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6165627367670.pdf&filename=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审核办法.pdf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办法 按照《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 (财建〔2020〕4 号) ,由电网企业按照要求审核公布可 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为提高审核效率,加快审核进 度,对于地方能源监管机构和电网企业都无法认定全容量并 网时间的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核认定: 一、企业承诺 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申请补贴清单时,应提交全容量并 网时间承诺,同时提交相关核验材料。承诺内容包括:项目 全部容量并网发电的时间,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时是否完成 全容量并网,办理并网调度协议时是否完成全容量并网等。 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应将承诺书及电力业务许可证(按 规定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项目除外)、并网调度协议 等核验材料上传至目录清单审核平台。 二、多方核验 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提交承诺书及相关核验材料后,方 可进入审核流程。其中,地方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审核电力业 务许可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电网企业负责审核并网调度协 1 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全 容量并网时间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逻辑性。 三、认定办法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电 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时 间相一致的,项目按此时间列入补贴清单,享受对应的电价 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电 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时 间不一致,但不影响项目享受的电价政策,项目按企业承诺 全容量并网时间列入补贴清单,享受对应的电价政策。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电 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时 间不一致,且影响电价政策的,按照三个并网时间中的最后 时点确认全容量并网时间,列入补贴清单,享受对应的电价 政策。 (四)项目对认定的全容量并网时间若有不同意见,可 申请复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2)总承包合同、所有发电设备的采购合同、所有发 电设备采购合同的付款银行流水记录; (3)购售电合同及全容量并网后逐月销售电量、售电 2 收入银行流水记录; (4)其他可证明项目承诺合容量并网时间的材料。 项目提交的上述材料完整清楚、不存在时间矛盾的,从 项目企业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起,计算并网后 12 个月的 平均利用小时,不低于同一地区、同类项目、同期间的年平 均利用小时的 50%时,可暂按项目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列入 补贴清单。如未达到 50%,则按月向后平移计算 12 个月的平 均利用小时,直至达到 50%的月份,暂按此月份为该项目全 容量并网时间列入补贴清单。 项目履行程序分批完成并网的,应分别承诺每一批全部 容量并网发电的时间,分批进行核验和认定。 四、加强监管 电网企业应组织对补贴清单内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实 现清单内项目全覆盖。全容量并网时间承诺书纳入可再生能 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公示范围,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企业 和个人反映的问题,电网企业应及时核实并说明情况,相应 处理。 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补贴项目承诺的全 容量并网时间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 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 时间不一致、影响价格政策的项目。补贴项目必须按要求配 合做好核查工作,按时提供所需资料,否则将移出补贴清单。 3 如核查证明全容量并网时间与企业承诺不一致,将视情 节轻重相应核减补贴资金,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一)经核实的全容量并网时间比企业承诺全容量并网 时间滞后 3 个月及以上的。影响价格的,该项目移出补贴目 录清单,且自移出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纳入补贴清单,移出 补贴清单期间所发电量不予补贴。 (二)经核实的全容量并网时间比企业承诺全容量并网 时间滞后 3 个月以下、1 个月以上的。影响价格的,在补贴 目录清单中剔除该项目未按期并网发电的容量,并按实际发 放补贴金额的 3 倍核减该项目补贴资金。 (三)经核实的全容量并网时间比企业承诺全容量并网 时间滞后 1 个月以内的。影响价格的,在补贴目录清单中剔 除该项目未按期并网发电的容量,并按实际发放补贴金额的 2 倍核减该项目补贴资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