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pdf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苏人社发〔2018〕87 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职院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 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6〕77 号)和《省委办 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苏办发〔2018〕5 号)精神,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 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2017〕7 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 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 — 1 — 〔2017〕168 号)要求,巩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成果,现就全 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从 2018 年起,向全省所有高职院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职称 系列(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 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 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实行“以考代 评”系列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具备其他辅系列高级 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职院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试点 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6〕350 号)要求,向省专业技术人 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高职院校经过授权 自主评审(初定)的辅系列职称全省范围内有效。 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在空缺岗位内,由高职院 校按原渠道向有关高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高职院校不得以高职 院校教师高评委会的名义评审其他职称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 称,一经查实,取消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组建评委会机构 各高职院校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 (苏 职称〔2001〕2 号)的有关规定,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委员会。 — 2 — 全省高职院校的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经省专 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负责本校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省属高职院校、民办高职院校自行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负责各高职院校教 师和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审。 市属高职院校自行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报设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负责本校教师和其他辅系列专业 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审。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 导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各高职院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 2018 年 6 月底前完成组建及备案工作。 三、设置评审专家库 各高职院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江苏 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设置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库由评审委员库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两个子库组成,其 成员可以在省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 20%。 评审委员库应当由在职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 30 人以上;学科 评议组成员库应当由在职的相应学科专家组成,每个学科评议组 成员库人数一般在 10 人以上。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 — 3 — 务,其中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 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库中 45 岁以下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评审委员会调整的专家 库成员名单,需按原组建时的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 面备案。 组建江苏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各高职院校在组 建评审专家库时,可根据自身评审需要,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设置的江苏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四、制定评审标准 各高职院校要根据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修订印 发的《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苏职称 〔2018〕1 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 《江 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价标准》 《江苏省高等学校 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价标准》 (苏职称〔2017〕4 号) ,结合学校 发展需要,制定各具特色的评审条件,原则上不低于上述省定标 准的水平要求。 五、自主开展评审 制定评审工作办法。评审工作办法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办法、 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等。 组织教师个人申报。各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 — 4 — 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 评聘计划,组织教师个人申报。 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召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评 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3 名,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 2 人;同时从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随 机抽取不少于 5 名成员组成学科评议组,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 于 1 人,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 担任。承担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 委员会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当由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的人员担任。承担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受聘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召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根据评审对象的情况,从评 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 11 人的执行评审委 员会,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各 1 名,校外评审专家不得少于 2 人; 同时,从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 名成员组成学科 评议组,其中校外评审专家不得少于 1 人,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 般由当年度的评委会执行委员担任。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委员会的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教学、科研业绩及 — 5 — 其他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价,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 学科组成员人数 1/2 的,方可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 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对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审定,经无记名 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 2/3 的,方可通过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 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职院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 评审的方式。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 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 职务,各高职院校要从严把关,其研究成果应在全校公开展示。 六、自主发文发证 各高职院校自主发文公布评审结果、自主颁发证书。评审结 果公布后 1 个月内,省属高职院校、民办高职院校将高级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结果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备案, 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发布。市属高职院校将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别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教育局备案,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需在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发布。各高职院校于每年底前将评审工作总 结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 6 —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8 年 3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7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 8 — 2018 年 3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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