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市学院-《留级管理规定》、《免修规定》、《交流生规定》.pdf
东莞城市学院 学生留级管理实施细则 为促进学风建设,端正学生学习态度,加强学生学习过 程管理,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东莞城市学院学籍 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留级对象及要求 (一)学校每年 8 月中旬统计截止当时为止,在校学生 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情况,门数达到 8 门的在校学 生达留级标准(以下简称达留级标准学生)。 (二)“第(一)点”中不及格的必修课程是指各类理 论、实践课程,包括体育、形势与政策、暑期社会实践等课 程。 (三)截止每年 8 月中旬为止,已重修通过或补考通过 的课程不在第(一)点统计范围。 (四)达留级标准学生,在开学后按学校留级工作安排 办理留级手续,在开学安排的补考中无考试资格。 (五)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在未达到留级 标准的情况申请自愿留级。 (六)学生留级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如原专 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的,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就读,学费按 留级后所就读年级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二条 学生留级后的课程按留级后的人才培养方案执 行。 第三条 学生留级后学习课程与原修读课程相同,且已 获得合格的成绩可申请免修,一学期可申请的课程门数一般 不超过 2 门。 达留级标准学生低年级不及格科目超过 4 门的, 可申请免修对应数量留级年级课程。 第四条 留级学生应在接到留级通知一周内办理课程免 修手续,批准免修的课程按原修读课程的考核结果认定成绩 和对应学分。 第五条 学生留级后修读的课程与原修读的课程相同但 未获批免修的,应重新跟班修读和参加课程考核,该门课程 的成绩与学分认定根据留级后跟班修读和考核情况认定。 第六条 留级办理程序 (一)达留级标准学生 1.学生单位每年 8 月完成清查本单位达到留级标准的学 生情况,在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周将清查结果报教务处,经教 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下发留级通知书。 2.学生所在单位分别将留级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和学 生家长。 3.学生收到留级通知书一周内,必须按要求办理留级手 续并到学校安排的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二)申请自愿留级学生 学生应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交留级申请,经审批同意后 到指定班级学习。 第七条 留级学生在留级一年后,未及格课程情况仍达 到留级标准的,在不超过学生在校最长年限范围内应再次留 级,在校期间允许留级两次。 第八条 学生所属单位建立留级预警机制,每学期统计 对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情况,对于接近留级标准的学生,学 生所在单位应安排专人及时对学生做出留级预警。 第九条 对于留级学生,各学生所在单位要及时与家长 沟通,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业进展情况和思想动态。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面向所有在校学生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与本细则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 同时停止执行。 东莞城市学院 在校生课程免听和免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学习权益,规范正常的课堂教 学秩序,现根据《东莞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 就在校生课程免听、免修的管理事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免听,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某一门课程 规定的授课时间内,申请免予听课,但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 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并按时参 加该课程正常的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 分。 第三条 免修,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修读的课 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并且有效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学生申请 免修,并以原有的成绩置换现课程的成绩或学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听 1.学生通过参加自学本科考试获得及格以上的课程,但 学分绩点低于3.0(成绩为60-80分)者。 2.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之前修读过,课程成绩为及格以 上,且课程的学时、学分及教学要求符合转入专业规定,学 生自愿申请重新修读该课程以获得更高绩点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 1.参加自学本科考试,获得相关证书,且对应课程有效 成绩绩点达到3.0以上者。 2.获得我校学籍的退伍复学的学生,可申请军事理论、 军事训练与教育、大学体育课程免修。 3.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 学分及教学要求与本专业规定课程一致者,成绩合格以上的 可申请相应课程免修。 4.对于复学的学生,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已修读过的 课程,若学时学分及教学要求能达到本专业要求者,成绩合 格以上的可申请相应课程的免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免听、免修 1.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专业必修课、政治理论、 德育等课程,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环 节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2.一学期申请免听和免修的总学分超过本学期总学分 1/3。 3.课程名称不一致,且课程属性、理论性不符合学校规 定课程的。 4.课程相同但学时学分及教学要求低于转入专业规定 的。 第七条 申请免听、免修的时间及程序 1.学生申请免听或免修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 2.学生需填写免听或免修申请表,提供该课程有效的成 绩证明,学生所在单位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学分及成绩认定 1、获批免听课程的学生,成绩在及格以上者获得该课 程的学分,未按要求参加考试者做缺考处理。 2.