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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南师发〔2019〕2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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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发〔2019〕206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9 月 25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25 日印发 -1- 南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 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 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 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2- 处置范围和审批权限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 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 、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 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和对外投资(合作办 学)等。 第七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以下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按自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 报教育厅备案。 1.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 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处置(车辆应当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 驶里程数); 2.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 转) ; 3.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 条件、单位价值(原值,下同)在 20 万元(不含)以下的通用设 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 国有资产处置; -3- 4.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 条件、单位价值在 2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 处置; 5.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账面 价值在 2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构筑物处置。 (二)需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 行驶里程数的车辆处置; 2. 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3.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 置; 4. 对外捐赠事项; 5. 跨部门、跨级次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6.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 生的资产产权转移; 7.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 条件、单位价值在 200 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 置; 8.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价值 在 200 万元(含)以上的构筑物处置; 9.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 -4- 条件、单位价值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 (三)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或财政 厅认为应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 厅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第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 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 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第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向外单位无偿调拨(划转),由学校 按上级有关规定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学校无偿接收外单位资 产的,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 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5- (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 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 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 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 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 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 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 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 的来源说明等; (五)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6- (六)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 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 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 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和捐 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 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 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 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 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 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 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7-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教 育厅备案或由财政厅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 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的,应当 按规定权限报教育厅或财政厅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九条 学校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 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 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 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 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 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 方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 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8- (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账面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 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 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 (七)学校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国家 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报损报废和核销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 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或经有 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 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 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 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9- 第二十六条 车辆、电气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国有资产报废的程序及规定: (一)使用单位自行组织报废鉴定,鉴定小组成员 3 人(含) 以上签署鉴定意见、签字后,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 盖部门公章;并将报废申请文件和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导出的《报 废申请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报废申请单》进行审核,必要时 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报废批量账面价值 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校领 导审批;报废批量账面价值 100 万元以上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 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属教育厅实行 处置备案制度的资产可先校内组织处置后再集中上报教育厅备 案;属需报教育厅审批后才能处置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 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进行处置。 (五)经批准后的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1、确定处置底价; 2、处置底价 5000 元(含)以上的资产,应当会同审计等部 门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公开处置; 3、资产处置收入由中标人存入学校财务账户; 4、资产处置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相关材料报财务处进行 - 10 - 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部门不 得擅自拆除部件。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如需留用的,应向国有 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说明用途,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 可对零部件拆卸留用。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 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 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 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 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 区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 缴自治区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 〔2016〕1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 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 11 -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 转让,属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 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 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 相关费用后,上缴自治区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 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 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自治区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 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 、(二) 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 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学校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12 - (一)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浪费、丢失和损坏的; (三)未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有意规避固定资产管理监督的; (四)弄虚作假,利用职权侵占资产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附 则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于每年三月、九月两次集中进行国有资 产报废申请工作,特殊情况需及时报废的,须经分管资产管理的 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 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 13 - 附件: 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一 交通运输设备 (一) 机动车 1 2 3 4 非营运车 教练载客 汽车 使用 年限 行驶里程数 (万公里)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 非营运轿车 — 60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20 50 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20 60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 10 50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 12 50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15 60 15 40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 速货车 9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50 微型载货汽车 12 30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 10 40 中、轻型载货汽车 15 60 15 70 10 20 70 — 专用校车 载货汽车 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 和全挂牵引车)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 集装箱半挂车 - 14 - 规定使用年限(标准) 5 6 7 专项作业 车 轮式专用 机械车 摩托车 其他载货汽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三轮摩托车 其他摩托车 15 15 30 50 50 — 50 12 13 10 12 (二)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使用年限 1 高速客船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 货渡船、旅游船) 液体货船类(包括游船、化学品船、液化气 船) 散货船类(包括矿砂船)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 船、木材船、驳船、集装箱船) 大型工程船舶(疏浚船、拖轮等) 大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 17 航道工程 米及以上) 船 小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 17 米以下) 25 2 3 4 5 6 二 1 2 3 4 5 30 30 30 35 30 25 15 办公自动化设备 大型计算机 计算机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接机) 台式电脑(包括电脑终端) 笔记本电脑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 8 8 6 6 6 - 15 - 6 7 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 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碎纸机 三 电器设备 1 2 3 4 5 6 7 电视机 电冰箱 洗衣机 摄像器材 摄像器材(照相机)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中央空调设备 四 家具 1 2 3 4 5 6 6 文件柜 保密柜 茶水柜 会议桌 其他办公家具 20 20 20 20 15 五 专用设备 1 2 3 4 5 6 7 8 消防设备 厨房设备 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道路清扫设备 电子设备 广播电视、影像摄录、传送设备 音响设备 健身房设备 - 16 - 8 6 8 8 6 10 15 12 8 8 10 6 6 13 8 通讯设备 9 9 六 自动化控制类仪器设备 10 七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 八 机械设备 12 九 动力设备 15 十 传导设备 22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 注:1. 本表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两者只需达到 其中之一即为达到规定报废条件;机动车规定报废条件参照《机 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则》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 护部令 2012 第 12 号)制定。 2.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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