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pdf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鼓励海外学者回国工作, 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特设立国家杰出 青年科学基金。 第二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是国家设立的专项青年科学基金,资 助国内及尚在境外即将回国工作的优秀青年学者,在国内进行自然科学基 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专款,也 接受海内外捐赠。 第四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工作,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 总体目标和人才培养的政策,与有关部委和地方培养学术带头人的工作协 调配合。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国家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每年受理一次。 第七条 申请者应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申请当年 1 月 1 日未满 45 周岁; (三)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 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突出的创新 性成绩,或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应 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或对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五)具有在国内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 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六)申请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国内地有固定的受聘 单位且聘期覆盖该项基金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我国内地从事研究 工作的时间至少在六个月以上。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第八条 申请者须按项目指南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撰写国家杰出青 年科学基金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 应包括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 研究方案等。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 优遴选。对遴选出的人选,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 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 第十条 尚在境外工作、符合条件并即将回我国内地工作的优秀青年 学者,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按第七、第八、第九条办理申请手续;尚未 落实单位的,可直接与拟选择的工作单位联系,也可以通过我驻外使、领 馆或国内外知名科学家向拟选择的工作单位推荐,须附本人近几年来取得 的突出的创新性学术成绩及今后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工作单位 落实后,由接收单位按第七、第八、第九条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评议、评审 组评审、异议期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 第十二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评定机构是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 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术威望高、造诣 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以及国家科学技术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财政 部、人事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国 家有关部委的管理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数人,委员若干人,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商有关部委聘任。评审委员会中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的 人数不少于 80%。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更换二分之一,委 员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部分专家参加评审 委员会的评定工作。特邀专家享有与评审委员会委员同等权利。评审委员 会的职责是: (一)评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人选; (二)参与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进行评议; (三)研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在 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以下简称科学部)学科评审组基础上聘任专家 组成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组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 可特邀部分专家参加评审组的评审工作。特邀专家享有与评审组成员同等 权利。 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在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资助候选人; (二)参与对获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所获学术成绩的评 议。 第十四条 有关科学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不予继续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科学部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每位 申请者的申请书至少要有五份专家有效评议意见。 第十六条 各科学部根据同行评议择优提交评审组进行重点评审。提 交评审的人选与规定指标之比不低于 130%。每位被评审者须由两位评审 组成员负责主审。一般应请被评审者到会答辩。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 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提出建议资助金额, 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时对条件相近者应适当考虑学科的合理布局。建 议资助的候选人必须获评审组成员和特邀专家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 成票方为有效。主审人填写评审意见,组长签名。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制度的有关规定,各专 业评审组推荐的资助候选人名单将通过互联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负责异议的受 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对各评审组推荐资助的候选人情况 进行汇总并报委务会议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定时必须有二分 之一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 基金获资助者必须获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特邀专家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的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名 单,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评定意见并签名,由自然科学基金委 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须严格执行 《规定》中关于回避和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 一个月内,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安排和部署研究工作,按要 求撰写研究计划,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对口科学部。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应认真撰写年度 进展报告,每年 1 月 15 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逾期不报送者或经审核发 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缓拨或中止拨款。邮寄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有关 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规定》的要 求进行标注。 第二十四条 在资助期内,由科学部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 中期检查。检查以学术活动方式进行。邀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同行专 家对获资助者的工作进行评估。此外,在资助期内以一定的方式加强动态 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结题报 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经依 托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对口科学部。 第二十六条 在资助结束后的三年内,自然科学基金委和获资助者依 托单位每年对获资助者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患病、灾祸,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科研岗位等, 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对口科学 部提出中止资助报告。科学部审查后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并向评审委 员会通报。 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 骗取资助的,经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调查核实后,由自然科学基金 委核准撤消对其资助,并向评审委员会通报和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 得转让或挪用。 第三十条 凡属第十条所述情况的申请者,在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 金资助资格后,一经回国工作,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其依托单位的承诺并 确认得到兑现后,经核准即可下达经费;若暂时难以回国的,其资助资格 保留一年,保留期从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计,超过一年者视为自动 放弃资助。 第三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获资助者依托 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发布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 号)的有关规定,对该项 基金资助的经费单独建账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7 年 1 月 3 日公布的《国 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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