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人社发( 202月 24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 列市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2023) 19 号)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 (人社部 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 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行 0.5% 2024 年底,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 。 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的通知~ (国办发 [2019 J 13 号)有关实施条件和《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2022J (人社厅发 13 号)要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 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自 2023 年 5 月 l 日起, 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 付月数在 24 个月(含)以上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 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自治区本级 基础下调 50% ;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 6 个地区,以现行费率为 18 (含)至 23 个月的通 辽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 为基础下调 20%; 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 满洲里市、巴彦淳尔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 4 个地区,以现行费率 18 个月以下的赤峰市、 5 个地区,以现 行费率执行。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施范围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各有关 单位(不含一类行业单位)。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 为 2022 年底。现行费率是指 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2 一 2018 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上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准 开展宣传,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缴费 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 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o (三)各地要加强跟踪问效,持续关注政策执行效果,保障 制度运行平稳安全可持续。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 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 区税务局报告。 厅 -3 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4 一 2023 年 4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