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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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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 号).pdf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 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物局 (文化和旅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是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 中坚力量,是推动、引领文博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为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文 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 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 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文博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 推动文博专业人员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促进文博事业全面 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 挥棒”作用,促进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激发文博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求,服务文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文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文博行业特 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方式,破除唯学历、 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博专业人员。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存在的突出问 题,根据不同专业、层级特点,加强研究,统筹推进,引导文博专业人员提高能 力素质,增强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 二、主要改革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监管、优化服 务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文博行业特点、覆盖各级各类文博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优化职称层级设置。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 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 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2.规范评审专业设置。根据文博行业特点,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 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 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 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 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建立职 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 3.文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 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 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 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 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 2.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 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 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 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 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代表作清单,确定不同专业、不同层级 职称评价的代表作类别和范围。 3.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文博专业人员的工作绩效、创新成 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 标的权重,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不唯学历,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博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 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唯资历,对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 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 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年限等条件限 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不唯论文,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文 博专业人员,以及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专业,淡化或不作论文 要求。不唯奖项,文博领域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不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 条件。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 国家文物局研究制定《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可根 据本地区文博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 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 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考评结合、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 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对研究属性较强的文博专业人员,以同 行学术评价为主;对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文博专业人员,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 评价。 2.创新基层文博专业人员评价办法。鼓励文博专业人员服务基层、扎根基 层,建立健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面向基层文博专业人员进行单独评 价,评价结果限定在基层有效。根据基层一线岗位工作特点,提高技术推广、解 决实际问题、基层服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按有关政策规定, 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的文博专业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可予以倾斜。鼓励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基层文博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办法。 3.拓展评价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各类 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文博专业人员 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文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外人员可按同 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价。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 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价权利,离岗创业 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4.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下放 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权限。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省级及以上文博单位自主开展 高级职称评审;鼓励条件具备的地市级文博单位自主开展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 经授权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实行自主评价、自主聘任,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 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探索开展职称评审结果互认,促进人才有序 流动。 5.促进与人才使用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审与人才使用相结 合,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文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 评审;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强化岗位聘用管理,逐步实现在岗位结构比例 内开展职称评审。 (四)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 会,按照程序进行核准备案后,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要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 制,推进评审专家共享,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2.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 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 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 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加强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 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在文博系列政策咨询、职称申报、审核评审、查询验 证等方面提供便捷化服务。合理确定申报职称所需材料种类和内容,可通过信息 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供,减轻文博专业人员负担。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 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改革进度和工作职责,确保文博 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抓好改革的 贯彻落实。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文博专业人员的切身 利益,政策性强,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 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的良好氛围。 附件: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 2019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 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 育。 四、文博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 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馆员 1.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 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2.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 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3.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 年见习期满,经 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或高中毕业 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二)馆员 1.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 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 本专业工作。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 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 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3.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4.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 技术岗位任职满 2 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 术岗位任职满 4 年。 (三)副研究馆员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 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 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 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 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3.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2 年;或 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5 年。 (四)研究馆员 1.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 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 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 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 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 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3.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 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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