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年版).pdf
北京市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应用示范文本 (2013 年版) 二零一四年四月 编制说明 一、编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 年版)》 的目的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确应用《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 56 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建市〔2010〕88 号),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的管理要求,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 的需要,保证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了《北京市<房 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 年版》 (以下简称《应用文本》) 。 二、《应用文本》的主要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613 号令); 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原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 56 号);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 (以下简称《标准文件》 ); 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 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0 年版) (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文件》) ; 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 号); 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 号); 8.《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活动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 255 号); 9.北京市关于电子化招标和电子辅助评标的相关规定;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应用文本》的编制原则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严格遵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国家发展 改革委、原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 56 号)、《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文件》编制说明中的相 关规定。 3.《应用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的正文部分以及第四章第 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均直接引用《标准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四、《应用文本》针对《行业标准文件》补充和调整的主要内容 1 第一章.“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区别“适用于电子化招标投标”和“适用于 非电子化招标投标”两种情况进行编写,同时对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要求表述的内容进行了 细化,便于招标人进行标准化填写。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对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进行 了补充和细化。 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对废标条款、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等内容进行了 补充和细化,同时将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纳入评审因素。 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在专用合同条款增加了政府投资工程纳入审计项目计划 时,竣工结算与审计的相关约定。 5.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配 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进行了相应内容的调整。 6.第六章“图纸”:保持与《行业标准文件》一致。 7. 第 七 章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明 确 了 采 用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50500-2013)和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工程的计量计 价依据。根据绿色施工规程,增加了扬尘治理要求。 8.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增加了“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 五、《应用文本》的适用 《应用文本》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 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 因时间仓促,以及参编人员的经验与水平所限,错误与不足在所难免,恳请相关单位及 专业人士予以批评指正,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编者,以使《应用文本》在实际使用中 不断完善。 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2344300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3 年 5 月 招标备案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2013 年版)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年 (加盖执业资格专用章) 月 日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非电子化招标投标) .......................... 3 1. 招标条件.............................................................................................................................. 3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3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3 4. 投标报名.............................................................................................................................. 4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 4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 4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 4 8. 联系方式..............................................................................................................................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电子化招标投标) ............................ 5 1. 招标条件.............................................................................................................................. 5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5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5 4. 投标报名.............................................................................................................................. 5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 6 6.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网络递交) .............................................................................. 6 6.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现场递交) .............................................................................. 6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 6 8. 联系方式.............................................................................................................................. 7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非电子化招标投标) ........................ 8 1. 招标条件.............................................................................................................................. 8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8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8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 9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 9 6. 确认...................................................................................................................................... 9 7. 联系方式.............................................................................................................................. 9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电子化招标投标) ......................... 10 1. 招标条件............................................................................................................................ 1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10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0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 11 5.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网络递交) ............................................................................ 11 5.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现场递交) ............................................................................ 11 7 6. 确认.................................................................................................................................... 11 7. 联系方式............................................................................................................................ 12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非电子化招标投标) ................. 13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电子化招标投标) ................... 1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1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9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 31 1. 总则.................................................................................................................................... 31 1.1 项目概况 ........................................................ 31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31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 31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 31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31 1.5 费用承担 ........................................................ 32 1.6 保密............................................................ 32 1.7 语言文字 ........................................................ 32 1.8 计量单位 ........................................................ 32 1.9 踏勘现场 ........................................................ 32 1.10 投标预备会 ..................................................... 32 1.11 分包 ........................................................... 33 1.12 偏离 ........................................................... 33 2. 招标文件............................................................................................................................ 33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33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33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33 3. 投标文件............................................................................................................................ 34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34 3.2 投标报价 ........................................................ 34 3.3 投标有效期 ...................................................... 34 3.4 投标保证金 ...................................................... 34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 35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35 3.6 备选投标方案 .................................................... 35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 35 4. 投标.................................................................................................................................... 36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 36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36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36 5. 开标.................................................................................................................................... 36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36 8 5.2 开标程序 ........................................................ 37 6. 评标.................................................................................................................................... 37 6.1 评标委员会 ...................................................... 37 6.2 评标原则 ........................................................ 37 6.3 评标............................................................ 37 7. 合同授予............................................................................................................................ 37 7.1 定标方式 ........................................................ 37 7.2 中标通知 ........................................................ 38 7.3 履约担保 ........................................................ 38 7.4 签订合同 ........................................................ 38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38 8.1 重新招标 ........................................................ 38 8.2 不再招标 ........................................................ 38 9. 纪律和监督 ........................................................................................................................ 38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38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38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39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39 9.5 投诉............................................................ 39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39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 40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 42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 43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 44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 45 附表六:确认通知 ................................................................................................................. 46 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 47 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适用于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48 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适用于网络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51 附表九:招标控制价明细 ..................................................................................................... 54 附表十:信用标信息采集及相关注意事项 ......................................................................... 5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58 评标办法前附表 ..................................................................................................................... 58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 63 1. 评标方法............................................................................................................................ 63 2. 评审标准............................................................................................................................ 63 2.1 初步评审标准 .................................................... 63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 63 3. 评标程序............................................................................................................................ 63 3.1 初步评审 ........................................................ 63 3.2 详细评审 ........................................................ 64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64 3.4 评标结果 ........................................................ 65 9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66 附件 B:废标条件 .................................................................................................................. 74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 78 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 8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121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122 1. 一般约定.......................................................................................................................... 124 1.1 词语定义 ....................................................... 124 1.2 语言文字 ....................................................... 126 1.3 法律........................................................... 126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26 1.5 合同协议书 ..................................................... 126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126 1.7 联络........................................................... 127 1.8 转让........................................................... 127 1.9 严禁贿赂 ....................................................... 127 1.10 化石、文物 .................................................... 127 1.11 专利技术 ...................................................... 127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 128 2. 发包人义务 ...................................................................................................................... 128 2.1 遵守法律 ....................................................... 128 2.2 发出开工通知 ................................................... 128 2.3 提供施工场地 ................................................... 128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 128 2.5 组织设计交底 ................................................... 128 2.6 支付合同价款 ................................................... 128 2.7 组织竣工验收 ................................................... 128 2.8 其他义务 ....................................................... 128 3. 监理人.............................................................................................................................. 128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 128 3.2 总监理工程师 ................................................... 129 3.3 监理人员 ....................................................... 129 3.4 监理人的指示 ................................................... 129 3.5 商定或确定 ..................................................... 130 4. 承包人.............................................................................................................................. 130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130 4.2 履约担保 ....................................................... 131 4.3 分包........................................................... 131 4.4 联合体 ......................................................... 131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 131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 132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 132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 132 10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 132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 133 4.11 不利物质条件 .................................................. 133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 133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133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133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 134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134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34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34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34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 134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 134 7. 交通运输.......................................................................................................................... 135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 135 7.2 场内施工道路 ................................................... 135 7.3 场外交通 ....................................................... 135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 135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 135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 135 8. 测量放线.......................................................................................................................... 135 8.1 施工控制网 ..................................................... 135 8.2 施工测量 ....................................................... 136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 136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 136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136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 136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 136 9.3 治安保卫 ....................................................... 137 9.4 环境保护 ....................................................... 137 9.5 事故处理 ....................................................... 137 10. 进度计划........................................................................................................................ 138 10.1 合同进度计划 .................................................. 138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 138 11. 开工和竣工 .................................................................................................................... 138 11.1 开工 .......................................................... 138 11.2 竣工 .......................................................... 138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 138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139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 139 11.6 工期提前 ...................................................... 139 12. 暂停施工........................................................................................................................ 139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139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139 11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 139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 140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 140 13. 工程质量........................................................................................................................ 140 13.1 工程质量要求 .................................................. 140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 140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 140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 141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 141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 141 14. 试验和检验 .................................................................................................................... 141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 141 14.2 现场材料试验 .................................................. 142 14.3 现场工艺试验 .................................................. 142 15. 变更................................................................................................................................ 142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 142 15.2 变更权 ........................................................ 142 15.3 变更程序 ...................................................... 142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 143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143 15.6 暂列金额 ...................................................... 144 15.7 计日工 ........................................................ 144 15.8 暂估价 ........................................................ 144 16. 价格调整........................................................................................................................ 145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145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 146 17. 计量与支付 .................................................................................................................... 146 17.1 计量 .......................................................... 146 17.2 预付款 ........................................................ 147 17.3 工程进度付款 .................................................. 147 17.4 质量保证金 .................................................... 148 17.5 竣工结算 ...................................................... 149 17.6 最终结清 ...................................................... 149 18. 竣工验收........................................................................................................................ 150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 150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150 18.3 验收 .......................................................... 150 18.4 单位工程验收 .................................................. 151 18.5 施工期运行 .................................................... 151 18.6 试运行 ........................................................ 151 18.7 竣工清场 ...................................................... 151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 152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152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 152 12 19.2 缺陷责任 ...................................................... 152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 152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 152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 152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152 19.7 保修责任 ...................................................... 153 20. 保险................................................................................................................................ 153 20.1 工程保险 ...................................................... 153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 153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 153 20.4 第三者责任险 .................................................. 153 20.5 其他保险 ...................................................... 153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 153 21. 不可抗力........................................................................................................................ 154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 154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 154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 154 22. 违约................................................................................................................................ 155 22.1 承包人违约 .................................................... 155 22.2 发包人违约 .................................................... 157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 158 23. 索赔................................................................................................................................ 158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 158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 158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 158 23.4 发包人的索赔 .................................................. 158 24. 争议的解决 .................................................................................................................... 