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pdf
!"#$%&'()*+ 深残发〔2022〕11 号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 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的通知 各区(新区)残联,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粤残联 〔2021〕9 号)、《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深残规〔2022〕1 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各类别残疾儿 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2.深圳市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 标准 - 1 - 3.深圳市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 入标准 4.深圳市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5.深圳市精神残疾(孤独症) 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 构准入标准 6.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申请表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 年 3 月 4 日 (联系人:徐俊涛,联系电话:83265123) - 2 - 附件 1 深圳市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二)常年在训 0-17 岁(不满 18 周岁)视力残疾儿童不少 于 10 名。 (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需涵盖眼科、康复科、康复医学 科、儿童保健科其中之一。非医疗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应明 确可开展视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的相关表述。 (四)开展相关康复服务业务 6 个月以上。 二、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眼科医生、视光师、 辅助技术工程师(视力方向)、康复治疗师、康复教师、心理咨 询师、保育员、工勤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70%,且在机构连续服务并缴纳社保不少于 3 个月。 (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 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康复教育相关工作经验。 - 3 - (二)康复专业人员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至少有 1 名从事 视力康复的眼科医师(可兼职)、有 1 名教育或康复专业背景且 经过视力康复培训的人员、有 1 名持有辅助技术工程师(视力方 向)资格证书且经过低视力康复与教育培训的人员。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一)场地要求 1.机构固定服务场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以固定 服务场所的不动产权证/租赁凭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认定为 准)。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剩余 有效期 2 年以上。有效期不足 2 年的,如能提供场地继续使用 时间至满 2 年的有关材料,也可认定为符合条件。 2.机构的注册地址和实际服务场所地址与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等消防材料的地址须 保持一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 案表年限超十年以上的,需对服务场所进行建筑消防安全质量检 测,提交《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且评估结果在良好及以上。 3.康复机构出入口及残疾儿童活动、康复训练等公共区域应 当安装实时监控设备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严格保密且保存不少 于 30 天。 4.民办康复机构的住所地址和实际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在建 筑的一到三层。 5.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 - 4 - 和危险区内。康复服务场所应该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固定且 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 饰适应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特点,有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 如提供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具体参照《广东省视力残疾 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6.康复机构建筑设计应具备基础无障碍要求。门道有斜坡、 能过轮椅、地面防滑、过道厕所有扶手、防撞条、盲道、盲文等。 (二)功能用房设置 机构应设置评估室、个训室、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 定向行走训练区、心理咨询室、活动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 家长休息区。其中: 1.评估室:1 间,使用面积不少于 9 ㎡。 2.个训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少于 8 ㎡。 3.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20 ㎡, 整体环境颜色简单,颜色对比度高,并配备教学用的桌、椅、垫 子及可触摸、声响图书等设施。 4.定向行走训练区:不少于 20 ㎡,可配备时钟定位及立体 空间地图(用于建立心理地图),用于日常情景模拟,开展定向 行走训练活动。 5.心理咨询室:不少于 8 ㎡,可兼档案管理室、办公及辅助 用房。 6.有条件机构可根据视障儿童视觉特点配备其他功能训练 - 5 - 室,如蒙氏课室、音乐课室、感统室、律动室、绘本室、建构室 等。 7.家长休息区:划分一定面积的家长休息区。 (三)服务场所设施配置 1.具备阅读训练使用的阅读架以及手持、台式电子助视器等。 2.具备 ADL 训练专用的厨具、标识、起居物品等。 3.具备符合视觉认知、视功能训练的图谱及相关设备设施, 如仿真品、霓虹灯、盲人乒乓球、门球等。 四、业务职能 (一)根据视力残疾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辅具器具适配、 视功能训练、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支持性服务等。 (二)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应符合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相 关标准和要求,通过服务协议确定具体训练内容、服务时间、服 务频率等。 (三)能提供社区、家庭康复指导或相关支持性服务。 (四)公示本机构的《收费标准一览表》,内容包括康复服 务名称、项目内容、人民币单价、计价单位、服务持续时间、频 率、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 (五)为有需要的残疾儿童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六)有家长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家长培训、学习及互动交 流,每季度至少 1 次,每次至少 1 个小时。 - 6 - (七)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知 识培训及演练。 五、档案管理 (一)建立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 提供康复服务前、后反映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有 康复专业人员授课、教案、训练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康复专业人员和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署确认的服 务记录明细资料。 (四)有服务对象家长或监护人服务相关记录。 六、安全和诚信要求 (一)自成立之日起,未发生过服务对象因接受康复服务而 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自成立之日起,在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项目中,未发 生过违反服务承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约事项。 (三)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 涉及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恶性案件。 - 7 - 附件 2 深圳市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二)常年在训 0-17 岁(不满 18 周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 不少于 10 名。 (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需涵盖康复科、康复医学科、儿 童保健科其中之一;非医疗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应明确可开 展听力语言残疾康复训练服务的相关表述。 (四)开展相关康复服务业务 6 个月以上。 二、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助听器验配师、康 复教师、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保育员、工 勤人员。工作人员总数不少于 10 名,其中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 于职工总数的 70%,且在机构连续服务并缴纳社保不少于 3 个月。 (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 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康复教育相关工作经验。 - 8 - (二)有 1 名以上专职(兼)听力技术人员,具备大专以上 学历,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取得助听器验配师资格证书。 (三)至少有 5 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医学、教育学、 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四)其他康复专业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一)场地要求 1.机构固定服务场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以固定 服务场所的不动产权证/租赁凭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认定为 准)。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剩余 有效期 2 年以上。有效期不足 2 年的,如能提供场地继续使用 时间至满 2 年的有关材料,也可认定为符合条件。 2.机构的注册地址和实际服务场所地址与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等消防材料的地址须 保持一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 案表年限超十年以上的,需对服务场所进行建筑消防安全质量检 测,提交《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且评估结果在良好及良好 以上。 3.康复机构出入口及残疾儿童活动、康复训练等公共区域应 当安装实时监控设备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严格保密且保存不少 于 30 天。 4.民办康复机构的住所地址和实际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在建 - 9 - 筑的一到三层。 5.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 和危险区内。康复服务场所应该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固定且 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 饰适应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特点,有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 如提供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具体参照《广东省听力语言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6.康复机构建筑设计应具备基础无障碍要求,有地面防滑、 防撞、防跌等安全措施。 (二)功能用房设置 机构应设置集体训练室、个训室、测听室、心理咨询室(可 兼档案管理室、办公及辅助用房)、家长休息区、亲子教室、卫 生保健室、生活服务用房。其中: 1.集体训练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20 ㎡。 2.个训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少于 8 ㎡。 3.测听室:至少 1 间,每间面积不少于 9 ㎡(可与有资质的 听力测听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4.心理咨询室:不少于 8 ㎡,可兼档案管理室、办公及辅助 用房。 5.功能训练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少于 30 ㎡。 6.家长休息区:划分一定面积的家长休息区。 7.机构可根据实际和康复需求相应设置多功能室。 - 10 - (三)服务场所设施配置 1.至少有一台纯音听力计(带声场)和 1 台便携式助听效果 评估仪(包含电耳镜、普通声级计)。 2.须有能够对听障儿童进行听觉语言、学习能力及智力评估 的相关设备。 3.至少有 1 套经过测听标定的声响玩具、听能保养包(助听 器耳膜维护包/人工耳蜗检查包)。 4.配备必要的听力语言康复专业用书籍。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听力语言残疾儿童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残疾儿童运动、 感知、认知、语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具 有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开展残疾儿童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及跟 踪服务。 2.根据听力语言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应 3-6 个月评估一次, 为做好针对性康复训练提供依据。 3.根据听力语言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制定年度、月、周康 复服务计划。 4.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 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5.为有需要的残疾儿童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 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 11 - 6.