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03 桂职办〔2017〕4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Vide 空欢喜14 页 601.65 KB下载文档
03 桂职办〔2017〕4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03 桂职办〔2017〕4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03 桂职办〔2017〕4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03 桂职办〔2017〕4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03 桂职办〔2017〕4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03 桂职办〔2017〕4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当前文档共14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03 桂职办〔2017〕4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桂职办〔2017〕46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高、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 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 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8 日 — 1 —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 主任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播音系列主任播音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敬业精神,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具有系统和扎实的 专业理论,有较深厚的语言表达功力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能组织和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工作,熟悉掌握各类节 目的采、编、制作流程;各类节目的播音有鲜明的特色,有显著 业绩和社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论 著;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能指导下一级播音人员的专业 工作和学习;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播音专业人 员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播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主任播音 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 — 2 —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 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 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胜任重大题材、重要阶段性和突发性宣传报道的播音、 — 3 — 主持工作任务。 二、较好地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主持有鲜 明特色,每年完成 3 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的播音主持节目并 参与其中的采、编、制作。 三、具有指导一级播音员专业工作或学习的能力。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国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个人播音、 主持作品获“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奖励 1 次。 二、获得全国行业系统评选一等奖 1 次,二等奖 2 次或相当 奖项。 三、在全区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作品评选中,个人播音、主持 作品获一等奖 1 次或二等奖以上奖励 2 次。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著作 1 部。 二、在全国报刊或专业报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播音主持专 业论文 1 篇以上。 三、在省(部)级报刊或专业报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播音 主持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 4 —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 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 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有播音、主持作品获“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作品奖奖励 2 次或人物奖奖励 1 次或广西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作品一等 奖以上奖励 2 次。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主任播音员资格,并按规定程 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职改办 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指由省级以上人事部门统一组 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修科目的学习、考试,及由省级以上行业管 理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等。 (二)著作(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 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 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 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三)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 — 5 — 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 (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 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 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四)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ISSN” 刊号、“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 (五)获奖的播音作品,必须是本人主播的。 (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 年以 上”含“2 年”。 — 6 — 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 一级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播音系列一级播音员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 精神;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能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 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法规;掌握播音基础理论,有较 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扎实的播音语言表达技巧,语言规范,有较 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能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 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有较鲜明的特色,有较显著的社会效果;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 著作;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能指导初级播音人员的专业 工作和学习;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成 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播音专 业人员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播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一级 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 — 7 —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播音主持,无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直播任务。 二、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能准确把握节目内容, 熟练应用各种播音技巧,进行有声语言再创造。每年能完成 1 次 — 8 — 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主持播音工作并参与节目的采、编、 制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全国行业系统(如:全国法制节目优秀主持人)评 选二等奖 1 次,三等奖 2 次或相当奖项。 二、播音主持作品获市(厅)级以上播音主持奖三等奖以上 1 次。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的论文 1 篇(第一作 者)。 二、在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的论文 2 篇(第 一作者)。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 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 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有播音、主持作品获“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奖励 1 次或 有播音、主持作品获省部级以上二等奖以上奖励 2 次。 — 9 —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一级播音员资格,并按规定程 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职改办 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指由省级以上人事部门统一组 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修科目的学习、考试及由省级以上行业管理 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等。 (二)著作(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 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 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 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三)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 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 (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 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 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四)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ISSN” 刊号、“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 (五)获奖的播音作品,必须是本人主播的。 — 10 — (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 年以 上”含“2 年”。 — 11 — 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 二级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播音系列二级播音员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 精神;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能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 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法规;掌握播音基础理论,有播 音语言表达技巧,语言规范;能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 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成 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播音专 业人员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播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二级 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 12 —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播音主持,无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播音或主持任务。 二、完成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能准确把握节目内容, 熟练应用播音技巧,进行有声语言再创造。 第七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二级播音员资格,并按规定程 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13 —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职改办 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指由省级以上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专 业技术人员必修科目的学习、考试及由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统 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等。 — 14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