159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 159 24.2 友好解决 ...................................................... 159 24.3 争议评审 ...................................................... 15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160 1. 一般约定.......................................................................................................................... 161 1.1 词语定义 ....................................................... 161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62 1.5 合同协议书 ..................................................... 162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162 1.7 联 络 .......................................................... 163 2. 发包人义务 ...................................................................................................................... 164 2.3 提供施工场地 ................................................... 164 2.5 组织设计交底 ................................................... 164 2.8 其他义务 ....................................................... 164 3. 监理人.............................................................................................................................. 165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 165 3.3 监理人员 ....................................................... 165 13 3.4 监理人的指示 ................................................... 165 3.6 监理人的宽恕 ................................................... 165 4. 承包人.............................................................................................................................. 165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165 4.2 履约担保 ....................................................... 166 4.3 分包........................................................... 167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 167 4.11 不利物质条件 .................................................. 167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 167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167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168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68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68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68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 168 7. 交通运输.......................................................................................................................... 168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 168 7.2 场内施工道路 ................................................... 168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 168 8. 测量放线.......................................................................................................................... 169 8.1 施工控制网 ..................................................... 169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169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 169 9.3 治安保卫 ....................................................... 169 9.4 环境保护 ....................................................... 169 10. 进度计划........................................................................................................................ 169 10.1 合同进度计划 .................................................. 169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 170 11. 开工和竣工 .................................................................................................................... 170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 170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170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 170 11.6 工期提前 ...................................................... 170 12. 暂停施工........................................................................................................................ 170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170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 170 13. 工程质量........................................................................................................................ 171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 171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 171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 171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 171 13.7 质量争议 ...................................................... 171 15. 变更................................................................................................................................ 171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 171 14 15.3 变更程序 ...................................................... 172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 172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172 15.8 暂估价 ........................................................ 172 16. 价格调整........................................................................................................................ 174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174 17. 计量与支付 .................................................................................................................... 174 17.1 计量 .......................................................... 174 17.2 预付款 ........................................................ 175 17.3 工程进度付款 .................................................. 176 17.4 质量保证金 .................................................... 177 17.5 竣工结算 ...................................................... 177 17.6 最终结清 ...................................................... 178 18. 竣工验收........................................................................................................................ 178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178 18.3 验 收 ......................................................... 178 18.5 施工期运行 .................................................... 178 18.6 试运行 ........................................................ 178 18.7 竣工清场 ...................................................... 178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 178 18.9 中间验收 ...................................................... 179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179 19.7 保修责任 ...................................................... 179 20. 保险................................................................................................................................ 179 20.1 工程保险 ...................................................... 179 20.4 第三者责任险 .................................................. 180 20.5 其他保险 ...................................................... 180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 180 21. 不可抗力........................................................................................................................ 180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 180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 180 24. 争议的解决 .................................................................................................................... 180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 180 24.3 争议评审 ...................................................... 180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181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 183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186 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187 附件四:预付款担保格式 ............................................. 188 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 ............................................... 189 附件六:支付担保格式 ............................................... 191 附件七:质量保修书格式 ............................................. 193 附件八:廉政责任书格式 ............................................. 195 1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98 1、工程量清单说明 ............................................................................................................. 198 2、投标报价说明 ................................................................................................................. 198 3、其他说明......................................................................................................................... 201 3.1 词语和定义 ..................................................... 201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适用于单价合同) ............................... 202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适用于总价合同) ............................... 203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 204 3. 4 其他补充说明 .................................................. 205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 206 4.1 工程量清单封面 ................................................. 206 4.2 投标总价表 ..................................................... 207 4.3 总说明 ......................................................... 208 4.4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 209 4.5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 210 4.6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 211 4.7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212 4.8 综合单价分析表 ................................................. 213 4.9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214 4.10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215 4.11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 221 4.12 措施项目清单组价分析表 ........................................ 222 4.13 费率报价表 .................................................... 223 4.15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 ...................................... 224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 227 1. 图纸目录.......................................................................................................................... 229 2. 图 纸.............................................................................................................................. 230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234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234 1. 工程说明 ........................................................ 234 2. 承包范围 ........................................................ 235 3. 工期要求 ........................................................ 236 4. 质量要求 ........................................................ 237 5. 适用规范和标准 .................................................. 237 16 6. 安全文明施工 .................................................... 237 7. 治安保卫 ........................................................ 247 8.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 248 9. 样品和材料代换 .................................................. 248 10.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 250 11. 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 250 12. 试验和检验 ..................................................... 252 13. 计日工 ......................................................... 252 14. 计量与支付 ..................................................... 253 15. 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 255 16. 其他要求 ....................................................... 257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258 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 258 2. 特殊技术要求 .................................................... 258 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 259 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259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 260 附件 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 261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64 目 录............................................................................................................................... 26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268 (一)投标函 ....................................................... 268 (二)投标函附录 ................................................... 26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271 二、授权委托书 ................................................................................................................... 272 三、联合体协议书 ............................................................................................................... 273 四、投标保证金 ................................................................................................................... 274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275 六、施工组织设计 ............................................................................................................... 276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277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278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 279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 280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 281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 282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适用于计算机辅助评标) ................................................................... 283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适用于非计算机辅助评 标)............................................................... 284 七、项目管理机构 ............................................................................................................... 285 17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285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 286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289 九、资格审查资料 ............................................................................................................... 290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290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 291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292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293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 294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 295 (七)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 296 十、其他材料 ....................................................... 297 (一)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 ........................... 297 18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非电子化招标投标)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机关名称)以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 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 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2.2 本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合同估算价 2.3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万元) 日历天 2.4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2.5 招标范围 2.6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 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业 专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 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审查。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许中标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 4. 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 报名。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 每日上午 时至 年 时,下午 月 日至 时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报名凭条、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元,在退 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地点为 年 月 日 时 (详细地址) 。 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网 址: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账 号: 号: 年 4 月 日 分,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电子化招标投标)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机关名称)以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 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 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合同估算价 2.3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日历天 (万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2.5 招标范围 2.6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 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业 专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 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审查。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许中标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5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 )报名,并保存 报名成功回执。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 每日上午 时至 年 时,下午 月 时至 日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远程或 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 ) 下载招标文件。 5.2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 每日上午 时至 年 月 时,下午 日至 年 月 日,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报名成功回执领取招标图纸。图纸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 计利息)。 6.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网络递交) 6.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人应当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 址: )上传,并保存文件上传成功回执,递交时间即为上传成 功回执时间。 6.2 逾期未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现场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地点为 年 月 (详细地址) 。 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6 日 时 分,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网 址: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账 号: 号: 年 7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非电子化招标投标)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 标人(项目业主)为 出资比例为 (项目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合同估算价 2.3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日历天 (万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2.5 招标范围 2.6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资质, (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 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你单位 (可以或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 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审查。 3.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8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请于 至 时,下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 持本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地点为 年 月 日 时 分, (详细地址)。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收到和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网 址: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账 号: 号: 年 9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电子化招标投标)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 标人(项目业主)为 出资比例为 (项目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合同估算价 2.3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日历天 (万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2.5 招标范围 2.6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资质, (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 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你单位 (可以或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 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审查。 3.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10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请于 至 时,下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 4.2 请于 时,下午 年 时至 月 时 )下载招标文件。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细地址)持报名成功回执领取招标图纸。图纸押金 (详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网络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人应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 址: )上传,并保存文件上传成功回执,递交时间即为上传成 功回执时间。 5.2 逾期未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现场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地点为 年 月 日 时 分, (详细地址)。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具体时间)前通过电子化平台予以确认收 到和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 11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网 址: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账 号: 号: 年 12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非电子化招 标投标)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 请你单位于 时,下午 (项目 年 时至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北京时间,下同) ,在 时至 (详细地址)持本投标 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 计利息)。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地点为 年 月 日 时 分, (详细地址) 。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收 到和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 特别声明:即便你单位已确认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代表你单位必然取得本项目的投标 资格。当资格预审评审排名在你单位之前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放弃本项目投标时,你单位有可 能会因为资格预审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无法取得本项目的投标资 格。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网 址: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账 号: 号: 年 13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电子化招标 投标)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名称) (项目 标段施工投标。 请你单位于 时,下午 年 月 时至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北京时间,下同) ,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数字 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 请于 时,下午 年 时至 月 时至 )下载招标文件。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标邀请书领取招标图纸。图纸押金 时至 (详细地址)持本投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为: □ 网络递交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投标人应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 址: )上传,并保存文件上传成功回执,递交时间即为上传成 功回执时间。 逾期未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现场递交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地点为 年 月 日 时 分, (详细地址)。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 予受理。 你单位通过电子化平台接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具体时间)前通过电子化 平台予以确认收到和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 特别声明:即便你单位已确认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代表你单位必然取得本项目的投标 资格。当资格预审评审排名在你单位之前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放弃本项目投标时,你单位有可 能会因为资格预审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无法取得本项目的投标资 格。 14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网 址: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账 号: 号: 年 15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1.1.2 招标人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1.1.3 招标代理机构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1.1.4 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 1.2.2 出资比例 1.2.3 资金落实情况 1.3.1 招标范围 ,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 标准和要求” 。 19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 1.3.2 计划工期 工期: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 和要求”。 质量标准: 1.3.3 质量要求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 标准和要求” 。 资质条件: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4.1 项目经理资格: 专业 级(含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 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其他要求: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 认定。 □不组织 1.9.1 踏勘现场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20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不召开 1.10.1 □召开,召开时间: 投标预备会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1.11 分 分包金额要求: 包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 1.12 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离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 2.2.1 间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 2.2.3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小时内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小时内 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 2.3.2 间 1. 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明 …… 21 条款号 3.3.1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投标有效期 内 容 天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递交方式: (1)递交要求: □ 若采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 票,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 到达下列招标人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 若采用现金、保证担保(包括银 行保函)、信用证,投标人应当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递交至: 3.4.1 投标保证金 (具体时间、地点、要求) (2)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 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3)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凭证的复 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 中标的 投标 人和中 标人 退还投 标 保 证 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等可产生孳息的 保证金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利息: 利息计算标准: 利息计算起止时间: 利息退还方式: 22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增加以下内容: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 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并获得招标人书 面确认同意: (1) 投标人名称变化; (2)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 重大变化;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 3.5 (3) 投标人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 审的) 重大变化; (4) 更换项目经理; (5) 联合体分工比例变化; (6) …… 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书面意见,以及更新 后的有关资料纳入投标文件中。