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山东能源研究院章程.pdf

kong虚18 页 653.704 KB下载文档
山东能源研究院章程.pdf山东能源研究院章程.pdf山东能源研究院章程.pdf山东能源研究院章程.pdf山东能源研究院章程.pdf山东能源研究院章程.pdf
当前文档共18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山东能源研究院章程.pdf

山东能源研究院文件 山能院字〔2021〕2 号 山东能源研究院关于印发 《山东能源研究院章程》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山东能源研究院章程》经 2020 年 11 月 11 日山东能源研究 院建设工作推进组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后,报山东能源研究院建 设工作推进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章程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能源研究院 2021 年 1 月 22 日 — 1 — 山东能源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能源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管理运 行,确立研究院的制度基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举办单位相关 规定,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各项创新活动。 第三条 研究院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和青岛市人 民政府共同举办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为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参 照中国科学院直属机构进行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 举办单位支持和指导研究院发展;任免研究院主要负责人; 评估和考核研究院办院质量和水平;监督和规范研究院办院行为。 第四条 研究院的定位目标是:立足山东能源产业发展重大需 求,面向国家能源战略需求和世界能源科技前沿,建成国际一流 科研机构、国家创新人才高地和高水平成果转化基地。 研究院按照“汇聚人才、汇聚平台、汇聚成果”要求,依托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所,在中国科学院洁净能源创新 研究院(青岛)基础上,围绕山东省能源产业发展需求,联合省 内外能源领域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构建平台、人才、项目、 成果等高度集聚、相互协同的创新体系,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 创新创业共同体。 第五条 研究院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目标、统一建设、统一 — 2 — 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的原则,建立资源积聚、科技创新、 人才服务、资源配置、共建共享、激励评价新机制和现代科研院 所制度。 第六条 研究院的宗旨与业务范围是:创新能源科技,服务能 源及相关产业发展。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开展 洁净能源领域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国际合作与交 流、研究生联合培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等。 第七条 研究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 开展高水平的科技创新活动,提高我省、我国的能源 科技创新能力,产出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二) 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层次科技人才; (三) 建议与承担并高质量完成各类科技任务; (四) 汇聚重大成果,推动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五) 为国家、中国科学院和地方的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和科学依据; (六) 组织开展科学传播、创业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七) 履行事业单位法人的权责,依法遵规行使自主权,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国有 资产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守国家秘密; (八) 承办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研究院的中文名称为山东能源研究院,简称为“山能 院” ,英文名称为 Shandong Energy Institute,简称 SEI。 第九条 研究院法定住所设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 189 号。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单位批准,研究院可设立和调整研究 — 3 — 院园区和法定住所。 第十条 研究院开办资金 10000 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 入。 第二章 研究院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研究院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 主要由管理、科研、支撑三类部门构成。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按照研究院党政管理工作需要进行设 置,主要承担研究院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 等职责。 第十三条 科研部门按照研究院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进 行设置,主要承担研究院科技创新研究、成果转化、学术交流合 作、人才培养等工作,是研究院科技创新活动组织、财务核算、 绩效评估的基本单元。 第十四条 支撑部门按照研究院共性支撑服务需要设置,主 要承担研究院公共分析测试服务、中试技术服务、产业育成服务、 网络信息服务、战略规划研究服务等支撑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院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院办 产业化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 第十六条 研究院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的内部机构。 第三章 第一节 研究院治理结构 领导体制 第十七条 研究院在建设期内由主管部门及共建各方成立建 设工作推进组,统筹推进山东能源研究院建设工作。 — 4 — 第十八条 建设工作推进组把握研究院发展方向,研究决定 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建设工作推进组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由研究院建设工 作推进组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院与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 共用一套行政领导班子和一套党委领导班子。 行政领导班子由院长、副院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分别由 中国科学院任命的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所长、 副所长对应兼任。 党委领导班子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领导班子成 员组成,具体人员根据党章相关规定依程序产生。 行政和党委领导班子任命由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征求山东省委 组织部意见之后,由中国科学院发文任免。 