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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8〕48号 首都师范大学外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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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文件 首都师大校发〔2018〕48 号 首都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师范大学 外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 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院(系) 、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外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 补充规定(试行) 》已经 2018 年第 19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首都师范大学 2018 年 6 月 25 日 -1- 首都师范大学 外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 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试行) 根据《首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中博士学位 申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外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和发表论文 的实际情况,现就外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进行补充。学术论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在 SCI、EI、CPCI(原 ISTP) 、ISR 和 SSCI 上发表 1 篇与 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如果论文使用中文撰写,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1 篇与本 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三、如果论文使用英语或其母语撰写,须在相关学术期刊上发 表 1-2 篇论文。具体篇数要求和相关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院系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并完成。 若与他人合作撰写论文,研究生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导师为 第一作者的,研究生可以为第二作者) ;论文作者署名第一单位必须 为首都师范大学,署名为其他单位者不予计算;论文须正式发表(包 括由导师与院系负责人确认的在线发表) ,接受函、用稿证明等无效。 本规定经 2018 年 6 月第七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 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首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 2018 年 7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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