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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海大办〔2021〕68号关于印发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考核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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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海大办〔2021〕68 号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 工作考核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考核评比表彰办 法》经 2021 年第 17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2 日 - 1 -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考核评比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完善社会实 践机制,激励和表彰在组织和参与社会实践项目中表现突出的集 体和个人,更好地促进大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在实践中受教 育、长才干、做贡献,特制订本考核评比表彰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考核评比表彰分为校级 评比和二级学院级评比奖项,其中包括: 1.集体奖:社会实践先进单位、社会实践先进团队、社会实 践先进团支部; 2.个人奖:社会实践优秀指导老师、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社 会实践优秀调研论文。 第三条 校级评比经费从年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中列 支,各二级学院级评比经费由各学院负责安排列支。 第四条 社会实践先进单位(二级学院)的评比表彰。 (一)评比条件 1.必备条件 (1)按时上报本二级学院社会实践活动方案和团队立项表; (2)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申报社会实践项目,召开本二级 学院社会实践活动动员大会; (3)申报并经学校团委立项的社会实践团队 2 个以上,帮 助各实践团队明确指导老师,鼓励专业老师、党政干部和团干部 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会实践; (4)本二级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学生参与率在 95%以上; (5)做好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工作,制定学院社会 实践活动安全预案; - 2 - (6)每年 10 月前召开本二级学院总结评比表彰大会; (7)新生入学时出版一期社会实践成果展览宣传栏; (8)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指导实践团队和学生个人做 好总结,积极推荐优秀成果;按时上交本二级学院社会实践总结 材料和学生成绩单; (9)积极完成上级团委和学校部署的其他社会实践任务。 2.符合以下条件者将优先考虑: (1)二级学院社会实践团队组织情况及活动效果良好,被 省级以上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一次以上 的(依照报纸,录像等图文资料); (2)学生社会实践论文在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采用数量达 三篇以上的。 (二)评比表彰办法 由各二级学院对照条件自愿申报,上交一份不少于 2000 字 的总结交学校团委,由学校团委组织考核评审。 (三)评比结果作为专项工作分值纳入基层团委年度工作考 核。 第五条 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的评比表彰。 (一)评选条件 1.必备条件 (1)实践团队有队旗,队员统一服装;分工合理、各尽其 责,队员关系融洽,共同协作,具有团队凝聚力; (2)实践具有特色,主题鲜明,内容详实,达到实践预期 效果; (3)实践团队做好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工作,制定团队社会 实践活动安全预案,确保团队成员在实践过程中有专项保险; - 3 - (4)按计划按要求完成社会实践任务,实践活动取得积极 的社会效应; (5)在实践过程或结束后一周内编发至少一条新闻、一个 活动微视频至校团委; (6)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上报工作,且符合材料上交要求; (7)实践团队内成员社会实践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2.符合以下条件者将优先考虑: (1)实践成果突出,实践论文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 成员社会实践论文在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采用数量达一篇以上 的。 (2)团队在实践过程中,注重宣传,主动与地方媒体联系, 有相关媒体的正面报道(依照报纸,录像等图文资料)。 (3)团队的实践活动服务于当地,在实践地产生了积极的 社会影响,建立与实践基地的合作意向,实践活动具有传承性和 可持续发展性。 (4)团队成员在实践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勇于面 对困难,积极解决困难,团队事迹感人,充分体现海南热带海洋 学院的优良校风,树立良好形象。 (二)评选表彰办法 1.团队自愿参加优秀团队评选,对照评比条件写出一份不 少于 1500 字的总结材料。 2.符合评比条件的团队由团队负责人填写材料经所在二级 学院团委审核后报送至校团委,评比名额不超过当年立项团队的 30%。 第六条 社会实践先进团支部的评比表彰。 (一)评选条件 - 4 - 1.