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pdf
山西师范大学文件 晋师科字〔2010〕6 号 关于下发《山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建设办法(修订稿)》和《山西师范大学关于 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学院、各独立研究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办法(修订稿)》 和《山西师范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办 法》已分别经 2010 年 5 月 21 日和 2010 年 11 月 12 日校长办公 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1、《山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办法(修 订稿)》 2、《山西师范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 的处理办法》 山西师范大学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 附1: 山西师范大学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 促进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 究队伍,增强我校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 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 《高 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 《教育部关于严肃 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 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师范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 教师、研究人员、职员;所有在册博士(含博士后)、硕士研 究生和本、专科生;所有以山西师范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 其他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三条 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尊重科学研究的基本规 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的纯洁性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 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 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 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 造的作风与行为。 (四) 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 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四条 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皆应 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 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教育部、学校的有关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应充分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 人的研究成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 的贡献。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 程序时必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 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 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 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 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 —4— 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 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 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 级别;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 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六)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活动中, 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 第三章 第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在科学研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一)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 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 术经历、学术成果,故意夸大成果的影响力以获得不当利益, 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 证明材料。 (四)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非本人原因或 符合学术界认可的惯例者除外)。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者论著撰写,或未经合作者 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六)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 贿;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 —5— 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没有按照学科惯例经学校或者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 证的重大科研成果,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为单位或个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 (八)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 绩。 (九)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 端行为。 (十)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十一)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或学术舞弊作伪行 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惩戒措施 第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教职工,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 其情节、后果等因素,向相关部门、机构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 处理: (一)训诫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 除处分等。 (二)撤销学术职务; (三)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 (四)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 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或暂停研 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解除聘任。 —6— (七)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 以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生,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其 情节、后果等因素,向相关部门、机构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 理: (一)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 学籍; (二)暂缓论文答辩; (三)取消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处理结果报山西省 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研究 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建议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 第九条 依照本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被暂缓申 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缓硕士或博士论文答辩的人员, 其暂缓、暂停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校学 术委员会或相关机构经审查,未发现其有新的违规行为,且其 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的,可做出决定,恢复或建议恢复其 申报资格、导师资格、论文答辩资格。 —7— 第五章 制度保障 第十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实施细则,通过各 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 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 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 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 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 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者,通过正常程序 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予 以相应处分。 (五) 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 鼓励。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涉 嫌触犯法律者应诉诸法律程序,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 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分决 定。 第十一条 学校授权学校学术委员会独立地承担对学术道 德规范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的责任,对相应的违反学术道德 规范的行为进行界定。 (一)山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 是我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主管机构,负责有关规范的 制定、违反规范的认定和查处,并有权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或机 —8— 构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作为校学术 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管理办法的 具体工作。学校研究生学院、教务处代为受理学生科学研究活 动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机构 提交相关材料。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法规及学校关于学术道德 的规定与要求,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 关学术道德的争议。 (四)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 学校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提交学术委员会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 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 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 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 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调查结束前当事 人有权要求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辩。 (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 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八)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的行为涉嫌有悖学术道德, 调查期间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若学术委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 益关系,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九)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在送达学校有关部门之 前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 —9— 法按时送达者,可采取学校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接到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 结论及相关建议后,应按有关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分。 (一)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决 定是否对当事人进行处分。 (二)对确实违反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实施处 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 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学校劳动仲裁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处 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 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学校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在 15 日之内做出复议决 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对受到不 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 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学校劳动仲裁申诉委员会提出异议。 (三)关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问题的所有调查资料,若 非公开听证或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 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 2: 山西师范大学 关于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 为了在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人员处理过程中,使 处理结果更加客观、规范、科学,有理有据,根据《山西师范 大学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办法》 ,特制定《山西师范大学关 于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所有教职员工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 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学术专著已认定有抄 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或专著 总字数比例在 20%——30%以内(含 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 袭。 轻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给予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并给 予警告处分。 (二)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学术专著已认定有抄 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或专著 总字数比例达到 30%——50%(含 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中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给予教师全校通报批评,暂缓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 相关学术职务,并给予记过处分。 (三)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学术专著已认定有抄 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或专著 总字数比例超过 5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 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 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 袭。 严重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给予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 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 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给予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等。 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四)以下两种情形:(1)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 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在填报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 实报告本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 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给予撤销学术职务、撤销研究项目并追 回研究经费,并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取消 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视情 节严重程度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五)以下两种情形:(1)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者论著 撰写,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 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2)没有按照学科惯例经学校或者其它 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 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撤销学术职务,暂缓申报 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视 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 过或撤职处分。 (六) 对于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教师,学校将不接受 —12— 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 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 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 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选优秀、评选先进等事项 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各级学术委员,将 加重处理。 (八) 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 职人员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 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 兼职资格等。 第二条 研究生或本科生学位论文抄袭行为视情节轻重可 认定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采用《学位论 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一)学位论文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 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 20%——30%以内(含 30%) 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轻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 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 6 个月内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 请,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学位论文已进入评阅程序的,追回 该论文并终止本次评阅。 2. 取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论文的全部工作量或指 导本科生的全部工作量。 (二)学位论文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 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 30%——50%(含 50%) —13— 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中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 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暂缓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已进入答 辩程序的,终止本次答辩;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 2. 给予研究生导师或本科生指导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 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论文的全部工作量或指导本科生的 全部工作量。 (三)学位论文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 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 50%的;或全文引用均 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 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 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严重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 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给予取消论文答辩资格;学位论文 已通过答辩并授予学位的,追回学位证书,取消授予资格,并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2. 给予研究生导师和本科生指导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 导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两年内不能申请研究生指导 教师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论文的全部工作量或 指导本科生的全部工作量;建议给予导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已经毕业研究生或本科生的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行为,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作出是否撤销已经毕业研究生的相 应学位、取消其毕业证书的决定以及其他处理意见。 【附录:《山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 行)》:附件 1《山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实施细则》 —14— 第十七条第 7 款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抄袭他人成果者,不 授予学士学位。 附件 4 《山西师范大学考生违纪认定处理办法》第二条第 4 款 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撰写或科学研究过程中剽窃、抄 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研究生投稿学术论文必须经其导师同意,在校研 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经认定确属抄袭的,处理如下: (一)经导师同意投稿(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凡是导师 署名的,经认定确属抄袭的,按照上述第二条(轻度抄袭、中 度抄袭、严重抄袭)进行相应处理。 (二) 研究生在投稿前未经导师同意,擅自投稿(或发表) 的学术论文,凡是导师署名的,经认定确属抄袭的,对于学生 按照上述第二条(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进行相应 处理;达到中度或严重抄袭的,对于导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三)研究生学术论文被认定确属抄袭的,所有署名作者 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外,其他作者同意 署名的,或将该学术论文列入本人研究成果(包括研究生学位 论文及各种申请表格等)中的,视为同意该学术论文发表,给 予其他署名作者(在校研究生)纪律处分。 (四)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学术论文涉嫌抄袭行为,参考本 办法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或本科生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 不正当手段(如请客送礼、行贿、篡改成绩、修改答辩结果等) 获取成绩的,取消论文答辩资格;通过论文答辩的,暂停授予 学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5— 第五条 研究生或本科生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 取消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 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处理结果报山西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 公室备案)。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处分由下列 机构各负其责: (1)山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在发现或接到违反学术道德 和学术规范的口头反映或书面举报时,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调 查程序按如下步骤进行:建立学术道德档案;核实信息;建议 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校 学术委员会调查可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 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进行;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 和学术规范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及相应的 处理建议。 (2)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到被举报人的学 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代行职称评审委员会职能)、学术奖 金等,直接给出具体的处分决定。 (3)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涉及到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 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由研究生学院建议召开校学位 委员会会议,校学位委员会直接给出具体的处分决定。 (4)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涉及到教职员工的工资、福 利待遇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由学校人事处直接给出 具体的处分决定。 (5)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涉及到行政处分的(包括警 —16— 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等),人事处根 据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关教职员工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 校长办公会决定;研究生学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关研究生 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教务处根据校 学术委员会对有关本科生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 公会决定。 (6)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 处理。 第七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 后十五日内,向学校劳动仲裁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申诉 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 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 学校劳动仲裁申诉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7— 主题词:下发 学术规范 通知 送:各位校领导 山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印发 共印 1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