第二十条 院长是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和第一执行负责人, 主持研究院工作,对建设工作推进组、举办单位负责;副院长协 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 院长、副院长的任免条件、任职年限、主要职责等参照中国 科学院院属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制 研究院通过建设工作推进组会议、党委会会议、 院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研究院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制定党委和行政 会议制度,规范决策过程,严格执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作推进组对研究院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履行“把方向、管大事、搞服务、做保 — 5 — 障”的职责,是研究院党建工作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按照民主 集中制的原则对党建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落实举办单位要求,贯彻建设工 作推进组会议精神,对研究院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决策的行政议事 决策机构,负责研究确定研究院学科发展、科学研究、队伍建设、 人才培养、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院长办公会的参会人员构成、主要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研究院 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 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应首先经 党委会审议通过,然后由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节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议机制 研究院采取国际学术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的形式对研究院的建设与改革创新发展工作进行咨询 与评议。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术咨询委员会是研究院的最高战略咨询 与评议机构,由国内外著名的能源领域科技专家组成,为研究院 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科研方向布局、重大创新研究等 提供战略咨询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学术咨询与评议机 构,由研究院内科技专家组成,负责为研究院人才队伍建设、创 新平台建设、科研方向布局、重大创新研究等提供学术咨询、指 导与建议。 第二十九条 — 6 — 技术委员会是研究院的最高产业技术咨询评议 机构,由产业主管部门、产业界、金融界的代表构成,主要就产 业发展动态、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及有关产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供咨询及建议。 第四节 民主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研究院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尊重职工和学生的主 体地位,保障和支持职工与学生参与研究院民主管理,为研究院 的改革创新发展献计献策。 第三十一条 研究院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度, 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研究院工会是在研究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 导下的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研究院管理 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研究院共青团组织在研究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 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教 育管理团员、维护团员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等方面的作 用。 第三十四条 研究院妇委会是在研究院党委和上级妇联组织 领导下,由女职工、女学生自愿参加的组织,维护妇女权益,团 结教育女职工、女学生在研究院改革创新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节 第三十五条 考核激励机制 按照质量优先、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公 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 的研究院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对科研、管理、支撑部门和人员进 — 7 — 行评价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科研部门评价制度。定期对内设的科研部 门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科技布局调整、重点支持或奖励 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建立管理与支撑部门评价制度。按年度对管理 与支撑部门履行职责、工作绩效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 人员调整或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建立自我评价、专家评价与第三方机构评估相 结合的研究院考核评价机制,接受举办单位和社会监督,并对评 价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研究院基本管理 第一节 战略研究与规划 设立战略规划研究与服务专门部门,负责研究 院发展战略研究和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开展面向国家和地方的能 源产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积极承担国家、中科院、地方能源发 展战略研究与规划编制工作。 第四十条 探索建立研究院发展战略研讨、国际能源发展战 略研讨的战略研讨会制度。 第四十一条 建立战略研究服务长效机制。定期在研究院内 发布能源领域前沿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向举办单位报送战略研究 成果,积极为国家和地方能源发展重大决策以及中国科学院能源 科技发展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二条 院近中长期发展。 — 8 — 科学制定研究院近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研究 第二节 第四十三条 科技创新管理 设立研究院科技创新管理的专门机构,全面负 责研究院的科技创新管理。 第四十四条 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错位发展原则,立 足山东能源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面向国家能源战略需求和世界能 源科技前沿,科学设置与优化调整研究院创新领域方向。 领域方向的设置应突出解决重大科技难题的方向部署,同时 注重孕育重大科学发现的方向部署和新兴交叉学科方向的前瞻部 署。 第四十五条 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研究院学科建设管理体 系,科学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打造若干优势学科、特色学科。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完善的研究院创新平台管理运行规范,科 学规划与建设研究院各类基础设施和支撑平台。着力大科学装置 等大型科教基础设施和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注重仪器设备的自 主创新、创新平台的共建共享和开放运行。积极争取与创建国家 级和省部级创新平台。 第四十七条 建立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规范,探索形成长效 的“产业出题、科学论证、协同攻关、市场验收”的科研创新机 制,注重项目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成果管理、安全与保密管理、 以及经费监管。积极建议和承担国家、地方和中科院重大科技任 务以及企业委托项目;自主部署创新项目,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 和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十八条 建立全方位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机制,探索 建立“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发展的交流合作新模式。基于国际 — 9 — 视野和世界眼光,积极探索研究院的国际化发展新机制,深入开 展与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汇聚国际国 内创新资源,提升研究院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十九条 建立研究院科普工作规范,开展多形式的科普 活动。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 精神。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普活动。 第三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条 设立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专门机构,全面负责研 究院的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一条 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建立规范化、制度 化的研究院人事管理体系,建立汇聚与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具有竞 争优势的人才管理体系,探索引人、用人、留人、育人以及人才 流动与共享新机制,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五十二条 科学制定研究院人力资源近中长期发展规划, 指引研究院人力资源开发与跨越式发展。 