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适用于未 年,指 年 月 日起 月 日起 月 日起 3.5.2 进行资格预审的) 至 年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适 月 日止。 年,指 年 3.5.3 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至 年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3.5.5 月 日止。 年,指 年份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至 年 月 年 日止。 的) □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 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23 条款号 3.7.3 条 款 名 称 编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列 内 容 如采计算机辅助评标或用电子化招标投 标,详见本章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 制及报送要求” 份 如技术标采用暗标,则技术标编制要求详 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表七:“施 3.7.4 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要求。 如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详见本章附表 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的投标 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 订: □不分册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 3.7.5 册,分别为: 至 的内容 商务标,包括 至 的内容 技术标,包括 至 的内容 标,包括 至 的内容 装订要求 投标函,包括 每册采用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 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如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详见本章附表 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4.1.2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标段投标文件 分前不得开启。 如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详见本章附表 24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详细地址) 如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或电子化招标投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标,详见本章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 制及报送要求” □否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是,退还安排: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4)密封情况检查: 5.2 开标程序 (5)开标顺序: 评标委员会构成 代表 人。其中,招标人 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 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或者类似的条件) ;技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家 人,经济专家 人,其中,技术专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有排序 的中标候选人情况,确定排名第一的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不能 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 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 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 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 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 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5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依次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 价高于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 报价 万元(含)或 %的,招 标人将重新招标。 履约担保的形式: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 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 9.5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 投诉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 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 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 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 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 10.1.2 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 本 招标 项目的 不良 行为记 录 仅限于 近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http: //www.mohurd.gov.cn/cxtx/blxwjlcx/)已经 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 … …… 26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2 招标控制价 □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详见本须知附表九: “招标控制价明细”。 10.3 “暗标”评审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 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 方式 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 计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不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 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 单独 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 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 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 电子版”字样。 如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 详见本须知附表 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27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否 □是,按本须知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 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 10.6 开标时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的其他情形(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招标人 开标时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的其他 发出的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 情形 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表示是否参加投 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 10.7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 5.1 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应当作为投标人代表按时参加开标会, 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适 用于项目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项目经理非法 定代表人),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注册执业证书原 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以证明其出席。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出席开标会迟到,或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适 用于项目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项目经理非法 定代表人),或未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注册执业证书 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参加开标会的,或者参加开标会并签到的项目 经理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不是同一人的,由招标人核实确认并如实记 入开标会记录,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10.8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 的同一媒介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截止日应当为 工作日)。 28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9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 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 提供给第三人。 10.10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 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1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 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 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2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3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 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 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 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 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4 异议 29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 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 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 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15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代建人: 10.15.1 设计人: 监理人: 本招标项目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是否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电 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审查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0.15.2 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网络递交 是否采用信用标评审: □不采用 □采用,信用标信息采集及相关注意事项等见本须知附表十“信用标信息采集 及相关注意事项”。 …… 30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1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 32 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 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 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 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 33 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 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 34 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 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 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 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 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 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 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 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 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 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 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36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 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 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8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工程编号: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注册建造师 投标人 投标总价 投标工期 质量 (元) (日历天) 标准 安全文明 专业工程 施工费 暂估价 (元) (元) 暂列金额 (元) 企业市场行为信用 法定代表 市场行为 评价分值/比例(联 合体投标使用) 姓名 信用评价 分值 40 投标单位 人或法定 代表人委 托人签字 总价(元) 要求工期 质量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元) 暂列金额 (元) □招标控制价 □标底 其他情况记录 备注:1、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值为本工程开标当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 2、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将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计入其他情况记录;资格预审后,改变原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承担合同 工作量比例的,应当同时记录原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 3、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内容,为本开标记录表中的所有内容; 4、联合体投标单位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及分工比例显示模式:获得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分工比例。 招标人代表签字: 记录人签字: 监标人签字: 年 41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 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年 月 日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时前密封递交至 年 月 日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42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43 (签字)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施工)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 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设地点 中标范围 中标价 中标工期 小写: 元 大写: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日历天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备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注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 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如果有),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44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 我方已接受 所递交的 (中标人名称)于 (项目名称) (投标日期)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 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45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46 月 日 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允许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 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 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 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47 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适用于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适用于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1. 总 则 本附表为“投标人须知”的组成部分。本附表的内容是针对计算机辅助评标或电子化招 标投标的特点和要求,对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补充和细化,采用计 算机辅助评标或电子化招标投标,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前附表部分中的相关规定应当按 照本附表中的规定执行。 2. 盖章及签字 投标文件的盖章均应当采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 CA 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 投标文件的签字均应当采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个人 CA 电子印章。 3. 电子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申请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以及投标人收 到澄清或修改内容后的确认均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通过电子化平台递交、 发送和确认。 4.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4.1 投标人应当使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电子标书生成器”(版本号:系统生成)制作 投标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并进行固化。 4.2 “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投标人须使用本单位的软件编制投标 文件。 4.3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未标示“复印件”的 证明资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4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投标人按照以下模块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模块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模块 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模块 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模块 4: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 48 (2) 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 采用工程量清单作为计量计价依据时,电子投标文件中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数据 XML 文件导入。 (4) 投标人将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两张光盘和一个 U 盘中,提交的所有光盘和 U 盘中 内容须一致。 5. 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识 5.1 投标文件的密封 光盘和 U 盘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封条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5.2 投标文件的标识 (1) 光盘和 U 盘里的电子投标文件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 工具进行预检查,生成 10 位检查码。 (2) 光盘表面粘贴专用的“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投标人名称、 10 位检查码、正副本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 (3) 投标人应将正本光盘、副本光盘和 U 盘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的要求,分开密封和标识后提交。 (4) 投标人提供的电子版光盘应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对“正本”和 “ 副本”字样的标识方式不做统一要求)。 (5) 除施工组织设计外,所有投标文件的封面均应加盖含有 CA 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使用个人的 CA 电子印章进行确认。 6.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6.2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经密封的电子投标文件 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或者开标现场。 7. 电子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7.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向招标人 提交撤回投标文件的申请。 7.2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 充的,投标人应当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 8. 开标注意事项 8.1 本项目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携带招标文件要求的 49 相关资料到达开标现场,使用个人 CA 电子印章签到。 8.2 现场开标时,光盘正本正确导入时,以光盘正本为准;当光盘正本无法导入时,以 光盘副本为准;当光盘副本也无法导入时,以 U 盘为准。开标结束后,正确导入数据的光盘 或 U 盘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封存,其他由投标人收回。 8.3 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使用个人 CA 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表上加盖 CA 电子印章确 认。 8.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当场予以拒绝,不再对其进行开标和后续评 标,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1)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 (2) 逾期送达的; (3) 因投标人原因,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投标文件的; (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固化的。 9.其他补充内容 …… 50 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适用于网络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适用于网络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1. 总 则 本附表为“投标人须知”的组成部分。本附表的内容是针对计算机辅助评标或电子化招 标投标的特点和要求,对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补充和细化,采用计 算机辅助评标或电子化招标投标,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前附表部分中的相关规定应当按 照本附表中的规定执行。 2. 盖章及签字 投标文件的盖章均应当采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 CA 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 投标文件的签字均应当采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个人 CA 电子印章。 3. 电子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申请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以及投标人收 到澄清或修改内容后的确认均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通过电子化平台递交、 发送和确认。 4.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4.1 投标人应当使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电子标书生成器”(版本号:系统生成)制作 投标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并进行固化。 4.2 “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投标人须使用本单位的软件编制投标 文件。 4.3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未标示“复印件”的 证明资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4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投标人按照以下模块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模块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模块 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模块 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模块 4: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 51 (2) 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 采用工程量清单作为计量计价依据时,电子投标文件中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数据 XML 文件导入。 5. 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识 5.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前,应当用拟投入项目经理的 CA 认证锁进行文件加密。 5.2 投标文件的标识 (1) 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传输的文件为准。 (2) 除技术标外,所有投标文件的封面均应加盖含有 CA 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并由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使用个人的 CA 电子印章进行确认。 6.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6.2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将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至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文件之后,会提供回执,递交时间以回执时间为 准。 7. 电子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7.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通过电子 化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撤回投标文件的申请。电子化平台向投标人提供撤回申请递交成功的回 执。 7.2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已经成功递交的投标文件进 行修改、补充的,投标人应当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上传电子 化平台。电子化平台提供上传成功的回执。 8. 开标注意事项 8.1 本项目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携带招标文件要求的 相关资料到达开标现场,使用个人 CA 电子印章签到。 8.2 开标会议开始后,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使用本人的 CA 电子印章对本单位的投标 文件进行解密。 8.3 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使用个人人名 CA 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表上加盖电子印章 确认。 8.4 因投标人原因,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将当场予以拒绝,不 52 再对其进行开标和后续评标,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8.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当场予以拒绝,不再对其进行开标和后续评 标,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1) 电子化平台中无投标文件,且投标人不能出示成功递交回执; (2) 回执载明的上传成功时间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 (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固化的。 9.其他补充内容 …… 53 附表九:招标控制价明细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 元。 其中: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 元; 措施项目合价为: 元; 其他项目合价为: 元; 规费合价为: 元; 税金的合价为: 元。 2.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2.1 招标人给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合计金额: 见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 54 元,详 附表十:信用标信息采集及相关注意事项 1.开标前注意事项: 招标人在开标当天,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官方网站,查询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和拟派项目 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分值(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包含注册建造师定量评审因素时)。 如果招标人无法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中查询到可能提交投标文件的任何一 个合格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经理(在招标文件设有拟派项目经理评分因素时)开标当日的信 用评价分值,招标人必须延长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直至问题解决后再依 法重新确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开标时注意事项: 在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之后,投标人代表按照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之前,当场采集本工程开标当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关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及注册建造师(拟派项目 负责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包含注册建造师定量评审因素时), 并记入开标记录表。 3.联合体投标信用评价采集注意事项: 联合体投标的,当场采集本工程开标当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联合体所 有成员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并在唱标时,将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比例记入开 标记录,经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代表、招标人授权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 录表上签字确认。 4.开标时特殊情况的处理: 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 方网站,开标当天提前查询所有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企业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分值及注册建造师(拟派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包含 注册建造师定量评审因素时),以确保如期进行开标。但是,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开标现场 仍然无法采集到开标当日已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及参 加开标会的注册建造师(拟派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 包含注册建造师定量评审因素时)时,招标人将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立即终止已经进行的开标程序,并当场宣布开标推迟; (2)如实记录推迟开标的具体原因,由招标人授权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和各投标人 55 的代表当众签字确认; (3)宣布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可以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市 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时,重新组织开标,具体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4)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封存在交易场所; (5)重新组织开标时,除被招标人封存的投标文件外,招标人不再接受任何新的投标 文件,也不接受任何投标人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5.招标人宣布推迟开标后的后续事项 (1) 开标现场无法查询到企业或其注册建造师(拟派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信用评 价分值的投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并将 有关答复情况书面告知招标人。 (2)招标人在确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招标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有 关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一次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重新组织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3)重新组织开标时,投标人的企业或其注册建造师(拟派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信 用评价分值,仍采集招标文件载明的原投标截止时间当日(即第一次因信用评价分值采集失 败而被推迟的开标日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6.对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的异议 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查询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 用评价分值和评价情况,对市场行为评价信用评价分值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书面提出书面异议。 在开标会现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已经公布的企业、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的异议和投诉。 5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5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 投标函签字盖章 位章 形式评审 2.1.1 标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其他审查因素 见附表 A-4:形式评审记录表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准 资格评审 2.1.2 标 准 见附表 A-5:资格评审记录表或资格审查更新 其他审查因素 资料评审记录表 58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1)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2)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 工程质量 必须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质 量奖项,不能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1)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2)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没有瑕疵。投标保 证金瑕疵是指以下情形: 响 应 性 2.1.3 (A)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 评审标准 件规定; (B)以保证金的形式出具时,出具人与 被保证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或以 保函的形式出具时,被保证人与该 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投标保证金 (C)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出具时, 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D)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 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 出; (E)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出具时,保 函的实质性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 (F)其他: 59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 权利义务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响 应 性 2.1.3 □ 低于(含等于)最高投标限价, 评审标准 □最高投标限价: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投标价格 □ 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 □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其他审查因素 条款号 见附表 A-6: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合格制 □打分制 分值构成 2.2.1 (总分 100 分) 60 项目管理机构: 分 投标报价: 分 其他评分因素: 分 分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 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评标价格=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总报价-招 标文件给定的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暂估 价合计金额—招标文件给定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暂估价合计金额-招标文件给定的 暂列金额合计金额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 最低各 N 家后的评标价格的算术值。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2.2.2 注:当有效投标家数 X≧ N= 时, ; 当有效投标家数 X﹤ N= 时, 。 招标文件给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 估价合计金额详见第二章投标须知 附表九。 □ 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 分: 投标总价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格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3 计算公式 分项报价偏差率: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施工组织 2.2.4 评分因素详见本章附表 评分标准详见本章附表 A-8 设计评分 (1) 标 准 A-8 61 项目管理 评分因素详见本章附表 2.2.4 评分标准详见本章附表 A-9 机构评分 (2) 标 准 A-9 条款号 2.2.4(3) 2.2.4(4)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评分因素详见本章附表 评分标准 A-10 其他因素 评分因素详见本章附表 评分标准 A-11 评分标准详见本章附表 A-11 条款号 评 3 3.1.2 程 评分标准详见本章附表 A-10 编列内容 标 序 废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判断投标 报价是否 3.2.2 低于其成 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本 备选投标 补1 方案的评 详见本章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办法 审 计算机辅 补2 助评标 详见本章附件 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62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 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 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 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 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63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 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 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 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 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64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65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 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 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 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 评标准备; (2) 初步评审; (3) 详细评审; (4) 澄清、说明或补正 (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 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及签署声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 附表 A-1。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使用附表 A-2 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不符合投 标人须知第 6.1.2 项中约定的应当回避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 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A2.2.1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 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其 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评标权力。 A2.2.2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任除履行自己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的职责外,主要负 责以下工作: (1) 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2) 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 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3) 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 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4) 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5) 查验评标用表格和评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66 (6) 组织对评标结论进行复核确认; (7) 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A2.2.3 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 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 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 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 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 (1) 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2) 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 (3) 开标会记录; (4) 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经招投 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投标资格登记表(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5) 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6)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且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后更换项目 经理的); (7)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人变更项目经理申请、招标人同意变更项目经理 的书面意见(如有); (8) 工程招标控制价(如有)或标底(如有); (9) 评标表格; …… A2.4 暗标编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 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号,并使用附表 A-3 就暗标编号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 做好暗标记录。暗标编号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 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 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适用于非计算机辅助评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 67 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 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 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 (包括质疑问卷)。质疑函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 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 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 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 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工作重在分析核查而非评价,清 标报告仅是对所做分析核查情况的记录;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 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 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 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 评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 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 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 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 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 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 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不应当低于已经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得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 理。 A3.3 响应性评审 68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最高投 标限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 评审。 A3.4 投标偏差分析 A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 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使用附表 A-7 进行记录。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A3.4.2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1) 重大偏差是指对本招标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及实施产生了重大影响, 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权利及投标人义务等造成重大削弱或限制的偏差,而且纠正 此类偏差将会对响应本次招标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符合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废标条件的,属于重大偏差。 (2)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 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3)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 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章附件 B 的规定为准。 (4)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 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并根据附表 A-7、使用附表 A-14 对废标情况 进行记录。 A3.4.3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 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和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 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 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A3.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单比对,适用于计算机辅助评标) A3.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借助计算机辅助 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单比对”),从而发现 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 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单比对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单比对成 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通过电子化平台 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质疑函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 性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A3.5.2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 时间通过电子化平台上传澄清资料。 69 A3.6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 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问题澄清通知》及《问题的澄清》采用投标人须知附表二与投标 人须知附表三所提供的格式。 A4. 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打分制)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合格制) (2)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 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 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 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 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8 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 的得分记录为 A。(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打分制) 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过程中,针对每个评分项目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单项评分与其余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 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 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 明。但是该成员所评出的总分顺序与其他成员相对一致、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视为合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评审,并使用附表 A-8 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结果。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的评审结 论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最终评审结论。 (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合格制)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 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9 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 的得分记录为 B。 70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 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 投标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10 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 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使用附表 A-9 记录对各个投 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 (如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11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 记录为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 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问题澄清通知》及《问题的澄清》采用投标人须知附表二与投标 人须知附表三所提供的格式。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 A-12 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13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 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如果出现最 终得分相同的情况时,详见补充条款 A7.1 排名次序的标准。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71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 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 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 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 废标情况说明;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 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 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1)评审意见(附表 A-14)。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 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 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 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 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号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72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 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A6.3.1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 补充条款 A7.1 如果出现最终得分相同的情况,按照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第一条规定 仍无法排出先后顺序的,确定先后顺序的标准如下: …… 73 附件 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 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按本附件 的规定执行。 B1. 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投标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作废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B1.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B1.3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包括: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形: B1.4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74 假的。 B1.5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6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 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7 未披露或未真实披露投标人与其关联单位的关系的相关情况的。 B1.8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时,未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 间前取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的,或者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的审查标准的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 投标人名称变化; (2)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 (3) 投标人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4) 更换项目经理; (5) 联合体分工比例变化; (6)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注册执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 B1.9 业专用章的; B1.10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 过此项评审的。 B1.11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12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7 款下述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1)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出席开标会迟到的; (2)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项目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项目经理非法定代表人)的; (3) 未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开标会的; (4) 未持本人的注册执业证书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参加开标会的; (5) 参加开标会并签到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不是同一人的。 B1.13 投标人的开标授权代表对开标结果拒绝签字确认,且经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工 作人员到场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 B1.14 投标报价中包含的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或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或暂 列金额与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不一致的。 B1.15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B1.16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 B1.17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计价,或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 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75 B1.18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其副本的封面(包括封底和侧封)或技术暗 标(包括正本、副本)正文内容中出现投标人名称或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 标、业绩、荣誉或人员姓名等(仅适用于非计算机辅助评标)。 B1.19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其封面或技术暗标正文内容中出现投标人名 称或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业绩、荣誉或人员姓名等(仅适用于计算机 辅助评标或电子化招标) 。 B1.20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B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仅适用电子辅助评标或电子化招标):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2)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 (3)电子化平台中无投标文件,且无成功递交回执的; (4)因投标人原因,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 (5)电子投标文件不是使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提供的“电子标书生成器”生成的 GEF 文件的; (6)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使用同一电子标书生成器生成的。 B1.22 投标人的开标授权代表(即:拟派项目负责人)对开标结果拒绝签字(盖电子 印章)确认,且经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签字(盖电子 印章)确认的; B1.23 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招标工 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B1.24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投标函及其附录中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的; B1.25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的。 其中,瑕疵是指以下情形: (1)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以保证金的形式出具时,出具人与被保证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或以保函的形式 出具时,被保证人与该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3)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出具时,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4)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5)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出具时,保函的实质性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B1.26 投标函及其附录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 B1.27 招标文件中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时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76 (或招标控制价)的(不含等于); B1.28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房屋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 6%或 招标控制价 6%,或者市政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 6%或招标控制价 8%,启动 质疑程序后投标人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补正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的; B1.29 投标报价中的整项暂估价或材料设备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与招标文件不符的; B1.30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B1.31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B1.32 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B1.33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77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对投 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C1.评审程序 C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 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 当废标的情形; C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 显不合理的: □ 标底下浮 6% ; □ 招标控制价下浮 %。 C1.2 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 行分析,并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1)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5)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7)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8)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C1.3 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 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C1.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 后所产生的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78 C2. 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C3. (1) 招标文件; (2)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 (3) 施工组织设计; (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 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 (8) 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9) 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根据本章第 3.1.3 项规定的原则,对 投标报价中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按附表 C-1 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的结果。 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A 值(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 明理论上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下 同),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4.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C4.1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分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子目,并按以下原则进行 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 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 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 整后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 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或招标控制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 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 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标委员会可以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和说明,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按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以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 作为修正价格; 79 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C4.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根据上述原则,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子目的价格; 填写附表 C-2,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 的价格差额记为 B 值,并明确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5.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C5.1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 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 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 当调整后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 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或招标控制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 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 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C5.2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C-3 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子目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C 值,同时整理 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6.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C6.1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施工 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 源数量(如临时设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总价措 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合理的资源投入数量;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 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 80 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不合理报价项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 价项目的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 其他情况下,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总价措施项目和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理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或招标控制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 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 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应当报价的项目,则直接删除该项目的价格。 C6.2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C-4 格式对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D 值,同时整理 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7.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C7.1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投标人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投标人企业实际的管理费 率(近三年企业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三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投标 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企 业管理费率以及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 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 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 管理费率)。 C7.2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C-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E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 明的事项。 C8.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C8.1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81 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投标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 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利润率以 及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 (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 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C8.2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C-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F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 明的事项。 C9.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根据投标价格分析出其中法定税金和规费的百分比,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额度或比率,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修正。 按附表 C-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G 值,整理需要 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10.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 行分析。 按附表 C-6 汇总分析结果,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 的价格产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 H 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11. 对投标报价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上述 C3 至 C10 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 A 值至 H 值,得出合计差额 Δ1(附表 C-7),并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全部事项。如 果投标人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同时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和提供进一步证 明的事项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问题澄清通知和质疑问卷应当 包括:质疑问题、有关澄清要求、需要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投标人留出足够的 回复时间)、递交方式等。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质疑问题的澄清和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 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疑问都得到澄清和说明。 根据澄清和说明结果,对于投标人已经有效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和子目应从上述 A 值至 H 82 值的计算中剔除或修正,按附表 C-7 格式修正 A 值至 H 值并计算最终差额 Δ2。本款中所谓 的“有效澄清”是指投标人做出的澄清和说明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问题并且澄清结果令评标委员会信服。 C1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 C-8 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 Δ2 与投标人投 标价格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 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最终差额 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不低于成本。 如果最终差额 Δ2 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 将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3 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D0. 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 款中规定允许 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 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 D1.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规定 84 附件 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E1. 总 则 本附件为“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本附件的内容是针对计算机辅助评标的特点和要求, 对本章正文和前附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补充和细化,本章正文部分、前附表部分中的相关 规定应当按照本附件中的规定执行。 E2. 计算机辅助评标操作细则 E2.1 盖章及签字 投标文件及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的盖章均应当采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 CA 数字证书的 电子印章。 投标文件及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的签字均应当采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个人 CA 电子印 章。 评标专家的签名均应当采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的个人 CA 电子印章。 E2.2 暗标编号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开始前,使用招标人数字身份认证锁对电子化平 台中的电子标书进行解密,并自动生成施工组织设计各模块的暗标编号。 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评审并将评审记录保存后,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系统的 编码记录确定投标人与暗标编号的对应关系,系统自动生成附表 A-3 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模块目录编写的内容不予评审,该模块内容按“零”分 处理。 