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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学院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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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人字〔2017〕1 号 ────────────── 关于印发《嘉兴学院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实施办法》的 Administrator 2017-06-01 10:29 删除的内容: 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嘉兴学院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已经校长 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2017 年 3 月 21 日 1 嘉兴学院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浙财行〔2014〕76 号) 、 《关于嘉兴市本级建立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制度的意见》(嘉政办发 〔2003〕90 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户列支 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在福利费的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专项中列支,该 专项经费按当年福利费总额的3%提取补充。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专项经费 由校工会管理,专用于学校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补充医 疗保险和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后,上一年度自负部分数额较大,个人承担 确有困难的补助。 二、申请条件 教职工(含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事业单位医 疗补助后,自负部分超过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0%部分,可以申请困难补 助。 三、办理程序 在职职工向所在分工会申请,退休人员向离退休工作处申请,各分工 会或离退休工作处审核后分别向校工会统一申请补助。 校工会于每年3月21日至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集中申请,审核确定补 助人员和补助金额。在职职工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可申请困难补助额度 的85%,离退休人员不超过95%。补助总额不超过教职工医疗困难专项经费 项目总额,补助情况在校内公示2日后发放补助金,从教职工医疗困难补 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其他规定 2 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专项经费由财务处单列项目,作为教职工福利费 的子项目,实行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累积使用,严禁侵占挪作它 用。 省级以上劳模及相当者、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副厅局级以上 退休干部的补助按有关文件执行。 医疗自费和自理费用不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补助范畴。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工作的通 知》(嘉院人字〔2009〕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21 日印发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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