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pdf
茅台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 护学术诚信,促进我院的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部令第 40 号,2016 年 9 月 1 日施行)等有关精神,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茅台学院及 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和兼聘人员在科学研 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 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 学术诚信体系;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预防与处理我院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建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 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 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 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 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茅台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 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 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 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茅台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 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 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 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 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 与审核。 第七条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 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 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 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 性、完整性。 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 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 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 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 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 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 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 个人对本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 为的举报,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 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 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 明确的,学院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 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 不端行为,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 的,将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 将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 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 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 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 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 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 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 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 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 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 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 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 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 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 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 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 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 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 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 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 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 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 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 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 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 被举报行为,由院学术委员秘书处调查后,报院学术委 员会认定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认 定 由院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 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由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 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 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 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 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 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 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 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 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 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 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 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处 理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 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 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 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 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 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 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 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 师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 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将 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 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 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 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将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通报其所 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 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 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复 核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 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 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书面通 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 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 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释。 本办法由茅台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

茅台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