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2023-03-30.pdf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多样化的要求,推动教育思想、教学方法、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探索并建立更具生机活力和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机 制,更好地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选择性, 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 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 单位,以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生。 第二章 第四条 学习年限 学校实行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基础的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等规定,普通专科专业基 本修业年限为三年。修业年限最长可以延长两年,最短可以缩短一年,学生应在 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3年制专科,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可为5年;允 许学有余力的同学先修课程,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教学环节,可提前 1年毕业,如:3年制专科,学习期限最短为2年。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休学的 时间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可放宽至基本修业年限的两倍(服兵 役的除外)。 第六条 学生申请缩短修业年限,须提前一年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时 学分须达到专业培养方案额定学分的 65%,经教务部批准后,编入毕业班管理。 第七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可向 所在系(部)申请留校继续学习,经教务部批准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 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章 第八条 课程与学分 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取得 相应的学分。学生还要在教师指导下选学部分选修课程,取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一)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 程和实践性环节,包括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程等(占额定 总分的 70%-85%)。 (二)选修课:为突出专业特色,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 由学生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拓展课等(占额定总分的 15%-30%)。 第九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学时数为依据。 (一)理论课的学分按学时数折合计算,一般 16-18 学时折合为 1 学分; (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如教学见习、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以 周数计算,每周计 1 学分; (三)由学校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如学生假期社会调查、科技咨询以及其 他的志愿服务、社会公益劳动等活动,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学分。 (四)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 课程学习,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定获得承认。 第四章 第十条 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可由平时成绩(课堂讨论、 小测验、作业、出勤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考查成绩可以采用笔试、口试、 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评定。一般情况下,期末考试成绩 占 60%,平时成绩占 40%。根据课程的特点,以上比例可有一定的弹性度,如 调整则需由课程所在的系(部)审定,并在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成绩计算方法 由任课教师在首次授课时,正式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A)、良(B)、中 (C)、及格(D)、不及格(E)五级记分制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 P、F) , 由任课教师决定。 第十二条 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学期评定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补考的课程以实际成绩记载,重修的课程以最好成绩记载,均在 学业成绩表中进行标注;考试违纪、作弊和旷考的成绩计零分。 第十四条 实行课程学分替换制度。对于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若学生 已经通过了教学要求和学分相同或较高的其他课程,可以申请替换课程学分。经 过学校批准的交流合作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课程学分替换事宜。 第十五条 若因病或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经系(部)同意 报教务部批准,在考前办理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随相应课程的补考进行考核, 成绩以正常考核记载;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以“0”分计。 第十六条 在一学期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考试: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二)教学实践活动总次数中有缺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者; (三)课程作业(含艺术类回课)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未交者。 第十七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该课 程的补考。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分绩点与成绩记载 学生学习课程的质量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 标。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业水平的差异,是进行排名、奖励、评价 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所修专业课程学分绩点 所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专业课程学分 百 成绩 分 对应 制 绩点 100-95 94-85 84-75 74-65 64-60 <60 5.0 4.9-4.0 3.9-3.0 2.9-2.0 1.9-1.5 0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4.5 3.5 2.5 1.5 0 成绩 对应 五 绩点 级 制 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F 5.0 4.5 4.2 3.8 3.5 3.2 2.8 2.5 2.2 1.5 0 对应 绩点 不合格 二 成绩 合格(P) (F) 级 制 对应 3.0 0 绩点 各系(部)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系(部) 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学力水平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同类同年级学生的综合排 名,作为自修、免修和评奖评优等环节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 学生课程成绩合格后进行的重修,课程绩点以初次成绩计算;经重修、补考 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记为 1.5。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重修、免修、免听 重修制度 (一)凡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未及格,须重修; (二)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须重修; (三)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须重修; (四)未参加补考者,须重修; (五)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须重修,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改修培养方 案中的其他课程; (六)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重修 1 次。 (七)在学期间重修次数不限,不计门次,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记载。 第二十条 免修制度 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 在该课程开课前申请免修,由开课系(部)制定考核方案并实施,免修考核的难 度及形式与正常考核一致,考核方案及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学生通过免修考核后, 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免修课程以理论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军训、实习 及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二十一条 免听制度 学习成绩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 师同意,系(部)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 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的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在免修范围内的课程 不允许免听。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 6 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选课、重修、免听课程的费用按照学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 舞蹈课等技能性课程的,必须旁听,认真学习该课程的相关动作要领及理论知识, 并由科任教师考勤,考试以基本要领和理论知识为主,结合平时上课表现进行成 绩评定,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毕业与结业 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 达到毕业要求的,一般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未达最长弹性修业年限的可以返校参加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 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在校修读时间已达最长弹性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5.2.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2023-03-30.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