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pdf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 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 (教师„2020‟ 10 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 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以及《茅台学院关于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考核是对我校教师自觉践行新时代“四 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时代要求和恪守 职业道德情况的评定。将师德师风考核摆在教师考核首要位置, 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 考核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 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 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 第五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规范地进行师德 师风考核。 二、坚持师德师风考核与业绩考核并重的原则,以考核教师 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业绩为主。 第三章 第六条 考核组织、形式、程序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具体组成人员为: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其他校领导 成 员:各直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处,负责牵头协 调师德师风考核相关工作。 各直属党组织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小组组长由各直属党 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学校年度考核同时进行。由 各直属党组织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并报教师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 单位评价相结合。年度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职工采取个人自评、 同事互评和单位考评相结合。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自评。本人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填写 《茅台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表》(附表 1),提交所在单位。 (二)学生评价。教学单位组织学生对本学期任课教师进行 线上评价,填写《茅台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测评表(学生测 评)》(附表 2),取其平均分。对担任两个班级以上的任课教 师,按各班测评分数取其平均值计算。评价结束后,各教学单位 负责对本单位任课教师学生评价的数据进行统计,填写附表 3。 (三)同事互评。各直属党组织组织同事互评(参评人员达 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填写《茅台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表》 (附表 1),得分取平均值计算。 (四)单位评价。各直属党组织师德师风考核小组依据教职 工平时的师德表现或学生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相关记录 进行评价,填写《茅台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表》(附表 1)。 在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教职工根据所授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在该 单位进行考核。 (五)综合评议。各直属党组织对个人自评、学生评价、同 事互评、单位评价进行审核。承担教学任务教师按照个人自评 (10%)、学生评价(30%)、同事互评(20%)、单位评价(40%) 计算综合得分。未承担教学任务按照个人自评(10%)、同事互 评(25%)、单位评价(65%)计算综合得分。各直属党组织作出 综合评议初步结论。填写《茅台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综合评 议表》(附表 4)。 (六)确定等次。师德考核评价满分为 100 分,分为优秀(90 分及以上)、合格(70—89 分)、基本合格(60-69 分)、不合 格(60 分以下)四个等次。对于模范遵守《茅台学院教师职业 道德规范》,师德事迹突出,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 表率作用,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的教师,师德考核档次 可为优秀,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直属党组织师德考核人 员总数的 30%。对于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应写明师德失范事 实依据和具体情况,否则评价无效。 (七)结果反馈。各直属党组织向参加考核的教职工反馈综 合评定结果和等次。向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说明理由,并听取教 职工本人意见。 (八)结果公示。初步考核结果面向各直属党组织师生公示 5 个工作日。教职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各直属 党组织反映,各直属党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教职工对核实 后做出的综合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 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申诉。 (九)结果备案。各直属党组织将公示无异议的综合评定结 果和等次汇总报教师工作处。有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写明详 细事实。 (十)学校审定。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初 步考核结果,并送纪委监察室、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审核, 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第十条 有违反茅台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详见《茅 台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行为之一 者,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岗位聘任、职 称评聘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记入教师师德档案和全国教师管理 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每年的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推荐人选,可从 师德师风考核为“优秀”的教职工中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 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培训进修、导师遴选、 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 虑师德师风考核为“优秀”的教职工。 第十四条 凡在师德师风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应 立即停课,不得继续承担教学任务,当年年度考核相应定为“不 合格”。并在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奖励、 培训进修、本科生导师遴选、科研项目申报等工作中实行“一票 否决”。情节严重者直接撤销教师资格或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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