有家长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家长培训、学习及互动交流, 每季度至少 1 次,每次至少 1 个小时。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应符合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相关标准和要求,通过服务协议确定具体训练内容、服务时间、 服务频率等。 2.提供社区、家庭康复指导或相关支持性服务。 3.公示本机构的《收费标准一览表》,内容包括康复服务名 称、项目内容、人民币单价、计价单位、服务持续时间、频率、 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 4.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知识培 训及演练。 五、档案管理 (一)建立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 内容,提供康复服务前、后反映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 料,有康复专业人员授课、教案、训练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康复专业人员和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署确认的服 务记录明细资料。 (四)有服务对象家长或监护人服务相关记录。 六、安全和诚信要求 (一)自成立之日起,未发生过服务对象因接受康复服务而 - 12 - 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自成立之日起,在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项目中,未发 生过违反服务承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约事项。 (三)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 涉及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恶性案件。 - 13 - 附件 3 深圳市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服务 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二)常年在训 0-17 岁(不满 18 周岁)肢体残疾儿童不少 于 10 名。 (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需涵盖康复科、康复医学科、儿 童保健科其中之一。 (四)开展相关康复服务业务 6 个月以上。 二、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康复医生、康 复工程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教师、护士、心理咨询师)、保育 员、工勤人员。工作人员总数不少于 10 名,其中康复专业人员 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70%,且在机构连续服务并缴纳社保不少于 3 个月。 (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 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康复相关工作经验。 - 14 - (二)至少有 1 名专(兼)职康复医生,并有执业医师资格 证书。 (三)至少有 5 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康复治疗技术 资格证书的康复专业人员。 (四)其他康复专业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一)场地要求 1.机构固定服务场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以固定 服务场所的不动产权证/租赁凭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认定为 准)。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剩余 有效期 2 年以上。有效期不足 2 年的,如能提供场地继续使用 时间至满 2 年的有关材料,也可认定为符合条件。 2.机构的注册地址和实际服务场所地址与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等消防材料的地址须 保持一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 案表年限超十年以上的,需对服务场所进行建筑消防安全质量检 测,提交《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且评估结果在良好及良好 以上。 3.康复机构出入口及残疾儿童活动、康复训练等公共区域应 当安装实时监控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严格保密且保存不少于 30 天。 4.民办康复机构的注册地址和实际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在建 - 15 - 筑的一到三层,二到三层应配备电梯。 5.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 和危险区内。康复服务场所应该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固定且 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 饰适应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特点,有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 如提供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具体参照《广东省肢体残疾 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6.康复机构建筑设计应具备基础无障碍要求。出入口应设置 无障碍坡道,能过轮椅;地面防滑;过道卫生间有扶手、防撞条 等。 (二)功能用房设置 机构应设置评估室、集体训练室、个训室、运动治疗室、作 业治疗室、心理咨询室、家长休息区、理疗室、卫生保健室、生 活服务用房。其中: 1.评估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9 ㎡。 2.集体训练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40 ㎡。 3.个训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少于 8 ㎡。 4.运动治疗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40 ㎡。 5.作业治疗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30 ㎡。 6.心理咨询室:不少于 8 ㎡,可兼档案管理室、办公及辅助 用房。 7.家长休息区:划分一定面积的家长休息区。 - 16 - 8.机构可根据康复需求相应设置其他功能室。 (三)服务场所设施配置 1.配备肢体康复需要的专业评估量表和工具。 2.集体训练室:至少配有长台、木箱凳(含绑带)、训练凳、 梯背架、地垫,总计不少于 30 件。 3.个训室:具备认知及语言治疗用具不少于 30 件。 4.运动治疗室:配备基本训练器具,有 PT 床、地垫、巴氏 球、PT 凳、站立架、后置式步行架、平衡板、沙袋、矫正镜、 楔型垫、儿童肋木等运动治疗设备,总计不少于 50 件。 5.作业治疗室:配备滚筒、木钉板、上肢协调功能训练器、 几何、动物图形插板、可调式 OT 桌、手功能组合箱等,总计不 少于 20 件。 6.家长休息区:配备座椅、饮水机等设备,有条件的机构可 设置独立家长休息区。 7.配备轮椅、拐杖、助行器等基本的辅具。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肢体残疾儿童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残疾儿童运动、感 知、认知、语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开展 残疾儿童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及跟踪服务,且具有规范的康复服 务流程。 2.