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如意倍致年金保险.pdf
阳光人寿[2019]年金保险 05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如意倍致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BLAJ-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5.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 2.4、2.5、3.2、6.1、9.2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 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 ...10.5 我们对其他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0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保险期间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2.2 基本保险金额 6.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10.2 保单年度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2.4 保险责任 10.4 有效身份证件 2.5 责任免除 10.5 累计已交保险费 10.6 现金价值 10.7 毒品 3 保险金的申请 7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合同解除 10.8 酒后驾驶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的手续及风险 3.3 保险金申请 10.11 机动车 3.4 保险金给付 10.12 条款约定利率 3.5 宣告死亡处理 10.13 周岁 3.6 诉讼时效 4 10.10 无有效行驶证 保险费的交纳 8 如实告知 4.1 保险费的交纳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2 宽限期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 阳光人寿如意倍致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如意倍致年金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 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 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0.1) 、保单年度(见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 均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 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10 年、15 年两种,自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具体由您在投保 时选择其中一种,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见10.5)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 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见10.6)。 2.4.2 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生存年金和特别生存年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 按照如下约定给付各项生存保险金: 7-2 2.4.2.1 生存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 间届满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日)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9%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 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2.4.2.2 特别生存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 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给付特别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4.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9)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0)的机动车(见 10.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当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7-3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 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 身故保险金申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请 料: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生存年金申请 3.3.3 特别生存年金 由特别生存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申请 (1)保险合同; (2)特别生存年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4 满期保险金申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请 (1)保险合同; (2)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5 委托他人代为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 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保险金 3.3.6 补充通知 3.3.7 身体检查 3.4 保险金给付 由生存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生存年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 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7-4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 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 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 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 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重新计算。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本合同未偿还的 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按 条款约定利率(见 10.12)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 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 金计息。 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 止。 7-5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恢复 (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 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 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 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欠款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犹豫期后解除 合同(退保) 的手续及风险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6 9.1 合同效力的终 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解除、满期;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未复效;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9.2 年龄性别错误 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13)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 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 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 合同解除权适用 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 实际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和性别调整 基本保险金额。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 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9.3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或其他欠款,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 计算)后给付。 9.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您。 9.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 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释义 10.1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 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0.2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 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10.3 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0.5 累计已交保险 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 7-7 费 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月 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 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 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10.6 现金价值 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5)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6)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驾车。 10.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 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2 条款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 10.1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