对于因参加自学考试获批免修的学生,任课教师根据 教务处审核意见,给予该课程班级平均分以上成绩,并获得 该课程学分。 3.对于退伍复学的学生,军事理论、军训课程和大学体 育课程申请免修的,成绩认定为90分;如果跟班上课,学生 成绩高于90分的,按实际成绩评定。 4.对于转专业、复学的学生,现课程成绩参照原修读课 程成绩给予认定,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5.留级申请免修的课程管理,成绩和学分的认定以《东 莞城市学院留级管理实施细则》的对应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学校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 负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与本细则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 件同时停止执行。 东莞城市学院 关于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加强通识教育选修课 的建设与管理,保证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学质量,提高选课 及考核的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建设 (一)通识教育选修课按个性发展、信息技术、自然科 学、社会知能、经济管理、审美鉴赏、中外文化七个模块开 设。学生毕业时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二)建设高水平的通识教育选修课是提高学生人文与 科学素质的重要方面,理工科教学单位要能开出介绍现代科 学技术发展、科学思想与方法,倡导科学精神的选修课:文 科教学单位要加强人文社会科学选修课的建设,开出足够多 的、高质量的介绍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世界优秀文化, 弘扬人文精神的选修课。 二、通识教育选修课的登记与审批 (三)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必须办理登记与审批手续。 办理登记、审批的要求是:提交书面申请、提交课程简介、 教学大纲、教学周历、使用教材、适合对象,经教研室、教 学单位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批后安排。 (四)凡因教师及教学内容方面的原因,导致教学效果 不好或选修人数太少的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务处有权决定停 开。 三、通识教育选修课开课原则 (五)通识教育选修课原则上在一学期授完,特殊情况 (如第二外国语),不能授完的课程分(一)、(二)部分加以 区别。通识教育选修课每门课程一般不超过 32 学时。如超 过 32 学时,申报时需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当选修 人数过多,受到教室容量的限制时,在教师可以重复开出的 情况下(如一学期先后开两次,或一周内对不同的班讲两次 等)教务处可以在排课时予以安排。 (六)选课人数不足 50 人的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不开 课,艺术类课程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课。 (七)需要进行实验、上机但不具备条件的通识教育选 修课,暂不开设。 (八)新开课的教师须安排试讲。 (九)承担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师,必须认真执行学校 相关规定,重视教学法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选课要求及指导 (十)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管理学、经济学专业学 生需至少选修信息技术、自然科学两个模块中 2 个学分的课 程,至少选修审美鉴赏、中外文化、社会知能三个模块中 2 个学分的课程。理学、工学专业学生需至少选修经济管理模 块中 2 个学分的课程,至少选修审美鉴赏、中外文化、社会 知能三个模块中 2 个学分的课程。文学、法学、艺术专业学 生需至少选修信息技术、自然科学两个模块中 2 个学分的课 程,至少选修经济管理模块中 2 个学分的课程。各专业学生 不能将与自己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作为通识教育选 修课程选修。 (十一)教学单位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班主任、教学 秘书、辅导员及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正确选课,避免盲目性, 防止选课过多超出学生承受能力,影响整体学习质量。 (十二)在指导选课时,要全面考虑学生的业务基础结 构、未来发展、兴趣爱好等因素。 五、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十三)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送交的通识教育选修课 开课申请表,编制《通识教育选修课选课指南》,每学期第 16 周前向全院学生公布下学期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名称、学 时、学分、课程简介、开课单位、时间、接纳人数及任课教 师。 (十四)学生在校园网上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兴趣选 修课程,每个学生原则上每学期选修的课程门数不超过 4 个 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按学期实行滚动开出,尽可能满足学 生的学习需求。 (十五)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安排在晚上或休息日(个 别课程可安排在下午)上课。教务处每学期第 17 周网上公 布通识教育选修课课表,公布上课安排。 (十六)每学期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于前一学期期末通 过网上选课确定选课名单,开学后从第 1 周开始上课。特殊 情况需退选、补选的,可于选课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教学单位 负责人签字审批的退选、补选申请至教务处教务教材科, 开 课前确定各门通识教育选修课选修学生选课名单。 (十七)通识教育选修课一经注册,学生不得中途退选, 不得擅自缺课、缺考。学生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和作业。凡作 业缺交 1/3 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对听课人数较多的 课程,任课教师应经常通过随机课堂测验的方式经常查学生 到课情况,旷课达 1/3 者,不准参加考试。 (十八)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生成绩按选修学生选课名单, 依据平时考勤、测验情况和课程结束性考核综合评定课程成 绩。 (十九)通识教育选修课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 课进行。考前各开课单位办公室必须向教务处报送考试安排, 落实主、监考人员。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考试管理与必修课同 等要求。各教学单位必须加强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考试管理, 严格命题、阅卷标准,严明考试纪律,凡考试舞弊者,严格 按《东莞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考试结束 1 周内,任课教师提交通识教育选修 课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开课单位留存,一份交教务处。 (二十一)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生考核及格即可取得相应 学分。考核不及格不补考,不纳入学籍处理,但可以重修,也 可另选其他课程学习。 (二十二)在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进行过程中或结束后, 教师可采取适当方式收集学生的意见及建议,并以书面形式 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根据检查课堂教学的情况和回收的问卷 调查表以及任课教师的总结资料,在全院范围内通报通识教 育选修课的教学情况。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 校原有与本工作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东莞城市学院 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我校与国内外大学合作交流工作 的有序开展,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及国内大学合作交流生 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东莞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流生是指按我校与国内外大学合作交流协议 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外方大学相关专 业学士学位为目的的学生。交流的学生一般是本科三、四年 级的学生。 第二条 交流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 研活动、暑期班项目等。 第三条 课程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为1-2 个 学期,其它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 行。交流期满须按时返校。 第四条 交流生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 第五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六条 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原则及转换标准 1.原则上每位交流生一学期认定转换的课程总学分数 不得超过本专业现有培养方案中的学分数要求,通识教育选 修课学分数不得超过4分。其余多修课程学分可置换综合素 质拓展学分。 2.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每学期修读课程获得总学分的最 低要求为18学分。交流期间本专业对应学期中人才培养方案 要求的应修课程总学分低于18的,则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 要求为最低要求。交流期间实际修得学分不能满足交流学习 期间修读课程获得总学分的最低要求者,应在返校后通过选 修等方式补修够课程学分。 3.交流生在对方院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 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按学时开展教学的课程 16 学时认定1个学分,按周开展教学的课程1周认定1个学 分。 4.当对方院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 但学分不同时可按照相近原则由国际交流中心提出认定方 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专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后,由教务处审批确认。 第七条 成绩认定及转换标准 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交流学生在对方学院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 记载,则按对方院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交流学生在对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 D、E”等级的形式记载,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 55”分。 (3)交流学生在对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A” “A-”……“F”方式记载,则根据以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 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置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4)交流学生在对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 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记载,则分别转换为“95、 85、75、65、55”分。 (5)学生在对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及格、不及格” 的形式记载,则分别转换为“80、55”分。 (6)英制大学所修课程成绩,学生3年平均成绩70分以 上为一等学位;50-69分为二等学位,其中60-69为二等学位 甲等(又称2.1或者UpperSecond-classDegree) ;50-60为二 等 学 位 乙 等 ( 又 称 2.2 或 者 LowerSecond-classDegree ); 40-50为三等学位(ThirdClassDegree)。40分以下,则为成 绩不合格,无法获得学位。换算方法如下: (7)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不能按上述办法认定的, 根据对方院校提供的成绩单说明和我校有关规定,由国际交 流中心提出认定方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 专业教研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批确认。 第八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基本程序 1.学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提供对方院校出具的成绩 证明,填写《东莞城市学院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申请表》,提交国际交流中心初审后,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 跟踪完成后续审批认定手续。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 审批后,将课程学分及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备注 为“交流学习成绩” 。 2.《东莞城市学院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 表》原件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复印件由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