E2.3 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通过电子化平台通知投标人,投标人 通过电子化平台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联合体投标的,应当由联 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约定的牵头人以联合体的名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并按照投标文 件投标函的盖章方式,由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所有成员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电子化平台 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E2.4 投标报价评分 计算机清单比对结果如发现清单投标单价与清单基准单价有较大偏差时按如下方法处 理: 85 注:清单基准单价计算方法: E2.5 突发情况处理 评标时,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86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姓名 职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工作单位 专家证号码 1 2 3 4 5 6 7 8 9 87 年 月 日 签到时间 附表 A-2:评标专家声明书 评标专家声明书 本人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专家。 本人声明:本人在评标前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 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 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 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本人郑重保证: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 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 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88 附表 A-3: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适用于非计算机辅助评标) 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暗标编号 标段 确认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89 附表 A-3: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适用于计算机辅助评标) 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模块暗标编号 施工组织设计模块名称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90 附表 A-4: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1 (项目名称)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 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 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2 3 4 标段 5 报价唯一 6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形式评审结论: 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91 年 月 日 附表 A-5: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审因素 1 营业执照 标段 评审标准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有效的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年检 记录(加盖单位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 件(加盖单位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加盖单位章)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 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 4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 润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加盖单位章) 92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有效的证明材料 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 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 5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料,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 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并 加盖单位章 6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 的判决、裁决等法律文 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处罚文书,履约情 况说明 93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7 8 评审因素 项目经理 其他要 …… 求 9 联合体投标人 10 …… 评审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有效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 件并加盖单位章,以及由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单位章的未在其他在 施建设工程项目担任项 目经理的书面承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联合体协议书及联合体 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上述 详细审查因素所需的证 明材料 资格评审结论: 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未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94 年 月 日 附表 A-5:资格审查更新资料评审记录表(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审查更新资料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资格审查更新资料 标段 评审合格标准 (或原评审内容评分标 准及得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 资格审查更新资料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说明: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更新文件进行评审,并在对应的评审意见一栏记录评审意见: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未通过资格 评审标注为×。当资格预审评审时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时,同时填写对更新资料的评审分数。 95 日 附表 A-6: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1 项规定 2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2 项规定 3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3 项规定 4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3.3.1 项规定 5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 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 定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 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 目名称、子目特征、计 量单位和工程量。 8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 和要求”规定 6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96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9 投标价格 符合第二章“评标办法前 附表”第 2.1.3.项对应规 定 10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11 款规定 11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响应性评审结论: 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97 年 月 日 附表 A-7:投标偏差分析表 投标偏差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 重大偏差 序号 重大偏差内容说明 细微偏差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序号 细微偏差内容说明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日期: 98 补正情况 年 月 日 附表 A-8: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打分制)(适用于非计算机辅助评标)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 号 1 2 3 4 5 (项目名称) 标段 评分项目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评分标准 标准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分 投标人名称暗标编号及评审得分 ……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 A(满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99 年 月 日 附表 A-8: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打分制)(适用于计算机辅助评标)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序号 1 2 3 4 5 评分项目 标准 分 评分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分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分 模块暗 标编号 得分 模块暗 标编号 得分 模块暗 标编号 日期: 年 月 ……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 A(满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100 日 得分 附表 A-8: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合格制)(适用于非计算机辅助评标)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评审项目 标段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方案合理,措施到位,有 针对性,能够满足施工需 要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方案合理,措施到位,有 针对性,能够满足施工需 要 3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方案合理,措施到位,有 针对性,能够满足施工需 要 4 …… 1 2 投标人名称暗标编号及评审意见 评审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论: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合格”的标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不合格”的 标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论的评审方法: □ 第一种方式:上述评审项目中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三项因素任一项不满足招标文 件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论即为“不合格”,标准×,;上述三项评审项目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论即为“合格”, 标准√。 □ 第二种方式:上述评审项目中任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论即为“不合格”,标注×;上述评审项目均满足招标文 件要求,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论即为“合格”标注√。 2、如有投标人“不合格”情况,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在附表 A-7 中详细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101 附表 A-8: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合格制)(适用于计算机辅助评标)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分标准 模块暗 标编号 1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方案合理,措施到位,有针对性,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2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方案合理,措施到位,有针对性,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3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方案合理,措施到位,有针对性,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4 …… 评审 意见 模块暗 标编号 评审 意见 模块暗 标编号 评审 意见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论: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合格”的标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不合格”的标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备注: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论的评审方法: □ 第一种方式:上述评审项目中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三项因素任一项不满足招标文 件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论即为“不合格”,标准×,;上述三项评审项目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论即为“合格”, 标准√。 □ 第二种方式:上述评审项目中任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论即为“不合格”,标注×;上述评审项目均满足招标文 件要求,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论即为“合格”标注√。 2、如有投标人“不合格”情况,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在附表 A-7 中详细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102 附表 A-9: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1 (项目名称) 标段 评分项目 项目经理 任职资格 与业绩 评分标准 建造师信用评价 其他因素 2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 3 其他主要人员 4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代码及评审得分 开标记录表中“建造师市场 行为信用评价分值” × % …… …… 项目管理机构得分合计 B(满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备注:本表中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评分项目中建造师信用评价评分标准中” 103 年 月 日 %”=填写本表中给定的建造师信用评价中标准分/100 。 附表 A-10: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适用于区间法)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适用于区间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评分标准 β 值分布 β≤ % %<β≤ % %<β≤ % %<β≤ % %<β≤ % %<β≤ % %<β≤ % %<β≤ % %<β≤ % 分值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日期: 年 β 得分 %<β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月 日 备注:采用分项报价分别评分的,每个分项报价的评分分别使用一张本表格进行评分。招标人应参照本表格式另行制订投标报价评分汇总表供投标报价评 分结果汇总使用。相应地,招标人应当调整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的格式,投标函中应分别列出投标总报价以及各个分项的报价,以方便 开标唱标。 104 附表 A-10: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适用于内插法)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适用于内插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评分标准 β 值分布 β= % β= % β= % β= % β= % β= % β= % β= % β= % β= % 分值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日期: 年 β 月 得分 日 备注:1、β 在区间内时,采用内插法计算得分。 2、采用分项报价分别评分的,每个分项报价的评分分别使用一张本表格进行评分。招标人应参照本表格式另行制订投标报价评分汇总表供投标报价 评分结果汇总使用。相应地,招标人应当调整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的格式,投标函中应分别列出投标总报价以及各个分项的报 价,以方便开标唱标。 105 附表 A-11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 号 1 (项目名称) 标段 评分项目 投标人市场行为 信用评价 评分标准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开标记录表中的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 用评价分值”× % 得分小计(D1) …… 2 …… 其他评审因素 得分小计(D2)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 D(满分 )=D1+D2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备注:1、本表中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中” 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本表中给定的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中标准分/100 。 2、联合体投标的,评标委员会依据开标记录中记录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各投标人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及联合体成员分工比 例,折算出联合体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联合体成员 A 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成员 A 的分工比例+联合体成员 B 企业市场行为信用 评价分值×成员 B 的分工比例+联合体成员 C 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成员 C 的分工比例+…。 106 附表 A-12: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评分项目 标段 投标人名称代码 分值代码 1 施工组织设计 A 2 项目管理机构 B 3 投标报价 C 4 其他因素(其他评审因素)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E=A+B+C+D2 D2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备注:本表得分合计中未包含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D1)。 107 年 月 日 附表 A-13: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评委序号和姓名 1: 2: 得分 (E) 3: 4: 5: 各评委得分(E)平均值 信用标得分(D1) 投标人最终得分 F=E+D1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备注:各评委得分(E)平均值=(各评委得分 E 之和—M 位评委最高得分 E—M 位评委最低得分 E)/ ( 评委人数—2M ) M= 108 年 月 日 附表 A-14:评审意见表 评审意见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备注: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续 1)、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打分复核意见书(续 2)均 为本表组成部分。 109 附表 A-14: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续 1)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日期: 招标类别 投标人名称 排名次序 年 □施工 月 日 □监理 投标价格或评标得分 评标委员会 评审结果 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 1 2 3 兹确认上述评标结果属实,有关评审记录见附件: 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以及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原则和方法,兹确定: 招标人 定标意见 为中标人。 招标人:( (盖 盖章 章) ) 备 注 法定代表人: ( (签 签字 字或 或盖 盖章 章) ) 年 月 日 本表为书面报告首页,其他内容作为附件,附件包括: 1、 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和评标过 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 2、 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 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委托 招标代理合同。 上述文件已备案的不再提交。 申办人 ( (签 签字 字) )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招标办一份,招标人一份。 110 联系电话 附表 A-14: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打分复核意见书(续 2)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打分复核意见书 工程名称: 我们评标委员会已经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认真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承担责 任: 形式评审记录表 正确□ 资格评审或资格审查更新资料评审记录表 正确□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正确□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正确□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正确□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正确□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如有) 正确□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正确□ 评标结果汇总表 正确□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正确□ 其他相关评审资料 正确□ 评标委员会组长(签字):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年 月 备注:1、针对表中内容只对算术值进行复核,不得对原始打分进行修改。 2、如发生错误,由相关责任人更正签字。 111 日 附表 C-1: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子目名称 投标价格 算术正确投 标价 差额 (代数值) 有关事项备注 A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112 年 月 日 附表 C-2: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子目名称 投标价格 合理投标价 差额 有关事项备注 (代数值) B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113 年 月 日 附表 C-3: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子目名称 明显不合 理的价格 修正后的 价 格 差额 证明情况及 修正理由 有关疑问 事项备注 C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114 年 月 日 附表 C-4: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子目名称 明显不合 理的价格 修正后的 价 格 差 额 证明情况及 修正理由 有关疑问 事项备注 日期: 月 D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115 年 日 附表 C-5: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企业管理费 项 目 投标价格 实际 利 投标价格 润 税金和规费 实际 投标价格 实际 比较栏 差 额 E 值 F 值 G 值 日期: 年 分析计算 有关疑问 事项备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116 月 日 附表 C-6: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 号 子目名称 存在不 平衡的 单价 修正后 的平衡 单价 单价差值 工程量 (代数值) 差额 有关疑问事 项备注 H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117 年 月 日 附表 C-7:投标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投标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差额代数值 序号 差值代号 1 A 2 B 3 C 4 D 5 E 6 F 7 G 8 H 合计 备注 评审后 Δ1: 澄清后修正 修正理由及有关事项说明 Δ2: 本表修正的计算应附详细分析计算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118 年 月 日 附表 C-8: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1 澄清后最终差额 Δ2 2 投标利润额 金额(元) 比较结果 备注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评审 结论 □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 评审意见概要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119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 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 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4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 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 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 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 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 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 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 125 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 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 126 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 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127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 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 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 128 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 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 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 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 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 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 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 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29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 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 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 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 130 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 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 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 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 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131 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 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 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 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132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 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 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 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 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 133 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 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 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 134 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 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 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 135 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 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 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 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 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 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 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 136 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 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 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 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 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 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 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 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 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 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 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137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 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 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 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 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 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 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 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 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 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38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 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 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 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39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 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 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 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 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 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 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 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 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 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 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 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 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40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 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 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 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 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 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 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141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 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 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 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 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142 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 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 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 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 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 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 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 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 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 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 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 143 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 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 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 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 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 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 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 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 入合同价格。 