税厅 鹤大路 28 号 29 宽甸县步达远税务分局办税厅 步达远村 9 组 30 宽甸县永甸税务分局办税厅 永甸镇府前街 219 号 0415-5604155 31 宽甸县牛毛坞税务分局办税厅 牛毛坞镇牛毛坞村一组 0415-5810019 32 宽甸县杨木川税务所办税厅 杨木川镇杨木川村一组 0415-5153005 33 丹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丹东市金河大街 199 号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0-16:40 34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大厅 丹东市花园路 18 号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35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赵 江 办公电话 0415-8155096 0415-8128232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0415-8601017 0415-8511242 下午 13:30-17:30(夏季) 0415-8180135 下午 13:00-17:00(冬季) 马晓龙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0415-5123954 0415-5511005 0415-5880288 下午 13:30-16:30 0415-2813668 岳 辉 0415-2136169 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431 县(市)区残疾人证受理部门、指定医院信息表 受 理 申请受 部 理时间 门 东港 残联 凤城 残联 每月第一 周的周二 周三 每月第 鉴定时间、医院及费用 视力 午 振兴 周一至周 残联 元宝 残联 五 肢体 智力 精神 鉴定 收费 鉴定 鉴定 收费 鉴定 鉴定 收费 鉴定 鉴定 收费 鉴定 鉴定 收费 鉴定 鉴定 收费 时间 医院 标准 时间 医院 标准 时间 医院 标准 时间 医院 标准 时间 医院 标准 时间 医院 标准 同申请受 东港市中 理时间 每月第 作日 心医院 凤城市中 医院 宽甸 每周四上 每周四上 宽甸县中 残联 言语 鉴定 一、二工 一、二工 作日 听力 午 每月第一 周的周四 和周五 每个月的 每月第一 第一周的 周的周四 周一周二 和周五 心医院 丹东市人 民医院 丹东市人 民医院 按照医院 每月第一 收费标准 周的周二 进行收费 按照医院 收费标准 进行收费 按照医院 收费标准 进行收费 周三 二工作日 医院 每周四上 宽甸县中 午 收费标准 周的周四 和周五 按照医院 每月第一 收费标准 周的周四 进行收费 心医院 每月第一、凤城市中 按照医院 每月第一 进行收费 东港市中 和周五 心医院 丹东市人 民医院 丹东市人 民医院 按照医院 每月第一 收费标准 周的周二 进行收费 周三 按照医院 每月第 收费标准 一、二工 进行收费 按照医院 收费标准 进行收费 作日 午 收费标准 周的周四 和周五 按照医院 每月第一 收费标准 周的周四 进行收费 心医院 凤城市中 医院 每周四上 宽甸县中 按照医院 每月第一 进行收费 东港市中 和周五 心医院 丹东市人 民医院 丹东市人 民医院 按照医院 每月第一 收费标准 周的周二 进行收费 周三 按照医院 每月第 收费标准 一、二工 进行收费 按照医院 收费标准 进行收费 作日 午 收费标准 周的周四 和周五 按照医院 每月第一 收费标准 周的周四 进行收费 心医院 凤城市中 医院 每周四上 宽甸县中 按照医院 每月第一 进行收费 东港市中 和周五 心医院 丹东市人 民医院 丹东市人 民医院 按照医院 每月第一 收费标准 周的周二 进行收费 周三 按照医院 每月第 收费标准 一、二工 进行收费 按照医院 收费标准 进行收费 作日 午 收费标准 一周的周 五 按照医院 每月最后 收费标准 一周的周 进行收费 神病医院 凤城市精 神病医院 每周四上 宽甸县来 按照医院 每月最后 进行收费 东港市精 五 康医院 丹东市第 三医院 丹东市第 三医院 按照医院收 每月第一 费标准进行 周的周二 收费 周三 按照医院收 每月第 费标准进行 一、二工 收费 按照医院收 费标准进行 收费 作日 午 费标准进行 一周的周 五 按照医院收 每月最后 费标准进行 一周的周 收费 神病医院 凤城市精 神病医院 每周四上 宽甸县来 按照医院收 每月最后 收费 东港市精 五 康医院 丹东市第 三医院 丹东市第 三医院 按照医院 收费标准 进行收费 按照医院 收费标准 进行收费 按照医院 收费标准 进行收费 按照医院 收费标准 进行收费 按照医院 收费标准 进行收费 办证 时限 30 个 工作日 30 个 工作日 30 个 工作日 30 个 工作日 30 个 工作日 每月第一 振安 残联 周的周四 每月第一 周五、最 周的周四 后一周的 和周五 丹东市人 民医院 按照医院 每月第一 收费标准 周的周四 进行收费 和周五 丹东市人 民医院 按照医院 每月第一 收费标准 周的周四 进行收费 和周五 丹东市人 民医院 按照医院 每月第一 收费标准 周的周四 进行收费 和周五 丹东市人 民医院 按照医院 每月最后 收费标准 一周的周 进行收费 五 丹东市第 三医院 按照医院收 每月最后 费标准进行 一周的周 收费 周五 1.办证时限:是指从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鉴定日算起,到残疾证打印完毕为止。 2.收费标准:因每个残疾人的残疾情况不同,医院需根据残疾情况进行检测,按照医院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所以残疾人的评残费用不完全相同。 3.鉴定时间:由各县(市、区)残联与指定鉴定医院共同协商确定。 432 五 丹东市第 三医院 按照医院 收费标准 进行收费 30 个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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