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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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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学生本人的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期间,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曾具有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籍的学生,被给予取 消学籍或退学处理; (三)具有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籍的学生,被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 处理决定。 第三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只能提起 1 次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由 9 名 以上委员组成,具体以学校发布的通知为准。其中,其中,分管学 生工作校领导 1 名,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 1 名,机关部处相关负 1/8 责人,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学生代表。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主任由分管学生工 作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副 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 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机关部处相关负责人更替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 原负责人担任委员,教师委员和学生委员任期原则上为 1 年,期 满可续任。 第八条 委员因回避、患病或出差等临时缺席的,不得委派或 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学生工作处(秘书处 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负责委员会日常 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处指派相应人员担任,总管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书面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 并将复议结果送达申诉人、原处理部门及学校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 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委 2/8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 理由结束之日起 5 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 否受理该申诉,由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 书面申请。 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原)班级、(原) 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为秘书处接到满足 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申诉申请文本之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对申诉 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 3 日内补齐,过期不补 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3/8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不予受理: 1.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2.申诉人资格或者申诉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3.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 规定的; 4.申诉申请书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诉人在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 申请。 第十六条 秘书处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决定受 理后的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 定的部门。该部门应在 5 日内将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 它相关材料提交秘书处。 第十七条 秘书长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协调召开复议会 议。复议会议应有 3/4 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申诉人所在学院须派出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 论。学院代表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原处理部门应当派一名 代表出席复议会议。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 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提前 3 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 4/8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不影响会议的召开。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 2 日向秘书处提出, 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不延期的,秘书处应至少提前 1 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 应通过书面授权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秘书处另行安排复议会议时间。 原处理部门未派代表出席复议会议的,不影响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学生或原处理部门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申诉人在同一学院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 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委员会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 求; (三)申诉人申诉; (四)原处理部门代表陈述; 5/8 (五)申诉人与原处理部门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 定均需赞成或反对的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2/3 数。 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五章 申诉复议结论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根 据复议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议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 作出结论的,经校领导批准,可延长 15 日。 复议结论如下: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 合法的,维持原决定,并将结果向学校党政联席会备案。 (二)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变更或撤销的复议意见,要求原处理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复议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 (原)班级、 (原)学号和其他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议结论; 6/8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复议结论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 生效,由秘书处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建议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决定的,原处理 部门应在 30 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该部门不得以同一 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 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 (原)班级、 (原)学号和其他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被受理后,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 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的有 关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某个日内”包括本数, 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 公休日不含在内。 7/8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 法》同时废止。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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