根据肢体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应 3-6 个月评估一次,为 - 17 - 做好针对性康复训练提供依据。 3.根据肢体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制定年度、月、周康复服 务计划。 4.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 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5.为有需要的残疾儿童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 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6.有家长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家长培训、学习及互动交流, 每季度至少 1 次,每次至少 1 个小时。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应符合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相关 标准和要求,通过服务协议确定具体训练内容、服务时间、服务 频率等。 2.提供社区、家庭康复指导或相关支持性服务。 3.公示本机构的《收费标准一览表》,内容包括康复服务名 称、项目内容、人民币单价、计价单位、服务持续时间、频率、 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 4.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知识培 训及演练。 五、档案管理 (一)建立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 提供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前、后反映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和 - 18 - 音像资料,有康复专业人员授课、教案、训练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康复专业人员和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署确认的服 务记录明细资料。 (四)有服务对象家长或监护人服务相关记录。 六、安全和诚信要求 (一)自成立之日起,未发生过服务对象因接受康复服务而 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自成立之日起,在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项目中,未发 生过违反服务承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约事项。 (三)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 涉及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恶性案件。 - 19 - 附件 4 深圳市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 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二)常年在训 0-17 岁(不满 18 周岁)智力残疾儿童不少 于 10 名。 (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需涵盖康复科、康复医学科、儿 童保健科其中之一;非医疗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应明确可开 展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的相关表述。 (四)开展相关康复服务业务 6 个月以上。 二、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康复教师、康复治 疗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保育员、工勤人员。工作人 员总数不少于 10 名,其中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70%, 且在机构连续服务并缴纳社保不少于 3 个月。 (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 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康复教育相关工作经验。 - 20 - (二)至少有 5 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有医学、教育学、 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康复专业人 员。 (三)其他康复专业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一)场地要求 1.机构固定服务场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以固定 服务场所的不动产权证/租赁凭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认定为 准)。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剩余 有效期 2 年以上。有效期不足 2 年的,如能提供场地继续使用 时间至满 2 年的有关材料,也可认定为符合条件。 2.机构的注册地址和实际服务场所地址与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等消防材料的地址须 保持一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 案表年限超十年以上的,需对服务场所进行建筑消防安全质量检 测,提交《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且评估结果在良好及良好 以上。 3.康复机构出入口及残疾儿童活动、康复训练等公共区域应 当安装实时监控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严格保密且保存不少于 30 天。 4.民办康复机构的住所地址和实际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在建 - 21 - 筑的一到三层。 5.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 和危险区内。康复服务场所应该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固定且 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 饰适应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特点,有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 如提供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具体参照《广东省智力残疾 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6.康复机构建筑设计应具备基础无障碍要求,有地面防滑、 防撞、防跌等安全措施。 (二)功能用房设置 机构应设置集体训练室、个训室(可兼评估室)、运动训练 室/感觉统合训练室、语言/认知训练室、音乐治疗室、卫生保健 室、心理咨询室、家长休息区、生活服务用房。其中: 1.集体训练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20 ㎡。 2.个训室(可兼评估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少于 8 ㎡。 3.运动训练室/感觉统合训练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30 ㎡。 4.多功能训练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30 ㎡。 5.心理咨询室:不少于 8 ㎡,可兼档案管理室、办公及辅助 用房。 6.家长休息区:划分一定面积的家长休息区。 7.机构可根据实际和康复需求相应设置其他功能室。 - 22 - (三)服务场所设施配置 1.配备《系统康复训练测评表》 、 《感觉统合能力评量表》等 专业评估量表和工具。 2.