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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鑫乐高倍意外身故定期寿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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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鑫乐高倍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保险[2014]定期寿险 026 号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     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2条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6条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2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减保 19120141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金的申请 5.基本条款 5.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6.释义 6.1 现金价值 6.2 身体全残 6.3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6.4 交通事故 6.5 意外伤害 6.6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 务或商务用车期间 6.7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 期间 6.8 高风险运动 6.9 指定鉴定机构 第 1 页[共 7 页] 附加鑫乐高倍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鑫乐高倍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保单贷 款、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联系方式变更、失踪处理、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 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 释义) 。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5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 15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 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7 合同终止 19120141 附加鑫乐高倍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鑫乐高倍意外身故定期寿 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第 2 页[共 7 页] 附加鑫乐高倍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 2.3 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 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 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 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疾 病身故或 身体全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的 1.1 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公 共交通工 具意外伤 害身故或 身体全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 故(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 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 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公共交 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3.3 驾 乘车意外 伤害身故 或身体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详见释义) ,在私家车、 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 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驾乘车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 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3.4 航 空意外伤 害身故或 身体全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详见释义) ,在民航班机内 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航空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3.5 一 般意外伤 被保险人因本条款第 2.3.2 款、第 2.3.3 款、第 2.3.4 款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 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 19120141 第 3 页[共 7 页] 附加鑫乐高倍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2.4 3.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害身故或 身体全残 保险金 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或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 公司不承担本条款第 2.3.2 款、第 2.3.3 款、第 2.3.4 款、第 2.3.5 款的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 2-7 项情形或在上述 8-9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同 同时交纳保险费。 3.2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保,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 对应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减保,本合同应同时办理减保,减保比例与主险合同相同。 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 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4.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19120141 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 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 更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 第 4 页[共 7 页] 附加鑫乐高倍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的 申请 5. 基本条款 5.1 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理 19120141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3.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保险金申请。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 权适用主险合同“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 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 5 页[共 7 页] 附加鑫乐高倍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6.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释义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 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 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2 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 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且病程持续超过 180 天(眼球 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 ,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3 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 期间 本合同所指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 火车: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 ; 轮船: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 公共汽车: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公共 电车、出租车)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 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 所乘客运火车车厢的期间;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 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并登上所乘客运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 所乘客运轮船甲板的期间;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 坐的规定,自进入所乘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汽车车厢的期间。 6.4 交通事故 19120141 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第 6 页[共 7 页] 附加鑫乐高倍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 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 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6.6 驾驶或乘 坐私家 车、单位 公务或商 务用车期 间 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指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私家车所有权属于自然人,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所有权属于企事业单位;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指: 被保险人每次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 定,自进入所驾乘汽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驾乘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6.7 乘坐合法 商业运营 民航班机 期间 民航班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指: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 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 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 6.8 高风险运 动 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 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 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 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6.9 指定鉴定 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 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19120141 第 7 页[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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