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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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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2018〕41 号 关于印发《西南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 赔偿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教育 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 号)、 《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7〕9 号)、《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西财大办〔2018〕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 《西南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经学校 2018 年第 18 次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南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 2018 年 11 月 29 日 校内发送:相关校领导 西南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 主动公开 2018 年 11 月 29 日印发 附件: 西南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教 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2012〕6 号) 、 《教 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7〕 9 号) 、《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西财大办〔2018〕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 值在 1000 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 植物、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等,不包括房屋及构筑物。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定期开展盘点清查,做到账账、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四条 因管理缺失、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责任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下列情况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经审批后免予赔偿: (一)经技术鉴定,非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二)非管理缺失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被破坏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六条 固定资产轻微损坏通过修理可恢复使用功能的,赔偿标 准为: (一)损坏零配件的,按零配件的价值赔偿; 3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修理费赔偿; (三)损坏修复后质量虽有所下降,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按损 坏的零配件价值与修理费合计金额赔偿。 第七条 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的,赔偿标准为: (一)使用年限未满一年的,按固定资产的原值赔偿; (二)使用年限已满一年(含)的,按如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原值×【1-(2÷最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三)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3%赔偿。 注:最低使用年限按《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 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 号)执行。 第八条 文物及陈列品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修理费赔偿;严重 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的,按市场评估价值赔偿。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九条 配备给教职工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谁使用、谁 管理、谁负责”原则,使用人承担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单位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单位确定固定资产损坏丢 失赔偿的责任人。多人过错共同造成的,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对因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学校 将追究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及时组织 人员对事故原因、损失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责任人及责任划分, 于事故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理意见,填写《西南财经大学固 4 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若遇情况复杂,涉及刑事、民事责任,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处理意 见的,应先行报送书面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符合免予赔偿情形的,填写《西南财经大学固定资产 损坏丢失免予赔偿审批表》并附相关技术鉴定材料,经国有资产管理 处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赔偿金额在 50000 元以内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赔偿金额在 50000 元(含)以上的,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赔偿金额审定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赔偿通知,单 位将赔偿通知转交责任人。责任人在收到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到 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赔偿金额在 10000 元以内的,责任人应一次性缴清; 赔偿金额在 10000 元(含)以上的,责任人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 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督促责任人及时支付赔偿 款,对无故拖延、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赔偿的,暂停单位新增资产购置 预算。 第十九条 赔偿款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单位经费、科研经费 等财政性经费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西南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 2.西南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免予赔偿审批表 3.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5 附表 1: 西南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型号规格 单 购置时间 存放地点 年 月 日 价 责 任 人 事故概况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国有资产 管理处意见 分管资产 校领导意见 注:1.赔偿金额在 50000 元以内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赔偿金额在 50000 元(含) 以上的,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2.本表一式三份,责任人、相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存一份。 6 附表 2: 西南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免予赔偿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型号规格 单 购置时间 存放地点 月 日 价 责 任 人 事故概况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分管资产 校领导意见 注:1.提交此表时须附技术鉴定材料、公安部门或保卫处证明材料等。 2.本表一式三份,责任人、相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存一份。 7 附表 3: 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业务及管理用房 最低使用年限(年)(年) 钢结构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 30 砖木结构 30 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8 简易房 8 房屋附属设施 8 构筑物 8 计算机设备 6 办公设备 6 车辆 8 图书档案设备 5 机械设备 10 电气设备 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 通信设备 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 仪器仪表 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 核工业专用设备 2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 工程机械 10 农业和林业机械 10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 饮料加工设备 10 烟草加工设备 10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 纺织设备 10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 家具、用具及装具 造纸和印刷机械 1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 医疗设备 5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 安全生产设备 10 邮政专用设备 10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 公安专用设备 3 水工机械 10 殡葬设备及用品 5 铁路运输设备 1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 专用仪器仪表 5 文艺设备 5 体育设备 5 娱乐设备 5 家具 15 用具、装具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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