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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二门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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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区市场 监督管理 局 行政处罚决 定书 海南市监处罚 匚⒛ 23〕 01~号 当事人 :乌 海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 司二十二 门店 主体资格证 照名称 : 《营业执照》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住 址 )∶ 乌海市海南 区巴彦乌素 负责人 身份 证件号码 : 2023年 1月 29日 ,我 局接到 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 报平 台转办的举报单称 ,消 费者在乌海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 限公 司第 二十二 门店购买的固肠止泻丸药品标签价为每瓶 12元 , 结账 时按每瓶 19元 收款 ,请 求核查该店标价是 歪合 理 ,是 否 存在乱收费等情形 。 当 日,我 局对 当事人经 营场所进行现场 检查 。执法人 员现场检查发现 当堇Δ 的药 品经 萱货架 上 的固 肠止泻丸药 品标签价为每瓶 12.5元 ,药 品管理系统的销售 记 录显示固肠止泻丸单价是 19元 。执 法人 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本局于2023年 2月 7日 予 以立案调查 。执 法人 员对 当事人 委托授权 进行询 问调查 ,当 事人 向本局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 ,执 法人 员围绕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药 品的违 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确 定其违 法 事实 。⒛ 23年 2月 16日 案件调查终结 。 经查 ,2023年 1月 12日 ,当 事人在药品固肠止泻丸 (规 第 1页 共 4页 格 30g)的 价格发生变动时,仅 在堑品管 理 系统里将零售价 从原来的 12.5元 /瓶 调整为 19元 /瓶 ,而 未及 时在药品货架 上调整相应标价 ,固 肠止泻丸 (规 格 30g)标 签价还是原来 的零售价 12.5元 /瓶 ,使 药 品零售价与货架标签价不一致情 形 一直持续到 2023年 1月 29日 。在 此期 间其按零售价 19 元/瓶 销售固肠止泻丸 4瓶 ,违 法所得 76元 。 上述事实 ,主 要有 以下证据 证 明 : 1.当 事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负责人身份 证复 印件 、委托 代理人身份 证 复 印件 、授权委托 书各 一份 ,证 明 当事人 主 体资格 ; 2.现 场笔录一份 、现场 照片二 张 ,证 明 当事人未按规 定明码标价经营药品的事实 ; 3.询 问笔录一份 ,证 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 明码标价销售 药品的事实 ; 4.当 事人 的固肠止泻丸销 笪 E录 截屏扛 血件 一份 ,证 明 当事人未按标签价销售药 品和涉案药品的违 法所得的事实 ; 5.当 事人 的固肠止温丸药品随货囝行单复 塑件 、增值税 发 票复 印件各 一份 ,证 明 当事人购进药 品发 生价格 变动的 事实 。 ⒛23年 2月 21日 ,本 局 向 当事人 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告 知书》 (海 南市监罚告 〔2023〕 01号 ),告 知 当‘ 事人 拟作 出 的行政处罚 内容 以及事实 、理 由、依据 ,并 告知 当事人依 法 享有 陈述 、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 法 定的期 间内未提 出陈述 、 申辩的意觅。 本局 认 为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 法》第十 三条第 二款 “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 之 外加价 出售商 品,不 得收取任何未予 第 2页 共 4页 ” 标 明的费用 。 和 《明码标 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 “ 第二款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 生变动时,经 营者应 当及 时 ” 调整相 应标价 。 当事人行为违反 了上述规定 ,构 成未按规 定明码标价销售 药品的违 法行为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价 “ 格法》第 四十二条 经营者 违反 明码标 价规定的 ,责 令 改正 ” 没收违 法所得 ,可 以并处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 责令 当事人 改正 上述违 法行为 ,给 予没收违 法所得 ,处 五千元以下 的罚 , 款。 根据 《内蒙古 自治 区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 权适用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 一 的 ,可 以 规则 》 第十 一条第 四项 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 一 ,并 且没有造 成 危害后果 的 ,可 以依 法减轻行政 处罚 : (四 )积 极配合市场 监督管理部 门调查 ,如 实陈述违 法事实并 主 动提供 证据材料 的;” 本案在案件调查过程 中,当 事人 能够积极 配合执 法人 员如实陈述全部违 法事实并 主 动提供 证 据材料 和违 法持续 时间较 短情形 。本着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过罚相 当原则 ,综 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 实 、性质 、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 ,主 观 因素 以及公 平公 正要求等方面 ,当 事人 上述违 法行为符合从 轻行政 处罚情形 。 综上 ,当 事人 上述行为违 反 了 《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 法》 第十 三条第 二款和 《明码标价和 禁止价格 欺诈规定 》 第六条 第 二款的规定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价格 法》 第 四十 二条 的规定 ,现 责令 当事人 改正上述违 法行 为 ,并 决定处罚如下 1.没 收违法所得 76元 ; 2.罚 款 10OO元 。 第 3页 共 4页 : 当事人应 当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 日起十五 日内,将 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 (代 收机构名称 :中 国建设银行 乌 海市海南 区分行 地址 :乌 海市海南 区巴彦乌素大街 ),到 期不缴纳罚没款 的,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 ,本 局将每 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 三加 处罚 款 ,并 依 法 申请人 民法 院强制执行 。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可 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 之 日起六十 日内向海南 区人 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也 可以于 六个月内依 法 向乌海市海南 区人 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 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市场搬督管理鄱门将依法向社会公 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患) 本文书一式二份 ,二 份送达 ,一 份 归档 第 4页 共 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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