144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 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F F F ⎞ ⎤ F ΔP = P0 ⎢ A + ⎜⎜ B1 × t1 + B2 × t 2 + B3 × t 3 + L + Bn × tn ⎟⎟ − 1⎥ F01 F02 F03 F0 n ⎠ ⎦ ⎝ ⎣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 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 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 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 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 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 145 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 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 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 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 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 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 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 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 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 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 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 146 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 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 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 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 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 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 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 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 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 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 147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 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 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 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 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 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 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 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 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48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 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 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 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 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 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 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 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 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 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49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 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 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 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 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 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 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 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 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 150 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 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 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 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 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 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 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 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 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151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 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 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 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 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 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 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 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 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 152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 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 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 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153 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 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 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54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 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 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 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 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 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 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 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 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155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 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 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 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 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 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 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 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 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56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 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 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 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57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 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 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 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 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 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 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 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158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 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 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 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 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 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 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 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 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 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 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 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 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5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6 监理人: 。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 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 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 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 1.1.3.3 临时工程: 。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 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 永久占地: 。 1.1.3.11 临时占地: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 月。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 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的期限。 1.1.6 其他 1.1.6.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 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 161 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 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 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 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 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 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 (7) ; (8) ; (9) 。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三者之一。 )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 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 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 10.2 款约定 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 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 162 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 应计划后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 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 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 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 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 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 (5)其他约定: 。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 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 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 限后的 24 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 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163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 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 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 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 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 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 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 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 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 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 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 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 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 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 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 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 交底。 2.8 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4.2 条向发包人递交 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 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 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 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 款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 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164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 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 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 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 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 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 3.1.1 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 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 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 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 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 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 管理和拆除。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65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 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 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 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 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 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 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 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 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 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 为 。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 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 “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应 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 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 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 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166 4.3 分包 4.3.2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 第 4.3 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 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 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 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 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 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 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 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 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 第 11.1.1 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 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 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 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 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 167 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 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 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 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 4.1.8 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 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 工程。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相关费用由 , 承担。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 何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168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 天内给予批复。 9.3 治安保卫 9.3.1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 9.4 环境保护 9.4.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 天内给予批复。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 案说明的内容: , 施工 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 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14 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 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 169 明的要求: _ 。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 11. 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 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 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 的工期)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4.1 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 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 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 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2.4.1 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 170 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 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 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 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 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 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的其他地方包括: 。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 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 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 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 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 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 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 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 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1)目的约 171 定,在上述 28 天期限到期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 第 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 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 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 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4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 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 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 变更,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4.5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以内(含)时,应执行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 %以外(不 %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5.4.6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15.8 暂估价 15.8.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 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 (投标总报价)中: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 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 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 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 172 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 天内给予批 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 和招标文件前至少 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 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 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 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 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 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 48 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 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 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 7 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 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 72 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 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 标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过 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 48 小时内核查 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 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 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 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 天内 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 立后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 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 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 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 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 173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 或 者按照下列约定: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 其他约定: 。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或其适用的 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 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 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 (2)本合同 (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 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5 项总 价子目的计量-- (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 条约定的 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 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 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 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 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 据合同条款第 10.2 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 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 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 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 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4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 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 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2 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 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 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 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 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 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 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 。 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 。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 于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 性拨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 22.2 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 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 金。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175 。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 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 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 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 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17.2.4 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2 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 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17.2.5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 17.2.6 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 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 意。 17.2.7 预付款保函的退还 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 14 天内退还 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 17.3.3(2)目、第 17.5.2(2)目和第 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 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目的约 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 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 22.2 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 176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 17.3.5 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 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 14 天内, 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 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 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 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 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 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3.4 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 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 24 条约定的争议解决 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 按专用合同条款 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 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 23 条增加和扣减的 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 16 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 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百分之五(5%)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 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 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 17.5.2 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 177 程接收证书后 56 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但是,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 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 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 18.3 验 收 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 18.2 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8.6 试运行 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 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 竣工清场 18.7.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 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8.8 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 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 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 17.5.1 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 178 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 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 限: 。 18.9 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 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 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 24 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 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 在递交合同条款第 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工程 为: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 (2)投保内容: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179 (5)保险期限: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保险金额: ,保 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承担。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通用合同条款第 21.1.1 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 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1 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 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壹)提请 种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4 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 24.3.5 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 180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 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 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 183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 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 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84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185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名 称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186 交货 方式 交货 地点 计划 交货 时间 备注 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名 称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交货 方式 交货 地点 计划 交货 时间 备注 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 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 187 附件四: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发 日签订的 (项目 名称)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 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 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 以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 7 天内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 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 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地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备注:本预付款担保格式可采用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文件约 定的实质性内容。 188 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 承包人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年 月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于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 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 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 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 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 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 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 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 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 189 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 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 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 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 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 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 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 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 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 实质性内容。 190 附件六:支付担保格式 发包人支付保函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年 月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 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 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 方 保 证 的金 额 是 主 合同 约 定 的 工程 款 的 元(大写: % , 数 额 最 高 不 超过 人 民币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 内。