第五十三条 研究院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全员聘用、 合同管理”的用人制度,探索定编定岗不定人的新型用人体制, 坚持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流动人员相结合。探索实施“预聘— 长聘”的高层次人才管理制度。建立全员分级分类考核评价体系, 按照组织架构进行分级考核;按照岗位特点进行分类考核。 第五十四条 研究院实行分类岗位管理。岗位分科技、支撑、 管理三类,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参照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岗位等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由研究院岗位管理办法具体规 定。 — 10 — 第五十五条 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参照中国科学院和山 东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研究院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对部分专 精特尖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薪酬制。 第五十六条 建立研究院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根 据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采取分类评价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日常 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 调整及续订合同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按照科教融合要求,与优势单位联合培养研究 生,着力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 养,不断向社会输送优秀人才。 第五十八条 建立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博士后管理制度体 系,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研究院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壮大 博士后队伍规模,促进博士后承担更多重大重要科技任务,产出 更多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五十九条 规范研究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建立兼职审批 和公示制度,按有关规定做好领导班子成员兼职报批工作。规范 离岗创业人员管理。 第六十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遵循属地化原则,为 职工建立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等,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 第四节 第六十一条 财务资产管理 设立研究院财务与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全面负 责研究院的财务与资产管理,统筹资金与预算执行,全面落实放 管服改革。 — 11 — 第六十二条 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和举办单位有关规定,研究 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强化预算与监察审计的财务管理体 制,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研究院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体系,形 成完善的收支管理、预算管理、内控体系等的管理运行规范。 第六十三条 研究院资产按资产属性,实行分类管理。举办 单位共建研究院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出资比例归属举办单位共有, 落地青岛,委托中科院青岛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管理;研究院产生 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由中科院青岛能源与过程研究所与形成 该知识产权的科技人员所属单位共享。 第六十四条 建立财务资产管理责任制。研究院法定代表人 对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理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财务与财产管理的院领导负直接领 导责任,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门负间接与监督主体责任,使用部门 和使用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的检查监督,依法定期对下属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实体财务收支 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节 第六十六条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管理 设立研究院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专门机构,全 面负责研究院的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十七条 按照鼓励创造、加强转化、重视保护、创新管 理的原则,建立规范化的研究院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制度体系。 第六十八条 建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队伍和平 台,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出台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 12 — 保护、转化的激励政策,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创造者、转化者 的权益,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有效传播。 第六十九条 注重知识产权的共创共享,按照“强强联合、 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共创共享 的新模式新机制和管理运行规范。 第七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谋划研究院知识产权布局, 不断提升研究院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使用和优化配置能力。 第六节 第七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 设立研究院基本建设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研究 院基本建设工作。 第七十二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条例和中科院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研究院基本建设规章制度,规范基本建设工程 档案。 第七十三条 根据研究院可持续发展需求,制定研究院基本 建设规划,争取政府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支持,统筹基本建设项 目并按计划实施。 第七十四条 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安全、质量、工期、投资各 项指标,严格管理基本建设参建各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研究院 基本建设任务。 第七十五条 研究院基本建设工作自觉接受举办单位组织的 监督与检查。 第七节 第七十六条 公共事务管理 遵照国家和举办单位公共事务管理有关规范, 基于服务创新、规范有序、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研 — 13 — 究院公共事务管理规范。 第七十七条 建立研究院公文起草、审核、批准、发布和归 档等环节管理制度和公文收发的登记和督办制度。设立印章专管 人员,建立印章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设立专职人员管理研究院所有档案,建立档案 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移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和保密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工作的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保证重 要科技活动和管理活动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十九条 建立研究院信息宣传管理规范和责任制度,有 效开展信息宣传工作。