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美洁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泡沫包装及保温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三门峡美洁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 1000 吨泡沫包装及保温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三门峡美洁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洛阳雷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三门峡 美洁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 1000 吨泡沫包装及保温材料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 审批事项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工业园区三金 路 与 青 龙 涧 东 河 堤 交 叉 口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1282670054622J,总投资 200 万元,年产 1000 吨泡沫包装及 保温材料。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 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 《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 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 1 —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 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 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 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 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经收集 处理后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挥发性有机 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3 号) 的要求,即: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限值 60mg/m ,无组织 3 排放限值 2.0 mg/m 。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 氧化物排放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表 3 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制要求。 — 2 — 2.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室内布置、 减振、隔声等治理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3.固废:生产固废应按规定分类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 污染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 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 噪声等进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 执行。 六、如该项目批复 5 年后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文件应报 重新审核。 2020 年 7 月 3 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洛阳雷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