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 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 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 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 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或符合相应条件 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 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 191 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 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 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 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 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 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 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 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 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约定应当与履约担保对等。 192 附件七: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 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 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 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3、 装修工程为 年;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年;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三、保修责任 193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 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94 (公章) (签字) 附件八: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 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 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 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 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195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 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 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监督单位: (盖章) 监督单位: 196 (公章) (签字) (盖章)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 范 》( GB50500-2013 ) 和 配 套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 GB50854-2013 ~ GB50862-2013)(以下简称“计价计量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 编制。计价计量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计量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约 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 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 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 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 1.5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 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 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 本招标文件; (2) 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配套工程量 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198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 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 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 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 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 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清单项目计价应依据计价计量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 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 程和单价措施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一览表”(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附件三)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 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 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 措施项目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 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2.6.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 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 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 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 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 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 199 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 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 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 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 总价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计价。投标人 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7.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经过测算,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费率不能满足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特别是扬尘治理所需费用的投入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的增加),投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相应费用。 2.7.3 招标人提供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 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 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 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总价措 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 2.7.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 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维修其 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 对于“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总价措施 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 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 目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 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 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 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 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 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 和低值易耗品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 200 耗和保险; (3) 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 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 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 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 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 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 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2 企业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 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投标人在“费率报价表”中填报的费率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所使用的费 率一致,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分析表”所反映的费率为准,并遵照下列原则: 针对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如果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使用统一的企业 管理费费率及利润费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 费率组成新增子目的综合单价时,将适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分部分项工 程子目单价中所采用费率的最低值,措施项目亦适用同样原则。 2.13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 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 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 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1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 以“项” 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 1 的子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 后,除本章第 3.2.4 项约定的情况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 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定的变 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 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 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 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的费用。 3.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 费附加等。 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 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同时也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依据之一。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适用于单价合同) 3.2.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 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 202 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 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 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 算和校核,对“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进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 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特别是“总价措施项目清单 与计价表”中存在可能对造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漏项,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 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 招标人,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 和(或)修改文件。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 有必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 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 标人在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 供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 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 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 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适用于总价合同) 3.2.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 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 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 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 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 算和校核,对“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进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 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 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 标人,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 (或)修改文件。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提交的上述工程量清单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招 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 203 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却 此类差异可能会对其投标报价的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则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将此类差异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3.2.3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 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 对招标人提供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 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 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 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 计算。 3.2.4 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提交了工程量清单差异问题后,招标人未按照投标人所提交差异对招标工程量 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 修改,但与投标人所提交内容仍存在差异的,一旦该投标人成为中标人且在合 同履行阶段此类差异经复核确实存在的,不论合同条款第 15 条如何约定,此类 差异均应当视为变更,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进行计量和计价。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 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 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 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 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企业管理费、 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 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 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 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 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招标人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给定的损耗率是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 部门发布的现行预算定额规定的损耗率,定额中没有的,系招标人通过市场调 查合理确定的损耗率。 投标人可以直接采用招标人给定的损耗率,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填报“材 204 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损耗率并计算出相应的合价,但是,投标人填报的 损耗率应当与其综合单价分析表所反映的损耗率一致,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分 析表中其实际采用的损耗率为准。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竣工结算数量为按 照合同图纸(含变更)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所计算得出的数量加上按 照下述原则确定的损耗率所计算出的损耗量,实际消耗量超出竣工结算数量的, 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承包人填报的损耗率大于发包人(招标人)给定 的损耗率的,采用发包人(招标人)给定的损耗率。 (2) 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承包人填报的损耗率小于发包人(招标人)给定 的损耗率的,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承包人填报的损耗率。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 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 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 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 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 税金。 3. 4 其他补充说明 205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4.1 工程量清单封面 工程 工程量清单 工程造价 咨 询 人: 招 标 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复核时间: 206 年 月 日 4.2 投标总价表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207 日 4.3 总说明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208 页 4.4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其中: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合 金额(元) 计 209 暂估价 (元) 安全文明施 工费(元) 规费 (元) 4.5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其中: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合 金额(元) 计 210 暂估价 (元) 安全文明施 工费(元) 规费 (元) 4.6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序号 1 汇总内容 金额(元) 其中:暂估价(元) 分部分项工程 1.1 1.2 1.3 1.4 1.5 2 措施项目 -- 2.1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 3 其他项目 -- 3.1 其中: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 工) 3.2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3.3 其中:计日工 3.4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 -- 4 规费 -- 5 税金 -- 投标报价合计=1+2+3+4+5 - 211 页 4.7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金额(元) 序号 子目编码 子目名称 子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综合 单价 本页小计 合 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 “定额人工费”。 212 合价 其中 暂估价 4.8 综合单价分析表 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第 子目编码 子目名称 计量单位 页 共 页 工程量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定额 定额子 定额 编号 目名称 单位 单价 合价 数量 人工单价 元/工日 人工费 材料费 小 机械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企业管理费 单价 合价 暂估单价(元) 利润 计 未计价材料费 清单子目综合单价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材 料 费 明 细 其他材料费 材料费小计 注: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213 暂估合价(元) 4.9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序 项目 号 编码 第 页 共 页 子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备注 安全文明施工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二次搬运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合计 注:1. “计价基础”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基价”、 “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 定额机械费” ,其他项目可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 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 数值,但应在表“4.12 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中列明施工方案出处及计算方法。 214 4.10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第 页 共 子目名称 1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 2 暂估价 2.1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计量单位 金额(元) 项 — 页 备注 明细详见 表 4.10-1 明细详见 表 4.10-2 明细详见 表 4.10-3 明细详见 表 4.10-4 明细详见 表 4.10-5 -- 合计 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215 4.10-1 暂列金额明细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序号 第 页 共 子目名称 计量单位 暂列金额 (元) 页 备注 合计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不包括计日工。暂列金额项目部分如不能详列明细,也可只列暂列金 额项目总金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216 4.10-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序 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第 计量 单位 数量 暂估单价 (元) 招标人给定 页 共 页 投标人填报 备注 损耗率(%) 合价(元) 合计 / 损耗率(%) 合价(元) / 注:1. 此表中“投标人填报”栏以外的内容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拟用的清单子目;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重要设备、 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同时注明。 2. 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3. 表中数量为图纸数量;合价=暂估单价×数量×(1+损耗率)。 217 4.10-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序 号 第 页 共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暂估金额(元) 页 备注 合计 注:1.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2. 备注栏中应当对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是否采用分包做出说明,采用分包方式的应 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 218 4.10-4 计日工表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编号 子目名称 一 劳务(人工) 单位 暂定数量 综合单价(元) 页 合价(元) 1 2 3 人工小计 二 材料 1 2 3 材料小计 上述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设备,投标人计取的包括企业管理费、 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在内的固定百分比: 三 % 施工机械 1 2 3 施工机械小计 总 计 注:1. 此表暂定项目、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 计价规定确定; 2. 投标时,子目和数量按招标人提供数据计算,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 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3. 此表总计的计日工金额应当作为暂列金额的一部分,计入表 4.10 中。 219 4.10-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1 发包人发包专业 工程 2 发包人供应材料 和设备 合 项目价值(元) 服务内容 计算基础 第 页 共 页 费率 (%) 金额(元) 计 注:此表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编写招标控制价时,费率及金额由招标人按有 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费率及金额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220 4.11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第 页 共 项目名称 1 规费 1.1 农民工工伤保险 … …… 计算基础 计算基数 分部分项工程 费+措施项目费 2 税金 +其他项目费+ 规费-按规定不 计税的工程设 备金额 合计 221 费率(%) 页 金额(元) 4.12 措施项目清单组价分析表 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 工程名称: 子目编码 措施项目名称 拟采取主要方案或投入资源描述 实际成本详细计算过程 222 报价 实际成本 企 4.13 费率报价表 费率报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费用名称 A 建筑工程 1 企业管理费 2 利润 B 装饰和装修工程 3 企业管理费 4 利润 C 机电安装工程 5 企业管理费 6 利润 D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7 企业管理费 8 利润 取费基数 223 报价费率(%) 4.15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 工程名称: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单位 单价 数量 品牌/厂家 注:本表中所列材料设备应仅限于承包人自行采购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本表格可以按照同样的格式扩展。 224 规格型号 备注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 纸 1. 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229 出图日期 备注 2. 图 纸 230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 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 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 A:施工场地(现场) 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1.2.3 。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 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 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 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0-3“专 业工程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0-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0-1 “暂列金额明细表” (不包括计日工)和表 4.10-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 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 4.10-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 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 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 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 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 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 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 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 3. 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 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 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约定的监理 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 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 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 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 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 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 作的工期。 4. 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5. 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 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 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 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 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 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 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 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 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第 9.2 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 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 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 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 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 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 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 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 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 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 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 其他: 6.1.3 。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 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 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 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 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 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 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 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 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 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 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 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 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 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 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 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 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 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 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 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 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 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 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 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 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 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 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 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 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 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 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 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 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 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 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 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 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 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 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 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 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 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 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 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 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 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 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 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 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 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 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 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 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 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 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 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 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及其适用的 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 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 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 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 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 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 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 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 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 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 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 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 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 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 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 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 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 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 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 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 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 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 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 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 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 、供电、 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 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 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 