康复训练设备:运动训练设备、感觉统合训练设备、多感 官器材、语言/认知训练设备、玩教具、适合智力儿童使用的桌 椅、图书、图片等。 3.配备必要的智力康复专业用书籍。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智力残疾儿童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残疾儿童运动、感 知、认知、语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开展 残疾儿童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及跟踪服务,且具有规范的康复服 务流程。 2.根据智力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应 3-6 个月评估一次,为 做好针对性康复训练提供依据。 3.根据智力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制定年度、月、周康复服 务计划。 4.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 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5.为有需要的残疾儿童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 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6.有家长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家长培训、学习及互动交流, - 23 - 每季度至少 1 次,每次至少 1 个小时。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应符合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相关 标准和要求,通过服务协议确定具体训练内容、服务时间、服务 频率等。 2.提供社区、家庭康复指导或相关支持性服务。 3.公示本机构的《收费标准一览表》,内容包括康复服务名 称、项目内容、人民币单价、计价单位、服务持续时间、频率、 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 4.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知识培 训及演练。 五、档案管理 (一)建立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 提供康复服务前、后反映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有 康复专业人员授课、教案、训练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康复专业人员和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署确认的服 务记录明细资料。 (四)有服务对象家长或监护人服务相关记录。 六、安全和诚信要求 (一)自成立之日起,未发生过服务对象因接受康复服务而 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 24 - (二)自成立之日起,在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项目中,未发 生过违反服务承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约事项。 (三)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 涉及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恶性案件。 - 25 - 附件 5 深圳市精神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 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二)常年在训 0-17 岁(不满 18 周岁)精神残疾(孤独症) 儿童不少于 10 名。 (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需涵盖康复科、康复医学科、儿 童保健科其中之一;非医疗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应明确可开 展精神残疾(孤独症)康复训练服务的相关表述。 (四)开展相关康复服务业务 6 个月以上。 二、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康复教师、康复治 疗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保育员、工勤人员。工作人 员总数不少于 10 名,其中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70%, 且在机构连续服务并缴纳社保不少于 3 个月。 (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 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康复教育相关工作经验。 - 26 - (二)至少有 5 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有医学、教育学、 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康复专业人员。 (三)其他康复专业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一)场地要求 1.机构固定服务场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以固定 服务场所的不动产权证/租赁凭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认定为 准)。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剩余 有效期 2 年以上。有效期不足 2 年的,如能提供场地继续使用 时间至满 2 年的有关材料,也可认定为符合条件。 2.机构的注册地址和实际服务场所地址与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等消防材料的地址须 保持一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 案表年限超十年以上的,需对服务场所进行建筑消防安全质量检 测,提交《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且评估结果在良好及良好 以上。 3.康复机构出入口及残疾儿童活动、康复训练等公共区域应 当安装实时监控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严格保密且保存不少于 30 天。 4.民办康复机构的住所地址和实际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在建 筑的一到三层。 5.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 - 27 - 和危险区内。康复服务场所应该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固定且 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 饰适应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特点,有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 如提供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具体参照《广东省孤独症儿 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6.康复机构建筑设计应具备基础无障碍要求,有地面防滑、 防撞、防跌等安全措施。 (二)功能用房设置 机构应设置集体训练室、个训室(可兼评估室)、运动训练 室/感觉统合训练室、语言/认知训练室、音乐治疗室、卫生保健 室、心理咨询室、家长休息区、生活服务用房。其中: 1.集体训练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20 ㎡。 2.个训室(可兼评估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少于 8 ㎡。 3.运动训练室/感觉统合训练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30 ㎡。 