必备条件 (1)支部社会实践前期召开动员会; (2)支部召开社会实践总结交流会开展情况及支部社会实 践工作总结; (3)支部成员社会实践活动参与率 98%以上; (4)当年支部内社会实践课无不及格现象; (5)本支部团员注册志愿者率为 100%。 2.符合以下条件者将优先考虑: (1)支部在院级表彰评比中的实践论文总成绩名列前三名; (2)实践成果突出,实践论文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 成员社会实践论文在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采用数量达二篇以上 的; (3)支部成员在实践过程中有突出事迹被相关媒体正面报 道(依照报纸,录像等图文资料)。 (二)评选办法 1.各支部自愿参加评选,需对照评比条件上交一份不少于 1500 字的总结材料。 2.各二级学院团委根据评选要求,按本年度推荐名额报学 校团委评审。 (三)社会实践先进团支部优先评选各级别年度五四红旗团 支部。 第七条 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评比表彰。 (一)评选条件 1.必要条件 (1)参加实践团队指导确定实践主题、拟定实践计划,指 导帮助学生总结社会实践成果; - 5 - (2)积极组织或参与学生的思想动员以及安全保障、交往 礼仪、社会调查基本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3)主动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机会,积极帮助团队负责 人与实践地进行联系接洽; (4)指导的团队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安全机制,安全有专 人负责,无安全事故; (5)指导实践团队进行实践活动的宣传总结,认真、及时 做好实践成果挖掘、深化工作; (6)指导学生论文并获二级学院级以上表彰; 2.符合以下条件者将优先考虑: (1)随团参与实践活动,深入到实践活动中,与同学们同 甘共苦,热心帮助实践团队成员解决活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 题,确保实践活动安全,圆满完成实践任务; (2)立足于学生,积极为学生创造社会实践条件,认真组 织,积极贯彻,开拓创新,对本学院或团队的社会实践工作做出 贡献; (3)所带团队获得学校级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4)实践过程中有突出事迹被相关媒体正面报道(依照报 纸,录像等图文资料) 。 (二)评选办法 优秀指导老师可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方式,将不少于 1500 字的总结材料上交至各二级学院团委,并由二级学院团委 按本年度推荐名额报送至学校团委评审。 第八条 社会实践学生积极分子的评比表彰。 (一)评选条件 1.必要条件 - 6 - (1)在暑期内参加一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并且真实、独 立地完成《学生社会实践反馈表》中的全部内容,包括社会实践 活动或访谈; (2)社会实践优秀论文(调研报告)成绩优秀(80 分以上, 含 80 分); (3)有论文获二级学院级以上表彰; (4)必须为注册志愿者。 2.符合以下条件者将优先考虑: (1)实践成果突出,且有建设性,被有关部门采用的; (2)社会实践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并有相关媒体正面报道 者; (3)精心策划、认真组织,为班级、团队、同学参加社会 实践做出贡献者; (4)实践过程中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英勇行为者。 (二)评选表彰办法 1.院级积极分子 各二级学院团委根据支部、团队推荐或个人实践情况综合考 核,按照不高于实际参与社会实践人数的 8%评出院级社会实践 先进个人,由二级学院团委统一颁发荣誉证书,有条件的应给予 奖励。 2.校级积极分子 (1)各二级学院从评选的二级学院学生积极分子中选报校 级积极分子,按照不高于实际参与社会实践人数的 2%报送,申 报者需上交不少于 1000 字的总结材料到学校团委评审。 (2)经批准立项并完成任务的社会实践团队成员可直接向 学校团委申报,评比名额不超过团队总人数的 30%,申报者需上 - 7 - 交不少于 1000 字的总结材料到学校团委评审。 第九条 社会实践优秀调研论文。 (一)评选条件 1.选题科学,具有特色,理论联系实际; 2.报告立意深刻,提出问题合理、分析客观,解决问题方 法具有可操作性; 3.报告写作规范,层次清晰,语言精练,文笔流畅,恰当 运用数据、图形、图片等强化文章内容; 4.报告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或有一定学术价值,能对今后 的社会实践工作有一定指导作用; 5.用 A4 纸打印并有电子文稿; 6.有效作者不超过 3 人; 7.不得抄袭。 (二)评选表彰方法 1.二级学院级社会实践优秀论文 各二级学院按照不高于上交论文篇数的 8%评出二级学院级 社会实践优秀论文;各学院团委组织评审,由学院团委统一颁发 荣誉证书,有条件的学院应给予奖励。 2.校级社会实践优秀论文 (1)各社会实践团队在开学后二周内将社会实践调研论文 上交学校团委,各团队原则上选送不超过 2 篇。 (2)人数在 500 人以下的二级学院从二级学院级评选结果 中至少选出 5 篇社会实践调研论文上交学校团委。人数在 500 人 以上的二级学院从二级学院级评选结果中至少选出 8 篇社会实 践调研论文上交学校团委; (3)上报论文一律用 A4 纸打印一式五份并送交电子文稿; - 8 - (4)学校团委将用匿名的方式提请专家评审。 第十条 各类别先进集体和校级优秀个人,校团委统一初 评、审核、公示报学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统一颁发荣誉 证书,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 9 - 抄送:校领导,校属党群各部门。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办公室 - 10 - 2021 年 6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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