加强网站、新媒体等公共信息平台的管理, 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第八十条 建立院务公开制度。推进电子政务,为院务公开 提供有效的信息发布平台。 第八十一条 建立保密与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保密、网络信 息安全、科研安全管理,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和责任人,预防和控 制失泄密事件和相关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 第八十二条 研究院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八节 第八十三条 科研行为规范管理 引导科技人员牢固树立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 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学 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鼓励理性质疑,引导科技人员树立敢于 创新、勇于创新的自信心,构建激励创新、诚实守信、和谐奋进 的创新文化。 第八十四条 — 14 — 规范科研活动行为,引导科技人员遵守科学伦 理、科研道德和科研规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保障国家安全 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研究活动中产生的资料、成果负有保管责任, 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十五条 设立学风道德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研究院 学术道德、学风建设及相关工作,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十六条 建立科技人员学术诚信档案,作为科技人员专 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申请科研项目审核审批等的依据。 第五章 第八十七条 研究院党的建设 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运行方式,研 究院党的建设工作由中科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党委负责 管理。 第八十八条 党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设立,是研究院党建 工作的领导机构,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研究院党的 建设工作,带领研究院党的基层组织和全体党员,围绕中心,服 务大局,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为: (一) 全面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 基本任务; (二) 负责研究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 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抓好研究院人才队伍建设,做 好人才选拔、培养、管理等方面工作; (四) 支持研究院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对研究院 “三重一大”事项在做出行政决策前进行审议,充分发挥基层党 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 15 — (五) 领导研究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团委、妇委会、等 组织开展工作。对研究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六) 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规定应该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九条 按照科研、管理和支撑部门设置党支部或党总 支,研究生和离退休党员分别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总支。每个党 支部和党总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若干党小组。党支部(党总支) 全面履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规定的基本任务和 重点任务,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九十条 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运行方式,研究 院纪委工作由中科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纪委负责管理。 纪委是研究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 绕研究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研究院 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协助党委加强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研究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 展。 第九十一条 研究院设立或指定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党 务工作人员。 第九十二条 研究院的党建工作经费列入研究院年度经费预 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六章 第九十三条 研究院信息公开与章程修改 研究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 16 — 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二) 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三) 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四) 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 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十四条 研究院的信息公开原则上面向研究院全体职工 和学生,在研究院内网上公开。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在研究 院网站公开。 第九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举办单位相关 规定不符的; (二) 本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 建设工作推进组或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本章程的; (四) 其他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第九十六条 研究院终止 研究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 举办单位依法决定撤销的; (四)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九十七条 研究院终止应由举办单位报省政府决议,经审 批后,报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 — 17 — 第九十八条 研究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建设工作推进组在 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法 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九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建设工作推 进组通过,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一百条 研究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 关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〇一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举办单位相关规 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举办单位相关规定为准。 第一百〇二条 本章程是研究院依法自主办院的基本准则和基 本规范。研究院其他规章的制定与修改应依据本章程,不得与本 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〇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研究院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和建设工作推进组审议通过后,报山 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能源研究院 — 18 — 2021 年 1 月 22 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