4.多功能训练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30 ㎡。 5.心理咨询室:不少于 8 ㎡,可兼档案管理室、办公及辅助 用房。 6.家长休息区:划分一定面积的家长休息区。 7.机构可根据实际和康复需求相应设置其他功能室。 (三)服务场所设施配置 1.配备《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 《自闭症儿童心理教育评 - 28 - 核 PEP-3》、 《感觉统合能力评量表》等专业评估量表和工具。 2.康复训练设备:运动训练设备、感觉统合训练设备、多感 官器材、语言/认知训练设备、玩教具、适合孤独症儿童使用的 桌椅、图书、图片等。 3.配备必要的精神(孤独症)康复专业用书籍。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精神残疾(孤独症)儿童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残疾儿 童运动、感知、认知、语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康复 服务,开展残疾儿童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及跟踪服务,且具有规 范的康复服务流程。 2.根据精神残疾(孤独症)儿童的康复需求,应 3-6 个月评 估一次,作为康复训练针对性的依据。 3.根据精神残疾(孤独症)儿童的康复需求,制定年度、月、 周康复服务计划。 4.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 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5.为有需要的残疾儿童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 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6.有家长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家长培训、学习及互动交流, 每季度至少 1 次,每次至少 1 个小时。 (二)服务要求 - 29 - 1.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应符合精神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 训练相关标准和要求,通过服务协议确定具体训练内容、服务时 间、服务频率等。 2.提供社区、家庭康复指导或相关支持性服务。 3.公示本机构的《收费标准一览表》,内容包括康复服务名 称、项目内容、人民币单价、计价单位、服务持续时间、频率、 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 4.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知识培 训及演练。 五、档案管理 (一)建立精神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 写档案内容,提供康复服务前、后反映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和 音像资料,有康复专业人员授课、教案、训练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康复专业人员和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署确认的服 务记录明细资料。 (四)有服务对象家长或监护人服务相关记录。 六、安全和诚信要求 (一)自成立之日起,未发生过服务对象因接受康复服务而 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自成立之日起,在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项目中,未发 生过违反服务承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约事项。 - 30 - (三)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 涉及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恶性案件。 - 31 - 附件 6 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 32 - 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性质 公办□民办□ 批准时间 年 公办 卫生□民政教育□残联□ 民办 证号 开办时间 年 民非□卫生□工商□ 主管单位 申请 □肢体(脑瘫)康复服务 □智力康复服务 □精神(孤独症)康复服务 类别 □听力语言康复服务 □视力康复服务 服务 业务 审批单位 内容 □物理治疗 □作业治疗 □运动治疗 □言语治疗 □心理治疗(辅导) □康复工程 □文体活动 □社会工作 □中国传统康复 □特殊教育 □辅助器具 □ 范围 服务 □日间服务 □全日制服务 □半日制服务 □随诊式服务 方式 □住宿服务 □全天寄宿 □夜晚寄宿服务 备注 使用面积 _______ 平方米, 其中康复服务直接服务场地 ______平方米, 场地 房屋 ____ 间,其中直接服务房屋 ______ 间。 机构 场地环境是否符合无障碍要求 规模 ____ 万元,其中训练服务设备 ____ 台(套),计_____万元 及 结构 康复 设备 有□ 无□ 肢体(脑瘫)康复训练设备: 常用五类以上 智力康复训练设备: 常用五类以上 精神(孤独症)康复训练设备: 常用五类以上 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设备: 常用五类以上 - 33 - 视力康复训练设备: 常用五类以上 其他康复训练设备: 常用五类以上 1总 数__ 人, □持证_ 名 □未持证 名 名 中级□ 2 康复治疗师_____人,□无证 名 初级□ 3 康复医生 _____人,□无证 名 初级□ 4护 _____人,□无证 名 员职业资 5 特教教师 _____人,□无证 格(明细 6 教 师 表见附 7社 件) 专业人 名 高级□ 名 名 中级□ 名 高级□ 名 初级□ 名 中级□ 名 高级□ 名 名 初级□ 名 中级□ 名 高级□ 名 _____人,□无证 名 初级□ 名 中级□ 名 高级□ 名 工 _____人,□无证 名 初级□ 名 中级□ 名 高级□ 名 8 心理咨询 _____人,□无证 名 初级□ 名 中级□ 名 高级□ 名 9中 医 师 _____人,□无证 名 初级□ 名 中级□ 名 高级□ 名 10 管 理 _____人,□无证 名 初级□ 名 中级□ 名 高级□ 名 11 其 他 ___ _人,□无证 名 初级□ 名 中级□ 名 高级□ 名 士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主要收费标准 机构服务效果 - 34 - 前 2 年服务统计 服务内容 年度 服务人数 开展项目数 工作人员数 效果 典型服务示例 声明 我机构自愿申请成为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保质保量完成康复服务任务,并 随时接受市残联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35 - 申请机构服务对象名单 机构名称(公章): 序 号 姓名 户籍 性别 年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话: 服务类别 肢体(*脑瘫) 智力 精神(*孤独症) 在本机构训练时间 听力 言语 视力 备注:1.该表可复制; 2.服务类别中,“肢体(*脑瘫)” 、精神(*孤独症)按实际填写为“脑瘫”或“孤独症”,其他的打“√”。 — 36 — 1 年以内 1至2年 3 年以上 申请机构工作人员名单 机构名称(公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人: 学历 专业岗位 工作内容 专业资格/职称 电话: 从事本岗位工作年限 1 年以内 2至3年 3 年以上 备注:1.该表须填写机构每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可复制; 2.学历有:高中、中专、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 3.专业岗位有:管理人员、康复治疗师、康复医师、护士、特教教师、教师、社工、心理咨询师、中医师、其他; 4.专业资格/职称有:****初级、****中级、****高级; 5.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社保清单、毕业证书及资格证书等现场备查。 — 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