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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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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学位授予质 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 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 号)和《陕西省教育厅 陕 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的 通知》(陕教规范〔2018〕16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 室(以下简称“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已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以及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学校抽检”)。 第二章 抽检办法 第三条 抽取原则:遵循“随机抽取、均衡比例、科学公正” 的原则。“随机抽取”指对一定时间内授予学位的全部硕士论文 进行随机抽检;“均衡比例”是指在随机抽取的前提下,兼顾学 术专业学位比例、学科和授予人数的分布;“科学公正”是指抽 检评价标准科学,程序严格透明,过程公平公正。 第四条 国务院学位办、陕西省学位办每年对上一学年已授硕 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检,抽检办法等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为 — 2 — 准。 第五条 学校抽检采取随机抽检、跟踪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根 据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抽检。对新晋导师毕业生、在职攻读、超长 学习年限、陕西省学位办抽检“存在问题”的论文重点抽检。 第六条 学校抽检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与学位论文查重、盲 审、优秀论文评比等工作同步进行。抽检论文为通过重复率检测 和导师、院系审核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第七条 学校抽检论文采取双盲评议, 专家评议结果和意见是 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学校抽检的论文每篇由 3 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2 名 以上(含 2 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 题”学位论文;1 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再请 2 名同 行专家复评,前后累计 2 名以上(含 2 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 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凡查证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拟抽检论文,直接视为“存在问题学 位论文”。 第九条 论文复评期间暂缓申请答辩,认定为“存在问题” 的学位论文当年不能申请答辩,需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修改论 文后于次年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条 若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认定结果存在异议, 由学生提出导师同意后可在接到通知的 7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位 — 3 — 评定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并附申诉证明材料。所在分 委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给出复核意见和结论,最终报校学位 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抽检结果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的,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经学校抽检确定为 “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处 理如下: 1.暂停相应指导教师下一年硕士生招生资格;并由学院对其 进行质量约谈,约谈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2.酌情扣减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指标。 第十三条 在教育部、省教育厅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中未能 通过论文的处理: 1.未能通过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的所属学院,次年招生指 标将减扣未能通过人数进行实际招生。 2.未能通过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的所属二级学科,次年学 位论文答辩由学院分委员会全面实施督导,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 指导委员会进行抽检。 3.相应导师停招研究生 2 年。其重新招生时须写出书面申请 报告,并进行论文确保质量承诺。若再次指导出不合格论文,则 取消其导师资格。 4.相应答辩委员会专家 2 年内不得再次担任我校所有学科研 — 4 — 究生答辩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 5.连续 2 年均出现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未通过的学院,由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进行质量约谈。 第十四条 在陕西省学位办及学校抽检中被认定“涉嫌学术不 端”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被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按照本规定执行,未被学校 抽中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规定的论文评审流程和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各院系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学位论文 质量保障机制与办法,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 责解释。 — 5 — 抄送:各校领导。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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