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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对国家、省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论文”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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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22‟125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对国家、省级研究生 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论文” 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科 水平评估等的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配臵研 究生教育资源、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体系、适应研究生教育新形势, 根据国家和省级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修订了《东南大学对抽检评 议有不合格意见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 (校通知„2006‟ —1— 64 号) ,经 2022 年 6 月 22 日东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六届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22 年 6 月 29 日 (主动公开) —2— 东南大学对国家、省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 “存在问题论文”暂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和指导教师质量意识、加大研 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力度、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 知》 (学位„2014‟5 号)和《省教育评估院关于印发<江苏省硕 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教评院„2021‟6 号)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由国务院教育督 导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教育评估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 结果中认定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 第三条 研究生院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通知相关研 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通知 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 第四条 研究生院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和研 究生培养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分管校领导对近 3 年内出现 2 篇及 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第五条 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如下处理: (一)抽检结果发布当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 究生培养单位要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向校学位评定委 —3— 员会汇报整改方案。 (二)提高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和研究 生培养单位校级盲审比例,为期 3 年。 (三)第一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 连续 3 年每年扣减对应研究生培养层次和类型的招生指标数量: 招生数量在 20 人及以下的,扣减 1 个/篇;21-50 人的,扣减 2 个 /篇;51 人及以上的,扣减 3 个/篇。 (四)连续 2 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 位,上述扣减指标数量翻一倍。 (五)对近 3 年出现 3 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 点,设定 3 年的整改期,并列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候选对象。 整改期内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均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整改情况,并不得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保证学位 授予质量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该学位授权点。 第六条 对相关指导教师进行如下处理: (一)抽检结果发布当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 导教师要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向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汇报整改措施。 (二)出现 1 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其 对应研究生培养层次和类型招生资格 2 年;近 5 年累计出现 2 篇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5 年 后重新申请;累计出现 3 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 —4— 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不再接受其指导教师资格申请。 (三)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 生学位论文 2 年内全部参加校级盲审。 第七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经核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学位论文作者学位。对相关指导 教师,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招生资格 3~5 年、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列入负 面清单,至少 5 年内原则上不得聘请负面清单上的专家参加学位 论文答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东南大学对抽检评议 有不合格意见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 (校通知„2006‟64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9 日印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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