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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建人〔2019〕8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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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建人〔2019〕87 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 管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肥、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 和房产局(房屋管理局)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广德市、宿 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 年 8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 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建设工程专业技 术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 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 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正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遵循规律、科 学评价,坚持以人为本、激励创新,坚持服务发展、释放活力, 坚持业绩与岗位经历相匹配原则。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 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 1 年以上且在岗的省 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 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 - 2 - 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 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年限不少于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七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 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二章 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学历、 资历(任职年限) 、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 第九条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 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5 年,且取得高 级工程师资格满 8 年。 (二)能力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专 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前沿发展趋势,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学 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并在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等领域取得创 - 3 - 新性研究成果,绩效突出;在解决本专业重点技术难题、突破关 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 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 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 1 项(或相当奖励,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据,下同) ;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 2 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 1 项和市(厅)级科学 技术奖励一等奖 2 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国家级或 2 项省(部)级,或主 持完成 1 项省(部)级或 2 项市(厅)级重点工程(包括勘察、 测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程管理、工程咨询等,下同) 、 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验收。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国家级(或 1 项国家级和 2 项省 级,或 4 项省级) ,或主持完成 1 项国家级(或 2 项省级)行业技 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的编 制,且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 4 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勘察、测绘、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程管理、工程咨询等,下同) ,经县 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 4 项,且已开发实 - 4 - 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具有 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3 篇。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著作 1 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5 万字并标注。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 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 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15 年,且取得工 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 5 年。 5.具有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0 年,且取得工程师 或相应职业资格满 5 年。 (二)能力条件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跟踪本专业国 内外前沿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的能力,经验丰富,绩效明显;熟 - 5 - 练应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等,能独立或参与解决生产 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指 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 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 1 项;或市(厅) 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 1 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省(部)级或 2 项市(厅)级, 或主持完成 1 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 创新项目,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国家级或 2 项省级行业技术标准、 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的编制,且通 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 3 项以上大型,或 2 项大型和 2 项中型,或 1 项 大型和 4 项中型,或 6 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经县级以上行业主 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 2 项本专业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 发明人取得 3 项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具有 - 6 - 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领域学术、技术著作 1 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3 万字并标注。 第十一条 现在野外、自然条件恶劣地区从事测绘、勘探、 建筑施工等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或在县级以下(不含县本级)基 层一线单位连续工作 15 年以上,或因公派出承担援藏、援疆、援 青、扶贫(累计服务 1 年以上)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 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十条第(一)、(二)项所列 条件外,可适当放宽业绩和论文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 1 项或三等奖 2 项。 2.主持完成 2 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推广项目,取得 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 2 项大型(或 1 项大型和 2 项中型, 或 4 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 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的编制,且通过省级 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 1 项本专业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 发明人取得 2 项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论文著作条件 - 7 - 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报告、工程 方案、设计文件 3 篇;或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 表与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 1 篇。 第十二条 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 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 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有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二)能力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 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建 设工程项目或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和指导助理工程 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 1 项或三等奖 2 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科研、科技开发与 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且已通过验收。 - 8 - 3.参加完成 1 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 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或 2 项企业标准、规范的编制, 且已颁布实施。 4.参加完成 1 项大型,或 2 项中型,或 1 项中型和 2 项小型, 或 4 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取得 1 项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 2 项本专业实用新型专 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报告、工程 方案、设计文件 3 篇;或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 1 篇。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满 2 年。 3.具有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独立完成 本专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工作的能 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 的能力。 - 9 - (三)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总结 2 篇。 第十四条 技术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 1 年 见习期满。 (二)能力业绩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 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一定水平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总结 1 篇。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 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级别专业 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越级破格。破格人员 除满足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二条所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 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在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 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 1 项。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 职业资格后,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 1 - 10 - 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 1 项。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 职业资格后,须另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 项。 第四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 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 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 历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 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 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应在现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取得。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岗 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或专业,应当进行 转评。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评价采取专家评审或笔试、面试和专家评审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客观、公正、 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 11 -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 岗位上 1 年见习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上 1 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可直接认定为助 理工程师。 (三)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 1 年见习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 例内组织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时,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第九 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条 件 2 项以上的,论文可酌减 1 篇。作为业绩成果的项目不得重复 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因公派出的援藏、援疆、援青、扶贫等专业技 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 业技术资格;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 决”,取消其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撤销 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记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诚信档案,5 - 12 -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 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考核 结果印发当年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完成的表彰奖励、发明创造、 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等,应如实证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 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表彰奖励、项目、发明 创造及学术技术成果,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包括建 筑学、城市设计、建筑工程、建筑机械、给水排水工程(含水质 监测等)、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含建筑智能化) 、风 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镇燃 气工程、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建筑防腐、白蚁防治、 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规划设计、科研、施工、 检测、工程管理、工程咨询、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 所称“相应职业资格”是指符合我省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 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的要求,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 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省政府(中央各部委办局) 、省辖 市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所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相当奖励”是指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有 关的市级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业综合奖项, 具体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现行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为 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所称“主持”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人中的第 1 人,包括 - 13 - 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等。 “主要 完成人”是指:一般为国家级项目或行业标准完成人中的前 8 人; 省(部)级项目(标准)完成人中的前 5 人;市(厅)级项目完 成人中前 3 人。 “主要发明人”是指:一般为国家发明专利发明人 中的前 3 人。 “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要 参加人员(应与该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岗位相对应,并提供所做 主要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所称“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是指国务院、省政府、市政 府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 “重大科研” , 是指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包 括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科研项目 等; “技术创新” ,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 开发及推广等。 所称“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是指:取得 CN(国 内统一刊号)或 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科技期刊、学术期 刊(指正刊,不含电子期刊、副刊、增刊、年刊等);著作须有 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参照执行。论文、技术报 告等,应为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 为第一作者。 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所称“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国家颁布的 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 - 14 - 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原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建人〔2012〕151 号)同时废止,其中 城乡规划专业的业绩条件继续沿用,待新规定出台后废止。 - 15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 16 - 2019 年 8 月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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