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学科中心数据共享管理暂行条例2006-12-28.pdf
中国科学院生物标本馆建设项目网络信息系统 植物学科中心数据共享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生物标本馆建设项目网络信息系统植物学科中 心(简称“中心”,下同)所获取或管理的数据作用,有效保护其产权,规范数 据管理,并加快我院植物标本数据共享进程,根据中国科学院生物标本馆网络信 息系统管理试行条例(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 2003 年 8 月 15 日发布) 等有关规定制定《中国科学院生物标本馆建设项目网络信息系统植物学科中心数 据共享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下同)。 第二条 《条例》所称的数据主要是指受“中国科学院生物标本馆建设项目网络信 息系统”资助的标本馆(简称“成员单位”,下同)备份到“中心”的植物标本 数据以及“中心”建立的各类植物科学数据库。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数据共享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标准,实现数据 的流通和使用。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内植物科学数据的提供者、管理者和院内外所有数据使用者必 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心管委会”,下同)拟成立中,主要由 成员单位标本馆负责人组成]审议在数据共享和管理过程中的争议事项,并授权 “中心”(挂靠在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监督本条例的执行。如仍有争议可提 请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裁决。 第五条 植物标本数据所有权属于各“成员单位”,“中心”只对数据进行技术管 理并依据本条例通过网站提供数据服务。没有经过“成员单位”同意或“中心管 委会”的讨论, “中心”不得对所保管的标本数据备份进行非共享数据的上网、转 让、出售以及擅自利用这些数据申请课题等。 第二章 数据管理 第六条 “中心”按数据共享级别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数据共分 4 类: I:可直接共享数据。主要对应于普通用户(即非注册用户)。 Ⅱ:直接共享但需注册的数据。主要对应于注册用户一类(会员级用户) Ⅲ:不直接提供但可在集中共享环境中使用的数据。主要对应于注册用户四类即 “成员单位用户”。 Ⅳ:非共享数据。 第七条 “中心”应对“成员单位”交来的备份数据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 可入库。 第八条 “中心”提供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标准化、规范化处理,并附有元数据 和数据字典。 第九条 “中心”负责数据维护,以保证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包括详细记录 数据库被访问的情况,内容包括时间,访问人,访问内容,下载内容,授权情况 1 等。应及时发现非授权访问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攻击行为。 第十条 数据更新制度:数据更新由数据库管理人员与专家协同完成, 具体细则 另订。 第十一条 “中心”应定期对数据访问情况进行分析,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数据库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二条 用户分级:植物标本信息共享包括数据库检索、查询、资料下载、图 片浏览及有偿使用等方面。共享的形式采取用户分级的方式。用户类型划分为 5 级,分别为: 1.普通用户(非注册用户):可查询完全对外开放的信息。对标本而言, 其访问权限为除标本图像和县级(及以下)分布信息以外的所有其他数据; 2.注册用户一类(会员级用户):经过注册验证,可以查询更多内容的信 息。对标本而言,能浏览包括标本图像和县级分布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如本专 业研究人员; 3.注册用户二类(合作专家级):为研究某类植物的专家、研究生,其共 享的信息可包括该类群比较完整的信息甚至全部信息,但要求把研究结果返回 “中心”数据库作为补偿,也可以是有偿地使用数据。一般不授权专家或研究生 直接修改、更新数据库内容。 4.注册用户三类(专家级):对某群植物聘请一名权威专家,给予其使用 该类群全部信息的权力,并具有修改权限。即此级专家在共享信息的同时参与维 护数据。 5.注册用户四类(成员单位级):为最高级用户,原则上每家“成员单位” 只有一个帐户,其可下载处理“中心”任何共享数据。 目前只开通普通用户(非注册用户)和注册用户一类(会员级用户)两类用 户。单位级用户开通的时间另定。 第十三条 “中心”通过用户管理信息系统对用户进行管理,包括用户的身份认 证、数据申请和使用记录、信息反馈等。 第十四条 用户必须通过注册登记获取唯一的身份认证代码后才能拥有数据使用 申请权。注册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个人用户/单位用户等。 第十五条 用户申请使用数据时,必须真实填写数据使用申请表、签署数据使用 许可合同书。 第十六条 用户可通过“中心”网站或其他方式提出数据使用申请。涉及各“成 员单位”数据的可直接向“成员单位”申请。 第十七条 “中心”收到用户关于大量数据下载和使用申请后,需通过“中心管 委会”或征得数据源单位同意方可许可用户使用数据。 第十八条 用户可在“中心”网上浏览、查询和下载数据资源,用户网上操作权 限在数据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 第十九条 资料下载:各共享级别的用户可以下载其获得的共享资源,但在服务 器端(资源源点)应设置监控,对超出正常使用的下载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 警告、拒绝等)。 第二十条 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中心”获得的数据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 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2 第二十一条 用户发表论文时必须在论文首页的“基金项目”中或在英文论文 “Acknowledgment”中说明“数据来源:中国科学院生物标本馆建设项目网络信 息系统植物学科中心(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 用户有义务及时将数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到“中心”。 第二十三条 “中心”负责备份到中心的数据集成管理和共享服务;“成员单 位”负责各自建立数据的集成管理和共享服务。 第二十四条 目前暂不提供有偿数据服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中心”将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停止向其提供数据服务或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把情况通报给相关成员 单位。如有严重违规或违法者,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追究。(具体处 罚办法另行讨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生物局生物标本馆网络建设项目办公室委托 “中心本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在征求“成员单位”同意之后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