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 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 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 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 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 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 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 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 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 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 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 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 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 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 9.2.1 项 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 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 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 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 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 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 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 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 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履行文 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 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 物,材料堆放整齐; (2) 施工现场土方应当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 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 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 气污染工作; (4) 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 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5) 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 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6)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 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7) 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 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8) 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 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9) 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 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10) 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 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 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 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 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 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 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 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 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 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 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 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 箱;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 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 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 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 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 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 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 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 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 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 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4.1.6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 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 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 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 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 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 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 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 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 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 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 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 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 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 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 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 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 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 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 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 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 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 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 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 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 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 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 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 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 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 节能减排措施; (6) 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 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 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 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 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6.9.2 。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4 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 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 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 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 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 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 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 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 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 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 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 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 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 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 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 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 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 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 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 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 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 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 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8.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 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 少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 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 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 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9. 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5.1.2 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 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 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 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 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 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 15.8.2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 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 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 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 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 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 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 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 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 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 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 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 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 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 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 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 生的任何影响; (6) 价格上的差异; (7) 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 示。如果 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 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 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 价值差值,并决定: (1)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 人。 10.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 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11. 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 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 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 合同条款第 17.3.2 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 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 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 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 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 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 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 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 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 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 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 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 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 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 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 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 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 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 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 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 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 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 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 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 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 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12. 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的约 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 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12.3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 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 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 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 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 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 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 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 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 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 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 现场取样,并送 12.8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 验的费用。 13. 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 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 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 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1 项约定 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2 项约定的计 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 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 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 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 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 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 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 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 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 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 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 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14. 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准备一 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 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7.1 款和第 17.3 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 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7.3.2 项的约定,对 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 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 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 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4(5)目确定的 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 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 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 签约合同价; (2) 应当扣减的项目: 1) 所有暂列金额; 2) 所有暂估价; 3) 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 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 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 应当增加的项目: 1) 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 2) 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 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 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 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 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 应当扣除的金额: 1) 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 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 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 额; 4) 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 应当增加的金额: 1) 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 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 的价值; 3) 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 额; 4)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15. 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1) 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 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 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 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 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 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 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 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 果; (9) 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 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 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 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 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 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 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 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 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1) 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 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 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 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 工资料; (3) 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 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 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 (如果有); (7) 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 交); (8) 其他: 。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 地(现场)进行清理: (1) 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 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 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 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 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 继续使用的除外); (4)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 其他要求 。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 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 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 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材料和工程设备 序号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 备 名称 1 2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2. 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注 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附件 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 章第一节第 1.2.1 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签字) 月 266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26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致: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 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 元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RMB¥: 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合计金额 RMB¥: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金额 RMB¥: 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本工程的施工,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 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 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我方承诺:我方拟派的项目经理 (姓名)身份证号: , 即为投标工作全权委托代理人,负责参加开标会、签署开标记录等有关工作。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且采用分项报价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的,应当在投标函中 增加分项报价的填报。 268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序号 条款内容 标段 合同条款号 1 工期 1.1.4.3 2 缺陷责任期 1.1.4.5 3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4.2 4 分包 4.3.4 5 逾期竣工违约金 11.5 6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11.5 7 质量标准 13.1 8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1 9 预付款额度 17.2.1 10 预付款保函金额 17.2.2 11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17.4.1 12 质量保证金额度 17.4.1 13 联合体成员分工比例 …… ……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69 约定内容 日历天 见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元/天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备注 价格指数权重表 名 称 基本价格指数 代号 定值部分 变 值 部 分 指数值 权 重 代号 A 允许范围 人工费 F01 B1 __ 至__ 钢材 F02 B2 __ 至__ 水泥 ……. F03 ….. B3 …. __ 至__ ......... 价格指数来源 投标人建议值 合 计 1.00 备注:在专用合同条款 16.1 款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价格调整时适用本表。表中除“投 标人建议值”由投标人结合其投标报价情况选择填写外,其余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前 填写。 27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271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目经理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拟派项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 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 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272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 标段(以 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 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 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 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 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 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 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 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73 日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鉴于 参加 (投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投标人”)于 年 (项目名称)的投标, 月 日 (担保人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 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 7 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 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地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备注:经过招标人事先的书面同意,投标人可采用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函格式,但相关内容 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274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 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 内容。 275 六、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本招标文 件投标人须知附表八中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模块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 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 制和装订应按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 织设计。 3.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若采用技术 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276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型号 序号 设备名称 数 规格 国别 制造 额定功率 生产 用于施 产地 年份 (KW) 能力 工部位 量 备注 277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备 型号 序号 数 名 称 规格 国别 制造 已使用台 产地 年份 时 量 用 278 数 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279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280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281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282 需用时间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适用于计算机辅助评 标) (一) 总则: 本附表的内容是针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的特点和要求,对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 附表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补充和细化,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前附表部分中的相关规定应当 按照本附表中的规定执行。 (二) 施工组织设计中纳入“暗标”部分的内容: 。 (三) 暗标的编制要求: 1. 排版要求: 。 2. 图表大小、字号、字体、颜色要求: 。 3. 在“技术暗标”页签中必须导入电子招标文件生成相关评审模块的目录,并在各评审模 块目录中导入相关文件。 4. 编制“技术暗标”各评审模块的文件时,每个评审模块的文件须独立生成连续的页码。 5. 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6. 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 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7. 其他要求: 。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要求。 283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适用于非计算机辅助 评标) (一) 总则: 本附表的内容是针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的特点和要求,对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 附表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补充和细化,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前附表部分中的相关规定应当 按照本附表中的规定执行。 (二) 施工组织设计中纳入“暗标”部分的内容: 。 (三) 暗标的编制和装订要求: 1. 打印纸张要求: 。 2. 打印颜色要求: 。 3. 正本封皮(包括封面、侧面及封底)设置及盖章要求: 。 4. 副本封皮(包括封面、侧面及封底)设置要求: 。 5. 排版要求: 。 6. 图表大小、字体、装订位置要求: 。 7. 所有“技术暗标”必须合并装订成一册,所有文件左侧装订,装订方式应牢固、美观, 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均应采用 方式装订; 8. 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 ; 9. 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10. 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 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11. 其他要求: 。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 284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备注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285 专业 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 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 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 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 名 年 龄 身 份 证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286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287 龄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经理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 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288 (签字) 月 日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序 号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 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 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 289 期: 年 月 日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传 网 址 联系方式 真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其中 开户银行 中级职称人员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 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90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的规定。 291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联系电话 发包人联系人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 技术负责人 身份证号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具体年份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92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联系电话 发包人联系人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 技术负责人 身份证号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93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 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294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 他 备注: 1.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2 项定义的范围 填写。 2. 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 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 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295 (七)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说明:“主要人员简历表”同本章附件七之(二) 。未进行资格预审但本章“项目管理机构” 已有本表内容的,无需重复提交。 296 十、其他材料 (一)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 备注:投标人应当依据自身存在的以下情形,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施工、监理、 招标代理等单位情况。 (1) 与本企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 (2) 与本企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 …… 297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年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